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19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2-18
文号:大政办发[2018]1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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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8日


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实施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措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大连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但同时营商环境仍存在一些短板和突出问题,企业负担仍需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仍待缓解,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升,审批难审批慢依然存在,部分监管执法仍存在“一刀切”现象,产权保护仍需加强,部分政策制定不科学、落实不到位等。目前亟需以市场主体期待和需求为导向,围绕破解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中的“堵点”和“痛点”,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竞争力。为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结合大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一)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


  1.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施全国统一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2.加强协调指导督促工作,有关部门和地区按职责分工尽快在民航、铁路、公路、油气、电信等领域,落实一批高质量的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3.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在核查清理后的PPP项目库基础上,加大对符合规定的PPP项目推进力度,督促各地区、各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已承诺的合作条件,加快项目进度。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4.组织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严格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赋予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牵头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时间进度: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二)推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5.疏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综合运用多种工具,细化监管措施,强化政策协调,提高政策精准度,稳定市场预期。抓好支小再贷款、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政策落实。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6.制定出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的政策措施,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建立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小微信贷投放挂钩的激励机制,修改完善尽职免责实施办法。


  牵头单位:大连银保监局筹备组、市金融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7.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对按规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支持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创业创新。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8.积极推进“银税互动”,鼓励商业银行依托纳税信用信息创新信贷产品,推动税务、银行信息互联互通,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牵头单位:大连银保监局筹备组、市税务局、市金融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9.督促有关金融机构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


  牵头单位:大连银保监局筹备组、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三)清理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行为。


  10.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完成对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文件、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的自查,并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时间进度: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四)加强诚信政府建设。


  11.全面落实国家部署的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完成信用监测指标任务。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12.梳理政府对企业失信事项,提出依法依规限期解决的措施,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同时,要加大政府欠款清偿力度。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二、推动外商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五)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待遇。


  13.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8年18号),各地区不得擅自增加针对外商投资的准入限制。加强外资企业跟踪服务,对外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资金补助、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享有公平待遇进行抽查,完善申述受理机制。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14.建立健全外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外资企业反映的问题。


  牵头单位:市营商办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15.完成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和推进修订工作。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时间进度: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六)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


  16.积极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或依申请按程序加快调整列入相关产业规划,给予用地、用海审批等支持,加快环评审批进度,推动项目尽快落地。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国土房屋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17.督促各区市县、先导区严格执行外商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从鼓励类外资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项目和领域的要求。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七)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和推进通关便利化。


  18.抓紧建立并启动相关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国务院确定的降低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的要求,抓紧公布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按分管权限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市港口口岸局、大连海关、市发展改革委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


  19.进一步优化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推动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能退出口岸验核的退出,2018年底前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减1/3,到2021年压减1/2。


  牵头单位:大连海关


  时间进度:按时间节点完成


  (八)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20.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好的企业简化手续、缩短退税时间;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提高退税审核效率,确保2018年底前将办理退税平均时间由目前13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尽快实现电子退库全联网全覆盖,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大连海关


  时间进度:按时间节点完成,长期推进


  三、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


  (九)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审批。


  21.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公布投资审批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22.严格执行修订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等,精简取消部分审批前置条件,推动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纳入施工图联审,进一步压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2019年在全市开展全流程、全覆盖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通过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下放审批权限、合并审批事项、调整审批时序、转变管理方式、推行告知承诺制等措施,完善审批体系,努力实现“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有条件的区市县、先导区可探索试行新批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用地企业可直接开工建设,不再需要各类审批,建成投产后,有关部门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建委


  时间进度:2018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23.按时在全市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逐一制定出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或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办法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并适时向社会公开。按照涉企许可证全覆盖的要求和中央设定的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抓紧梳理我市设定的各类审批事项,适时在全市全面推广“证照分离”改革。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编委办(市政府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


  时间进度: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落实


  24.在全面梳理企业注销各环节办理事项基础上,研究提出疏解“堵点”、优化流程的改革措施,编制公布统一的企业注销操作指南,破解企业注销难题。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税务局


  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一)进一步压减行政许可等事项。


  25.组织各部门对现有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论证,再推动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修订公布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外许可事项一律视作违规审批。组织各区市县、先导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清理各类变相审批和许可,对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专项计划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治。组织有关部门试点开展现有行政许可的成本和效果评估,充分听取企业、公众、专家学者的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提出调整完善相关许可的意见建议。


  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


  时间进度: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落实


  (十二)加快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26.组织梳理并公布各层级政府“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协调各有关方面加快落实全国标准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审改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时间进度: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落实


  27.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制定统一的审批服务事项编码、规范标准、办事指南和时限,消除模糊条款,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制作易看易懂、实用简便的办理流程图(表),2019年统一事项办理标准。建立政务服务满意度调查机制,并纳入绩效考核。


  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办公厅


  时间进度: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四、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十三)清理物流、认证、检验检测、公用事业等领域经营服务性收费。


  28.落实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等政策,公布货车“三检合一”检验检测机构名单。积极督促综检机构加快升级改造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力争同时具备安检、综检资质条件的监测站,实现“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做好价格公示工作。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


  29.加强公章刻制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严禁指定公章刻制企业,纠正和制止垄断经营、强制换章等现象。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


  30.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取消10%以上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种类或改为以自我声明方式实施,科学合理简化认证管理单元,减少认证证书种类,提升认证、检测“一站式”、“一体化”服务能力和增加认证机构数量,引导和督促认证机构降低收费标准的要求,加大对认证活动监督管理的力度,确保相应政策落地。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31.加强对教育、医疗、电信、金融、公证、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收费项目取消后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越权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发现问题要严肃整改、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通信管理局、市金融局、市司法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委、国网大连供电公司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整治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乱收费行为。


  32.依法整治“红顶中介”,取消违法违规收费、降低收费标准,坚决纠正行政审批取消后由中介机构和部门下属单位变相审批及违法违规收费、加重企业负担等现象。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33.对全市政府部门涉企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利用行政权力违规收费行为。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34.检查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纠正不合理收费和强制培训等行为,并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十五)规范降低涉企保证金和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


  35.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36.加强对厂房租金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落实管控责任,切实做好管控工作,严厉打击囤积厂房、哄抬租金等违规行为,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严肃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37.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降低社保费率的具体实施办法。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时间进度:按照国家和省部署时间推进


  五、大力保护产权,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十六)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38.贯彻落实国家对网购、进出口等重点领域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实施办法;对侵犯商业秘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开展整治,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行政指导工作,依法保护企业享有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利。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大连海关、市知识产权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39.实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引导电商平台运用“互联网+”高效处理侵权假冒投诉,在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推进线上信息共享、办案咨询、案件协查。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大连海关


  时间进度: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十七)加快落实各项产权保护措施。


  40.继续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力度,再审理公布一批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


  牵头单位:市法院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六、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十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1.研究制定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在持续深化简政放权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适合我国高质量发展要求、全覆盖、保障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夯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方式,完善配套政策,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不断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十九)创新市场监管方式。


  42.进一步转变理念,创新工作方法,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既提高监管效能,又切实减少对企业的干扰。研究制定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加快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规范认证行业发展,通过质量认证和监管、完善标准规范,促进企业提品质、创品牌,让群众放心消费。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43.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动落实国家重点领域联合奖惩备忘录。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44.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工作,依托辽宁省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开展“双告知”“双反馈”“双随机”“日常信用监管”等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时间进度:2019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坚决纠正“一刀切”式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权。


  45.加强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及时纠正一些以环保检查为由“一刀切”式关停企业的做法。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46.依法精简行政处罚事项,分别制定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办法,指导各地区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防止执法随意、标准不一等现象。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市直行政执法部门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47.督促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和责任追究。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七、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


  (二十一)提高认识,明确抓落实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将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重要措施,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消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各种障碍,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动力,确保今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如期完成。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同志要具体抓到位,并层层明确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抓落实的措施,制定落实上述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责任人、实施主体、实施时间、实施要求,确保各项政策取得实效。


  (二十二)明确职责,制定整改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梳理分析本地区、本部门营商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政策落实中的“堵点”,切实承担优化本地区、本部门营商环境的职责,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落实有关政策的具体办法。同时,要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推出更多切实管用的改革举措,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二十三)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由市营商办牵头在2018年底前构建营商环境评价机制,通过引入第三方等方式开展试评价;2019年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编制发布《营商环境报告》。


  (二十四)增强政策制定实施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提高政策质量,增强政策稳定性。对企业高度关注的行业规定或限制性措施调整要设置合理过渡期,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防止政策效应叠加共振或相互抵消,避免给市场造成大的波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2018年底前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制定出台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问计求策的操作办法,完善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系机制。


  (二十五)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已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及时跟进解读,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并向企业精准推送各类优惠政策信息,提高政策可及性。对于市场主体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要总结推广基层利企便民的创新典型做法,借鉴吸收国内外有益经验,进一步推动形成竞相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局面。


  (二十六)加强对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凡是与上述政策要求不符的文件,要及时进行修订,防止出现惠企政策被原有规定堵住、卡壳等现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向社会公布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并进行自查。2018年底前要设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并公开曝光营商环境反面典型案例。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有关落实情况报送市营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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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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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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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