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的报告
发文时间: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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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大连市税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依法推进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各项要求,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各项要求,坚持依法决策、规范执行、严密监督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十项重点法治建设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法治税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2018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税收职能得到依法全面履行


  (一)严格依法征税,保证税收安全。大连市税务局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加强缓缴税款审批管理;严格控制新欠,大力清缴陈欠;充分发挥税收会计监督职能,杜绝违规调库、混库以及滞压、挪用、转引税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保证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积极支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抓好三个并举,税收调节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坚持依率计征与依法减免并举、税收分析与堵塞漏洞并举、优化服务与重点监控并举,全面落实税收政策,释放政策红利。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坚决制止有税不收,坚决杜绝征收过头税、转引税款和虚收空转;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减法”赢得了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加法”,既促进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各项措施在滨城落地生根,又支持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严格落实三定方案,保证各级税收执法主体合法有效。严格落实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确保机构改革后新机构职能、权限、责任科学化、规范化。建立了“1+12+13+N+1”联络(督导)工作机制,从市局树立样板、县局规范推进的总体原则出发,科学设置机构,清晰职能职责,合理配置资源,严格按照“三定”暂行规定设置机构。机构改革以来,全市税务系统呈现出“运转顺、融合深、服务优、工作进”的良好态势,通过实现“事合、人合、力合、心合”,为高质量推进税收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税收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提高


  (一)严把文件审核关,合法性审核深度逐步加深。持续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具体工作机制和制度。在确保文件合法性的前提下,逐步加深审核深度。政策法规部门与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关注文件制定的合理性、规范性、立法技术等各个方面,全方位提出合法性审核的意见建议。切实提高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发的质量,进一步保证了文件的可操作性,为从源头上根除制度性侵权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环节前置,全程参与文件制发过程。针对一些内容复杂、影响重大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将合法性审核环节前置。政策法规部门在文件起草及征求意见环节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文件起草工作,从合法性和合规性角度提出意见、建议。此举既有利于法规部门充分了解文件制定背景、目的和各方面意见,又避免了文件的反复修改,切实提高了规范性文件起草环节的工作质量,使我局规范性文件审核质效获得进一步提高。


  (三)全面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执法依据规范、有效。组织开展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税规范性文件清理、军民融合发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排除限制竞争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涉及产权保护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和社保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涉税文件清理工作,确保了我市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性、科学性、有效性。


  三、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一)依法行政领导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持续加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建设,制定议事规则。坚持会前学法,两级机关分别学习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以及党中央近期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的相关材料。组织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了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依法治税重要制度。对全系统持续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进行统筹部署,为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持续加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要求,在政府采购、招投标、对外签订服务协定等重大事项之前,听取公职律师意见。2018年公职律师积极参与一般行政处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相关工作,对大额资金合同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了相关法律意见,有效提高了本单位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四、税收行政执法更加公正、规范


  (一)优化征管职责,规范新机构征管职责。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分步组织实施改革任务。继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征管制度清理、升级税收业务规范、实施信用管理等办税便利化措施提前落地或启动。通过开展“两会代表话春风”、“纳税人开放日”、“媒体记者体验行”等系列活动,向纳税人充分展示大连市税务系统的新风貌,创新推出三省一市税务部门同创区域服务大平台、开展“线上银税互动”试点等举措,持续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依法纳税公平感。


  (二)抓住关键环节,税收执法程序得到进一步完善。紧紧抓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等与纳税人直接相关的关键环节,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一是持续推进税务行政许可规范化,及时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事项,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制发了《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落实裁量基准,杜绝随意执法。三是修订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不断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四是修订税警协作等办案制度,与公安部门深化合作联合建立派驻联络机制,进一步健全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创新税收执法方式,税务稽查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一是以制度建设为保障,构建起由25项制度组成的稽查制度体系,打好岗位设置、职责分工、人员配备组合拳,确保新机构各项工作规范运转、高效运行。二是积极落实四部委部署要求,规范开展“打虚打骗”工作,将打骗打虚专项行动、行业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与综合整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有机结合,确保打骗打虚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三是深入推进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落实,科学安排随机抽查任务,减少稽查干扰,全面提升稽查工作质效,增强了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打造阳光执法新格局。


  五、权力制约和监督严密有效


  (一)以内控建设为抓手,持续完善权力制约机制。通过内控制度的不断完善,实现对税务机关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积极探索建立一条内控与业务紧密结合、运行顺畅的标准化、示范性内控信息化路径,努力实现软件的内控功能内生化和人员的内控行为自觉化。严格贯彻落实总局关于规范税收个案批复工作的规定,制发相关工作规程,重点从流程上对税收个案批复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做好个案批复的合法性审核,按规定进行备案,及时将批复结果公开。


  (二)多维度开展内部监督,确保权力规范运行。一是发挥巡察政治监督作用,确保权力规范运行。贯彻落实中央、国家税务总局、市局巡视巡察五年规划要求,开展巡察工作。通过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专项巡察的的方式,对基层单位进行了全面的“政治体检”。二是执法督察成效显著。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要求,以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为重点,以规范的执法督察工作机制为保障,组织开展落实减税降费、深化放管服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落实情况等督导。三是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坚持将“一案双查”作为倒逼税收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廉洁从税的有效抓手,与执法责任追究紧密结合起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责任人和进行问责。


  (三)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纠错问责力度显著增强。一是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认真、及时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回复率均达到100%。二是加大执纪工作力度。坚持严字当头,敢于较真,严管严治。坚持问责情况月报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月报告等制度,并持续跟踪管理、实时督导检查;加大岗位职责监管力度,对违纪违规疑点或执法风险、廉政风险突出的,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函询,及时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严肃问责。


  六、纳税人权利救济机制不断完善


  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积极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收争议主渠道作用。机构合并后,第一时间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定议事规则。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复议应诉案件中的作用,公职律师积极参与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从法律角度提出专业意见,严把法律关,注重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和应诉答辩提供法律保障。积极发挥和调解机制的作用,在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充分审查基础之上,加强协调沟通,提出调解方案,充分解释说明。


  七、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和内涵持续优化


  (一)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将政务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两级机关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单位工作。配备政务公开专职人员,加强经费保障,探索推行政务公开运转规范,制定政务公开工作场所建设标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范本等。建立税收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健全政务公开协调机制,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紧密协作,指导协调主要媒体、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二)加强公开载体建设。及时做好征管体制改革后,新机构网站建设。妥善做好门户网站服务器的物理迁移,部署智能搜索功能,及时完成栏目上线,对网站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对网站信息发布审批流程进行优化完善,对网站栏目界面和功能大幅优化完善,适时适需开展“增、减、调、并、扩”,提高信息更新频次、点击频次和界面体验舒适度。


  (三)拓展公开领域及事项。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公开,完善税收征管及税收执法公开内容。主动公开本级机关履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按时向社会公布了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认真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全部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进行了答复。


  八、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和税收共治理念显著提升


  (一)抓住关键少数,提升领导干部法治理念。大连市税务局党委把宪法、法律法规等列入党组学习内容,市局党委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高度,充分认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召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学习宪法修正案,审议通过全系统宪法学习安排。分层级举办领导干部专题法治培训,通过“学原文+听解读+深研讨”的培训方式,切实增强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通过系列培训,切实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秉持法治精神、法治原则推动工作,带动提升了整体税收法治水平。


  (二)开展多层次培训,提高基层干部法治意识。以提高干部队伍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上下联动,全方位多层次开展法治培训。按照市局机关、基层单位中层及一般干部等不同层次,分别举办专题法治培训。将依法行政知识列为初任公职人员及新任职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做好执法资格考试工作,切实提高初任公务员的法治意识,在全国税务系统执法资格考试中,我局参加考试人员参考率和通过率均为100%。


  (三)落实诚信奖励,失信惩戒措施,引导形成诚信纳税氛围。一是率先在全国开展“线上银税互动”试点工作,缩短放贷时间,提高服务质效。为A级纳税人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为诚信纳税人制定专属服务卡,提供包括专人服务、容缺办理服务等12项量身打造的组合服务。二是全面落实税收“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边打击、边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告案件,通过新闻媒体有重点、分层次地曝光具有典型意义、社会影响力广泛的大要案件,借力“黑名单”制度,实施联合惩戒,以法律的强制性和威慑力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尊严,维护和净化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制环境。


  (四)全方位拓展普法途径,税收法治文化结出硕果。着力落实普法责任、完善普法机制、拓展普法载体、夯实普法效果、锤炼普法队伍,打造了依法行政、税法遵从、税收共治、普法保障“四位一体”的税收法治工作格局。利用“全国税收宣传月”“诚信兴商宣传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活动契机,因地制宜开展了税法宣传“六进”活动;精心组织开展“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活动,立足实际从三方面开展“九个一”活动,广泛开展宪法学习宣传,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九、税收法治队伍综合素质全面提升


  (一)税收法制机构持续完善。按照总局“三定”工作原则,突出税收法治主业。重视人员队伍的培养,配强专业人员的力量。在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中,按照机构管理权限,遵循配齐、配强的原则,对全职能局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规范,全部设置法制科,全部配备经验丰富、从事税收、法制业务多年的同志担任负责人。配有公职律师的各基层单位,优先将公职律师充实政策法规部门。


  (二)严格清理执法人员,确保持证上岗。对税收执法人员开展严格清理,结合征管体制改革时机,对原国税、原地税干部执法资格情况进行了认真清理,未发现基层局存在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公务员从事执法岗位的情况。


  (三)执法干部队伍素质持续提升。注重抓好税收法治人才培养使用,积极加强税收法治专门人才库建设。加大法律专业人才的招录力度,在近年的公务员招录中专门招收“法学”专业人才,持续加大基层法律专业人才储备力度。鼓励税务干部考取法律职业资格,配合总局领军人才选拔、市局“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和专业人才库规划等各层级的人才建设,持续加强税收法治人才的培养。


  十、依法治税领导体制机制持续完善


  (一)建立党委领导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系统税收法治建设。大连市税务局及基层局、直属单位均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为组组长,并将党建办、人事、收入规划等部门,党委其他成员部门负责同志充实到领导小组,凸显依法行政工作的全局性特点。各单位充分发挥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的平台作用,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一是认真开展领导班子述职述廉述法。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在年终述职述廉的同时,将全年依法履责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全面总结,接受民主评议。通过领导干部述法,强化重视法治建设的氛围。二是在干部选拔环节,注重考查依法行政能力。充分发挥用人导向作用,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考察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将法治素养、依法行政能力作为重要参考。通过干部任职前的组织谈话和廉政谈话,提醒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依法从政、依法治税的理念。


  2019年,我局将围绕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型税务机关的总目标,统筹推进法治税务建设的各项阶段任务,具体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党委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是不断夯实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设。


  三是不断加强法制队伍建设。


  四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


  五是切实推进税收管理职能转变。


  六是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方式。七是不断提高税法宣传质效。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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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贷款5.2亿元后再借给4家企业且不收利息 这家企业如此“大方”为哪般?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22.83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4.74万亿元。企业间借款是企业融资方式之一,也是税收监管的重点事项。笔者近期接触的某案例中,A公司向银行贷款5.2亿元后再借给4家企业且不收利息,而是独自承担了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A公司如此“大方”的同时,与利息支出相关的税务处理明显失当,存在较高的税务风险。

  每年财务费用高达1700多万元

  A公司为大型民营企业L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和物业商业管理,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在市中心核心路段自建自持一栋商业中心,该商业中心除A公司自用外还向外出租,该部分租金收入每年高达4000多万元。按照上述业务模式,A公司每年的利润应相当可观,但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近年来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一直为0。

  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风险筛查,发现企业财务报表中同时存在大额的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和其他应收款,每年财务费用高达1700多万元。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虽然保持一致,但根据收入明细表与发票数据交叉比对发现,A公司除了申报租金收入外,并未申报其他收入。

  税务机关调查发现,A公司以自持物业为抵押,向Z银行贷款5.2亿元后,分别向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无偿借出资金,截至检查所属期末,其余额分别为2.1亿元、2亿元、1.4亿元、0.2亿元,但向Z银行支付的巨额利息却全部由A公司承担,因此导致会计利润出现亏损。据此推测,A公司存在向外借出款项,未申报利息收入的涉税风险。

  企业集团间的无偿借款可免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进一步实地调查发现,L集团公司成立于2016年,B公司与A公司同为L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L集团公司已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换句话说,A公司与L集团公司、B公司属于企业集团内关联方关系。

  C公司为L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2021年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并未登记在企业集团中,因此C公司与A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关系。D公司为陈某妹夫黄某2022年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黄某与陈某虽存在姻亲关系,但A公司与D公司的董监高名单并未有现实中的重合,也并不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关系,从D公司为B公司供应商以及业务链条来看,无法直接判定D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企业。因此,A公司与C公司属于其他关联关系,与D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案例中,由于A公司、B公司、L集团公司属于同一集团,故A公司无偿向L集团公司、B公司借出款项,按照政策规定可免缴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A公司与C公司、D公司不属于同一集团,因此,其无偿向C公司、D公司借出款项,A公司需按照借款天数与当期利率标准确定应税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关联交易需判断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间无偿资金借贷行为,实质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非提供有偿服务。因此,该行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无须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但A公司与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结合A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加权平均数额,向银行贷款金额及借出时点等要素研判,A公司与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向关联方无偿借出款项的规模,已超过其向银行贷款的5.2亿元贷款总额,且资金流转呈现快进快出特征。这表明A公司除了将从银行的贷款金额全额借给关联方外,还将部分自有的结余资金借给关联方。

  案例中,A公司承担了该笔银行贷款的利息,但其资金实际由关联方使用,与A公司自身取得收入无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故A公司承担5.2亿元银行贷款的利息费用,应当作纳税调增处理。

  对于A公司将自有结余资金借给关联方,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第三十八条明确,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A公司将自有结余资金借给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等关联方,应判断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若A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在检查期内实际税负相同,即A公司与其关联方均未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减半征收及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且该交易未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则该笔借出款项原则上可不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但若存在实际税负差异(如一方为小微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或交易为无息借款、利率低于市场水平,即使法定税率一致,税务机关仍有权按独立交易原则核定利息收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企业应留存借款合同、利率定价依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对比资料等,证明交易的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

  案例中,A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实际税负存在差异,税务机关可依照6号公告对A公司向关联方借出款项进行特别纳税调整,A公司需补缴相应税款并缴纳利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A公司经特别纳税调整所补缴的税款及缴纳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特别纳税调整后,A公司可向关联方补开发票,取得发票的关联方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利息支出。

@学生家长,子女开学后——记得更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又到一年开学季。近期,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12366北京中心)数据显示,不少纳税人咨询开学季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细节。作为学生家长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要忘记一个重要事项——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更新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现了从年满3岁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覆盖,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其中学历教育可以分为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和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作为家长,更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有所不同。

  “幼升小”阶段

  今年9月,张先生的女儿进入小学一年级学习。前段时间,张先生在微信公众号上看到开学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推文,致电12366北京中心,咨询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等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上述规定执行,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也就是说,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属于学前教育阶段。子女升入小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虽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不变,但是因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纳税人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

  张先生可以通过三步,新增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后,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子女信息”栏中,点击“选择子女”,选中已添加的子女后,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信息。具体来说,“当前受教育阶段”选择“义务教育”,并填写具体信息。“当前受教育阶段开始时间”填写小学入学年月。“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填写预计的子女小学毕业时间;或暂不填,待毕业时再填报。第三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扣除比例”和“申报方式”,确认无误后提交。

  笔者提醒,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小升初”与“初升高”阶段

  近期,12366北京中心还接到不少电话,咨询孩子“小升初”与“初升高”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内具体如何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笔者提醒,孩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这种情况下,家长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孩子从初中升入高中,学历教育阶段从义务教育阶段变为高中阶段教育;这种情况下,家长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选择“高中阶段教育”并填写入学信息,不可直接修改原记录。

  举例来说,假设王女士的儿子今年从某市实验小学毕业,进入该市某初中学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王女士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

  王女士具体可分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扣除年度选择“2025”,找到需要修改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点击“修改”—“修改教育信息”。第二步,根据其儿子初中毕业时间重新选择“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第三步,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学校有改变,还需要修改“就读学校”信息,修改完成后点击“确认修改”。

  再如,假设赵女士的女儿今年9月升入普通高中学习,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要如何操作呢?因初中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则属于高中阶段教育,这种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赵女士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

  笔者提醒,子女教育阶段有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修改相关教育信息。其中,纳税人需要在原有信息基础上修改的,主要是子女由小学升初中或转学换校等情况;此时,纳税人无须新增信息,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进行修改即可。纳税人需要新增一条信息的,主要是子女由幼儿园升入小学、初中升入高中、高中升入大学专科/本科、后续升入硕士研究生等情况;此时,纳税人不可以直接修改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新增一条教育阶段信息。

  研究生教育阶段

  实务中,家长大多比较了解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是有的家长易忽略本科、研究生阶段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笔者提醒,研究生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同。

  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国发[2023]13号文件等规定,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如果接受非全日制教育,属于其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例如,李某今年大学本科毕业,考取了某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他的父亲之前一直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现在还可以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在个人所得税App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如果子女考取了非全日制研究生,属于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再如,钱女士工作3年,考虑到职业发展,想进一步提升自我、拓宽视野,考取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由于钱女士接受的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属于继续教育,应由钱女士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钱女士可以通过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继续教育类型”栏次中选择“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后,根据界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第三步,选择“申报方式”,点击“提交”即可。

  笔者提醒,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如果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以由纳税人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是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