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的报告
发文时间: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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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大连市税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依法推进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各项要求,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各项要求,坚持依法决策、规范执行、严密监督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十项重点法治建设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法治税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2018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税收职能得到依法全面履行


  (一)严格依法征税,保证税收安全。大连市税务局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加强缓缴税款审批管理;严格控制新欠,大力清缴陈欠;充分发挥税收会计监督职能,杜绝违规调库、混库以及滞压、挪用、转引税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保证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积极支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抓好三个并举,税收调节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坚持依率计征与依法减免并举、税收分析与堵塞漏洞并举、优化服务与重点监控并举,全面落实税收政策,释放政策红利。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坚决制止有税不收,坚决杜绝征收过头税、转引税款和虚收空转;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减法”赢得了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加法”,既促进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各项措施在滨城落地生根,又支持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严格落实三定方案,保证各级税收执法主体合法有效。严格落实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确保机构改革后新机构职能、权限、责任科学化、规范化。建立了“1+12+13+N+1”联络(督导)工作机制,从市局树立样板、县局规范推进的总体原则出发,科学设置机构,清晰职能职责,合理配置资源,严格按照“三定”暂行规定设置机构。机构改革以来,全市税务系统呈现出“运转顺、融合深、服务优、工作进”的良好态势,通过实现“事合、人合、力合、心合”,为高质量推进税收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税收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提高


  (一)严把文件审核关,合法性审核深度逐步加深。持续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具体工作机制和制度。在确保文件合法性的前提下,逐步加深审核深度。政策法规部门与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关注文件制定的合理性、规范性、立法技术等各个方面,全方位提出合法性审核的意见建议。切实提高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发的质量,进一步保证了文件的可操作性,为从源头上根除制度性侵权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环节前置,全程参与文件制发过程。针对一些内容复杂、影响重大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将合法性审核环节前置。政策法规部门在文件起草及征求意见环节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文件起草工作,从合法性和合规性角度提出意见、建议。此举既有利于法规部门充分了解文件制定背景、目的和各方面意见,又避免了文件的反复修改,切实提高了规范性文件起草环节的工作质量,使我局规范性文件审核质效获得进一步提高。


  (三)全面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执法依据规范、有效。组织开展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税规范性文件清理、军民融合发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排除限制竞争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涉及产权保护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和社保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涉税文件清理工作,确保了我市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性、科学性、有效性。


  三、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一)依法行政领导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持续加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建设,制定议事规则。坚持会前学法,两级机关分别学习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以及党中央近期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的相关材料。组织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了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依法治税重要制度。对全系统持续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进行统筹部署,为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持续加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要求,在政府采购、招投标、对外签订服务协定等重大事项之前,听取公职律师意见。2018年公职律师积极参与一般行政处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相关工作,对大额资金合同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了相关法律意见,有效提高了本单位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四、税收行政执法更加公正、规范


  (一)优化征管职责,规范新机构征管职责。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分步组织实施改革任务。继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征管制度清理、升级税收业务规范、实施信用管理等办税便利化措施提前落地或启动。通过开展“两会代表话春风”、“纳税人开放日”、“媒体记者体验行”等系列活动,向纳税人充分展示大连市税务系统的新风貌,创新推出三省一市税务部门同创区域服务大平台、开展“线上银税互动”试点等举措,持续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依法纳税公平感。


  (二)抓住关键环节,税收执法程序得到进一步完善。紧紧抓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等与纳税人直接相关的关键环节,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一是持续推进税务行政许可规范化,及时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事项,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制发了《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落实裁量基准,杜绝随意执法。三是修订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不断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四是修订税警协作等办案制度,与公安部门深化合作联合建立派驻联络机制,进一步健全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创新税收执法方式,税务稽查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一是以制度建设为保障,构建起由25项制度组成的稽查制度体系,打好岗位设置、职责分工、人员配备组合拳,确保新机构各项工作规范运转、高效运行。二是积极落实四部委部署要求,规范开展“打虚打骗”工作,将打骗打虚专项行动、行业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与综合整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有机结合,确保打骗打虚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三是深入推进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落实,科学安排随机抽查任务,减少稽查干扰,全面提升稽查工作质效,增强了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打造阳光执法新格局。


  五、权力制约和监督严密有效


  (一)以内控建设为抓手,持续完善权力制约机制。通过内控制度的不断完善,实现对税务机关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积极探索建立一条内控与业务紧密结合、运行顺畅的标准化、示范性内控信息化路径,努力实现软件的内控功能内生化和人员的内控行为自觉化。严格贯彻落实总局关于规范税收个案批复工作的规定,制发相关工作规程,重点从流程上对税收个案批复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做好个案批复的合法性审核,按规定进行备案,及时将批复结果公开。


  (二)多维度开展内部监督,确保权力规范运行。一是发挥巡察政治监督作用,确保权力规范运行。贯彻落实中央、国家税务总局、市局巡视巡察五年规划要求,开展巡察工作。通过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专项巡察的的方式,对基层单位进行了全面的“政治体检”。二是执法督察成效显著。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要求,以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为重点,以规范的执法督察工作机制为保障,组织开展落实减税降费、深化放管服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落实情况等督导。三是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坚持将“一案双查”作为倒逼税收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廉洁从税的有效抓手,与执法责任追究紧密结合起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责任人和进行问责。


  (三)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纠错问责力度显著增强。一是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认真、及时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回复率均达到100%。二是加大执纪工作力度。坚持严字当头,敢于较真,严管严治。坚持问责情况月报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月报告等制度,并持续跟踪管理、实时督导检查;加大岗位职责监管力度,对违纪违规疑点或执法风险、廉政风险突出的,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函询,及时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严肃问责。


  六、纳税人权利救济机制不断完善


  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积极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收争议主渠道作用。机构合并后,第一时间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定议事规则。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复议应诉案件中的作用,公职律师积极参与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从法律角度提出专业意见,严把法律关,注重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和应诉答辩提供法律保障。积极发挥和调解机制的作用,在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充分审查基础之上,加强协调沟通,提出调解方案,充分解释说明。


  七、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和内涵持续优化


  (一)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将政务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两级机关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单位工作。配备政务公开专职人员,加强经费保障,探索推行政务公开运转规范,制定政务公开工作场所建设标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范本等。建立税收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健全政务公开协调机制,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紧密协作,指导协调主要媒体、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二)加强公开载体建设。及时做好征管体制改革后,新机构网站建设。妥善做好门户网站服务器的物理迁移,部署智能搜索功能,及时完成栏目上线,对网站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对网站信息发布审批流程进行优化完善,对网站栏目界面和功能大幅优化完善,适时适需开展“增、减、调、并、扩”,提高信息更新频次、点击频次和界面体验舒适度。


  (三)拓展公开领域及事项。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公开,完善税收征管及税收执法公开内容。主动公开本级机关履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按时向社会公布了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认真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全部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进行了答复。


  八、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和税收共治理念显著提升


  (一)抓住关键少数,提升领导干部法治理念。大连市税务局党委把宪法、法律法规等列入党组学习内容,市局党委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高度,充分认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召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学习宪法修正案,审议通过全系统宪法学习安排。分层级举办领导干部专题法治培训,通过“学原文+听解读+深研讨”的培训方式,切实增强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通过系列培训,切实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秉持法治精神、法治原则推动工作,带动提升了整体税收法治水平。


  (二)开展多层次培训,提高基层干部法治意识。以提高干部队伍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上下联动,全方位多层次开展法治培训。按照市局机关、基层单位中层及一般干部等不同层次,分别举办专题法治培训。将依法行政知识列为初任公职人员及新任职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做好执法资格考试工作,切实提高初任公务员的法治意识,在全国税务系统执法资格考试中,我局参加考试人员参考率和通过率均为100%。


  (三)落实诚信奖励,失信惩戒措施,引导形成诚信纳税氛围。一是率先在全国开展“线上银税互动”试点工作,缩短放贷时间,提高服务质效。为A级纳税人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为诚信纳税人制定专属服务卡,提供包括专人服务、容缺办理服务等12项量身打造的组合服务。二是全面落实税收“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边打击、边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告案件,通过新闻媒体有重点、分层次地曝光具有典型意义、社会影响力广泛的大要案件,借力“黑名单”制度,实施联合惩戒,以法律的强制性和威慑力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尊严,维护和净化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制环境。


  (四)全方位拓展普法途径,税收法治文化结出硕果。着力落实普法责任、完善普法机制、拓展普法载体、夯实普法效果、锤炼普法队伍,打造了依法行政、税法遵从、税收共治、普法保障“四位一体”的税收法治工作格局。利用“全国税收宣传月”“诚信兴商宣传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活动契机,因地制宜开展了税法宣传“六进”活动;精心组织开展“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活动,立足实际从三方面开展“九个一”活动,广泛开展宪法学习宣传,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九、税收法治队伍综合素质全面提升


  (一)税收法制机构持续完善。按照总局“三定”工作原则,突出税收法治主业。重视人员队伍的培养,配强专业人员的力量。在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中,按照机构管理权限,遵循配齐、配强的原则,对全职能局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规范,全部设置法制科,全部配备经验丰富、从事税收、法制业务多年的同志担任负责人。配有公职律师的各基层单位,优先将公职律师充实政策法规部门。


  (二)严格清理执法人员,确保持证上岗。对税收执法人员开展严格清理,结合征管体制改革时机,对原国税、原地税干部执法资格情况进行了认真清理,未发现基层局存在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公务员从事执法岗位的情况。


  (三)执法干部队伍素质持续提升。注重抓好税收法治人才培养使用,积极加强税收法治专门人才库建设。加大法律专业人才的招录力度,在近年的公务员招录中专门招收“法学”专业人才,持续加大基层法律专业人才储备力度。鼓励税务干部考取法律职业资格,配合总局领军人才选拔、市局“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和专业人才库规划等各层级的人才建设,持续加强税收法治人才的培养。


  十、依法治税领导体制机制持续完善


  (一)建立党委领导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系统税收法治建设。大连市税务局及基层局、直属单位均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为组组长,并将党建办、人事、收入规划等部门,党委其他成员部门负责同志充实到领导小组,凸显依法行政工作的全局性特点。各单位充分发挥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的平台作用,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一是认真开展领导班子述职述廉述法。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在年终述职述廉的同时,将全年依法履责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全面总结,接受民主评议。通过领导干部述法,强化重视法治建设的氛围。二是在干部选拔环节,注重考查依法行政能力。充分发挥用人导向作用,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考察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将法治素养、依法行政能力作为重要参考。通过干部任职前的组织谈话和廉政谈话,提醒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依法从政、依法治税的理念。


  2019年,我局将围绕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型税务机关的总目标,统筹推进法治税务建设的各项阶段任务,具体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党委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是不断夯实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设。


  三是不断加强法制队伍建设。


  四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


  五是切实推进税收管理职能转变。


  六是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方式。七是不断提高税法宣传质效。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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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详解

  2025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将于6月30日截止,您是否了解,购买合规的商业健康保险,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究竟哪些商业健康保险能抵扣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规则是怎样的?申税小微带领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问:我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可以享受什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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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生效日期是2025年11月,选择按年缴纳保险费用1800元,可以全部在2025年汇算清缴时扣除吗?

  可以的。纳税人投保时可以选择按月或者按年缴费,按年缴费的纳税人在扣除限额内实际支出的年度保费可以在当年度一次性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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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如何判断我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三条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

  要确认您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主要关注保单凭证上是否有注明税优识别码。

  “税优识别码”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确定后下发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打印在保单上,是纳税人据以税前扣除的重要凭据。因此,纳税人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支出时,均需提供“税优识别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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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的保单上没有税优识别码,是否可以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的政策?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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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商业健康险的被保险人是我的父亲,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可以的。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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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抵扣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2025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标准申报”,核对个人基本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在“其他扣除项目”中找到“商业健康险”,点击“新增”,填入税优识别码和相关保费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即可。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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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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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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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7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

股权代持全攻略:四大法律禁区、七条风控铁律,一文说清“”借名持股“”的门道

  案例1: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

  年逾半百的老张在贸易行业深耕多年,与好友老李、老刘合伙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贸易公司。老李以劳务入股占股20%,老张出资6万元、老刘出资4万元,两人合计占股80%。

  创业初期公司业绩稳步上升,后老刘无心经营,老张便以8万元收购了老刘持有的40%股权,自此老张实际享有公司100%的股权。但出于个人考量,老张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是与老刘的妹夫李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李某作为名义股东代持这100%股权,老张作为隐名股东在幕后实际操控公司。

  不料李某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巨债,竟擅自将代持的100%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债权人孙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老张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收回股权。

  法院审理认为,老张与李某的代持协议虽有效,但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不知代持内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工商登记,依法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老张不仅失去了辛苦打拼的公司股权,还陷入了无尽的维权困境。

  案例2:名义股东离婚引发的股权纠纷

  王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出资100万元持有公司40%的股权。为了隐藏个人资产,他找多年的好友陈某代持这部分股权,两人签订了《代持协议》并约定收益归王先生所有。

  几年后,陈某与妻子丁某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丁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分割陈某名下这40%的股权。王先生得知后,拿出《代持协议》证明自己才是实际出资人,但丁某坚称该股权是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陈某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虽然王先生与丁某签订的《代持协议》有效,但这并不能抗拒丁某的诉求,丁某有权要求分割,王先生只能向好友陈某追讨损失。

  案例3:证据缺失导致股东资格不被认可

  宋某与王某是多年好友,两人于2023年共同出资500万元受让A公司40%的股权,并委托共同的朋友廖某代持。后廖某擅自将代持股权转让给张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

  得知消息后,宋某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确认自身股东资格。但涉及证据时,两人仅能提供《代持协议》的复印件且签名存疑,转账记录中也未注明款项用途。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王某不能充分证明代持关系及实际出资事实,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4年7月《新公司法》颁布实施,股权代持风险放大,纠纷案件持续增加。据相关机构统计,自2024年7月至2025年年底,全国法院审结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同比大幅增长276%,其中,隐名股东面临极大的败诉或权益受损风险,85%以上的案件最终导致隐名股东“钱股两空”,或者被迫承担了巨额的连带债务。在其中的不少案件中,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明明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结果最终却依旧落得“钱股两空”,原因何在?如何防范?

  一、何为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通俗地说就是"借名持股",即:张三想投资一家公司当股东,但因为某些原因,比如身份敏感、不方便公开、想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等,他让他的一个好朋友李四代替自己出面去工商登记当股东,实际出钱和享受收益的都是张三。

  在这个关系里,实际出资人张三一般被称之为隐名股东,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李四,则被称之为名义股东。如何约束规范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通常情况下,张三会和李四会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利。但是,代持关系本身存在诸多微妙之处,稍不注意即可能导致瑕疵,导致风险敞口的出现。

  二、国家法律对股权代持的规定

  2.1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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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的要求

  隐名股东是不是可以随意转变为真正的、可以出现在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及最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2)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其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

  3)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代持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

  换而言之,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即便隐名股东想变身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也是无法达成的。

  三、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3.1特定类型企业代持无效

  如上所述,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的股权代持明确无效。内在逻辑如下: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无效,原因在于其严重违背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要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清晰、透明,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来作出投资决策。股权代持的存在使实际股权信息被隐藏,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可能引发市场欺诈、内幕交易等严重问题,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

  金融类企业股权代持无效,则是基于金融安全与稳定的考量。在金融行业中,股权代持会使实际投资人脱离监管,可能导致资本不实、关联交易隐匿等状况,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金融企业股权代持,违反规定将面临严厉处罚。

  3.2特殊主体和行业代持无效

  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包括投资公司持有股权。若公务员进行股权代持,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代持协议无效。

  失信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财产和信用状况已受限制。股权代持虽未直接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但若其通过代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代持行为无效。

  除以上之外,部分特殊行业,如军事、安防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业,我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身份有严格的准入限制。若不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股权代持进入这些行业,将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代持行为同样无效。

  3.3存在非法目的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代持无效

  以逃避债务、洗钱、违法犯罪为目的的股权代持无效。这类行为存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代持行为无效。

  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股权代持同样无效。比如通过股权代持投资环境污染项目、危害公共健康的项目等,法律认定该类代持无效,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3.4股权存在问题的代持无效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在实践过程中,如果被代持股权本身存在问题的,代持行为也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如代持已经注销公司的股权、代持未实缴且不可能实缴的"空壳"股权、代持虚构的股权等。

  四、股权代持的风险控制

  股权代持就像"把鸡蛋放在别人的篮子里",风险不小。如何做好股权代持?首先要明确代持股权的性质,如果是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签好、证据留足、各方知情,基本可控;但涉及上市公司、金融公司、公务员代持、非法目的的代持时,千万不能碰,法律不仅不保护,还有可能涉及牢狱之灾。

  针对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到位、做细致,切实保障各方合法利益。

  4.1签订完善的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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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让公司和其他股东"知情"

  为避免后续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时产生障碍,让公司其他股东知情非常重要,建议隐名股东可以让其他股东签署《知情同意书》,确认知道代持事实,并承诺未来配合隐名股东的身份转换、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可能,最好协调公司本身也在代持协议上盖章确认,这能大大降低未来"无法显名"的风险。

  4.3同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建议隐名股东可提前与名义股东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未来达到某个条件时,名义股东将股权转回给实际出资人或其指定的人,这样即使名义股东未来不配合,实际出资人也有直接依据办理工商变更。

  4.4一定要防范名义股东的"身边人"

  在实际案例当中,因名义股东配偶或家人对股权代持不知情(或表现为故意不知情),导致隐名股东权益受损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果名义股东已婚或有直系家人,一定让其配偶或直系家人签署《知情确认书》,确认知晓代持事实,承诺不主张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人财产,防止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配偶/家人主张分割代持股权的要求。

  4.5用"股权质押"锁住名义股东

  为杜绝名义股东肆意处置代持股权,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这样名义股东就无法擅自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4.6一定保留完整的证据链

  在过往的诉讼案件中,因隐名股东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败诉的案例不少。因此,隐名股东一定要做好证据的保管工作,具体如下:

  1)代持协议原件:一定要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2)出资凭证:一定是隐名股东的出资记录,最好为银行转账记录,且要备注"代XX出资"。如果涉及现金出资的,一定要做好纸质凭证记录和备注。

  3)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如验证报告、收款证明等;

  4)名义股东的书面授权、指示记录:一定要原件

  5)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如参加股东会的记录、邮件往来等资料;

  6)分红收取记录:包括转账记录(备注分红)、现金收款书面记录等。

  4.7名义股东的风险防范

  对名义股东而言,代持股权也不是100%安全的,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代持行为发生之前、签署协议时及代持过程中,名义股东要做到:

  1)隐名股东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实际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避免卷入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中,并在协议中明确前述事项的。

  2)协议中明确"按指示行事免责",因遵循实际出资人指令产生的责任由其承担。

  3)要求实际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或设立共管账户,防止其不按时出资导致你被债权人追责。

  4)约定单方解除权,如实际出资人不出资、公司债务风险过大时,名义股东可以在告知隐名股东的前提下,要求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