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16]1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7-05
文号:鲁国税发[2016]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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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经打响第三场战役,进入全面推开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阶段。为确保全面实现李克强总理提出的所有试点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税制改革要求,更好地推进各项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的20项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秉承“干在实处、追求卓越”的山东国税精神,增强打赢营改增第三场战役的雄心、匠心和决心,以 “四个全力以赴”为重点,精益求精、再接再厉,明确分工、细化措施、有序推进,把握好时间节点和工作进度,确保实现申报率100%、申报准确率100%、入库率100%的目标。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全力以赴确保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持续推进


(一)全面掌握试点纳税人基本情况。依托营改增税负分析数据成果,在对试点行业的户数变化、发票开具、进项结构、税收实现、税负增减等各类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全面掌握各行业试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二)深入开展试点运行情况分析。密切跟踪试点纳税人的发票开具、纳税申报及试点政策执行情况;实时监控发票供应、发票代开、申报受理、纳税服务、系统保障等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细致开展试点行业税负分析。严格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工作要求,采用点面结合的方法,全面跟踪4大行业及其细分小行业的税负变化情况;落实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加强与样本企业的联系和沟通,做到企业经营情况说得清、税负增减讲得明、变化原因摸得透、应对建议提得准;对税负变化异常的企业和行业,要从税制特点、政策变化、征管状况、经营管理、投资周期等多个角度全面分析原因,帮助纳税人找出问题根源,积极帮助纳税人解决面临的问题。  

(四)深入做好改革试点效应分析。加强营改增后税收收入总量和结构变化分析,细致掌握4个试点行业、“3+7”试点行业和原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变化情况。加强与地税部门、行业协会、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掌握试点行业业态及各试点行业改革效应,结合宏观经济数据分析,多维度、多层次、多视角地分析和反映营改增在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优化产业分工、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就业水平等方面的效应,客观评价营改增工作成效


二、全力以赴确保纳税人7月份申报顺利完成


(五)优化发票发放、代开服务。根据业务量动态设置、调整发票发放、代开窗口,合理调配工作人员,满足纳税人上门领用、代开发票的业务需要。拓宽发票发放、代开渠道,积极推广网上申领、邮寄送达或厅内自取的发票发放模式,减少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用发票次数、排队等候时间;加强委托代开发票工作管理力度,委托邮政部门等具备条件的单位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加快自助办税终端应用,有条件的单位增设自助办税设备,打造24小时办税服务厅,引导纳税人通过自助办税设备领用、代开发票。


(六)延长7月纳税申报期。针对7月份按月申报、按季申报、所得税申报“三报叠加”的实际,总局已将7月份申报期延长至7月20日。各级税务机关要提前谋划、精心准备,及时增加办税窗口,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流程,通过网上办税、双向预约、提前预审等措施,做到合理分流,减少纳税人等待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确保7月申报期平稳运行


(七)落实申报表填报预审。对典型样本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一定要安排专人,在申报表填写、纳税申报等方面,对其进行“一对一”全面辅导,确保典型样本企业申报表填写准确无误,满足营改增税负分析需求。对于上门申报、更正申报的试点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坚持“先预审后申报”原则,指派业务骨干人员,根据增值税申报表的填表说明,利用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口径及表间和表内的勾稽关系,帮助纳税人准确填报,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税务端)进行预审、申报


(八)准确梳理申报问题。要认真梳理前期申报辅导及税负分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类形成文本,统一填报口径,形成申报提醒资料,及早提醒试点纳税人,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确保申报数据准确无误


(九)强化申报表辅导。要强化对“前期申报出现问题、首次按季申报、典型样本企业”三类试点纳税人实行“一对一”专人辅导申报,结合前期申报过程中的问题,增强辅导的针对性,及时解决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申报的准确性。


(十)强化引导性政策培训。通过集中培训或者分行业培训等模式,充分利用税负分析成果,结合试点纳税人行业性、周期性、结构性规律,对试点纳税人进行针对性政策辅导,提高纳税人对增值税原理及政策的理解和掌握,提升纳税人政策遵从度,确保营改增红利惠及广大纳税人


(十一)开展同业税负比较分析服务。要利用前期税负分析结果,从行业业态、投资周期、税收政策等方面,细致分析同一行业纳税人税负差异情况。针对税负明显高于同业平均水平的纳税人,要从政策适用、进项结构、企业管理等方面帮助其查找原因,并依法提供相应涉税建议,促进其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落实进项抵扣政策等方式,合理降低税负水平


(十二)注重营改增抵扣政策落实。通过宣传单、纳税人课堂、服务大厅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宣传营改增抵扣范围及抵扣政策。在对试点纳税人进行日常纳税辅导过程中,要注重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情况的分析,看其进项发票取得是否充分,对因政策理解不到位,应取得未取到进项抵扣的,应提醒纳税人及时取得抵扣凭证;对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导致进项取得不充分的,引导其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劳务及服务,保障其充分取得进项抵扣


(十三)做好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要强化对试点纳税人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特别是在发票使用、税率适用、纳税申报等易发问题事项上,要及早发现纳税人在发票开具、纳税申报、政策适用等方面存在的不准确、不规范、不到位等问题,及时提醒纳税人,并积极帮助纠正解决,防范可能引发的涉税风险。


(十四)健全税企沟通机制。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进一步畅通12366、纳税人之家、纳税服务平台、税企微信群、QQ群、微信公众号、税企邮箱、营改增税企座谈会等渠道,全面了解纳税人在政策适用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广泛听取纳税人意见建议,及时为纳税人答疑解惑,形成税企实时互动的良好局面,提升纳税人对营改增工作的满意度


(十五)推进国地税合作办税。国地税同频共振,携手共进,深度配合,以升级推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为契机,强化沟通协调、细化落实标准、明确责任分工,按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要求,实现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场所,能够办理双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收优惠事项受理、税收证明等相关业务,增进纳税人办税便利的获得感,谱写国地税合作新乐章。


(十六)实现国地税服务资源共享。要以推行国地税办税事项全省通办工作为契机,主动与地税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合作,深度整合办税服务资源,共同为纳税人办理国地税业务,努力实现“进一个门,用一个号,办两家事”的目标。在国地税同城通办、全市通办的基础上,加速落实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等7大类业务40项办税事项的全省通办,加快推进发票办理、申报纳税、证明开具等6大类业务24种表证单书的免填单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十七)实现办税服务厅全职能办税。在全省打造全职能办税服务厅,拓展办税服务窗口业务范围,切实解决纳税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简化办税流程,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全职能办税服务的方便与快捷。要对现有办税事项逐项梳理和整合,明确可办理的办税事项,对无法办理的办税事项分析原因,因岗位设置限制无法办理的,设置相关岗位、配齐工作人员,实现全职能办税;因当地设定的政策制度或系统设置造成的,根据总局相关文件、规范进行整改;因上级政策制度、系统操作或数据障碍造成的,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局


(十八)强化技术支撑。要全面推广应用国地税网上联合办税平台,实现“多种税费、多项资料”一次性联合申报;完善网上办税平台申报数据逻辑关系校验和资料完整性审核功能;要进一步做好营改增信息化基础环境保障工作,继续加强软硬件运维监控,做好网络安全保障和基础支撑


(十九)强化对服务单位监管。充分尊重纳税人意愿,允许自愿选择具有服务资格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后续管理,定期进行满意度调查,对服务不到位、违规搭售设备或软件、乱收费的服务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十)强化纳税人权益保护。一是推进办税公开,保障纳税人知情权。通过公开栏、宣传册、税务网站、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政策、办税场所、办税渠道、办税流程、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信用等级等内容,保证办税公开的有效性。二是进一步畅通12366热线等纳税人投诉反映渠道,严格执行《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落实,切实维护好纳税人合法权益。三是各办税服务厅要在醒目位置设立“纳税人投诉意见箱”,受理投诉举报、监督考核,对纳税人的投诉意见要高度重视,定期通报调查及投诉举报情况,即时及时回应,努力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三、全力全力以赴确保税负分析取得实效


(二十一)积极服务于优化营商环境。要通过试点分析,依据税负分析出的行业税负变化、行业规模变化等信息,进一步推动营改增政策落实落地,发挥好营改增试点在规范经济秩序、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为纳税人营造更加优良的营商环境。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营改增工作情况,进一步做好营改增政策宣传、纳税辅导工作,保持营改增政策宣传的长期性、针对性、有效性、持续性,确保广大纳税人充分享受营改增带来的政策红利。


(二十二)积极服务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营改增工作和本地实际,对辖区内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进行大走访,充分了解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带来的税收变化。要把握经济结构变动特点,理性分析、全面看待这些新变化,促进经济结构优化。有针对性的创新税收管理,找到新出路,实现新突破,形成经济促进税收、税收服务经济的良性互动。


(二十三)积极服务于加强和改善社会治理。要建立即时回应制度,对社会关切的信息,严格按照总局统一宣传口径及省局工作部署,及时公开。要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制定公共危机应对机制及应急预案,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处理”,加强舆情管理和引导,避免出现重大舆情事件。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主动向社会各界进行宣传解释,主动公开相关的政策规定,积极回应咨询投诉。


四、全力以赴确保税收秩序不断改进


(二十四)优化税收环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推进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深度整合办税资源,有效开展纳税服务,着力优化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要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规范税收执法,规范工作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要准确梳理涉税风险,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为纳税人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税收环境。


(二十五)畅通反馈渠道健全解决机制。以20个营改增直报大厅为重点,建立营改增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对营改增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梳理汇总,研究解决;对政策不清晰、政策理解有异议的,要及时上报请示,确保营改增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实效。


(二十六)精准推进政策调整完善。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座谈会、企业大走访等形式,广泛深入调研,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及纳税人对于营改增政策的意见建议。对需要完善调整的政策,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深入调研,听取行业协会、各行业主管部门等意见,为上级财税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十七)精准实施税收管理改进。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细致研究、查找不足、及时反馈。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合理性建议。要建立健全经验交流机制,借鉴各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推动全省税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二十八)明确职责分工。要按照“谁牵头,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工作台账,确保每个项目有人负责,每件任务有人落实,每个环节有人跟进。形成“任务有人办、落实抓得紧、工作见成效”的良好局面,推动营改增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持续提升。


(二十九)加大考核力度。要把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工作纳入项目化管理,坚持量化考核、用数据说话。针对重要时间节点、重要工作任务、工作薄弱环节,要按照统一的时间表、任务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通过加大考核力度,推动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十)严格落实奖惩。强化督导力度,对于任务完成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要实时监控,对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严格问责、严肃处理;对于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用科学的机制推动工作落实。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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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贷款5.2亿元后再借给4家企业且不收利息 这家企业如此“大方”为哪般?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22.83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4.74万亿元。企业间借款是企业融资方式之一,也是税收监管的重点事项。笔者近期接触的某案例中,A公司向银行贷款5.2亿元后再借给4家企业且不收利息,而是独自承担了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A公司如此“大方”的同时,与利息支出相关的税务处理明显失当,存在较高的税务风险。

  每年财务费用高达1700多万元

  A公司为大型民营企业L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和物业商业管理,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在市中心核心路段自建自持一栋商业中心,该商业中心除A公司自用外还向外出租,该部分租金收入每年高达4000多万元。按照上述业务模式,A公司每年的利润应相当可观,但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近年来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一直为0。

  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风险筛查,发现企业财务报表中同时存在大额的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和其他应收款,每年财务费用高达1700多万元。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虽然保持一致,但根据收入明细表与发票数据交叉比对发现,A公司除了申报租金收入外,并未申报其他收入。

  税务机关调查发现,A公司以自持物业为抵押,向Z银行贷款5.2亿元后,分别向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无偿借出资金,截至检查所属期末,其余额分别为2.1亿元、2亿元、1.4亿元、0.2亿元,但向Z银行支付的巨额利息却全部由A公司承担,因此导致会计利润出现亏损。据此推测,A公司存在向外借出款项,未申报利息收入的涉税风险。

  企业集团间的无偿借款可免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进一步实地调查发现,L集团公司成立于2016年,B公司与A公司同为L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L集团公司已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换句话说,A公司与L集团公司、B公司属于企业集团内关联方关系。

  C公司为L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2021年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并未登记在企业集团中,因此C公司与A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关系。D公司为陈某妹夫黄某2022年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黄某与陈某虽存在姻亲关系,但A公司与D公司的董监高名单并未有现实中的重合,也并不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关系,从D公司为B公司供应商以及业务链条来看,无法直接判定D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企业。因此,A公司与C公司属于其他关联关系,与D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案例中,由于A公司、B公司、L集团公司属于同一集团,故A公司无偿向L集团公司、B公司借出款项,按照政策规定可免缴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A公司与C公司、D公司不属于同一集团,因此,其无偿向C公司、D公司借出款项,A公司需按照借款天数与当期利率标准确定应税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关联交易需判断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间无偿资金借贷行为,实质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非提供有偿服务。因此,该行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无须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但A公司与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结合A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加权平均数额,向银行贷款金额及借出时点等要素研判,A公司与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向关联方无偿借出款项的规模,已超过其向银行贷款的5.2亿元贷款总额,且资金流转呈现快进快出特征。这表明A公司除了将从银行的贷款金额全额借给关联方外,还将部分自有的结余资金借给关联方。

  案例中,A公司承担了该笔银行贷款的利息,但其资金实际由关联方使用,与A公司自身取得收入无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故A公司承担5.2亿元银行贷款的利息费用,应当作纳税调增处理。

  对于A公司将自有结余资金借给关联方,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第三十八条明确,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A公司将自有结余资金借给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等关联方,应判断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若A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在检查期内实际税负相同,即A公司与其关联方均未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减半征收及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且该交易未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则该笔借出款项原则上可不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但若存在实际税负差异(如一方为小微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或交易为无息借款、利率低于市场水平,即使法定税率一致,税务机关仍有权按独立交易原则核定利息收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企业应留存借款合同、利率定价依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对比资料等,证明交易的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

  案例中,A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实际税负存在差异,税务机关可依照6号公告对A公司向关联方借出款项进行特别纳税调整,A公司需补缴相应税款并缴纳利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A公司经特别纳税调整所补缴的税款及缴纳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特别纳税调整后,A公司可向关联方补开发票,取得发票的关联方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利息支出。

@学生家长,子女开学后——记得更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又到一年开学季。近期,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12366北京中心)数据显示,不少纳税人咨询开学季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细节。作为学生家长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要忘记一个重要事项——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更新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现了从年满3岁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覆盖,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其中学历教育可以分为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和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作为家长,更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有所不同。

  “幼升小”阶段

  今年9月,张先生的女儿进入小学一年级学习。前段时间,张先生在微信公众号上看到开学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推文,致电12366北京中心,咨询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等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上述规定执行,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也就是说,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属于学前教育阶段。子女升入小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虽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不变,但是因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纳税人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

  张先生可以通过三步,新增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后,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子女信息”栏中,点击“选择子女”,选中已添加的子女后,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信息。具体来说,“当前受教育阶段”选择“义务教育”,并填写具体信息。“当前受教育阶段开始时间”填写小学入学年月。“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填写预计的子女小学毕业时间;或暂不填,待毕业时再填报。第三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扣除比例”和“申报方式”,确认无误后提交。

  笔者提醒,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小升初”与“初升高”阶段

  近期,12366北京中心还接到不少电话,咨询孩子“小升初”与“初升高”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内具体如何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笔者提醒,孩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这种情况下,家长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孩子从初中升入高中,学历教育阶段从义务教育阶段变为高中阶段教育;这种情况下,家长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选择“高中阶段教育”并填写入学信息,不可直接修改原记录。

  举例来说,假设王女士的儿子今年从某市实验小学毕业,进入该市某初中学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王女士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

  王女士具体可分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扣除年度选择“2025”,找到需要修改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点击“修改”—“修改教育信息”。第二步,根据其儿子初中毕业时间重新选择“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第三步,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学校有改变,还需要修改“就读学校”信息,修改完成后点击“确认修改”。

  再如,假设赵女士的女儿今年9月升入普通高中学习,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要如何操作呢?因初中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则属于高中阶段教育,这种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赵女士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

  笔者提醒,子女教育阶段有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修改相关教育信息。其中,纳税人需要在原有信息基础上修改的,主要是子女由小学升初中或转学换校等情况;此时,纳税人无须新增信息,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进行修改即可。纳税人需要新增一条信息的,主要是子女由幼儿园升入小学、初中升入高中、高中升入大学专科/本科、后续升入硕士研究生等情况;此时,纳税人不可以直接修改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新增一条教育阶段信息。

  研究生教育阶段

  实务中,家长大多比较了解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是有的家长易忽略本科、研究生阶段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笔者提醒,研究生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同。

  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国发[2023]13号文件等规定,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如果接受非全日制教育,属于其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例如,李某今年大学本科毕业,考取了某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他的父亲之前一直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现在还可以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在个人所得税App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如果子女考取了非全日制研究生,属于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再如,钱女士工作3年,考虑到职业发展,想进一步提升自我、拓宽视野,考取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由于钱女士接受的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属于继续教育,应由钱女士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钱女士可以通过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继续教育类型”栏次中选择“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后,根据界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第三步,选择“申报方式”,点击“提交”即可。

  笔者提醒,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如果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以由纳税人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是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