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字[2020]6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0-05-01
文号:鲁政字[2020]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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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经省委同意,现就持续深入优化全省营商环境,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提升企业便利化水平


  1.提升企业开办注销便利度。企业开办实行一窗受理、一表填报、全程网办,实现企业设立登记、刻制印章、申领发票、社保医保登记、公积金登记1个工作日办结。新开办企业免费获得一套印章和“政策包”,印章刻制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2020年12月底前,“证照分离”改革由自贸试验区扩至全省。实施“一业一证”改革,8月底前推出便利店、餐饮等10个行业综合许可证。实施企业注销“一网通办”,在济南、青岛、日照3市对未开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进行简易注销试点,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到20天,6月底前全面推开。(责任人:任爱荣;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医保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税务局等。排在首位的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2.提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企业报建项目每个审批阶段只需填写一张表单,申报材料由各相关部门共用共享。分类制定审批程序,2020年10月底前组织编制并推出6个主题式审批流程,大幅清理压减政府审查、技术审查等环节“隐形时间”。12月底前,实现设区的市政府对国家级开发区和高新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费用由各市政府承担。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联审,10月底前实现消防、人防、技防、防雷和水电气热等同步设计、并联审查、一次办好、结果互认。取消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施工图审查。主动对接企业申请,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城建档案及建设条件落实等事项联合验收,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12月底前,实现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各类建筑(新建民用建筑除外)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责任人:刘强;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等)


  3.优化获得电力流程。全面推行由电网企业“一窗受理”用户接电行政审批申请。取消10千伏普通用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有电力外线工程和无电力外线工程的10千伏电力接入,办理环节分别减至4个和3个,办理时间分别不超过40个和11个工作日;有电力外线工程和无电力外线工程的低压电力接入,办理环节分别减至3个和2个,办理时间分别不超过7个和3个工作日。省级及以上园区和纳入省级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库的10千伏企业用户、济南和青岛城市规划区内10千伏企业用户,电网企业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规划红线。城市规划区用电容量160千伏安、农村地区100千伏安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实现接电零上门、零审批、零收费。符合电力直接接入条件且无工程的小微企业,实现当日申请、次日接电。对城镇老旧小区内入户端口以外需要改造的供电设施,产权不属于电网企业的,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电网企业出资进行“一户一表”改造。(责任人:王书坚;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4.简化用水用气报装。2020年6月底前,用水用气报装实现“网上办”“掌上办”。具备直接接通条件的,简化为申请受理、装表接通2个环节,水气接通均不超过4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的简化为申请受理、现场踏勘编制方案、验收接通3个环节,水气接通分别不超过7个和10个工作日。报装工程涉及规划、道路挖掘(占用)、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等行政审批的,由供水供气企业(施工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受理部门并联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全面取消在水电气报装中设立的附加审批要件和手续。(责任人:刘强;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5.分类优化财产登记。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2020年6月底前,实现线上申请、异地可办,并实行24小时在线申请和网上查询。除法定的不动产登记协税种类外,取消其他税种作为不动产转移过户的前置条件。实现不动产登记与银行抵押贷款、公积金贷款、公证等业务联办,与水电气热过户业务协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服务向基层站场、信用优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延伸。对企业和城镇居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可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完善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有关部门出具的等效文件可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依据。对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取得合法有效的销售不动产凭证且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由于建设单位相关手续无法完善而影响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可将办理不动产登记与向建设单位追溯法律责任完善手续并行办理。对执行县级以上政府决定的行政行为实行尽职免责。(责任人:于国安;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省税务局等)


  6.提升纳税服务质量。纳税缴费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一类出口企业和列入省级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库的企业出口退税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全省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业务10个工作日内办结,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注销业务5个工作日内办结。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范围扩大到所有纳税人。(责任人:王书坚;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等)


  7.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对矿产品实施“先验放后检测”。对因企业提前申报进口货物而引起的进口日期修改,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公开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及靠泊、装卸、场内转运、吊箱移位、掏箱、提箱等作业时限标准。进口企业受疫情影响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最长3个月)。对大宗资源型商品、食品、农产品进口企业关税保证保险保费给予不超过30%补贴。2020年6月底前,免收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拓展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方便企业快速办理跨境结算、贸易融资、关税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6月底前全面推开外贸企业出口订单融资封闭账户运行管理试点。(责任人:任爱荣;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口岸办)、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海事局等)


  8.优化高速公路安全管理。2020年6月底前,完成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排查,实现道路安全设施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醒目位置规范设置限速标志,做到易于观察和预判,实时推送高速公路流量、事故、天气等信息数据,相应调整道路限速值。严禁在进出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立交桥匝道进行测速取证。公安机关将有关数据推送到相关导航运营商,公开限速、测速等信息,杜绝隐蔽执法。(责任人:范华平;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


  二、着力打通企业难点堵点痛点


  9.强化企业贷款支持。凡列入无还本续贷名单的企业,银行根据企业申请在其贷款到期前1个月进行调查评审。银行不得因无还本续贷下调企业贷款分类等级。企业融资时以知识产权、应收账款、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股权、动产等作为抵质押物,银行不得拒绝。缩短信贷审批时限,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平均办理环节不超过4个、申请材料不超过10件、办理时间不超过11个工作日。按季监测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对明显高于同类机构同类产品平均利率的银行进行窗口指导,实现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下降,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根据省级应急转贷引导基金运作等情况,及时足额增加引导基金规模,转贷基金每日使用费率降至0.08%以下。从严查处各类违规收费行为,禁止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责任人:刘强;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


  10.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压缩投资者纠纷调解时限,普通调解程序自调解员接受选定或指定后30日内完成,简易调解程序自调解员接受选定或指定后20日内完成。对1万元以下的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可选择小额速调程序,调解员10日内作出调解建议书并送达当事人。优化投资者纠纷调解事项办理流程,实现专业调解组织与省内人民法院的在线诉调对接。建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服务顾问团,加强中小投资者法律援助。(责任人:刘强;责任单位:山东证监局、青岛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司法厅等)


  11.优化劳动力市场服务。全面开放线上失业登记,2020年6月底前接入失业登记全国服务平台。7月底前,省内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全程网办,办理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特殊工时首次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再次审批即时办结。12月底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备案等实现网上“一条龙”服务。自2020年开始,在规模以上企业全面推开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责任人:于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12.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行为。取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项目中的企业性质、所在地等限制性规定和隐性门槛。供应商全流程通过电子化方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形式的履约保证金,对信用良好的供应商免收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限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预付供应商合同款,其中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资金支付时间限定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的招投标项目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对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招投标项目免收进场服务费。依法依规严厉处置串标围标、恶意投诉等行为,对严重失信者,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山东市场。(责任人:王书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三、精准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13.优化政务服务。2020年6月底前,除涉密事项外,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90%。12月底前,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全面推开无差别“一窗受理”。推广应用“爱山东”APP,12月底前实现“掌上办”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发布数据共享任务清单,12月底前实现与企业密切相关的规划、土地、税务、环保、市场监管等政务数据,以及水电气热等公共服务数据的共享共用。全面推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7月底前各级统一发布证明事项清单。(责任人:王书坚;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省司法厅等)


  1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压缩涉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办案时限,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平均压减至20个工作日,行政裁决案件需在60日内办结。开展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发明专利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3个月,实用新型专利压缩至1个月,外观设计专利压缩至1个月。实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快速办理,全面开展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在线办理。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电子化办理,办结取证一次实现,办理时限压减至3个工作日。以“十强”产业为重点,构建新旧动能转换专利库,每年向企业推送1000件高价值专利。(责任人:任爱荣;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版权局、省司法厅等)


  15.提升监管服务效能。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轻微失信企业,每年至多进行一次随机检查;对严重失信企业,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动态调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专项整治等,不得随意实施行政检查。扩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覆盖面,部门联合检查事项提升至20项以上。落实信用修复制度,对申请信用修复且符合规定的企业,审核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信用修复后联合惩戒措施同步取消。(责任人:任爱荣;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


  四、着力打造透明稳定的政策环境


  16.增强政策稳定性和预期性。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文件,须充分听取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需要听证的,按要求召开听证会。调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标准须进行充分论证,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出台新涉企政策时同步明确新老政策衔接办法,为企业留出适应调整期。在媒体同步发布涉企政策,公开惠企政策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清单、办理流程、承办部门、联系方式、起止时间等信息。以县为单位每季度梳理涉企政策,集中推送辖区企业。2020年5月上旬之前,完成涉企税费专项清理整治。加强政策优化集成,5月上旬之前完成已出台涉企政策梳理,去除空洞无物、难以操作条款。5月上旬之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设立应诉平台,收到诉求1个工作日内启动核实程序,3个工作日内答复,15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或服务确认,难度较大或者多部门协调的事项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设立服务企业综合辅导员,帮助企业解决融资、财税、保险、通关等方面的困难。(责任人:省级领导同志;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工商联等)


  17.严禁执法“一刀切”。根据企业环保绩效,实行差异化管控,对民生保障、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以及省重大工程项目,纳入保障类清单,不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对高危和自然灾害风险较重行业,出台限制性政策,事前进行认真论证并充分征求企业意见,根据企业实际分类实施。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重污染天气应急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要求或变相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对企业经营中的非主观轻微违规,凡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及时指导帮助企业纠错改错,实行“首次不罚”“首次轻罚”。(责任人:省级领导同志;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等)


  18.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各级、各部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对企业违约毁约。开展政府机关拖欠企业债务清欠行动,实行领导帮包制,2020年12月底前,拖欠5年以上的债务全部清零,拖欠2年以上的债务清偿80%以上。(责任人:省级领导同志;责任单位:各级、各部门)


  全力推动本意见各项措施落实落地。整合山东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成立山东省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班集中办公。各级、各部门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大任务,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亲自抓。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任务,跟踪调度督办。省委组织部在各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和省直机关绩效考核中,提高优化营商环境考核权重。省纪委监委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范围,对作风漂浮、落实不力的,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在继续实施过程中,相应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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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详解

  2025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将于6月30日截止,您是否了解,购买合规的商业健康保险,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究竟哪些商业健康保险能抵扣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规则是怎样的?申税小微带领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问:我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可以享受什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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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生效日期是2025年11月,选择按年缴纳保险费用1800元,可以全部在2025年汇算清缴时扣除吗?

  可以的。纳税人投保时可以选择按月或者按年缴费,按年缴费的纳税人在扣除限额内实际支出的年度保费可以在当年度一次性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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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如何判断我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三条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

  要确认您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主要关注保单凭证上是否有注明税优识别码。

  “税优识别码”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确定后下发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打印在保单上,是纳税人据以税前扣除的重要凭据。因此,纳税人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支出时,均需提供“税优识别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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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的保单上没有税优识别码,是否可以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的政策?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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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商业健康险的被保险人是我的父亲,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可以的。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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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抵扣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2025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标准申报”,核对个人基本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在“其他扣除项目”中找到“商业健康险”,点击“新增”,填入税优识别码和相关保费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即可。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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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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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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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7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

股权代持全攻略:四大法律禁区、七条风控铁律,一文说清“”借名持股“”的门道

  案例1: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

  年逾半百的老张在贸易行业深耕多年,与好友老李、老刘合伙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贸易公司。老李以劳务入股占股20%,老张出资6万元、老刘出资4万元,两人合计占股80%。

  创业初期公司业绩稳步上升,后老刘无心经营,老张便以8万元收购了老刘持有的40%股权,自此老张实际享有公司100%的股权。但出于个人考量,老张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是与老刘的妹夫李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李某作为名义股东代持这100%股权,老张作为隐名股东在幕后实际操控公司。

  不料李某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巨债,竟擅自将代持的100%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债权人孙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老张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收回股权。

  法院审理认为,老张与李某的代持协议虽有效,但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不知代持内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工商登记,依法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老张不仅失去了辛苦打拼的公司股权,还陷入了无尽的维权困境。

  案例2:名义股东离婚引发的股权纠纷

  王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出资100万元持有公司40%的股权。为了隐藏个人资产,他找多年的好友陈某代持这部分股权,两人签订了《代持协议》并约定收益归王先生所有。

  几年后,陈某与妻子丁某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丁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分割陈某名下这40%的股权。王先生得知后,拿出《代持协议》证明自己才是实际出资人,但丁某坚称该股权是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陈某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虽然王先生与丁某签订的《代持协议》有效,但这并不能抗拒丁某的诉求,丁某有权要求分割,王先生只能向好友陈某追讨损失。

  案例3:证据缺失导致股东资格不被认可

  宋某与王某是多年好友,两人于2023年共同出资500万元受让A公司40%的股权,并委托共同的朋友廖某代持。后廖某擅自将代持股权转让给张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

  得知消息后,宋某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确认自身股东资格。但涉及证据时,两人仅能提供《代持协议》的复印件且签名存疑,转账记录中也未注明款项用途。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王某不能充分证明代持关系及实际出资事实,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4年7月《新公司法》颁布实施,股权代持风险放大,纠纷案件持续增加。据相关机构统计,自2024年7月至2025年年底,全国法院审结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同比大幅增长276%,其中,隐名股东面临极大的败诉或权益受损风险,85%以上的案件最终导致隐名股东“钱股两空”,或者被迫承担了巨额的连带债务。在其中的不少案件中,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明明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结果最终却依旧落得“钱股两空”,原因何在?如何防范?

  一、何为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通俗地说就是"借名持股",即:张三想投资一家公司当股东,但因为某些原因,比如身份敏感、不方便公开、想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等,他让他的一个好朋友李四代替自己出面去工商登记当股东,实际出钱和享受收益的都是张三。

  在这个关系里,实际出资人张三一般被称之为隐名股东,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李四,则被称之为名义股东。如何约束规范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通常情况下,张三会和李四会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利。但是,代持关系本身存在诸多微妙之处,稍不注意即可能导致瑕疵,导致风险敞口的出现。

  二、国家法律对股权代持的规定

  2.1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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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的要求

  隐名股东是不是可以随意转变为真正的、可以出现在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及最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2)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其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

  3)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代持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

  换而言之,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即便隐名股东想变身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也是无法达成的。

  三、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3.1特定类型企业代持无效

  如上所述,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的股权代持明确无效。内在逻辑如下: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无效,原因在于其严重违背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要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清晰、透明,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来作出投资决策。股权代持的存在使实际股权信息被隐藏,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可能引发市场欺诈、内幕交易等严重问题,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

  金融类企业股权代持无效,则是基于金融安全与稳定的考量。在金融行业中,股权代持会使实际投资人脱离监管,可能导致资本不实、关联交易隐匿等状况,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金融企业股权代持,违反规定将面临严厉处罚。

  3.2特殊主体和行业代持无效

  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包括投资公司持有股权。若公务员进行股权代持,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代持协议无效。

  失信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财产和信用状况已受限制。股权代持虽未直接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但若其通过代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代持行为无效。

  除以上之外,部分特殊行业,如军事、安防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业,我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身份有严格的准入限制。若不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股权代持进入这些行业,将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代持行为同样无效。

  3.3存在非法目的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代持无效

  以逃避债务、洗钱、违法犯罪为目的的股权代持无效。这类行为存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代持行为无效。

  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股权代持同样无效。比如通过股权代持投资环境污染项目、危害公共健康的项目等,法律认定该类代持无效,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3.4股权存在问题的代持无效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在实践过程中,如果被代持股权本身存在问题的,代持行为也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如代持已经注销公司的股权、代持未实缴且不可能实缴的"空壳"股权、代持虚构的股权等。

  四、股权代持的风险控制

  股权代持就像"把鸡蛋放在别人的篮子里",风险不小。如何做好股权代持?首先要明确代持股权的性质,如果是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签好、证据留足、各方知情,基本可控;但涉及上市公司、金融公司、公务员代持、非法目的的代持时,千万不能碰,法律不仅不保护,还有可能涉及牢狱之灾。

  针对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到位、做细致,切实保障各方合法利益。

  4.1签订完善的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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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让公司和其他股东"知情"

  为避免后续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时产生障碍,让公司其他股东知情非常重要,建议隐名股东可以让其他股东签署《知情同意书》,确认知道代持事实,并承诺未来配合隐名股东的身份转换、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可能,最好协调公司本身也在代持协议上盖章确认,这能大大降低未来"无法显名"的风险。

  4.3同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建议隐名股东可提前与名义股东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未来达到某个条件时,名义股东将股权转回给实际出资人或其指定的人,这样即使名义股东未来不配合,实际出资人也有直接依据办理工商变更。

  4.4一定要防范名义股东的"身边人"

  在实际案例当中,因名义股东配偶或家人对股权代持不知情(或表现为故意不知情),导致隐名股东权益受损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果名义股东已婚或有直系家人,一定让其配偶或直系家人签署《知情确认书》,确认知晓代持事实,承诺不主张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人财产,防止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配偶/家人主张分割代持股权的要求。

  4.5用"股权质押"锁住名义股东

  为杜绝名义股东肆意处置代持股权,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这样名义股东就无法擅自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4.6一定保留完整的证据链

  在过往的诉讼案件中,因隐名股东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败诉的案例不少。因此,隐名股东一定要做好证据的保管工作,具体如下:

  1)代持协议原件:一定要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2)出资凭证:一定是隐名股东的出资记录,最好为银行转账记录,且要备注"代XX出资"。如果涉及现金出资的,一定要做好纸质凭证记录和备注。

  3)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如验证报告、收款证明等;

  4)名义股东的书面授权、指示记录:一定要原件

  5)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如参加股东会的记录、邮件往来等资料;

  6)分红收取记录:包括转账记录(备注分红)、现金收款书面记录等。

  4.7名义股东的风险防范

  对名义股东而言,代持股权也不是100%安全的,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代持行为发生之前、签署协议时及代持过程中,名义股东要做到:

  1)隐名股东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实际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避免卷入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中,并在协议中明确前述事项的。

  2)协议中明确"按指示行事免责",因遵循实际出资人指令产生的责任由其承担。

  3)要求实际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或设立共管账户,防止其不按时出资导致你被债权人追责。

  4)约定单方解除权,如实际出资人不出资、公司债务风险过大时,名义股东可以在告知隐名股东的前提下,要求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