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发文时间: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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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大连市税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规范税务机关行政权力、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重点,大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稳步推进依法行政,努力为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建设提供稳固的法治保障。


  一、全面依法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一)严格依法组织税费收入。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严守依法征税底线,坚持做到“三个务必、三个坚决”,营造良好组织税费收入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减税降费的重要指示精神,将落实减税降费作为政治任务来抓,切实推动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地落细。


  (三)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抓好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工作,明确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将三大类16项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细化和分解,全市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地见效。


  二、注重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税务规范性文件,认真做好税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工作,确保文件合法性的前提下,逐步加深审核深度,切实提高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发的质量,为从源头上根除制度性侵权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做好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有效、简洁、规范”的原则要求,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确保税务执法依据合法、有效,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稳步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充分发挥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作用。注重发挥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领导核心作用,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集体审议、研究依法行政工作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市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各项工作。


  (二)充分发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作用。注重探索审理机制创新,形成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处理的指导意见,指导和规范全市税务系统案件检查和审理工作。积极听取被检查单位意见,坚持多层面沟通交流,最大程度实现重案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作用。注重发挥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在制度建设、决策论证、重大执法决定等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坚持把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作为促进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抓手。通过不断健全推行“三项制度”的领导机制,不断完善税收制度建设,不断优化行政执法方式,不断强化监督指导,将“三项制度”与税务执法深度融合,全面规范执法行为。


  (二)持续推动征管业务优化提升。按照“成熟一项、推出一项、落地一项”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管理和延期缴纳税款等征管业务,不断完善征管业务岗责、流程、标准,持续推动征管业务持续优化提升。全面落实《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统一规范税收管理,实现税费业务的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


  (三)稳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贯彻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选案模式和“无风险不打扰,无疑点不进户”稽查选案原则,实现精准打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有关要求,主动将随机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落实国家四部委打击虚开骗税两年专项行动部署,同多地公安部门密切合作,实现跨区域联合执法,有力打击了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为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一)主动开展内部监督。推进内控建设,围绕减税降费、个税改革等重点工作和重点风险事项,建立、修订内控专项制度,形成562项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的风险指引。开展专项督察、执法督察、内部审计,认真履行内部监督职能。


  (二)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做好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办理回复率均达到100%。


  六、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坚持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办理复议案件,坚持落实税收公平正义,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有效运用行政复议调解机制,引导复议双方当事人及时快捷解决问题。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促进行政应诉工作稳妥进行。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公开、精准解读相关税费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对人民群众和媒体关注度高的重要内容,及时跟进解读。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有诉必接、有件必办、有问必复。


  (二)积极加强公开平台建设。率先完成网站改版一期建设工作,有效发挥政务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坚持移动优先,充分运用图文、H5、音视频等展示形态,统筹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发布传播渠道,推进税务“网”“微”“端”整体协同、响应迅速的新媒体矩阵体系建设。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一)扎实推进宪法的学习和宣传教育。开展“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学习宣传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对内抓好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宪法学习教育,对外面向重点人群组织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宣传阵地的作用,做到组织保障有力、职责分工清晰、活动特点鲜明。


  (二)扎实推进纳税信用诚信体系建设。对全市纳税人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深化守信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让诚信经营纳税人有更多“获得感”。全面加强信用宣传,开展“弘扬诚信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诚信兴商宣传月”和“信用大连”活动,努力营造依法诚信纳税氛围。


  (三)扎实推进税收普法宣传工作。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打造青少年税法宣传精品,充分利用12366热线、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大厅等渠道,打造上接天线下接地气的税收普法品牌。


  九、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进一步强化法制队伍建设。重视法制人员队伍的培养和保障,确保人员配备与机构职责相适应。先后召开政策法规业务培训会和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培训会,增强对基层政策法规工作的指导,提高具体工作的执行力和操作性。加大法律专业人才的招录力度,持续加大法律专业人才储备力度。


  (二)进一步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以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为契机,组织“三项制度”、反避税实务、税务稽查综合业务、依法行政业务等培训班,不断提高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组织开展“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在全市税务系统掀起了全员参与、全员练兵、全员进步的学习热潮。


  (三)进一步强化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持续开展对公职律师队伍的深度培训,组织全体公职律师参加集中办公和旁听诉讼案件庭审。鼓励支持公职律师参与制度建设、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行政争议案件处理、合同审核等工作,提升公职律师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进一步强化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支持法律顾问广泛参与多项税收工作,为税收执法、内部管理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带动全系统依法治税整体水平提升。组织召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研讨交流会,促使两者相辅相成,建立工作默契,提高工作成效。


  十、持续健全完善依法治税领导体制机制


  (一)健全依法行政领导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机制,健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度,修订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及相关文书模板,推动规范与效率有效契合。


  (二)严格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了党委领导下的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大连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圆满完成税收法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大连市税务局将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加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扎实推进法治税务建设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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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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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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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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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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