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会[2020]11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接受社会捐赠 调拨物资等事项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09
文号:鲁财会[2020]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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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捐赠、调拨物资等事项的会计处理,确保防疫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2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会计核算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政府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如公立医院、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


  请各单位根据自身性质选用正确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二、正确把握资产核算类型


  单位接受与疫情相关的资产,应正确把握资产的来源、性质和受赠人,按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核算处理措施。


  (一) 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捐赠资产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即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 接受委托代理的捐赠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行政事业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捐赠人意愿委托送达或由捐赠人直接送达指定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会计核算应按照受托代理资产进行核算。


  (三) 无偿调拨物资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无偿调入或调出非现金资产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会计核算应按照无偿调拨净资产进行核算。


  (四) 纳入捐赠收入管理的捐赠资产


  除以上三种类型外,其他接受捐赠的资产,主要包括非受托代理的捐赠资产、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捐赠资产等,应纳入本单位捐赠收入管理,加强会计核算。


  纳入本单位管理的捐赠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交换相关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交换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行政事业单位:与收入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入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流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准确计量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


  本部分所述入账价值的确定主要针对纳入本单位捐赠收入管理的捐赠资产,其他类型入账价值的确定参照本部分执行。


  (一) 民间非营利组织


  1.对于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2.对于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1) 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2) 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或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 在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应当在该资产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确认,并以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3.对于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二) 行政事业单位


  1.对于接受捐赠的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2.对于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1) 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成本。


  (2) 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相关凭据,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3) 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也未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4) 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也未经过资产评估,且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以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计入当期费用。


  四、规范进行会计核算


  (一) 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会计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仅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收到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贷记“应缴财政款”;上缴同级国库时,做相反分录。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二) 受托代理资产的会计核算


  1.民间非营利组织


  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收到时,借记“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发出时,做相反分录。


  如果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也可以在“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收到时,借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其他货币资金—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发出时,做相反分录。


  2.行政事业单位


  单位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通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收到货币资金时,财务会计借记“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或“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支付时,做相反分录。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接受受托转赠物资或受托储存保管物资时,财务会计借记“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转赠或发出时,做相反分录。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三) 无偿调拨净资产的会计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物资时,财务会计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调入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预算会计对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借记“其他支出”,贷记“资金结存”。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调出物资时,财务会计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无形资产已摊销的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贷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财务会计借记“资产处置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贷记“资金结存”。


  年末,将“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借记或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


  (四) 纳入捐赠收入管理的会计核算


  1.民间非营利组织


  (1) 收到捐赠


  收到现金资产,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贷记“捐赠收入”;收到非现金资产,借记“存货”“固定资产”等,贷记“捐赠收入”。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贷方可根据是否为限定性收入等实际情况设置二级或三级明细科目。


  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如果限定性捐赠收入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应当将其转为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贷记“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2) 使用捐赠(以存货为例)


  使用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购买相关物资,借记“存货”,贷记“银行存款”等。将存货(包括收到已入库的捐赠物资)用于发放给受灾单位或个人,借记“业务活动成本”,贷记“存货”。业务活动过程中自己领用的,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存货”。


  (3) 期末结转


  期末,将“捐赠收入”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贷记“限定性净资产”或“非限定性净资产”。


  2.行政事业单位


  (1) 收到捐赠


  按规定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明确属于受托代理资产的,按前文方式进行处理,除此之外应当确认为“捐赠收入”。捐赠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以是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均应遵守接受捐赠的有关管理规定,加强管理。


  收到货币资金时,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贷记“捐赠收入”;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贷记“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


  收到存货、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时,财务会计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贷记“捐赠收入”,若有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差额计入“捐赠收入”(名义金额计量的除外);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贷记“资金结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收到存货、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且按规定以名义金额入账的,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贷记“捐赠收入”。同时,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财务会计借记“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2) 使用捐赠(以存货为例)


  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领用库存物品时,财务会计借记“业务活动费用”,贷记“库存物品”。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3) 期末/年末结转


  财务会计借记“捐赠收入”,贷记“本期盈余”。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资金的,还需要做预算会计核算,专项资金借记“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贷记“非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非专项资金借记“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贷记“其他结余”。


  五、工作要求


  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和公立医院等行政事业单位,应分别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补充规定,做好捐赠的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核算真实完整。


  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各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提高单位会计管理水平,提升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联系人:王朋蓬、吴敏,0531—82669793、82920823(传真)。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3月9日


  附件:


会计核算实例


  例1(民间非营利组织):某基金会2月1日接受甲企业捐款20万元,已存入银行。2月2日使用这笔捐款购买防护服,价值10万元,并于当日送达定点医院A。2月3日收到乙企业捐赠的专门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口罩一批,无发票,市场价格含税5万元,当日送达定点医院B。2月4日收到丙单位委托转赠给某隔离机构的呼吸机2台,有发票和清单,含税价格8万元,并于当日送达指定机构。


  (1) 2月1日


  借:银行存款—甲企业  200,000


         贷: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200,000


  (2) 2月2日


  借:存货—防护服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借:业务活动成本  100,000


         贷:存货—防护服  100,000


  (3) 2月3日


  借:存货—口罩—乙企业  50,000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50,000


  借:业务活动成本  50,000


         贷:存货—口罩  50,000


  (口罩发出,实现用途,限定性解除,应转为非限定性收入)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50,000


         贷: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50,000


  (4) 2月4日


  借:受托代理资产—呼吸机—丙单位  80,000


         贷:受托代理负债—呼吸机—丙单位  80,000


  借:受托代理负债—呼吸机—丙单位  80,000


         贷:受托代理资产—呼吸机—丙单位  80,000


  例2(事业单位):某公立医院2月2日接收社会捐赠用于新冠肺炎疫情资金200万元,已存入银行。2月3日使用这笔捐款购买防护服,价值50万元,已入库。同日,呼吸科领用防护服20万元。2月4日收到A企业捐赠的呼吸机8台,捐赠方提供购物发票显示含税价格48万,运费及安装费2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接受捐赠口罩一批,无发票,市场价格含税5万元。2月5日收到主管部门调拨的一批社会捐赠物资,调拨清单注明价值10万元。


  (1) 2月2日


  收到捐款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捐赠收入—新冠肺炎专项捐款  2,000,000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2,000,000


         贷: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新冠肺炎专项捐款  2,000,000


  (2) 2月3日


  购买入库:


  财务会计


  借:库存物品—防护服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  500,000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500,000


  领用出库;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  200,000


         贷:库存物品—防护服  200,000


  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3) 2月4日


  呼吸机入账:


  财务会计


  借:固定资产—呼吸机  500,000


         贷:捐赠收入—新冠肺炎专项捐赠  480,000


                银行存款  20,000


  预算会计


  借:其他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  20,000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20,000


  口罩入账:


  财务会计


  借:库存物品—口罩  50,000


         贷:捐赠收入—新冠肺炎专项捐赠  50,000


  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4) 2月5日


  收到调拨物资


  财务会计


  借:库存物品  100,000


         贷:无偿调拨净资产  100,000


  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例3:某街道办事处2月10日收到社会捐赠的防疫物资一批,含口罩100包、消毒液30桶和消毒酒精50瓶,已经验收入库,该批物资将专项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方提供购物票据显示上述物资总价12000元,该街道办事处向对方开具接受捐赠证明文件。截至2月29日,上述物资本月共领用消耗7500元。


  (1) 2月10日


  财务会计


  借:库存物品—防疫物资  12,000


         贷:捐赠收入  12,000


  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2) 2月29日


  核算本月领用消耗上述受赠物资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  7,500


         贷:库存物品—防疫物资  7,500


  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例4(行政事业单位):补充一个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


  单位对外捐赠现金资产,财务会计借记“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单位报经批准对外捐赠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发出时财务会计借记“资产处置费用”“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贷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若没发生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某公立医院2月6日向灾区捐款20万元,捐赠价值10万元药品并提供发票清单。


  捐款:


  财务会计


  借:其他费用—捐赠支出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预算会计


  借:其他支出—捐赠支出  200,000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200,000


  捐药:


  财务会计


  借:资产处置费用  100,000


         贷:库存物品—药品  100,000


  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期末将将各类费用科目(资产处置费用、其他费用等)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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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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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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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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