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发文时间: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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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大连市税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规范税务机关行政权力、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重点,大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稳步推进依法行政,努力为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建设提供稳固的法治保障。


  一、全面依法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一)严格依法组织税费收入。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严守依法征税底线,坚持做到“三个务必、三个坚决”,营造良好组织税费收入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减税降费的重要指示精神,将落实减税降费作为政治任务来抓,切实推动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地落细。


  (三)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抓好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工作,明确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将三大类16项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细化和分解,全市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地见效。


  二、注重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税务规范性文件,认真做好税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工作,确保文件合法性的前提下,逐步加深审核深度,切实提高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发的质量,为从源头上根除制度性侵权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做好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有效、简洁、规范”的原则要求,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确保税务执法依据合法、有效,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稳步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充分发挥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作用。注重发挥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领导核心作用,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集体审议、研究依法行政工作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市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各项工作。


  (二)充分发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作用。注重探索审理机制创新,形成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处理的指导意见,指导和规范全市税务系统案件检查和审理工作。积极听取被检查单位意见,坚持多层面沟通交流,最大程度实现重案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作用。注重发挥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在制度建设、决策论证、重大执法决定等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坚持把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作为促进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抓手。通过不断健全推行“三项制度”的领导机制,不断完善税收制度建设,不断优化行政执法方式,不断强化监督指导,将“三项制度”与税务执法深度融合,全面规范执法行为。


  (二)持续推动征管业务优化提升。按照“成熟一项、推出一项、落地一项”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管理和延期缴纳税款等征管业务,不断完善征管业务岗责、流程、标准,持续推动征管业务持续优化提升。全面落实《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统一规范税收管理,实现税费业务的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


  (三)稳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贯彻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选案模式和“无风险不打扰,无疑点不进户”稽查选案原则,实现精准打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有关要求,主动将随机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落实国家四部委打击虚开骗税两年专项行动部署,同多地公安部门密切合作,实现跨区域联合执法,有力打击了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为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一)主动开展内部监督。推进内控建设,围绕减税降费、个税改革等重点工作和重点风险事项,建立、修订内控专项制度,形成562项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的风险指引。开展专项督察、执法督察、内部审计,认真履行内部监督职能。


  (二)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做好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办理回复率均达到100%。


  六、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坚持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办理复议案件,坚持落实税收公平正义,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有效运用行政复议调解机制,引导复议双方当事人及时快捷解决问题。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促进行政应诉工作稳妥进行。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公开、精准解读相关税费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对人民群众和媒体关注度高的重要内容,及时跟进解读。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有诉必接、有件必办、有问必复。


  (二)积极加强公开平台建设。率先完成网站改版一期建设工作,有效发挥政务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坚持移动优先,充分运用图文、H5、音视频等展示形态,统筹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发布传播渠道,推进税务“网”“微”“端”整体协同、响应迅速的新媒体矩阵体系建设。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一)扎实推进宪法的学习和宣传教育。开展“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学习宣传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对内抓好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宪法学习教育,对外面向重点人群组织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宣传阵地的作用,做到组织保障有力、职责分工清晰、活动特点鲜明。


  (二)扎实推进纳税信用诚信体系建设。对全市纳税人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深化守信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让诚信经营纳税人有更多“获得感”。全面加强信用宣传,开展“弘扬诚信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诚信兴商宣传月”和“信用大连”活动,努力营造依法诚信纳税氛围。


  (三)扎实推进税收普法宣传工作。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打造青少年税法宣传精品,充分利用12366热线、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大厅等渠道,打造上接天线下接地气的税收普法品牌。


  九、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进一步强化法制队伍建设。重视法制人员队伍的培养和保障,确保人员配备与机构职责相适应。先后召开政策法规业务培训会和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培训会,增强对基层政策法规工作的指导,提高具体工作的执行力和操作性。加大法律专业人才的招录力度,持续加大法律专业人才储备力度。


  (二)进一步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以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为契机,组织“三项制度”、反避税实务、税务稽查综合业务、依法行政业务等培训班,不断提高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组织开展“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在全市税务系统掀起了全员参与、全员练兵、全员进步的学习热潮。


  (三)进一步强化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持续开展对公职律师队伍的深度培训,组织全体公职律师参加集中办公和旁听诉讼案件庭审。鼓励支持公职律师参与制度建设、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行政争议案件处理、合同审核等工作,提升公职律师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进一步强化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支持法律顾问广泛参与多项税收工作,为税收执法、内部管理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带动全系统依法治税整体水平提升。组织召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研讨交流会,促使两者相辅相成,建立工作默契,提高工作成效。


  十、持续健全完善依法治税领导体制机制


  (一)健全依法行政领导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机制,健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度,修订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及相关文书模板,推动规范与效率有效契合。


  (二)严格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了党委领导下的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大连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圆满完成税收法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大连市税务局将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加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扎实推进法治税务建设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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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贷款5.2亿元后再借给4家企业且不收利息 这家企业如此“大方”为哪般?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22.83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4.74万亿元。企业间借款是企业融资方式之一,也是税收监管的重点事项。笔者近期接触的某案例中,A公司向银行贷款5.2亿元后再借给4家企业且不收利息,而是独自承担了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A公司如此“大方”的同时,与利息支出相关的税务处理明显失当,存在较高的税务风险。

  每年财务费用高达1700多万元

  A公司为大型民营企业L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和物业商业管理,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在市中心核心路段自建自持一栋商业中心,该商业中心除A公司自用外还向外出租,该部分租金收入每年高达4000多万元。按照上述业务模式,A公司每年的利润应相当可观,但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近年来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一直为0。

  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风险筛查,发现企业财务报表中同时存在大额的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和其他应收款,每年财务费用高达1700多万元。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虽然保持一致,但根据收入明细表与发票数据交叉比对发现,A公司除了申报租金收入外,并未申报其他收入。

  税务机关调查发现,A公司以自持物业为抵押,向Z银行贷款5.2亿元后,分别向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无偿借出资金,截至检查所属期末,其余额分别为2.1亿元、2亿元、1.4亿元、0.2亿元,但向Z银行支付的巨额利息却全部由A公司承担,因此导致会计利润出现亏损。据此推测,A公司存在向外借出款项,未申报利息收入的涉税风险。

  企业集团间的无偿借款可免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进一步实地调查发现,L集团公司成立于2016年,B公司与A公司同为L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L集团公司已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换句话说,A公司与L集团公司、B公司属于企业集团内关联方关系。

  C公司为L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2021年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并未登记在企业集团中,因此C公司与A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关系。D公司为陈某妹夫黄某2022年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黄某与陈某虽存在姻亲关系,但A公司与D公司的董监高名单并未有现实中的重合,也并不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关系,从D公司为B公司供应商以及业务链条来看,无法直接判定D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企业。因此,A公司与C公司属于其他关联关系,与D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案例中,由于A公司、B公司、L集团公司属于同一集团,故A公司无偿向L集团公司、B公司借出款项,按照政策规定可免缴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A公司与C公司、D公司不属于同一集团,因此,其无偿向C公司、D公司借出款项,A公司需按照借款天数与当期利率标准确定应税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关联交易需判断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间无偿资金借贷行为,实质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非提供有偿服务。因此,该行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无须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但A公司与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结合A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加权平均数额,向银行贷款金额及借出时点等要素研判,A公司与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向关联方无偿借出款项的规模,已超过其向银行贷款的5.2亿元贷款总额,且资金流转呈现快进快出特征。这表明A公司除了将从银行的贷款金额全额借给关联方外,还将部分自有的结余资金借给关联方。

  案例中,A公司承担了该笔银行贷款的利息,但其资金实际由关联方使用,与A公司自身取得收入无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故A公司承担5.2亿元银行贷款的利息费用,应当作纳税调增处理。

  对于A公司将自有结余资金借给关联方,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第三十八条明确,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A公司将自有结余资金借给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等关联方,应判断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若A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在检查期内实际税负相同,即A公司与其关联方均未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减半征收及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且该交易未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则该笔借出款项原则上可不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但若存在实际税负差异(如一方为小微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或交易为无息借款、利率低于市场水平,即使法定税率一致,税务机关仍有权按独立交易原则核定利息收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企业应留存借款合同、利率定价依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对比资料等,证明交易的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

  案例中,A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实际税负存在差异,税务机关可依照6号公告对A公司向关联方借出款项进行特别纳税调整,A公司需补缴相应税款并缴纳利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A公司经特别纳税调整所补缴的税款及缴纳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特别纳税调整后,A公司可向关联方补开发票,取得发票的关联方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利息支出。

@学生家长,子女开学后——记得更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又到一年开学季。近期,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12366北京中心)数据显示,不少纳税人咨询开学季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细节。作为学生家长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要忘记一个重要事项——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更新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现了从年满3岁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覆盖,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其中学历教育可以分为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和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作为家长,更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有所不同。

  “幼升小”阶段

  今年9月,张先生的女儿进入小学一年级学习。前段时间,张先生在微信公众号上看到开学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推文,致电12366北京中心,咨询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等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上述规定执行,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也就是说,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属于学前教育阶段。子女升入小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虽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不变,但是因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纳税人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

  张先生可以通过三步,新增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后,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子女信息”栏中,点击“选择子女”,选中已添加的子女后,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信息。具体来说,“当前受教育阶段”选择“义务教育”,并填写具体信息。“当前受教育阶段开始时间”填写小学入学年月。“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填写预计的子女小学毕业时间;或暂不填,待毕业时再填报。第三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扣除比例”和“申报方式”,确认无误后提交。

  笔者提醒,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小升初”与“初升高”阶段

  近期,12366北京中心还接到不少电话,咨询孩子“小升初”与“初升高”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内具体如何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笔者提醒,孩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这种情况下,家长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孩子从初中升入高中,学历教育阶段从义务教育阶段变为高中阶段教育;这种情况下,家长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选择“高中阶段教育”并填写入学信息,不可直接修改原记录。

  举例来说,假设王女士的儿子今年从某市实验小学毕业,进入该市某初中学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王女士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

  王女士具体可分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扣除年度选择“2025”,找到需要修改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点击“修改”—“修改教育信息”。第二步,根据其儿子初中毕业时间重新选择“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第三步,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学校有改变,还需要修改“就读学校”信息,修改完成后点击“确认修改”。

  再如,假设赵女士的女儿今年9月升入普通高中学习,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要如何操作呢?因初中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则属于高中阶段教育,这种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赵女士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

  笔者提醒,子女教育阶段有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修改相关教育信息。其中,纳税人需要在原有信息基础上修改的,主要是子女由小学升初中或转学换校等情况;此时,纳税人无须新增信息,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进行修改即可。纳税人需要新增一条信息的,主要是子女由幼儿园升入小学、初中升入高中、高中升入大学专科/本科、后续升入硕士研究生等情况;此时,纳税人不可以直接修改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新增一条教育阶段信息。

  研究生教育阶段

  实务中,家长大多比较了解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是有的家长易忽略本科、研究生阶段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笔者提醒,研究生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同。

  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国发[2023]13号文件等规定,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如果接受非全日制教育,属于其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例如,李某今年大学本科毕业,考取了某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他的父亲之前一直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现在还可以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在个人所得税App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如果子女考取了非全日制研究生,属于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再如,钱女士工作3年,考虑到职业发展,想进一步提升自我、拓宽视野,考取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由于钱女士接受的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属于继续教育,应由钱女士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钱女士可以通过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继续教育类型”栏次中选择“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后,根据界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第三步,选择“申报方式”,点击“提交”即可。

  笔者提醒,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如果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以由纳税人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是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