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11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8-30
文号:大政办发[2018]1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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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30日



大连市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119号)精神,提升我市物流业发展水平,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降低物流业制度性成本


  (一)优化道路运输通行和停靠管理。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低危气体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要求,优化部分低危气体道路运输管理,将限量瓶装二氧化碳、氮气、氦气等惰性气体参照普通货物运输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市交通局牵头)


  对全市参与城市配送业务的企业进行筛选,以骨干企业为依托、以联盟化管理为手段,通过统一车辆标识、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管理的方法,在组建200台配送车辆基础上,不断扩大城市配送车队规模,出台鼓励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合理规划确定配送车辆通行区域、时段以及停靠卸货区域,健全车辆配送通行、停靠有关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市公安局牵头)


  (二)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公路货运处罚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相关处罚标准。严格落实重点货运源头监管、“一超四罚”依法追责。严格货运车辆执法程序。完善公路执法监督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公路货运罚款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规定上缴财政,落实罚缴分离。完善公路货运执法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配合)


  (三)完善道路货运证照考核和车辆检验检测制度。进一步完善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与信用管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违法失信与处理。逐步建立从业人员违法信息共享及制约机制,整合数据资源,实现各业务系统间数据互联互通,实现行业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交通局牵头)


  取消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强制性检测政策,取消二级维护记录卡,由业户根据车辆类别、行驶里程、运行状况、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合理确定维护周期,加强车辆技术档案管理,便利业户开展车辆年审工作。(市交通局牵头)全市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实行网上审核、远程核发。允许普通货运车辆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检验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均可办理异地检验,并无需提供任何委托检验手续(不允许异地检验的车辆除外)。(市公安局牵头)


  (四)精简快递企业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备案手续。推进“一照多址”改革措施在快递行业的落实,快递企业分支机构从事快递经营的,凭快递企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贯彻落实《快递暂行条例》,指导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展企业末端网点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确认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脱钩政策。(市工商局牵头,市邮政管理局配合)


  (五)深化货运通关改革。建立压缩货物通关时间长效机制,保持通关时间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根据海关总署统一部署,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大连海关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二、降低物流业经营性成本


  (六)完善物流领域相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物流各环节增值税税率改革工作。完善交通运输业个体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推进税务系统与公路收费系统对接,依托全国统一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服务平台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物流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支付过路过桥费和财产保险费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的,允许按照规定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严格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市税务局负责)


  (七)调整港口收费。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精神,完善港口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市港口口岸局牵头,大连港集团配合)


  三、夯实物流业增效基础


  (八)强化物流网络体系建设。完善中欧、中俄过境班列,提高大连至俄、欧铁路跨境运输通道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外贸中转规模和环渤海支线服务能力。(市港口口岸局牵头,大连港集团配合)着力构建高品质的快速交通网络和高效率的普通干线网,加快渤海大道一期、大连至旅顺中部通道、金普城际铁路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布局、促进衔接、提升品质;加快推进通屯油路和“四好农村路”建设,深入推进交通扶贫攻坚力度;强化国省干线低标准路段升级改造和大中修工程,打通港口、旅游、经济园区、高速公路出口等关键节点通道,形成区域、城乡、城际交通基础设施供给的平衡结构,提高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化水平和运行效率。(市交通局牵头)


  (九)加强重要节点集疏运设施建设。结合“一带一路”倡议,推动节点布局国际化建设,积极参与吉布提港建设运营。(大连港集团牵头)进一步完善大窑湾港、南关岭铁路货运枢纽、周水子机场货运枢纽等重要物流枢纽站的集疏运体系建设。发挥政府投资拉动作用,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加快推进公路、铁路支线等集疏运体系和联通物流枢纽场站的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交通局配合)支持大窑湾深水航道、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亚太-东北地区”通道集装箱海铁公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等物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市港口口岸局牵头)


  (十)逐步完善全市城乡物流网络节点。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协同推进大连市农村物流健康发展加快建设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大交发[2015]190号),严格按规划要求分步实施三级物流节点建设,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基础设施网络,加强交通运输、供销、邮政、快递等部门和企业间的合作,促进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共享衔接。(市交通局牵头)推动快递末端配送网点建设,全面提高智能快件箱覆盖率,箱投占比较去年再提升2个百分点,加快末端节点布局,支持多站合一、资源共享。加强寄递渠道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实现对寄递物流活动全过程跟踪和实时查询。在2018年底前达到快件实名率全覆盖。(市邮政管理局牵头)


  四、提升物流业运营效率


  (十一)推动物流活动信息化、数据化。推动基于大数据的运输配载、跟踪监测、库存监控等第三方物流信息平台创新发展。(市港口口岸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在邮政快递行业内推广应用电子面单等电子化单证,且在2018年底使用率达到90%.(市邮政管理局牵头)


  (十二)推广应用高效便捷物流新模式。积极推进大连城市配送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整合社会零散运力和物流配送需求信息,促进车货有效对接,降低运输成本,节约能耗,通过建立“互联网+货运”的服务模式,为市民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货运约车手段,有效缓解货运市场叫车难、叫车贵的问题;开展无车乘运人试点,督导我市已纳入交通部无车承运人试点的企业,规范经营行为、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创新运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无车承运人在信息共享、运输组织、运营服务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市交通局牵头)


  (十三)积极推动仓储智能化。推广应用先进信息技术及装备,推动仓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仓储、运输、分拣、包装等作业效率和仓储管理水平。支持大型仓储物流企业建立仓储分拨代运营、仓配一体化、仓单质押、融资租赁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建设智能化立体仓储、集装单元机器人、加工拣选系统,提高仓配中心智能化、柔性化水平。(市港口口岸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


  (十四)加强物流装载单元化建设。加强物流标准的配套衔接,推广1200mm×1000mm标准托盘和600mm×400mm包装基础模数,重点在快销品、农产品、药品、电商快递等领域,使用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应用,推动标准装载单元器具的使用和循环共用。到2020年,形成一批标准托盘循环共用重点企业,重点企业标准托盘使用率达到80%.(市商务局牵头)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应用标准化的包装箱、托盘、周转箱、集装箱等上下游设施设备,推动标准装载单元器具的循环共用,做好与相关运输工具的衔接,提升周转效率,降低包装、分拨等成本。(市邮政管理局牵头)


  (十五)推进物流车辆标准化。加大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力度,到2018年底前,完成在用不合格车辆运输车更新改造,实现“单排车”变“标准车”.(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五、推动物流业融合协同发展


  (十六)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加强物流核心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引导仓储、转运设施和运输工具标准化建设和改造。推动大连市企业在智能仓储装备、自动化分拣、智能物料搬运装备等物流技术和装备方面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市经信委牵头)到2018年底,制定联动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联动示范工程。到2019年底,培育一批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市港口口岸局牵头)鼓励快递企业对接制造业转型升级需求,提供精细化、专业化快递服务,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市邮政管理局牵头)将基于第三方电子商务与交易服务平台的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网络交易、在线支付、物流配送、信用评价,集成物联网、自动化等技术,建立现代物流管理和供应链管理系统集成平台,面向不同领域和行业的企业提供的第三方物流运营和供应链管理技术等领域内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预备库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局牵头)


  (十七)推动电商物流多元化协同发展。积极推动省政府发布的《中国(大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到2018年底,建成和运营跨境电商空港快件监管中心,并推动跨境电商空港快件业务发展;建成跨境电商海运直购监管场所并推动海运直购特色业务的有效开展。加快配套冷藏、冷冻设备,确保冷链运输不断链,为生鲜电商做好保障。到2019年底,冷链物流公益性监控平台建成并使用。(市商务局牵头)加强与快递企业的战略合作,重点推进国际航空快递产业园、电商快递协同发展产业园、中国邮政集团大连电子商务示范园等产业园建设。在2018年底前,实现至少一个园区投入使用。(市邮政管理局牵头)


  (十八)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积极推动形成综合交通运输发展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大连北站、大连湾、庄河等公铁水综合运输枢纽,并加强公路、城市公交等与地铁、铁路、民航的有效衔接,促进各种运输方式深度融合,发挥综合交通运输的组合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市交通局、市港口口岸局牵头)推动落实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促进装备技术升级、联运模式创新和信息交互共享。拓展国家集装箱海铁联运物联网应用(大连港)示范工程示范效果和应用推广,促进多式联运服务水平提升。(市港口口岸局牵头)


  六、保障物流业发展要素供给


  (十九)加强对物流发展的规划和用地支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交通、物流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保障规划物流用地的落实;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安排上,对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等物流业发展用地给予优先保障。对于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重点物流基础设施纳入绿色通道审批,审批时限压缩至国家法定审批时限的40%.(市国土房屋局牵头)


  (二十)拓展物流企业融资渠道方面。支持银行机构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政策措施,探索开发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为物流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支持。推动金融机构与物流企业加强合作,拓宽物流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银行机构依法探索与物流企业开展电子化系统合作。(市金融局牵头,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市港口口岸局配合)发挥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作用,推动设立物流产业投资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连市物流产业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拓宽融资渠道。(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资委、市港口口岸局配合)


  (二十一)加强物流数据开放共享。推进公路、铁路、航空、水运、邮政及公安、工商、海关、检验检疫等领域相关物流数据向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推动大连智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为行业企业查询和组织开展物流活动提供便利。结合大数据应用专项,开展物流大数据应用示范,为提升物流资源配置效率提供基础支撑,加快物流园区信息化建设。(市港口口岸局牵头)


  (二十二)建立健全物流行业信用体系。按照国务院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总体要求,通过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大连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持续推进政府部门间涉企信息共享交换,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为政府部门间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提供依据,共同促进物流市场规范发展。2018年底前,力争在全市范围内上线“大连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牵头)


  (二十三)推进开展物流领域创新发展工作。深入推进物流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破除制约物流降本增效和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探索建立物流领域审批事项的“单一窗口”.强化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促进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经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市港口口岸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充分认识物流降本增效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结合本部门实际,深入落实本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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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贷款5.2亿元后再借给4家企业且不收利息 这家企业如此“大方”为哪般?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22.83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4.74万亿元。企业间借款是企业融资方式之一,也是税收监管的重点事项。笔者近期接触的某案例中,A公司向银行贷款5.2亿元后再借给4家企业且不收利息,而是独自承担了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A公司如此“大方”的同时,与利息支出相关的税务处理明显失当,存在较高的税务风险。

  每年财务费用高达1700多万元

  A公司为大型民营企业L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和物业商业管理,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在市中心核心路段自建自持一栋商业中心,该商业中心除A公司自用外还向外出租,该部分租金收入每年高达4000多万元。按照上述业务模式,A公司每年的利润应相当可观,但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近年来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一直为0。

  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风险筛查,发现企业财务报表中同时存在大额的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和其他应收款,每年财务费用高达1700多万元。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虽然保持一致,但根据收入明细表与发票数据交叉比对发现,A公司除了申报租金收入外,并未申报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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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集团间的无偿借款可免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进一步实地调查发现,L集团公司成立于2016年,B公司与A公司同为L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L集团公司已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换句话说,A公司与L集团公司、B公司属于企业集团内关联方关系。

  C公司为L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2021年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并未登记在企业集团中,因此C公司与A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关系。D公司为陈某妹夫黄某2022年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黄某与陈某虽存在姻亲关系,但A公司与D公司的董监高名单并未有现实中的重合,也并不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关系,从D公司为B公司供应商以及业务链条来看,无法直接判定D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企业。因此,A公司与C公司属于其他关联关系,与D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案例中,由于A公司、B公司、L集团公司属于同一集团,故A公司无偿向L集团公司、B公司借出款项,按照政策规定可免缴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A公司与C公司、D公司不属于同一集团,因此,其无偿向C公司、D公司借出款项,A公司需按照借款天数与当期利率标准确定应税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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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中,A公司承担了该笔银行贷款的利息,但其资金实际由关联方使用,与A公司自身取得收入无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故A公司承担5.2亿元银行贷款的利息费用,应当作纳税调增处理。

  对于A公司将自有结余资金借给关联方,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第三十八条明确,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A公司将自有结余资金借给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等关联方,应判断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若A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在检查期内实际税负相同,即A公司与其关联方均未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减半征收及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且该交易未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则该笔借出款项原则上可不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但若存在实际税负差异(如一方为小微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或交易为无息借款、利率低于市场水平,即使法定税率一致,税务机关仍有权按独立交易原则核定利息收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企业应留存借款合同、利率定价依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对比资料等,证明交易的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

  案例中,A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实际税负存在差异,税务机关可依照6号公告对A公司向关联方借出款项进行特别纳税调整,A公司需补缴相应税款并缴纳利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A公司经特别纳税调整所补缴的税款及缴纳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特别纳税调整后,A公司可向关联方补开发票,取得发票的关联方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利息支出。

@学生家长,子女开学后——记得更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又到一年开学季。近期,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12366北京中心)数据显示,不少纳税人咨询开学季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细节。作为学生家长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要忘记一个重要事项——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更新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现了从年满3岁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覆盖,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其中学历教育可以分为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和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作为家长,更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有所不同。

  “幼升小”阶段

  今年9月,张先生的女儿进入小学一年级学习。前段时间,张先生在微信公众号上看到开学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推文,致电12366北京中心,咨询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等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上述规定执行,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也就是说,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属于学前教育阶段。子女升入小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虽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不变,但是因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纳税人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

  张先生可以通过三步,新增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后,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子女信息”栏中,点击“选择子女”,选中已添加的子女后,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信息。具体来说,“当前受教育阶段”选择“义务教育”,并填写具体信息。“当前受教育阶段开始时间”填写小学入学年月。“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填写预计的子女小学毕业时间;或暂不填,待毕业时再填报。第三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扣除比例”和“申报方式”,确认无误后提交。

  笔者提醒,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小升初”与“初升高”阶段

  近期,12366北京中心还接到不少电话,咨询孩子“小升初”与“初升高”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内具体如何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笔者提醒,孩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这种情况下,家长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孩子从初中升入高中,学历教育阶段从义务教育阶段变为高中阶段教育;这种情况下,家长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选择“高中阶段教育”并填写入学信息,不可直接修改原记录。

  举例来说,假设王女士的儿子今年从某市实验小学毕业,进入该市某初中学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王女士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

  王女士具体可分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扣除年度选择“2025”,找到需要修改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点击“修改”—“修改教育信息”。第二步,根据其儿子初中毕业时间重新选择“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第三步,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学校有改变,还需要修改“就读学校”信息,修改完成后点击“确认修改”。

  再如,假设赵女士的女儿今年9月升入普通高中学习,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要如何操作呢?因初中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则属于高中阶段教育,这种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赵女士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

  笔者提醒,子女教育阶段有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修改相关教育信息。其中,纳税人需要在原有信息基础上修改的,主要是子女由小学升初中或转学换校等情况;此时,纳税人无须新增信息,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进行修改即可。纳税人需要新增一条信息的,主要是子女由幼儿园升入小学、初中升入高中、高中升入大学专科/本科、后续升入硕士研究生等情况;此时,纳税人不可以直接修改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新增一条教育阶段信息。

  研究生教育阶段

  实务中,家长大多比较了解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是有的家长易忽略本科、研究生阶段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笔者提醒,研究生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同。

  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国发[2023]13号文件等规定,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如果接受非全日制教育,属于其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例如,李某今年大学本科毕业,考取了某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他的父亲之前一直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现在还可以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在个人所得税App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如果子女考取了非全日制研究生,属于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再如,钱女士工作3年,考虑到职业发展,想进一步提升自我、拓宽视野,考取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由于钱女士接受的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属于继续教育,应由钱女士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钱女士可以通过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继续教育类型”栏次中选择“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后,根据界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第三步,选择“申报方式”,点击“提交”即可。

  笔者提醒,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如果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以由纳税人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是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