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11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8-30
文号:大政办发[2018]1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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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30日



大连市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119号)精神,提升我市物流业发展水平,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降低物流业制度性成本


  (一)优化道路运输通行和停靠管理。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低危气体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要求,优化部分低危气体道路运输管理,将限量瓶装二氧化碳、氮气、氦气等惰性气体参照普通货物运输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市交通局牵头)


  对全市参与城市配送业务的企业进行筛选,以骨干企业为依托、以联盟化管理为手段,通过统一车辆标识、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管理的方法,在组建200台配送车辆基础上,不断扩大城市配送车队规模,出台鼓励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合理规划确定配送车辆通行区域、时段以及停靠卸货区域,健全车辆配送通行、停靠有关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市公安局牵头)


  (二)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公路货运处罚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相关处罚标准。严格落实重点货运源头监管、“一超四罚”依法追责。严格货运车辆执法程序。完善公路执法监督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公路货运罚款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规定上缴财政,落实罚缴分离。完善公路货运执法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配合)


  (三)完善道路货运证照考核和车辆检验检测制度。进一步完善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与信用管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违法失信与处理。逐步建立从业人员违法信息共享及制约机制,整合数据资源,实现各业务系统间数据互联互通,实现行业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交通局牵头)


  取消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强制性检测政策,取消二级维护记录卡,由业户根据车辆类别、行驶里程、运行状况、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合理确定维护周期,加强车辆技术档案管理,便利业户开展车辆年审工作。(市交通局牵头)全市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实行网上审核、远程核发。允许普通货运车辆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检验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均可办理异地检验,并无需提供任何委托检验手续(不允许异地检验的车辆除外)。(市公安局牵头)


  (四)精简快递企业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备案手续。推进“一照多址”改革措施在快递行业的落实,快递企业分支机构从事快递经营的,凭快递企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贯彻落实《快递暂行条例》,指导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展企业末端网点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确认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脱钩政策。(市工商局牵头,市邮政管理局配合)


  (五)深化货运通关改革。建立压缩货物通关时间长效机制,保持通关时间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根据海关总署统一部署,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大连海关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二、降低物流业经营性成本


  (六)完善物流领域相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物流各环节增值税税率改革工作。完善交通运输业个体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推进税务系统与公路收费系统对接,依托全国统一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服务平台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物流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支付过路过桥费和财产保险费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的,允许按照规定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严格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市税务局负责)


  (七)调整港口收费。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精神,完善港口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市港口口岸局牵头,大连港集团配合)


  三、夯实物流业增效基础


  (八)强化物流网络体系建设。完善中欧、中俄过境班列,提高大连至俄、欧铁路跨境运输通道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外贸中转规模和环渤海支线服务能力。(市港口口岸局牵头,大连港集团配合)着力构建高品质的快速交通网络和高效率的普通干线网,加快渤海大道一期、大连至旅顺中部通道、金普城际铁路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布局、促进衔接、提升品质;加快推进通屯油路和“四好农村路”建设,深入推进交通扶贫攻坚力度;强化国省干线低标准路段升级改造和大中修工程,打通港口、旅游、经济园区、高速公路出口等关键节点通道,形成区域、城乡、城际交通基础设施供给的平衡结构,提高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化水平和运行效率。(市交通局牵头)


  (九)加强重要节点集疏运设施建设。结合“一带一路”倡议,推动节点布局国际化建设,积极参与吉布提港建设运营。(大连港集团牵头)进一步完善大窑湾港、南关岭铁路货运枢纽、周水子机场货运枢纽等重要物流枢纽站的集疏运体系建设。发挥政府投资拉动作用,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加快推进公路、铁路支线等集疏运体系和联通物流枢纽场站的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交通局配合)支持大窑湾深水航道、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亚太-东北地区”通道集装箱海铁公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等物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市港口口岸局牵头)


  (十)逐步完善全市城乡物流网络节点。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协同推进大连市农村物流健康发展加快建设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大交发[2015]190号),严格按规划要求分步实施三级物流节点建设,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基础设施网络,加强交通运输、供销、邮政、快递等部门和企业间的合作,促进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共享衔接。(市交通局牵头)推动快递末端配送网点建设,全面提高智能快件箱覆盖率,箱投占比较去年再提升2个百分点,加快末端节点布局,支持多站合一、资源共享。加强寄递渠道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实现对寄递物流活动全过程跟踪和实时查询。在2018年底前达到快件实名率全覆盖。(市邮政管理局牵头)


  四、提升物流业运营效率


  (十一)推动物流活动信息化、数据化。推动基于大数据的运输配载、跟踪监测、库存监控等第三方物流信息平台创新发展。(市港口口岸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在邮政快递行业内推广应用电子面单等电子化单证,且在2018年底使用率达到90%.(市邮政管理局牵头)


  (十二)推广应用高效便捷物流新模式。积极推进大连城市配送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整合社会零散运力和物流配送需求信息,促进车货有效对接,降低运输成本,节约能耗,通过建立“互联网+货运”的服务模式,为市民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货运约车手段,有效缓解货运市场叫车难、叫车贵的问题;开展无车乘运人试点,督导我市已纳入交通部无车承运人试点的企业,规范经营行为、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创新运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无车承运人在信息共享、运输组织、运营服务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市交通局牵头)


  (十三)积极推动仓储智能化。推广应用先进信息技术及装备,推动仓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仓储、运输、分拣、包装等作业效率和仓储管理水平。支持大型仓储物流企业建立仓储分拨代运营、仓配一体化、仓单质押、融资租赁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建设智能化立体仓储、集装单元机器人、加工拣选系统,提高仓配中心智能化、柔性化水平。(市港口口岸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


  (十四)加强物流装载单元化建设。加强物流标准的配套衔接,推广1200mm×1000mm标准托盘和600mm×400mm包装基础模数,重点在快销品、农产品、药品、电商快递等领域,使用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应用,推动标准装载单元器具的使用和循环共用。到2020年,形成一批标准托盘循环共用重点企业,重点企业标准托盘使用率达到80%.(市商务局牵头)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应用标准化的包装箱、托盘、周转箱、集装箱等上下游设施设备,推动标准装载单元器具的循环共用,做好与相关运输工具的衔接,提升周转效率,降低包装、分拨等成本。(市邮政管理局牵头)


  (十五)推进物流车辆标准化。加大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力度,到2018年底前,完成在用不合格车辆运输车更新改造,实现“单排车”变“标准车”.(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五、推动物流业融合协同发展


  (十六)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加强物流核心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引导仓储、转运设施和运输工具标准化建设和改造。推动大连市企业在智能仓储装备、自动化分拣、智能物料搬运装备等物流技术和装备方面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市经信委牵头)到2018年底,制定联动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联动示范工程。到2019年底,培育一批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市港口口岸局牵头)鼓励快递企业对接制造业转型升级需求,提供精细化、专业化快递服务,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市邮政管理局牵头)将基于第三方电子商务与交易服务平台的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网络交易、在线支付、物流配送、信用评价,集成物联网、自动化等技术,建立现代物流管理和供应链管理系统集成平台,面向不同领域和行业的企业提供的第三方物流运营和供应链管理技术等领域内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预备库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局牵头)


  (十七)推动电商物流多元化协同发展。积极推动省政府发布的《中国(大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到2018年底,建成和运营跨境电商空港快件监管中心,并推动跨境电商空港快件业务发展;建成跨境电商海运直购监管场所并推动海运直购特色业务的有效开展。加快配套冷藏、冷冻设备,确保冷链运输不断链,为生鲜电商做好保障。到2019年底,冷链物流公益性监控平台建成并使用。(市商务局牵头)加强与快递企业的战略合作,重点推进国际航空快递产业园、电商快递协同发展产业园、中国邮政集团大连电子商务示范园等产业园建设。在2018年底前,实现至少一个园区投入使用。(市邮政管理局牵头)


  (十八)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积极推动形成综合交通运输发展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大连北站、大连湾、庄河等公铁水综合运输枢纽,并加强公路、城市公交等与地铁、铁路、民航的有效衔接,促进各种运输方式深度融合,发挥综合交通运输的组合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市交通局、市港口口岸局牵头)推动落实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促进装备技术升级、联运模式创新和信息交互共享。拓展国家集装箱海铁联运物联网应用(大连港)示范工程示范效果和应用推广,促进多式联运服务水平提升。(市港口口岸局牵头)


  六、保障物流业发展要素供给


  (十九)加强对物流发展的规划和用地支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交通、物流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保障规划物流用地的落实;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安排上,对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等物流业发展用地给予优先保障。对于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重点物流基础设施纳入绿色通道审批,审批时限压缩至国家法定审批时限的40%.(市国土房屋局牵头)


  (二十)拓展物流企业融资渠道方面。支持银行机构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政策措施,探索开发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为物流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支持。推动金融机构与物流企业加强合作,拓宽物流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银行机构依法探索与物流企业开展电子化系统合作。(市金融局牵头,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市港口口岸局配合)发挥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作用,推动设立物流产业投资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连市物流产业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拓宽融资渠道。(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资委、市港口口岸局配合)


  (二十一)加强物流数据开放共享。推进公路、铁路、航空、水运、邮政及公安、工商、海关、检验检疫等领域相关物流数据向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推动大连智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为行业企业查询和组织开展物流活动提供便利。结合大数据应用专项,开展物流大数据应用示范,为提升物流资源配置效率提供基础支撑,加快物流园区信息化建设。(市港口口岸局牵头)


  (二十二)建立健全物流行业信用体系。按照国务院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总体要求,通过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大连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持续推进政府部门间涉企信息共享交换,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为政府部门间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提供依据,共同促进物流市场规范发展。2018年底前,力争在全市范围内上线“大连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牵头)


  (二十三)推进开展物流领域创新发展工作。深入推进物流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破除制约物流降本增效和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探索建立物流领域审批事项的“单一窗口”.强化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促进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经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市港口口岸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充分认识物流降本增效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结合本部门实际,深入落实本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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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如何判断我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三条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

  要确认您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主要关注保单凭证上是否有注明税优识别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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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的保单上没有税优识别码,是否可以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的政策?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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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商业健康险的被保险人是我的父亲,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可以的。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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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抵扣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2025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标准申报”,核对个人基本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在“其他扣除项目”中找到“商业健康险”,点击“新增”,填入税优识别码和相关保费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即可。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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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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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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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7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

股权代持全攻略:四大法律禁区、七条风控铁律,一文说清“”借名持股“”的门道

  案例1: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

  年逾半百的老张在贸易行业深耕多年,与好友老李、老刘合伙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贸易公司。老李以劳务入股占股20%,老张出资6万元、老刘出资4万元,两人合计占股80%。

  创业初期公司业绩稳步上升,后老刘无心经营,老张便以8万元收购了老刘持有的40%股权,自此老张实际享有公司100%的股权。但出于个人考量,老张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是与老刘的妹夫李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李某作为名义股东代持这100%股权,老张作为隐名股东在幕后实际操控公司。

  不料李某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巨债,竟擅自将代持的100%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债权人孙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老张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收回股权。

  法院审理认为,老张与李某的代持协议虽有效,但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不知代持内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工商登记,依法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老张不仅失去了辛苦打拼的公司股权,还陷入了无尽的维权困境。

  案例2:名义股东离婚引发的股权纠纷

  王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出资100万元持有公司40%的股权。为了隐藏个人资产,他找多年的好友陈某代持这部分股权,两人签订了《代持协议》并约定收益归王先生所有。

  几年后,陈某与妻子丁某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丁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分割陈某名下这40%的股权。王先生得知后,拿出《代持协议》证明自己才是实际出资人,但丁某坚称该股权是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陈某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虽然王先生与丁某签订的《代持协议》有效,但这并不能抗拒丁某的诉求,丁某有权要求分割,王先生只能向好友陈某追讨损失。

  案例3:证据缺失导致股东资格不被认可

  宋某与王某是多年好友,两人于2023年共同出资500万元受让A公司40%的股权,并委托共同的朋友廖某代持。后廖某擅自将代持股权转让给张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

  得知消息后,宋某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确认自身股东资格。但涉及证据时,两人仅能提供《代持协议》的复印件且签名存疑,转账记录中也未注明款项用途。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王某不能充分证明代持关系及实际出资事实,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4年7月《新公司法》颁布实施,股权代持风险放大,纠纷案件持续增加。据相关机构统计,自2024年7月至2025年年底,全国法院审结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同比大幅增长276%,其中,隐名股东面临极大的败诉或权益受损风险,85%以上的案件最终导致隐名股东“钱股两空”,或者被迫承担了巨额的连带债务。在其中的不少案件中,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明明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结果最终却依旧落得“钱股两空”,原因何在?如何防范?

  一、何为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通俗地说就是"借名持股",即:张三想投资一家公司当股东,但因为某些原因,比如身份敏感、不方便公开、想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等,他让他的一个好朋友李四代替自己出面去工商登记当股东,实际出钱和享受收益的都是张三。

  在这个关系里,实际出资人张三一般被称之为隐名股东,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李四,则被称之为名义股东。如何约束规范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通常情况下,张三会和李四会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利。但是,代持关系本身存在诸多微妙之处,稍不注意即可能导致瑕疵,导致风险敞口的出现。

  二、国家法律对股权代持的规定

  2.1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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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的要求

  隐名股东是不是可以随意转变为真正的、可以出现在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及最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2)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其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

  3)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代持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

  换而言之,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即便隐名股东想变身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也是无法达成的。

  三、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3.1特定类型企业代持无效

  如上所述,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的股权代持明确无效。内在逻辑如下: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无效,原因在于其严重违背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要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清晰、透明,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来作出投资决策。股权代持的存在使实际股权信息被隐藏,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可能引发市场欺诈、内幕交易等严重问题,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

  金融类企业股权代持无效,则是基于金融安全与稳定的考量。在金融行业中,股权代持会使实际投资人脱离监管,可能导致资本不实、关联交易隐匿等状况,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金融企业股权代持,违反规定将面临严厉处罚。

  3.2特殊主体和行业代持无效

  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包括投资公司持有股权。若公务员进行股权代持,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代持协议无效。

  失信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财产和信用状况已受限制。股权代持虽未直接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但若其通过代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代持行为无效。

  除以上之外,部分特殊行业,如军事、安防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业,我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身份有严格的准入限制。若不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股权代持进入这些行业,将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代持行为同样无效。

  3.3存在非法目的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代持无效

  以逃避债务、洗钱、违法犯罪为目的的股权代持无效。这类行为存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代持行为无效。

  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股权代持同样无效。比如通过股权代持投资环境污染项目、危害公共健康的项目等,法律认定该类代持无效,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3.4股权存在问题的代持无效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在实践过程中,如果被代持股权本身存在问题的,代持行为也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如代持已经注销公司的股权、代持未实缴且不可能实缴的"空壳"股权、代持虚构的股权等。

  四、股权代持的风险控制

  股权代持就像"把鸡蛋放在别人的篮子里",风险不小。如何做好股权代持?首先要明确代持股权的性质,如果是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签好、证据留足、各方知情,基本可控;但涉及上市公司、金融公司、公务员代持、非法目的的代持时,千万不能碰,法律不仅不保护,还有可能涉及牢狱之灾。

  针对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到位、做细致,切实保障各方合法利益。

  4.1签订完善的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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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让公司和其他股东"知情"

  为避免后续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时产生障碍,让公司其他股东知情非常重要,建议隐名股东可以让其他股东签署《知情同意书》,确认知道代持事实,并承诺未来配合隐名股东的身份转换、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可能,最好协调公司本身也在代持协议上盖章确认,这能大大降低未来"无法显名"的风险。

  4.3同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建议隐名股东可提前与名义股东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未来达到某个条件时,名义股东将股权转回给实际出资人或其指定的人,这样即使名义股东未来不配合,实际出资人也有直接依据办理工商变更。

  4.4一定要防范名义股东的"身边人"

  在实际案例当中,因名义股东配偶或家人对股权代持不知情(或表现为故意不知情),导致隐名股东权益受损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果名义股东已婚或有直系家人,一定让其配偶或直系家人签署《知情确认书》,确认知晓代持事实,承诺不主张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人财产,防止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配偶/家人主张分割代持股权的要求。

  4.5用"股权质押"锁住名义股东

  为杜绝名义股东肆意处置代持股权,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这样名义股东就无法擅自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4.6一定保留完整的证据链

  在过往的诉讼案件中,因隐名股东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败诉的案例不少。因此,隐名股东一定要做好证据的保管工作,具体如下:

  1)代持协议原件:一定要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2)出资凭证:一定是隐名股东的出资记录,最好为银行转账记录,且要备注"代XX出资"。如果涉及现金出资的,一定要做好纸质凭证记录和备注。

  3)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如验证报告、收款证明等;

  4)名义股东的书面授权、指示记录:一定要原件

  5)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如参加股东会的记录、邮件往来等资料;

  6)分红收取记录:包括转账记录(备注分红)、现金收款书面记录等。

  4.7名义股东的风险防范

  对名义股东而言,代持股权也不是100%安全的,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代持行为发生之前、签署协议时及代持过程中,名义股东要做到:

  1)隐名股东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实际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避免卷入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中,并在协议中明确前述事项的。

  2)协议中明确"按指示行事免责",因遵循实际出资人指令产生的责任由其承担。

  3)要求实际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或设立共管账户,防止其不按时出资导致你被债权人追责。

  4)约定单方解除权,如实际出资人不出资、公司债务风险过大时,名义股东可以在告知隐名股东的前提下,要求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