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会协[2020]63号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05
文号:鲁会协[2020]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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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执业机构认真学习,切实贯彻落实。


  如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协会反馈,联系人:注协办公室亓婷婷,电话:0531-82958988。


  附件: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8月5日


  附件:


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二届代表大会精神,充分发挥协会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行业工作,深化行业改革,激发行业创新活力,持续推进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政策规定和行业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一、制定若干意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制定若干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积极服务国家深化改革开放新形势,主动适应协会脱钩改制新特点,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注协、中评协相关制度规范,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行业管理和社会组织管理的规定要求,持续推进行业发展规划落地落实,针对行业发展中的短板弱项,全面加强和改进行业工作,确保省注协第五届、省评协第二届代表大会提出的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推动行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制定若干意见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加强党的建设为政治引领,保证行业发展的正确方向;二是坚持以诚信建设为主线,引导全行业依法执业,诚信经营,以质量赢得市场,以信誉促进发展;三是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创新发展思路,创新治理机制,创新监管举措,创新业务建设,创新服务品牌;四是坚持以做强做大战略为牵引,拓展服务领域,培育业务能力,提升专业服务水平;五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严格规范执业行为和竞争秩序,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六是坚持以发挥协会职能作用为着力点,准确把握协会职责定位,探索完善协会治理体系,优化协会运行机制,提高服务监管能力。


  二、制定若干意见的重要意义和基本依据


  制定若干意见对于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需要。党的十九大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提出了新任务新目标新要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要为国家转变发展方式、转换增长动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改革发展任务提供服务,就必须扩大行业综合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就必须发挥专业优势、职业优势,为政府决策提供专业建议;就必须对行业工作进行全面规范,打牢行业服务和发展的基础,为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二是解决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需要。从全省情况看,目前行业发展形势稳定、逐步向好,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规模偏小,服务水平偏低,综合竞争能力不强;专业素质参差不齐,高端人才偏少,后备人才不足;执业质量不平衡不稳定,执业能力和质量差异较大,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水平亟待提升;不正当低价竞争问题时有发生,行业竞争秩序需要进一步规范。解决上述问题,要从规范行业工作做起,上下联动,全员参与,多措并举,综合治理。三是适应协会脱钩改制新形势、发挥协会职能作用的需要。省注协、省评协在全国率先进行脱钩改制,经过了一届任期的规范、改革、探索和过渡,在职能、党建、人事、财务等方面圆满完成脱钩改制任务。省注协第五届、省评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新一届协会领导班子,对今后五年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围绕落实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目标任务,制定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前瞻性的行业工作规范,为今后五年行业发展提供工作指引,为协会建设提出实际举措,不仅十分必要,而且特别迫切。各执业机构和全体从业人员要在若干意见指导下,从本单位做起,从现在抓起,对标对表,严格规范,积极作为,大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再作新贡献。


  制定若干意见的基本依据:一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要“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的重要指示精神,《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和山东省关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的政策规定。二是国家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行业管理的法规制度,中注协、中评协关于行业工作的业务规范、执业准则、监管规定等。三是国家和山东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监督的文件规定。四是省注协、省评协关于业务工作和行业监管的制度规范。


  三、持续深化行业党建工作


  (一)坚持把行业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统领指导行业工作,着力提高全行业政治站位,加强政治思想建设,教育引导全体从业人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对行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落实上级党委关于行业党建的部署要求,确保行业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健全完善行业党建工作体制。贯彻落实中办《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领导,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党委指导,市行业党委主管负责,基层党组织具体实施,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的行业党建工作体制。坚持“按行业建、按属地管、按条指导”的要求,健全“条块结合,充分发挥行业党组织作用”的党建工作机制,形成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合力。不断完善党建工作机制和工作载体,深化行业党建与业务的互融互促,发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持续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事务所、评估机构建立党组织;不具备条件的采取业务相关、属地相近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创新党员教育模式,利用协会和各执业机构网络平台落实“三会一课”制度,设立QQ群、微博和微信公众号,拓展党课教育阵地。结合单位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党建活动,强化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做好新党员发展工作,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新党员名额,加强教育培养,增强基层党组织活力。持续开展“重走长征路+”等党建系列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者培训力度。协会和执业机构要大力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搞好经费保障,不断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四)创新行业党建工作模式。加强省市行业党委与事务所、评估机构党建工作协调和互动,建立事务所、评估机构党建工作评价体系,制定评分标准,对行业党建工作进行量化,纳入事务所、评估机构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定期开展评选表彰先进党支部、先进团支部和评选表彰优秀党员、优秀团员活动,组织开展党建团建工作经验交流,增强党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号召力。


  (五)探索行业统战工作新途径。全面贯彻上级关于新时代行业统战工作部署要求,建立完善行业统战工作运行机制,大力选拔推荐行业代表人士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行业声音,为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坚持“以党建带团建、以党建带群建”,加强群团组织建设,广泛开展团建活动、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发挥群团组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全面规范协会治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一)健全完善协会治理体系。坚持党的领导、法律授权、政府监督、民主管理“四位一体”的协会治理结构。按照上级关于社会组织管理规定和协会章程,构建协会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治理体系,坚持重大事项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决策主体、以常设机构(秘书处)为执行主体的协会运行机制,全面提升协会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能力水平。


  (二)规范协会决策程序。凡是协会和行业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必须按照由法定职责机构或人员提出动议,由秘书处提报具体议案,必要时经过会长会议、专业(专门)委员会讨论、常务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审议通过的程序进行决策。建立协会例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听取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审议决定重大事项;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及专业(专门)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凡是涉及协会章程修改、负责人变更等重大事项,需经行业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监督。


  (三)发挥专业(专门)委员会作用。进一步完善协会各专业(专门)委员会的职能职责和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各专业(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凡是涉及行业发展规划、业务建设、人才培养、执业监管、财务管理、会员维权等重要事项,要提交专业(专门)委员会讨论审议把关,发挥其专业优势与职责作用。


  (四)试行常务理事述职制度。充分发挥常务理事在行业建设中的引导示范和帮带幅射作用,试行常务理事每两年向协会上报一次文字述职报告;协会届内组织一至两次常务理事述职活动,交流经验,听取意见,带动和促进行业工作。


  (五)建立完善行业信息发布制度。建立行业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对行业年检、会员管理、业务报告报备、执业检查、奖惩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不定期向全行业发布,督促各执业机构工作的开展。建立行业发展报告制度,对行业发展形势、发展战略、建设成果、重要信息等综合分析,撰写报告,指引行业发展。建立行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报告制度,对行业完成审计评估任务、开展公益活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作出分析报告,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传导行业正能量,展示行业新形象,扩大行业社会影响力。


  五、全面规范秘书处重点工作和自身建设


  (一)建立协会接受省财政厅行业管理的工作对接制度。根据行业管理规定,经主动与省财政厅有关处室沟通,2019年11月,协会上报了《关于接受山东省财政厅行业管理全面做好对接配合工作的报告》(鲁会协〔2019〕101号),对协会接受省财政厅行业管理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提出了对接协助配合制度及意见,协会秘书处要加强联系沟通,积极主动搞好工作对接,确保行业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持续推进行业发展规划的衔接和落实。对贯彻落实《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鲁会协〔2016〕49号)情况进行全面评估,针对尚未落实的目标任务,根据行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调研论证基础上制定十四五行业发展规划,切实抓好两个发展规划的衔接和落实,持续推进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


  (三)修订完善会员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依据上级关于会员注册、登记的规定,根据行业需要和会员诉求,针对实践中遇到的矛盾问题,按照依法合规、流程优化、管理规范、方便会员的原则,努力做到维护公平与化解矛盾的统一,对会员注册和登记管理办法、转所和强制转所管理办法、非执业会员管理和入会办法、执业机构合伙人(股东)登记办法等制度规定进行修订完善,促进会员注册、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强化服务理念,转变服务方式,公开办事流程,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试行“零见面”服务模式,落实“一次办好”要求,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质量。


  (四)加强会员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会员年检工作质量,加大对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执业资格的审查力度,保证会员执业的合法性、真实性。加强对非执业会员的管理,建立山东省非执业会员综合信息库。探索建立执业机构退出机制,对个别已经不具备办所条件或连续两年零收入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时进行行业清理,同时提交省财政厅作出行政处理。


  (五)继续完善“分级、分类、分模块和多形式、分层次、全覆盖”的继续教育培训模式。改进继续教育培训模式,坚持“两个相结合”:即网络培训坚持远程网络视频培训与组织现场面授相结合,面授教育坚持协会办班与执业机构自主办班相结合。建立完善分类培训机制,制定行业分类培训指导意见,逐步实施分级分类培训。完善自主培训机制,制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自主培训管理办法,采取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的方式,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执业机构进行自主培训。加强新业务培训力度,探索专业认证制度。


  (六)建立完善行业高端人才培训机制。制定行业高端人才培养规划,加大经费投入,继续举办行业高端人才培训班。拓展市场化培训渠道,鼓励高端人才参加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国内外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高端培训,为行业发展培养高端人才。争取政府部门政策扶持和工作支持,将更多行业高端人才、业务骨干纳入省级、国家级高端人才专家库。


  (七)推进扶持大型事务所、评估机构做强做大。实施行业做强做大战略,完善支持事务所、评估机构做强做大政策制度,推动大型事务所、评估机构向规模化、多元化、品牌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提升大型事务所、评估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服务能力。鼓励大型事务所、评估机构与省外、境外专业服务机构联合合作,与其他专业服务机构采取兼并整合等模式进行强强联合。着力培育执业网络、服务能力、收入规模和市场影响具有国内一流水准的大型事务所、评估机构,提高对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重要行业领域的专业服务水平。支持有能力的事务所、评估机构开拓省外、国外市场,带动行业转型升级。


  (八)支持鼓励中小事务所、评估机构做精做专。加强沟通协调,鼓励有条件的事务所、评估机构进行联合重组。加强与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联系,提供吸收合并、集团发展的政策支持。引导推动中小事务所、评估机构创新发展模式、服务方式和技术手段,挖掘市场需求,做精做专服务领域。引领中小事务所、评估机构找准市场定位,发挥自身优势,提供特色化、精细化优质服务。支持鼓励中小事务所、评估机构与工程造价、税务鉴证等专业机构进行联合合作,做大做强核心业务。


  (九)引导事务所、评估机构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引导事务所、评估机构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和风险防控机制,规范薪酬分配体系。加强合伙人、股东队伍建设,加强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制度建设,提升合伙人和股东队伍的综合素质。构建完善事务所、评估机构发展的人事、业务、技术、财务、信息等一体化管理体系,加强总分所一体化管理。


  (十)对事务所、评估机构实行分类管理。自2021年起,修订完善并正式实施《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山东省资产评估机构分类管理办法》,对事务所、评估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和综合评定,定期向社会发布综合评价结果,引导督促执业机构做强做大,发挥综合评价的引导作用。


  (十一)加强行业信息化建设。一是继续推动大型事务所、评估机构信息化在业务、管理、服务领域的全面普及,大力提升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积极引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自主开发的信息化系统和大数据平台,推动强强联合和共享。二是对审计、评估软件进行规范,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筛选一至两款审计评估软件,供全行业选择使用,提升业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三是争取列入上级信息化建设试点省份,加强与鼎信诺、万德、同花顺等知名软件公司的协作,采用三方协作的方式,开发适合中小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使用的业务操作系统。四是协会根据行业业务需要,适时举办审计和评估软件使用培训班。五是探索试点审计、评估业务档案统一、社会化管理。


  (十二)规范行业财务管理工作。针对执业机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通过开展年度财务报表评比、组织财务人员培训、进行财务管理专项检查等方式,指导帮助执业机构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财务岗位责任制,规范财务核算,提升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建立行业财务分析和报告制度,提高全行业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十三)开展行业评先表彰活动。每三年开展先进会计师事务所、优秀注册会计师,先进资产评估机构、优秀资产评估师评选活动;适时开展“县域会计师事务所十佳”、“县域资产评估机构十佳”、品牌事务所、品牌评估机构和特色业务事务所、特色业务评估机构等形式的评先活动,表彰先进,树立标杆,发挥示范作用。


  (十四)大力开展行业理论研究工作。鼓励行业理论创新和专业创新,围绕服务转型升级、基础理论研究、执业技能提升、执业操作实务等行业发展重点问题,每年遴选课题,通过自主申报或定向委托等形式,由执业机构、从业人员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组织专业团队开展定向研究工作,同时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力度,推动课题研究成果向行业执业能力、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行业专业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十五)加大行业宣传力度。加强与省内相关行业的合作、与兄弟省市协会的交流,做到沟通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协会网站建设,办好微信公众号,丰富宣传栏目,强化宣传功能。继续办好《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杂志,编辑协会工作简报,发挥纸质媒体的宣传作用。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协调合作,深度宣传行业服务内容、服务能力和服务价值,宣传行业工作动态和建设成果,推介行业先进典型,展示行业良好形象。


  (十六)修订完善秘书处规章制度。按照新修订的协会章程和社会组织管理规定,对协会人事制度、财务制度、薪酬制度、管理制度等进行全面修订完善,并认真贯彻执行,用制度规范秘书处工作运行。


  (十七)探索完善秘书处奖惩机制。规范秘书处工作秩序,贯彻奖勤罚懒原则,建立考勤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将秘书处工作人员绩效考评情况提交协会绩效考评委员会进行审核,严格按照审核意见执行,营造赏罚分明、积极向上的风气和氛围。


  六、全面规范行业执业行为和自律监管


  (一)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监管制度。参照新修订的《证券法》,依据《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和中注协、中评协相关规定,落实山东省有关要求,对现行执业质量检查、业务报告防伪报备、行业自律惩戒、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执业机构分类管理、行业诚信档案管理等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并认真贯彻执行,提升行业自律监管综合效能。


  (二)提升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水平。落实中注协、中评协和省财政厅相关部署要求,严密组织年度检查,严格检查程序,严肃检查纪律,查纠存在问题,加大惩戒力度。结合防伪报备、投诉举报线索等,突出检查重点。改进检查程序,加强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充分发挥行业检查的帮扶作用。


  (三)巩固深化防伪报备系统的监管作用。充分利用防伪报备系统,加强对行业业务报告的实时监控。定期分析防伪报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及时警示,要求有关执业机构限期整改;针对防伪报备系统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年度监管重点和修订行业检查、专项检查计划,增强行业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四)适时开展专项治理。对行业中存在的超低价中标、低于成本价收费、出卖公章、非法设立分支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和惩戒力度。自2020年开始,集中2至3年时间,对“不报备、无底稿、低收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加大对投诉举报问题查处力度,做到及时受理、及时调查、及时处理、及时通报。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化解行业内部矛盾,维护行业稳定和行业形象。


  (五)规范行业执业收费行为。学习借鉴先进省市经验,结合我省行业实际,组织专家进行行业成本测算,适时推出各地区、各类业务成本核算体系,规范执业行为,督促合理报价,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结合防伪报备管理系统数据分析,根据投诉举报、招标投标等渠道反馈信息,对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探索引导区域自律工作。总结近几年部分地市区域自律工作的经验教训,对区域自律的组织形式、权限职责、工作任务、运行机制进行明确规范,制定区域自律工作指导意见,搞好顶层设计。引导区域自律组织在会员继续教育、提高执业质量、交流管理经验、开展帮扶活动等方面积极探索、主动作为,拓展区域自律功能,实现协会监管与区域自律有机结合,提高行业自律监管水平。


  (七)加强证券类审计、评估等高端业务领域自律工作。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和相关法规准则,引导督促相关执业机构增强法律意识,强化规则观念,坚持客观公正,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优质服务。贯彻落实财政部和中注协、中评协相关要求,积极配合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山东省财政厅,重点加强对证券类相关业务的监管工作。切实提升相关执业机构的一体化管理水平,对其分支机构的人事、财务、执业标准、技术标准、质量控制、信息管理等必须进行统一规范、统一管理,真正做到实质性一体化。


  (八)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和行业文化建设。开展“底线教育”,坚持法律底线、执业底线、职业道德底线,将底线思维融入法人治理、内部管理和执业行为中。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对不诚信行为,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氛围。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将行业核心价值观、诚信文化和职业精神教育纳入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强化从业人员诚信立身、诚信执业、诚信经营的理念。加强合伙文化建设,围绕“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的理念,以合伙文化为核心,构建执业机构团队文化、和谐文化、关爱文化。开展行业文化理论探讨,研究行业文化核心价值和时代内涵,提炼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职业精神,用职业精神凝聚共识,教育会员,引领发展。


  (九)探索建立行业法律服务和维权机制。协会和执业机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为制定和发布行业法规、惩戒会员、涉法问题、查办案件、对外协调等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协会依法有序做好会员维权服务工作,采取为会员开展法律培训,提供法律支持,根据会员单位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案件或者办理其他非诉专项法律事务等方式,为会员解决各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和技术支持,发挥法律顾问的职业优势、专业优势,切实维护行业和会员权益。


  七、探索搭建行业协作机制和交流平台


  (一)搭建行业业务交流和互动平台。根据市场变化和执业机构需求,协会每年选择一至两个带有普遍性的审计、评估业务课题,举办研讨会,交流业务经验。每年选择一至两个做精做专、新业务拓展比较突出的执业机构,召开现场会进行示范。建立行业内部互动机制,利用年会例会、年度总结、工作调研等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征求执业机构和会员意见建议,倾听行业声音,集中行业智慧,改进协会工作。


  (二)搭建行业人才供需平台。协会牵头与相关高校及有关科研院所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包括实习基地在内的全方位人才供需平台,建立产学研联盟,继续办好协会网站“人才招聘”专栏,做好行业人才储备培养和交流工作,为行业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三)探索建立行业工作协作机制。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联系,建立沟通联系常态化机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反映行业呼声等方式,不断完善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优化执业环境。加强与省律师协会、省税务师协会、省造价协会、省房产估价协会、省土地估价协会等兄弟协会的业务联系,带动执业机构向多元化发展。加强与已脱钩改制的兄弟省市协会的联系,举办专题论坛、业务交流等活动,相互学习、共同发展。


  (四)探索建立联合培训机制。协会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的协调沟通,对供给侧改革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PPP”项目、“新三板”项目、财政资金绩效、经济责任、司法鉴定、破产业务等审计评估服务进行联合培训,了解政策规定,学习相关业务,提高执业能力。


  (五)建立行业重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成立行业重大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建立由协会领导、行业专家、律师等参加的联合办事机构,及时妥善处理涉及业务质量、行业监管、法律诉讼等行业突发事件。尤其是对媒体曝光的行业质量问题,做到及时跟进、及时调查、及时处置、及时回应。


  (六)搭建行业文化活动平台。依托协会、执业机构等平台,通过报刊、网站、宣传栏等途径,展示宣传行业发展理念、建设成果、专业精神、品牌建设、行业文化等。2020年年底前,全省综合排名前百家的执业机构应建立文化宣传栏,有条件的建立文体活动室、图书室、多媒体系统等,丰富行业文化建设阵地。适时召开行业文化建设推进会,总结交流经验。定期组织开展行业文体活动,营造行业文化氛围。


  (七)探索完善行业协同监管机制。密切同财政、证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共同构建山东省行业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探索签订行业监管协作备忘录,通过座谈会、联席会或联合监督检查等形式,固定协作关系,固化沟通渠道,加强对执业机构的监管。


  八、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保障措施


  若干意见提出了全面加强和改进行业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实施举措,是今后五年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的总体工作部署要求,协会各组织、秘书处各职能部门、各执业机构、全体从业人员,要对号入座,各负其责,狠抓落实。


  (一)协会发挥主导作用。建立若干意见实施过程跟踪、信息反馈和定期评估制度,协会对全行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控和指导,及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矛盾问题,确保若干意见落到实处。


  (二)秘书处履行督导责任。秘书处要对若干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实际举措进行分解细化,区分任务、明确责任人、制定推进计划、提出完成时限,加大督导力度。由秘书处牵头落实的工作事项,要周密筹划,严密组织,抓出成效。


  (三)全行业积极参与。落实若干意见是全行业的共同责任。各事务所、评估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全体从业人员要积极参与,担当作为,主动落实。


  (四)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协会每年年底对落实若干意见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讲评通报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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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的。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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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抵扣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2025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标准申报”,核对个人基本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在“其他扣除项目”中找到“商业健康险”,点击“新增”,填入税优识别码和相关保费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即可。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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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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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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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7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

股权代持全攻略:四大法律禁区、七条风控铁律,一文说清“”借名持股“”的门道

  案例1: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

  年逾半百的老张在贸易行业深耕多年,与好友老李、老刘合伙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贸易公司。老李以劳务入股占股20%,老张出资6万元、老刘出资4万元,两人合计占股80%。

  创业初期公司业绩稳步上升,后老刘无心经营,老张便以8万元收购了老刘持有的40%股权,自此老张实际享有公司100%的股权。但出于个人考量,老张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是与老刘的妹夫李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李某作为名义股东代持这100%股权,老张作为隐名股东在幕后实际操控公司。

  不料李某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巨债,竟擅自将代持的100%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债权人孙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老张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收回股权。

  法院审理认为,老张与李某的代持协议虽有效,但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不知代持内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工商登记,依法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老张不仅失去了辛苦打拼的公司股权,还陷入了无尽的维权困境。

  案例2:名义股东离婚引发的股权纠纷

  王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出资100万元持有公司40%的股权。为了隐藏个人资产,他找多年的好友陈某代持这部分股权,两人签订了《代持协议》并约定收益归王先生所有。

  几年后,陈某与妻子丁某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丁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分割陈某名下这40%的股权。王先生得知后,拿出《代持协议》证明自己才是实际出资人,但丁某坚称该股权是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陈某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虽然王先生与丁某签订的《代持协议》有效,但这并不能抗拒丁某的诉求,丁某有权要求分割,王先生只能向好友陈某追讨损失。

  案例3:证据缺失导致股东资格不被认可

  宋某与王某是多年好友,两人于2023年共同出资500万元受让A公司40%的股权,并委托共同的朋友廖某代持。后廖某擅自将代持股权转让给张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

  得知消息后,宋某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确认自身股东资格。但涉及证据时,两人仅能提供《代持协议》的复印件且签名存疑,转账记录中也未注明款项用途。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王某不能充分证明代持关系及实际出资事实,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4年7月《新公司法》颁布实施,股权代持风险放大,纠纷案件持续增加。据相关机构统计,自2024年7月至2025年年底,全国法院审结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同比大幅增长276%,其中,隐名股东面临极大的败诉或权益受损风险,85%以上的案件最终导致隐名股东“钱股两空”,或者被迫承担了巨额的连带债务。在其中的不少案件中,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明明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结果最终却依旧落得“钱股两空”,原因何在?如何防范?

  一、何为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通俗地说就是"借名持股",即:张三想投资一家公司当股东,但因为某些原因,比如身份敏感、不方便公开、想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等,他让他的一个好朋友李四代替自己出面去工商登记当股东,实际出钱和享受收益的都是张三。

  在这个关系里,实际出资人张三一般被称之为隐名股东,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李四,则被称之为名义股东。如何约束规范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通常情况下,张三会和李四会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利。但是,代持关系本身存在诸多微妙之处,稍不注意即可能导致瑕疵,导致风险敞口的出现。

  二、国家法律对股权代持的规定

  2.1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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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的要求

  隐名股东是不是可以随意转变为真正的、可以出现在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及最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2)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其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

  3)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代持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

  换而言之,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即便隐名股东想变身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也是无法达成的。

  三、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3.1特定类型企业代持无效

  如上所述,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的股权代持明确无效。内在逻辑如下: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无效,原因在于其严重违背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要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清晰、透明,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来作出投资决策。股权代持的存在使实际股权信息被隐藏,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可能引发市场欺诈、内幕交易等严重问题,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

  金融类企业股权代持无效,则是基于金融安全与稳定的考量。在金融行业中,股权代持会使实际投资人脱离监管,可能导致资本不实、关联交易隐匿等状况,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金融企业股权代持,违反规定将面临严厉处罚。

  3.2特殊主体和行业代持无效

  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包括投资公司持有股权。若公务员进行股权代持,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代持协议无效。

  失信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财产和信用状况已受限制。股权代持虽未直接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但若其通过代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代持行为无效。

  除以上之外,部分特殊行业,如军事、安防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业,我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身份有严格的准入限制。若不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股权代持进入这些行业,将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代持行为同样无效。

  3.3存在非法目的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代持无效

  以逃避债务、洗钱、违法犯罪为目的的股权代持无效。这类行为存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代持行为无效。

  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股权代持同样无效。比如通过股权代持投资环境污染项目、危害公共健康的项目等,法律认定该类代持无效,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3.4股权存在问题的代持无效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在实践过程中,如果被代持股权本身存在问题的,代持行为也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如代持已经注销公司的股权、代持未实缴且不可能实缴的"空壳"股权、代持虚构的股权等。

  四、股权代持的风险控制

  股权代持就像"把鸡蛋放在别人的篮子里",风险不小。如何做好股权代持?首先要明确代持股权的性质,如果是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签好、证据留足、各方知情,基本可控;但涉及上市公司、金融公司、公务员代持、非法目的的代持时,千万不能碰,法律不仅不保护,还有可能涉及牢狱之灾。

  针对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到位、做细致,切实保障各方合法利益。

  4.1签订完善的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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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让公司和其他股东"知情"

  为避免后续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时产生障碍,让公司其他股东知情非常重要,建议隐名股东可以让其他股东签署《知情同意书》,确认知道代持事实,并承诺未来配合隐名股东的身份转换、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可能,最好协调公司本身也在代持协议上盖章确认,这能大大降低未来"无法显名"的风险。

  4.3同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建议隐名股东可提前与名义股东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未来达到某个条件时,名义股东将股权转回给实际出资人或其指定的人,这样即使名义股东未来不配合,实际出资人也有直接依据办理工商变更。

  4.4一定要防范名义股东的"身边人"

  在实际案例当中,因名义股东配偶或家人对股权代持不知情(或表现为故意不知情),导致隐名股东权益受损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果名义股东已婚或有直系家人,一定让其配偶或直系家人签署《知情确认书》,确认知晓代持事实,承诺不主张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人财产,防止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配偶/家人主张分割代持股权的要求。

  4.5用"股权质押"锁住名义股东

  为杜绝名义股东肆意处置代持股权,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这样名义股东就无法擅自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4.6一定保留完整的证据链

  在过往的诉讼案件中,因隐名股东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败诉的案例不少。因此,隐名股东一定要做好证据的保管工作,具体如下:

  1)代持协议原件:一定要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2)出资凭证:一定是隐名股东的出资记录,最好为银行转账记录,且要备注"代XX出资"。如果涉及现金出资的,一定要做好纸质凭证记录和备注。

  3)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如验证报告、收款证明等;

  4)名义股东的书面授权、指示记录:一定要原件

  5)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如参加股东会的记录、邮件往来等资料;

  6)分红收取记录:包括转账记录(备注分红)、现金收款书面记录等。

  4.7名义股东的风险防范

  对名义股东而言,代持股权也不是100%安全的,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代持行为发生之前、签署协议时及代持过程中,名义股东要做到:

  1)隐名股东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实际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避免卷入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中,并在协议中明确前述事项的。

  2)协议中明确"按指示行事免责",因遵循实际出资人指令产生的责任由其承担。

  3)要求实际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或设立共管账户,防止其不按时出资导致你被债权人追责。

  4)约定单方解除权,如实际出资人不出资、公司债务风险过大时,名义股东可以在告知隐名股东的前提下,要求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