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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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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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随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机构合并、转变征管方式等举措的全面推进,对我省原有的税收票证管理规范部分内容需要进行重新明确,对新出现的税收票证管理事项需要进行规范。一是为贯彻落实税务总局2013年初出台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规定,自2013年至2016年,原广东省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制定了系列税收票证管理的具体规范,两者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机构合并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需要对税收票证管理具体事项进行统一和规范,满足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需求。二是2019年税务总局对部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整,省税务局需制定相应操作层面的具体规范,保障税务总局出台政策的落实。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以税收票证管理的各环节工作为线索,从省、市、县级直至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职责出发,对税收票证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销毁等环节的有关工作进行规范和明确。


  《公告》对以上税收票证管理环节的工作规范不作全面覆盖,而是在以下若干情况下进行规范:


  (一)《办法》规定需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的内容,原国税、地税均未明确的。


  (二)《办法》规定需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的内容,原国税、地税只有一方出台了相关规定;原国税、地税均出台了相关规定,但二者规定不一致;原国税、地税出台的规定已不合适。


  (三)税务总局对部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整,省税务局需制定相应的操作层面的具体规范,保障税务总局出台政策的落实。


  (四)从某一管理事项的完整性表述考虑,个别管理事项规定包含了税务总局的规定。


  在税收票证管理的16个环节中,结报缴销环节是税收票证使用过程中的最后一道环节,也是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中直接监控“票”和“款”的环节,对于及时发现税收票证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用票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能否按规定要求及时、正确地办理结报缴销,不仅关系到税收票证的安全完整,而且关系到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关系到税收会计、统计核算能否及时准确。《公告》对于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从时限和流程两方面进行规范,其中的理解难点是结报缴销的时限。


  税务总局2013年2月25日出台的《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代售人收取现金税款的,明确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期限和额度,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税务总局2013年6月24日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规定,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期限和额度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原省国税局规定按总局制定的最长期限和最高限额执行;原省地税局规定地税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和代征代售个人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期限为10日(包含双休日,但节假日可顺延),限额为1万元;代征代售单位,限期为30日,限额为20万元。在拟稿《公告》的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市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以及代征代售单位普遍反映原有限期、限额(无论原国税还是原地税的规定)都过低,不利于代征代售业务的开展。但考虑到必须执行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因此限期、限额按税务总局制定的最长期限和最高限额执行,即: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收取现金税款开具的税收票证,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应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的“双限要求”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代征代售人收取现金税款开具的税收票证,同样按“双限要求”及时足额解缴税款,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办法》第三十九条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开具的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时限有明确规定。从各种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时限规范的完整性表述考虑,《公告》中表述了《办法》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开具的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时限的规定,即“扣缴义务人收取税款开具的税收票证,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解缴税款,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以上情形涉及税收票证以外的其他税收票证(以下简称“其他票证”)的结报缴销、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或所属税务机关结报缴销期限,《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原省国税局对其他票证结报缴销时限没有具体规定,工作中按1个月结报缴销1次执行,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缴销税收票证的时限规定为1个月1次;原省地税局对其他票证结报缴销时限与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缴销税收票证的时限规定均为1个月至少1次。为统一规范,此次规定按原地税的规定执行,即其他票证结报缴销时限与基层税务机关票管员向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结报缴销时限均为1个月至少1次。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广东省国税局和地税局发布的有关公告、通知等内容随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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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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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