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八条意见》的解读
发文时间:2020-06-02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701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由市经信局牵头,制定出台了《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八条意见》(湖政发〔2020〕3号),现就《八条意见》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题1:制定出台《八条意见》有什么背景?


  答: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持续扩大,我市大部分企业因疫情而延迟开复工,却面临缴纳房租、支付工资和利息等问题,承受着很大压力和风险。对此,及时制定出台一批政策措施,从加大金融支持、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等方面提供支持,给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吃下“定心丸”,十分必要。同时,当前防疫物资供应任务非常紧迫,对参与生产的相关企业加大扶持力度,有利于扩大企业产能,保障相关物资的生产供应。


  问题2:《八条意见》的支持对象是什么?


  答:受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


  问题3:《八条意见》施行的起止时间是?


  答:《八条意见》自2020年1月22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施行期间中央、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问题4:《八条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八条意见》分别从加强金融支持、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用工、加强外贸支持、扶持“双创”载体、建立科技项目绿色立项机制、加大投资补助和加快资金兑现八个方面制定了政策条款。


  问题5:加强金融支持方面有哪些政策?


  答:1.督促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支持,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保持企业信贷资金稳定。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减费让利力度,在2020年1月22日至4月30日期间,鼓励各银行机构对企业的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10%以上,市正策担保公司对企业的担保费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30%以上。


  2.鼓励银行机构多使用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无还本续贷等信贷技术手段,主动减免中介机构评估费、抵质押登记费等金融服务收费项目,2020年度全市减免企业转贷及服务项目收费2亿元以上。


  3.充分发挥好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作用,通过“绿贷通”“绿融通”“担保集市”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在线便捷办理贷款、股权、担保等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主动对接企业融资需求,并提供高效金融综合服务。


  问题6:减轻企业负担方面有哪些政策?


  答:1.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房租免收3个月。


  2.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于将房产出租给受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或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的业主(房东),并给予免租金2个月(含)以上的,若业主(房东)是按月收取租金的,则其免收租金期间的房产税应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业主(房东)承担政府任务减免类型给予相应免租金月份数应缴纳房产税税款全额减免,并在申报期之前月份予以核准;若业主(房东)是按年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则业主(房东)可以按照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计申报缴纳房产税。


  3.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企业承担政府任务减免类型,对企业受影响月份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给予全额减免,并在企业申报期之前月份予以核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问题7:支持企业用工方面有哪些政策?


  答:1.确因复工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企业包车接回相对集中的外地职工,包车发生的费用,政府与企业按2:1的比例分担。对员工自行返程的,返程路费可抵扣增值税。


  2.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1)范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2)条件: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年度末湖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2019年度末湖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1.86%)。企业裁员率=(2018年度社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9年度社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8年度社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100%(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3)标准: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3.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根据省有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费返还。


  (1)范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相关参保企业(由市经信局提供名单)。


  (2)条件: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省调查失业率。企业裁员率=(2018年度社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9年度社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8年度社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100%。


  (3)标准:根据省即将出台的文件精神执行。


  失业保险费返还和社会保险费返还政策不重复享受。


  4.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企业名单由市人社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市政府批准确定后,由市税务局办理具体手续。


  5.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范围: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县区定点培训机构或者企业开展线上职业培训。


  (2)条件:经各县区审核备案后,经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上岗证、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培训补贴)。(3)补贴标准: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4000元、高级技师6000元。对专项能力证书按每人不超过800元标准给予补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问题8:加强外贸支持方面有哪些政策?


  答:1.对贸促会原产地证和ATA单证册签发、国际商事证明书出具、商业单据认证、商事单据文件使(领)馆认证等国际商事认证业务开通绿色通道,容缺受理,主材料准确无误,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2.在疫情情况期间,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材料齐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立等可取;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证明,按规定程序,特事特办,快速办理。上述两项证明,在疫情期间费用全免。


  3.对市本级企业疫情期间应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如期参展的企业给予补助,对列入当年度展会目录的给予100%的展位费补助,对展会目录外的给予50%的展位费补助。疫情期间展位费及原先政策展位费补助合计每家企业不超30万元。三县企业参照执行。


  问题9:扶持“双创”载体方面有哪些政策?


  答:1.指导由政府举办的科技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排摸,梳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及团队,进行不超过3个月的房租减免兑现工作。


  2.抓紧组织众创“十条”部分面积补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根据2020年度预算和初步评估结果,及时下达首期补助资金;对新获得国家备案、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3.对符合条件的“双创”载体,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创建国家、省级载体;对其推荐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给予立项支持。


  问题10:支持科技项目绿色立项方面有哪些政策?


  答:突出防控急需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应急防治科技项目征集,支持企业和医疗卫生相关机构开展技术攻关,进一步简化申报资料和立项流程,及时立项。对医疗卫生相关机构承担的项目,按一次性补助;对企业承担的项目,酌情按分期予以支持。对符合省级申报指南的,加强服务指导,协调争取列入省级立项,并按照规定给予配套。对立项项目不计入市级其它科技计划项目的限项范围。


  问题11:加大投资补助方面有哪些政策?


  答:对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的技改投资,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内的按60%补贴,超出500万元以上部分按50%补贴。


  问题12:加快资金兑现方面有哪些政策?


  答:加快兑现专项资金扶持,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