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会协[2020]63号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05
文号:鲁会协[2020]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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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执业机构认真学习,切实贯彻落实。


  如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协会反馈,联系人:注协办公室亓婷婷,电话:0531-82958988。


  附件: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8月5日


  附件:


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二届代表大会精神,充分发挥协会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行业工作,深化行业改革,激发行业创新活力,持续推进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政策规定和行业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一、制定若干意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制定若干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积极服务国家深化改革开放新形势,主动适应协会脱钩改制新特点,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注协、中评协相关制度规范,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行业管理和社会组织管理的规定要求,持续推进行业发展规划落地落实,针对行业发展中的短板弱项,全面加强和改进行业工作,确保省注协第五届、省评协第二届代表大会提出的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推动行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制定若干意见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加强党的建设为政治引领,保证行业发展的正确方向;二是坚持以诚信建设为主线,引导全行业依法执业,诚信经营,以质量赢得市场,以信誉促进发展;三是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创新发展思路,创新治理机制,创新监管举措,创新业务建设,创新服务品牌;四是坚持以做强做大战略为牵引,拓展服务领域,培育业务能力,提升专业服务水平;五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严格规范执业行为和竞争秩序,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六是坚持以发挥协会职能作用为着力点,准确把握协会职责定位,探索完善协会治理体系,优化协会运行机制,提高服务监管能力。


  二、制定若干意见的重要意义和基本依据


  制定若干意见对于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需要。党的十九大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提出了新任务新目标新要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要为国家转变发展方式、转换增长动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改革发展任务提供服务,就必须扩大行业综合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就必须发挥专业优势、职业优势,为政府决策提供专业建议;就必须对行业工作进行全面规范,打牢行业服务和发展的基础,为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二是解决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需要。从全省情况看,目前行业发展形势稳定、逐步向好,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规模偏小,服务水平偏低,综合竞争能力不强;专业素质参差不齐,高端人才偏少,后备人才不足;执业质量不平衡不稳定,执业能力和质量差异较大,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水平亟待提升;不正当低价竞争问题时有发生,行业竞争秩序需要进一步规范。解决上述问题,要从规范行业工作做起,上下联动,全员参与,多措并举,综合治理。三是适应协会脱钩改制新形势、发挥协会职能作用的需要。省注协、省评协在全国率先进行脱钩改制,经过了一届任期的规范、改革、探索和过渡,在职能、党建、人事、财务等方面圆满完成脱钩改制任务。省注协第五届、省评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新一届协会领导班子,对今后五年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围绕落实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目标任务,制定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前瞻性的行业工作规范,为今后五年行业发展提供工作指引,为协会建设提出实际举措,不仅十分必要,而且特别迫切。各执业机构和全体从业人员要在若干意见指导下,从本单位做起,从现在抓起,对标对表,严格规范,积极作为,大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再作新贡献。


  制定若干意见的基本依据:一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要“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的重要指示精神,《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和山东省关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的政策规定。二是国家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行业管理的法规制度,中注协、中评协关于行业工作的业务规范、执业准则、监管规定等。三是国家和山东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监督的文件规定。四是省注协、省评协关于业务工作和行业监管的制度规范。


  三、持续深化行业党建工作


  (一)坚持把行业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统领指导行业工作,着力提高全行业政治站位,加强政治思想建设,教育引导全体从业人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对行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落实上级党委关于行业党建的部署要求,确保行业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健全完善行业党建工作体制。贯彻落实中办《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领导,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党委指导,市行业党委主管负责,基层党组织具体实施,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的行业党建工作体制。坚持“按行业建、按属地管、按条指导”的要求,健全“条块结合,充分发挥行业党组织作用”的党建工作机制,形成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合力。不断完善党建工作机制和工作载体,深化行业党建与业务的互融互促,发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持续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事务所、评估机构建立党组织;不具备条件的采取业务相关、属地相近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创新党员教育模式,利用协会和各执业机构网络平台落实“三会一课”制度,设立QQ群、微博和微信公众号,拓展党课教育阵地。结合单位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党建活动,强化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做好新党员发展工作,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新党员名额,加强教育培养,增强基层党组织活力。持续开展“重走长征路+”等党建系列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者培训力度。协会和执业机构要大力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搞好经费保障,不断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四)创新行业党建工作模式。加强省市行业党委与事务所、评估机构党建工作协调和互动,建立事务所、评估机构党建工作评价体系,制定评分标准,对行业党建工作进行量化,纳入事务所、评估机构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定期开展评选表彰先进党支部、先进团支部和评选表彰优秀党员、优秀团员活动,组织开展党建团建工作经验交流,增强党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号召力。


  (五)探索行业统战工作新途径。全面贯彻上级关于新时代行业统战工作部署要求,建立完善行业统战工作运行机制,大力选拔推荐行业代表人士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行业声音,为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坚持“以党建带团建、以党建带群建”,加强群团组织建设,广泛开展团建活动、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发挥群团组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全面规范协会治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一)健全完善协会治理体系。坚持党的领导、法律授权、政府监督、民主管理“四位一体”的协会治理结构。按照上级关于社会组织管理规定和协会章程,构建协会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治理体系,坚持重大事项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决策主体、以常设机构(秘书处)为执行主体的协会运行机制,全面提升协会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能力水平。


  (二)规范协会决策程序。凡是协会和行业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必须按照由法定职责机构或人员提出动议,由秘书处提报具体议案,必要时经过会长会议、专业(专门)委员会讨论、常务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审议通过的程序进行决策。建立协会例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听取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审议决定重大事项;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及专业(专门)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凡是涉及协会章程修改、负责人变更等重大事项,需经行业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监督。


  (三)发挥专业(专门)委员会作用。进一步完善协会各专业(专门)委员会的职能职责和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各专业(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凡是涉及行业发展规划、业务建设、人才培养、执业监管、财务管理、会员维权等重要事项,要提交专业(专门)委员会讨论审议把关,发挥其专业优势与职责作用。


  (四)试行常务理事述职制度。充分发挥常务理事在行业建设中的引导示范和帮带幅射作用,试行常务理事每两年向协会上报一次文字述职报告;协会届内组织一至两次常务理事述职活动,交流经验,听取意见,带动和促进行业工作。


  (五)建立完善行业信息发布制度。建立行业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对行业年检、会员管理、业务报告报备、执业检查、奖惩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不定期向全行业发布,督促各执业机构工作的开展。建立行业发展报告制度,对行业发展形势、发展战略、建设成果、重要信息等综合分析,撰写报告,指引行业发展。建立行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报告制度,对行业完成审计评估任务、开展公益活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作出分析报告,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传导行业正能量,展示行业新形象,扩大行业社会影响力。


  五、全面规范秘书处重点工作和自身建设


  (一)建立协会接受省财政厅行业管理的工作对接制度。根据行业管理规定,经主动与省财政厅有关处室沟通,2019年11月,协会上报了《关于接受山东省财政厅行业管理全面做好对接配合工作的报告》(鲁会协〔2019〕101号),对协会接受省财政厅行业管理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提出了对接协助配合制度及意见,协会秘书处要加强联系沟通,积极主动搞好工作对接,确保行业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持续推进行业发展规划的衔接和落实。对贯彻落实《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鲁会协〔2016〕49号)情况进行全面评估,针对尚未落实的目标任务,根据行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调研论证基础上制定十四五行业发展规划,切实抓好两个发展规划的衔接和落实,持续推进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


  (三)修订完善会员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依据上级关于会员注册、登记的规定,根据行业需要和会员诉求,针对实践中遇到的矛盾问题,按照依法合规、流程优化、管理规范、方便会员的原则,努力做到维护公平与化解矛盾的统一,对会员注册和登记管理办法、转所和强制转所管理办法、非执业会员管理和入会办法、执业机构合伙人(股东)登记办法等制度规定进行修订完善,促进会员注册、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强化服务理念,转变服务方式,公开办事流程,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试行“零见面”服务模式,落实“一次办好”要求,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质量。


  (四)加强会员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会员年检工作质量,加大对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执业资格的审查力度,保证会员执业的合法性、真实性。加强对非执业会员的管理,建立山东省非执业会员综合信息库。探索建立执业机构退出机制,对个别已经不具备办所条件或连续两年零收入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时进行行业清理,同时提交省财政厅作出行政处理。


  (五)继续完善“分级、分类、分模块和多形式、分层次、全覆盖”的继续教育培训模式。改进继续教育培训模式,坚持“两个相结合”:即网络培训坚持远程网络视频培训与组织现场面授相结合,面授教育坚持协会办班与执业机构自主办班相结合。建立完善分类培训机制,制定行业分类培训指导意见,逐步实施分级分类培训。完善自主培训机制,制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自主培训管理办法,采取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的方式,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执业机构进行自主培训。加强新业务培训力度,探索专业认证制度。


  (六)建立完善行业高端人才培训机制。制定行业高端人才培养规划,加大经费投入,继续举办行业高端人才培训班。拓展市场化培训渠道,鼓励高端人才参加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国内外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高端培训,为行业发展培养高端人才。争取政府部门政策扶持和工作支持,将更多行业高端人才、业务骨干纳入省级、国家级高端人才专家库。


  (七)推进扶持大型事务所、评估机构做强做大。实施行业做强做大战略,完善支持事务所、评估机构做强做大政策制度,推动大型事务所、评估机构向规模化、多元化、品牌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提升大型事务所、评估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服务能力。鼓励大型事务所、评估机构与省外、境外专业服务机构联合合作,与其他专业服务机构采取兼并整合等模式进行强强联合。着力培育执业网络、服务能力、收入规模和市场影响具有国内一流水准的大型事务所、评估机构,提高对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重要行业领域的专业服务水平。支持有能力的事务所、评估机构开拓省外、国外市场,带动行业转型升级。


  (八)支持鼓励中小事务所、评估机构做精做专。加强沟通协调,鼓励有条件的事务所、评估机构进行联合重组。加强与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联系,提供吸收合并、集团发展的政策支持。引导推动中小事务所、评估机构创新发展模式、服务方式和技术手段,挖掘市场需求,做精做专服务领域。引领中小事务所、评估机构找准市场定位,发挥自身优势,提供特色化、精细化优质服务。支持鼓励中小事务所、评估机构与工程造价、税务鉴证等专业机构进行联合合作,做大做强核心业务。


  (九)引导事务所、评估机构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引导事务所、评估机构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和风险防控机制,规范薪酬分配体系。加强合伙人、股东队伍建设,加强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制度建设,提升合伙人和股东队伍的综合素质。构建完善事务所、评估机构发展的人事、业务、技术、财务、信息等一体化管理体系,加强总分所一体化管理。


  (十)对事务所、评估机构实行分类管理。自2021年起,修订完善并正式实施《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山东省资产评估机构分类管理办法》,对事务所、评估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和综合评定,定期向社会发布综合评价结果,引导督促执业机构做强做大,发挥综合评价的引导作用。


  (十一)加强行业信息化建设。一是继续推动大型事务所、评估机构信息化在业务、管理、服务领域的全面普及,大力提升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积极引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自主开发的信息化系统和大数据平台,推动强强联合和共享。二是对审计、评估软件进行规范,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筛选一至两款审计评估软件,供全行业选择使用,提升业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三是争取列入上级信息化建设试点省份,加强与鼎信诺、万德、同花顺等知名软件公司的协作,采用三方协作的方式,开发适合中小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使用的业务操作系统。四是协会根据行业业务需要,适时举办审计和评估软件使用培训班。五是探索试点审计、评估业务档案统一、社会化管理。


  (十二)规范行业财务管理工作。针对执业机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通过开展年度财务报表评比、组织财务人员培训、进行财务管理专项检查等方式,指导帮助执业机构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财务岗位责任制,规范财务核算,提升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建立行业财务分析和报告制度,提高全行业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十三)开展行业评先表彰活动。每三年开展先进会计师事务所、优秀注册会计师,先进资产评估机构、优秀资产评估师评选活动;适时开展“县域会计师事务所十佳”、“县域资产评估机构十佳”、品牌事务所、品牌评估机构和特色业务事务所、特色业务评估机构等形式的评先活动,表彰先进,树立标杆,发挥示范作用。


  (十四)大力开展行业理论研究工作。鼓励行业理论创新和专业创新,围绕服务转型升级、基础理论研究、执业技能提升、执业操作实务等行业发展重点问题,每年遴选课题,通过自主申报或定向委托等形式,由执业机构、从业人员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组织专业团队开展定向研究工作,同时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力度,推动课题研究成果向行业执业能力、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行业专业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十五)加大行业宣传力度。加强与省内相关行业的合作、与兄弟省市协会的交流,做到沟通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协会网站建设,办好微信公众号,丰富宣传栏目,强化宣传功能。继续办好《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杂志,编辑协会工作简报,发挥纸质媒体的宣传作用。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协调合作,深度宣传行业服务内容、服务能力和服务价值,宣传行业工作动态和建设成果,推介行业先进典型,展示行业良好形象。


  (十六)修订完善秘书处规章制度。按照新修订的协会章程和社会组织管理规定,对协会人事制度、财务制度、薪酬制度、管理制度等进行全面修订完善,并认真贯彻执行,用制度规范秘书处工作运行。


  (十七)探索完善秘书处奖惩机制。规范秘书处工作秩序,贯彻奖勤罚懒原则,建立考勤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将秘书处工作人员绩效考评情况提交协会绩效考评委员会进行审核,严格按照审核意见执行,营造赏罚分明、积极向上的风气和氛围。


  六、全面规范行业执业行为和自律监管


  (一)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监管制度。参照新修订的《证券法》,依据《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和中注协、中评协相关规定,落实山东省有关要求,对现行执业质量检查、业务报告防伪报备、行业自律惩戒、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执业机构分类管理、行业诚信档案管理等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并认真贯彻执行,提升行业自律监管综合效能。


  (二)提升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水平。落实中注协、中评协和省财政厅相关部署要求,严密组织年度检查,严格检查程序,严肃检查纪律,查纠存在问题,加大惩戒力度。结合防伪报备、投诉举报线索等,突出检查重点。改进检查程序,加强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充分发挥行业检查的帮扶作用。


  (三)巩固深化防伪报备系统的监管作用。充分利用防伪报备系统,加强对行业业务报告的实时监控。定期分析防伪报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及时警示,要求有关执业机构限期整改;针对防伪报备系统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年度监管重点和修订行业检查、专项检查计划,增强行业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四)适时开展专项治理。对行业中存在的超低价中标、低于成本价收费、出卖公章、非法设立分支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和惩戒力度。自2020年开始,集中2至3年时间,对“不报备、无底稿、低收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加大对投诉举报问题查处力度,做到及时受理、及时调查、及时处理、及时通报。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化解行业内部矛盾,维护行业稳定和行业形象。


  (五)规范行业执业收费行为。学习借鉴先进省市经验,结合我省行业实际,组织专家进行行业成本测算,适时推出各地区、各类业务成本核算体系,规范执业行为,督促合理报价,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结合防伪报备管理系统数据分析,根据投诉举报、招标投标等渠道反馈信息,对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探索引导区域自律工作。总结近几年部分地市区域自律工作的经验教训,对区域自律的组织形式、权限职责、工作任务、运行机制进行明确规范,制定区域自律工作指导意见,搞好顶层设计。引导区域自律组织在会员继续教育、提高执业质量、交流管理经验、开展帮扶活动等方面积极探索、主动作为,拓展区域自律功能,实现协会监管与区域自律有机结合,提高行业自律监管水平。


  (七)加强证券类审计、评估等高端业务领域自律工作。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和相关法规准则,引导督促相关执业机构增强法律意识,强化规则观念,坚持客观公正,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优质服务。贯彻落实财政部和中注协、中评协相关要求,积极配合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山东省财政厅,重点加强对证券类相关业务的监管工作。切实提升相关执业机构的一体化管理水平,对其分支机构的人事、财务、执业标准、技术标准、质量控制、信息管理等必须进行统一规范、统一管理,真正做到实质性一体化。


  (八)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和行业文化建设。开展“底线教育”,坚持法律底线、执业底线、职业道德底线,将底线思维融入法人治理、内部管理和执业行为中。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对不诚信行为,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氛围。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将行业核心价值观、诚信文化和职业精神教育纳入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强化从业人员诚信立身、诚信执业、诚信经营的理念。加强合伙文化建设,围绕“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的理念,以合伙文化为核心,构建执业机构团队文化、和谐文化、关爱文化。开展行业文化理论探讨,研究行业文化核心价值和时代内涵,提炼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职业精神,用职业精神凝聚共识,教育会员,引领发展。


  (九)探索建立行业法律服务和维权机制。协会和执业机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为制定和发布行业法规、惩戒会员、涉法问题、查办案件、对外协调等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协会依法有序做好会员维权服务工作,采取为会员开展法律培训,提供法律支持,根据会员单位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案件或者办理其他非诉专项法律事务等方式,为会员解决各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和技术支持,发挥法律顾问的职业优势、专业优势,切实维护行业和会员权益。


  七、探索搭建行业协作机制和交流平台


  (一)搭建行业业务交流和互动平台。根据市场变化和执业机构需求,协会每年选择一至两个带有普遍性的审计、评估业务课题,举办研讨会,交流业务经验。每年选择一至两个做精做专、新业务拓展比较突出的执业机构,召开现场会进行示范。建立行业内部互动机制,利用年会例会、年度总结、工作调研等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征求执业机构和会员意见建议,倾听行业声音,集中行业智慧,改进协会工作。


  (二)搭建行业人才供需平台。协会牵头与相关高校及有关科研院所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包括实习基地在内的全方位人才供需平台,建立产学研联盟,继续办好协会网站“人才招聘”专栏,做好行业人才储备培养和交流工作,为行业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三)探索建立行业工作协作机制。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联系,建立沟通联系常态化机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反映行业呼声等方式,不断完善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优化执业环境。加强与省律师协会、省税务师协会、省造价协会、省房产估价协会、省土地估价协会等兄弟协会的业务联系,带动执业机构向多元化发展。加强与已脱钩改制的兄弟省市协会的联系,举办专题论坛、业务交流等活动,相互学习、共同发展。


  (四)探索建立联合培训机制。协会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的协调沟通,对供给侧改革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PPP”项目、“新三板”项目、财政资金绩效、经济责任、司法鉴定、破产业务等审计评估服务进行联合培训,了解政策规定,学习相关业务,提高执业能力。


  (五)建立行业重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成立行业重大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建立由协会领导、行业专家、律师等参加的联合办事机构,及时妥善处理涉及业务质量、行业监管、法律诉讼等行业突发事件。尤其是对媒体曝光的行业质量问题,做到及时跟进、及时调查、及时处置、及时回应。


  (六)搭建行业文化活动平台。依托协会、执业机构等平台,通过报刊、网站、宣传栏等途径,展示宣传行业发展理念、建设成果、专业精神、品牌建设、行业文化等。2020年年底前,全省综合排名前百家的执业机构应建立文化宣传栏,有条件的建立文体活动室、图书室、多媒体系统等,丰富行业文化建设阵地。适时召开行业文化建设推进会,总结交流经验。定期组织开展行业文体活动,营造行业文化氛围。


  (七)探索完善行业协同监管机制。密切同财政、证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共同构建山东省行业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探索签订行业监管协作备忘录,通过座谈会、联席会或联合监督检查等形式,固定协作关系,固化沟通渠道,加强对执业机构的监管。


  八、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保障措施


  若干意见提出了全面加强和改进行业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实施举措,是今后五年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的总体工作部署要求,协会各组织、秘书处各职能部门、各执业机构、全体从业人员,要对号入座,各负其责,狠抓落实。


  (一)协会发挥主导作用。建立若干意见实施过程跟踪、信息反馈和定期评估制度,协会对全行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控和指导,及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矛盾问题,确保若干意见落到实处。


  (二)秘书处履行督导责任。秘书处要对若干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实际举措进行分解细化,区分任务、明确责任人、制定推进计划、提出完成时限,加大督导力度。由秘书处牵头落实的工作事项,要周密筹划,严密组织,抓出成效。


  (三)全行业积极参与。落实若干意见是全行业的共同责任。各事务所、评估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全体从业人员要积极参与,担当作为,主动落实。


  (四)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协会每年年底对落实若干意见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讲评通报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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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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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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