辽政发[2017]5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12-20
文号:辽政发[201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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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精神,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辽宁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紧紧围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下简称“放管服”改革),充分学习借鉴上海等先进地区经验,通过在辽宁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信息互通共享,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提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二、范围和内容


  在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大连、营口三个片区复制国务院批复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95项行政许可等事项成熟做法,先行先试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统筹推进“放管服”改革。试点期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三、主要任务


  (一)清理规范各类许可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采取不同措施将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着力解决“先照后证”后市场主体办证难的问题,使企业办证更加快速便捷高效。选择审批频次较高且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95项行政许可事项,先行开展改革试验。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不同情况,分类推进,深入试点。


  1.取消审批。对不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采用事后监管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有效监督的事项,允许市场主体自主决策,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包括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等3项行政许可事项。


  2.审批改为备案。政府为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更好地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备案管理。行政审批机关要制定并公布备案标准,企业根据备案标准将相关材料报送行政审批机关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审批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备案项目无需核实的,要即来即办,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依法处罚。包括50平方米以下小型餐饮的经营许可等2项行政许可事项。


  3.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包括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等24项行政许可事项。


  4.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结合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编制并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推进审批事项标准化和网上办理,简化办事流程,最大程度减少审批自由裁量权,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大力推广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切实打通企业办事环节,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包括港口经营许可等34项行政许可事项。


  5.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严格实施审核,加强证照衔接、监管联动和执法协作,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包括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等32项行政许可事项。


  (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和社会监督,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


  1.加强政府部门综合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探索完善监管措施。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做到审批与有效监管的无缝对接。实行并联审批的,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都要各负其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控风险。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对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推进实施“双告知”“双随机”机制,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健全公共信用数据平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市场监管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和使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等,形成市场主体守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探索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施动态监管,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视情节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探索适合其特点的监管方式,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充分激发创业创新者的创造活力。


  2.强化市场主体自律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订行规行约和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全面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制定明确具体的行业经营标准,督促企业对照标准进行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自治自律,推进行业自律,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培育壮大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规范的引导作用,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引导社会力量助力监管。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社会监督。监管部门可依法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检查、检验、检测。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在鉴证市场主体财务状况、维护投资人权益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畅通公众知情和参与渠道,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强化舆论监督。


  4.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大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辽宁自贸试验区要在赋予的权限内,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场主体检查事项全部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加大检查力度,适当增加高风险企业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推送至信用数据平台并向社会公示。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建设,不断推进监管创新。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打造综合监管模式,整合监管部门,减少监管层级,努力做到“一支队伍综合执法”,积极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对执法过程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可追责,破解“任性检查、执法扰民”等难题,确保执法监督不缺位、执法行为规范化。


  (三)加快推进信息互通共享


  加快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立纵横全覆盖、事项全口径、内容全方位、服务全渠道的政务服务系统,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与企业注册登记、项目投资、生产经营、税费办理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都要实现咨询、受理、审查、投诉、评价等网上一体办理。加快推进政务信息整合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凡是能通过网络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重复提供;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网上办、不见面”。辽宁自贸试验区要提前完成接入国家和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工作,尽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按照先易后难、分批推进的思路,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领域认可、使用、推广“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互认和应用。开展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实现工商登记全业务、市场主体全类型网上登记和电子执照发放,在此基础上,探索实现在线刻制公章和在线申领发票。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


  (五)不断优化政务服务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编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通过定标准、审项目、减环节、优流程,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最大限度减少政府部门自由裁量权。依法在政府网站、审批办理场所等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办事指南、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审批受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行政审批信息,实行“阳光审批”。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集中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依法限时办结,提高审批效率。推行受理单制度,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均应出具书面凭证。实行“全程代办”,为企业提供接洽、联系、申请、办结等全流程精准服务,对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容缺受理”,先行进入审查程序,待材料补正后及时做出审批决定,促进审批提速。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2018年1月底前完成)


  按照国发[2017〕45号文件要求,由省编委办会同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对国务院已批复上海市浦东新区改革试点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结合我省实际,逐项提出取消审批、由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强化准入监管的意见,形成《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经省政府审议通过后报中央编办备案,同时抄送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沈阳、大连、营口市要周密制定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于2018年1月底前报省审改办审定后组织实施,并抄送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组织实施(2018年12月21日前完成)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行取消、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由省直相关部门对应具体事项统一制定标准或具体措施,指导督促试点地区落实改革要求。取消审批的事项,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强化信用约束,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制定实施备案管理的程序,明确受理条件和备案标准,制作备案文书样本,确定监督管理办法,做好与现行工作程序衔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借鉴参照上海市经验做法,制定行政审批机关告知承诺书,明确审批依据、法定条件、应提交的材料、已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改为备案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审改办明确的统一标准,分别制定备案程序和告知承诺书,由省审改办统一批复后实施。


  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强化市场准入管理的审批事项,各级政府审批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三)总结推广(2019年3月底前完成)


  按照国务院要求,组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综合评估,总结经验,完善改革配套,适时全面推广。


  经省政府批准,各市有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新区,要按照辽宁自贸试验区推进改革试点有关要求,认真制定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经所在市级人民政府同意,于2018年1月底前以市为单位统一报省审改办审定后组织实施,并统一抄送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沈阳、大连、营口市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辽宁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组织领导,强化主体责任,理顺各方关系,做好协调配套,加强指导服务,推动各项任务有效落实。省编委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要建立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重大问题。省商务厅要充分发挥指导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管考核职能,省编委办和省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证照分离”改革与其他商事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省直各部门对辽宁自贸试验区依法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要予以认可,及时协调解决各部门审批业务系统的端口和密钥赋权等问题,为推进改革试点提供保障。辽宁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改革创新意识,抓准改革重点,分类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监管措施,确保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为其他地区改革发展提供有益借鉴。要强化依法改革,需要调整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加强督促检查


  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委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将适时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市政府推进此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予以激励,对遇到的问题困难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市场主体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对辽宁自贸试验区试点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科学合理确定评价内容和指标,采取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改革试点取得成效进行评价,以科学有效的评价促进改革深入推进。


  (三)总结交流经验


  沈阳、大连、营口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加强各领域改革经验的系统集成,逐步完善改革试点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及时复制推广至全省其他地区,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最大程度放大改革活力和效应。及时宣传“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新进展、新举措、新成效,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听取企业反馈意见,不断优化改革举措,形成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http://www.ln.gov.cn/zfxx/zfwj/szfwj/zfwj2011_119230/201801/t20180118_3148919.html


  1.辽宁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具体事项表


  2.辽宁省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新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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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如何判断我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三条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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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的保单上没有税优识别码,是否可以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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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商业健康险的被保险人是我的父亲,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可以的。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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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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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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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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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7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

股权代持全攻略:四大法律禁区、七条风控铁律,一文说清“”借名持股“”的门道

  案例1: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

  年逾半百的老张在贸易行业深耕多年,与好友老李、老刘合伙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贸易公司。老李以劳务入股占股20%,老张出资6万元、老刘出资4万元,两人合计占股80%。

  创业初期公司业绩稳步上升,后老刘无心经营,老张便以8万元收购了老刘持有的40%股权,自此老张实际享有公司100%的股权。但出于个人考量,老张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是与老刘的妹夫李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李某作为名义股东代持这100%股权,老张作为隐名股东在幕后实际操控公司。

  不料李某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巨债,竟擅自将代持的100%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债权人孙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老张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收回股权。

  法院审理认为,老张与李某的代持协议虽有效,但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不知代持内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工商登记,依法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老张不仅失去了辛苦打拼的公司股权,还陷入了无尽的维权困境。

  案例2:名义股东离婚引发的股权纠纷

  王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出资100万元持有公司40%的股权。为了隐藏个人资产,他找多年的好友陈某代持这部分股权,两人签订了《代持协议》并约定收益归王先生所有。

  几年后,陈某与妻子丁某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丁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分割陈某名下这40%的股权。王先生得知后,拿出《代持协议》证明自己才是实际出资人,但丁某坚称该股权是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陈某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虽然王先生与丁某签订的《代持协议》有效,但这并不能抗拒丁某的诉求,丁某有权要求分割,王先生只能向好友陈某追讨损失。

  案例3:证据缺失导致股东资格不被认可

  宋某与王某是多年好友,两人于2023年共同出资500万元受让A公司40%的股权,并委托共同的朋友廖某代持。后廖某擅自将代持股权转让给张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

  得知消息后,宋某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确认自身股东资格。但涉及证据时,两人仅能提供《代持协议》的复印件且签名存疑,转账记录中也未注明款项用途。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王某不能充分证明代持关系及实际出资事实,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4年7月《新公司法》颁布实施,股权代持风险放大,纠纷案件持续增加。据相关机构统计,自2024年7月至2025年年底,全国法院审结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同比大幅增长276%,其中,隐名股东面临极大的败诉或权益受损风险,85%以上的案件最终导致隐名股东“钱股两空”,或者被迫承担了巨额的连带债务。在其中的不少案件中,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明明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结果最终却依旧落得“钱股两空”,原因何在?如何防范?

  一、何为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通俗地说就是"借名持股",即:张三想投资一家公司当股东,但因为某些原因,比如身份敏感、不方便公开、想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等,他让他的一个好朋友李四代替自己出面去工商登记当股东,实际出钱和享受收益的都是张三。

  在这个关系里,实际出资人张三一般被称之为隐名股东,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李四,则被称之为名义股东。如何约束规范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通常情况下,张三会和李四会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利。但是,代持关系本身存在诸多微妙之处,稍不注意即可能导致瑕疵,导致风险敞口的出现。

  二、国家法律对股权代持的规定

  2.1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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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的要求

  隐名股东是不是可以随意转变为真正的、可以出现在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及最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2)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其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

  3)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代持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

  换而言之,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即便隐名股东想变身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也是无法达成的。

  三、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3.1特定类型企业代持无效

  如上所述,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的股权代持明确无效。内在逻辑如下: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无效,原因在于其严重违背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要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清晰、透明,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来作出投资决策。股权代持的存在使实际股权信息被隐藏,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可能引发市场欺诈、内幕交易等严重问题,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

  金融类企业股权代持无效,则是基于金融安全与稳定的考量。在金融行业中,股权代持会使实际投资人脱离监管,可能导致资本不实、关联交易隐匿等状况,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金融企业股权代持,违反规定将面临严厉处罚。

  3.2特殊主体和行业代持无效

  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包括投资公司持有股权。若公务员进行股权代持,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代持协议无效。

  失信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财产和信用状况已受限制。股权代持虽未直接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但若其通过代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代持行为无效。

  除以上之外,部分特殊行业,如军事、安防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业,我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身份有严格的准入限制。若不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股权代持进入这些行业,将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代持行为同样无效。

  3.3存在非法目的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代持无效

  以逃避债务、洗钱、违法犯罪为目的的股权代持无效。这类行为存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代持行为无效。

  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股权代持同样无效。比如通过股权代持投资环境污染项目、危害公共健康的项目等,法律认定该类代持无效,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3.4股权存在问题的代持无效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在实践过程中,如果被代持股权本身存在问题的,代持行为也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如代持已经注销公司的股权、代持未实缴且不可能实缴的"空壳"股权、代持虚构的股权等。

  四、股权代持的风险控制

  股权代持就像"把鸡蛋放在别人的篮子里",风险不小。如何做好股权代持?首先要明确代持股权的性质,如果是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签好、证据留足、各方知情,基本可控;但涉及上市公司、金融公司、公务员代持、非法目的的代持时,千万不能碰,法律不仅不保护,还有可能涉及牢狱之灾。

  针对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到位、做细致,切实保障各方合法利益。

  4.1签订完善的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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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让公司和其他股东"知情"

  为避免后续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时产生障碍,让公司其他股东知情非常重要,建议隐名股东可以让其他股东签署《知情同意书》,确认知道代持事实,并承诺未来配合隐名股东的身份转换、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可能,最好协调公司本身也在代持协议上盖章确认,这能大大降低未来"无法显名"的风险。

  4.3同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建议隐名股东可提前与名义股东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未来达到某个条件时,名义股东将股权转回给实际出资人或其指定的人,这样即使名义股东未来不配合,实际出资人也有直接依据办理工商变更。

  4.4一定要防范名义股东的"身边人"

  在实际案例当中,因名义股东配偶或家人对股权代持不知情(或表现为故意不知情),导致隐名股东权益受损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果名义股东已婚或有直系家人,一定让其配偶或直系家人签署《知情确认书》,确认知晓代持事实,承诺不主张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人财产,防止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配偶/家人主张分割代持股权的要求。

  4.5用"股权质押"锁住名义股东

  为杜绝名义股东肆意处置代持股权,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这样名义股东就无法擅自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4.6一定保留完整的证据链

  在过往的诉讼案件中,因隐名股东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败诉的案例不少。因此,隐名股东一定要做好证据的保管工作,具体如下:

  1)代持协议原件:一定要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2)出资凭证:一定是隐名股东的出资记录,最好为银行转账记录,且要备注"代XX出资"。如果涉及现金出资的,一定要做好纸质凭证记录和备注。

  3)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如验证报告、收款证明等;

  4)名义股东的书面授权、指示记录:一定要原件

  5)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如参加股东会的记录、邮件往来等资料;

  6)分红收取记录:包括转账记录(备注分红)、现金收款书面记录等。

  4.7名义股东的风险防范

  对名义股东而言,代持股权也不是100%安全的,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代持行为发生之前、签署协议时及代持过程中,名义股东要做到:

  1)隐名股东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实际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避免卷入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中,并在协议中明确前述事项的。

  2)协议中明确"按指示行事免责",因遵循实际出资人指令产生的责任由其承担。

  3)要求实际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或设立共管账户,防止其不按时出资导致你被债权人追责。

  4)约定单方解除权,如实际出资人不出资、公司债务风险过大时,名义股东可以在告知隐名股东的前提下,要求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