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八条意见》的解读
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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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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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由市经信局牵头,制定出台了《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八条意见》(湖政发〔2020〕3号),现就《八条意见》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题1:制定出台《八条意见》有什么背景?


  答: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持续扩大,我市大部分企业因疫情而延迟开复工,却面临缴纳房租、支付工资和利息等问题,承受着很大压力和风险。对此,及时制定出台一批政策措施,从加大金融支持、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等方面提供支持,给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吃下“定心丸”,十分必要。同时,当前防疫物资供应任务非常紧迫,对参与生产的相关企业加大扶持力度,有利于扩大企业产能,保障相关物资的生产供应。


  问题2:《八条意见》的支持对象是什么?


  答:受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


  问题3:《八条意见》施行的起止时间是?


  答:《八条意见》自2020年1月22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施行期间中央、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问题4:《八条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八条意见》分别从加强金融支持、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用工、加强外贸支持、扶持“双创”载体、建立科技项目绿色立项机制、加大投资补助和加快资金兑现八个方面制定了政策条款。


  问题5:加强金融支持方面有哪些政策?


  答:1.督促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支持,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保持企业信贷资金稳定。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减费让利力度,在2020年1月22日至4月30日期间,鼓励各银行机构对企业的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10%以上,市正策担保公司对企业的担保费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30%以上。


  2.鼓励银行机构多使用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无还本续贷等信贷技术手段,主动减免中介机构评估费、抵质押登记费等金融服务收费项目,2020年度全市减免企业转贷及服务项目收费2亿元以上。


  3.充分发挥好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作用,通过“绿贷通”“绿融通”“担保集市”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在线便捷办理贷款、股权、担保等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主动对接企业融资需求,并提供高效金融综合服务。


  问题6:减轻企业负担方面有哪些政策?


  答:1.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房租免收3个月。


  2.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于将房产出租给受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或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的业主(房东),并给予免租金2个月(含)以上的,若业主(房东)是按月收取租金的,则其免收租金期间的房产税应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业主(房东)承担政府任务减免类型给予相应免租金月份数应缴纳房产税税款全额减免,并在申报期之前月份予以核准;若业主(房东)是按年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则业主(房东)可以按照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计申报缴纳房产税。


  3.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企业承担政府任务减免类型,对企业受影响月份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给予全额减免,并在企业申报期之前月份予以核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问题7:支持企业用工方面有哪些政策?


  答:1.确因复工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企业包车接回相对集中的外地职工,包车发生的费用,政府与企业按2:1的比例分担。对员工自行返程的,返程路费可抵扣增值税。


  2.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1)范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2)条件: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年度末湖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2019年度末湖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1.86%)。企业裁员率=(2018年度社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9年度社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8年度社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100%(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3)标准: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3.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根据省有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费返还。


  (1)范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相关参保企业(由市经信局提供名单)。


  (2)条件: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省调查失业率。企业裁员率=(2018年度社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9年度社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8年度社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100%。


  (3)标准:根据省即将出台的文件精神执行。


  失业保险费返还和社会保险费返还政策不重复享受。


  4.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企业名单由市人社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市政府批准确定后,由市税务局办理具体手续。


  5.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范围: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县区定点培训机构或者企业开展线上职业培训。


  (2)条件:经各县区审核备案后,经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上岗证、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培训补贴)。(3)补贴标准: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4000元、高级技师6000元。对专项能力证书按每人不超过800元标准给予补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问题8:加强外贸支持方面有哪些政策?


  答:1.对贸促会原产地证和ATA单证册签发、国际商事证明书出具、商业单据认证、商事单据文件使(领)馆认证等国际商事认证业务开通绿色通道,容缺受理,主材料准确无误,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2.在疫情情况期间,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材料齐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立等可取;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证明,按规定程序,特事特办,快速办理。上述两项证明,在疫情期间费用全免。


  3.对市本级企业疫情期间应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如期参展的企业给予补助,对列入当年度展会目录的给予100%的展位费补助,对展会目录外的给予50%的展位费补助。疫情期间展位费及原先政策展位费补助合计每家企业不超30万元。三县企业参照执行。


  问题9:扶持“双创”载体方面有哪些政策?


  答:1.指导由政府举办的科技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排摸,梳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及团队,进行不超过3个月的房租减免兑现工作。


  2.抓紧组织众创“十条”部分面积补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根据2020年度预算和初步评估结果,及时下达首期补助资金;对新获得国家备案、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3.对符合条件的“双创”载体,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创建国家、省级载体;对其推荐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给予立项支持。


  问题10:支持科技项目绿色立项方面有哪些政策?


  答:突出防控急需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应急防治科技项目征集,支持企业和医疗卫生相关机构开展技术攻关,进一步简化申报资料和立项流程,及时立项。对医疗卫生相关机构承担的项目,按一次性补助;对企业承担的项目,酌情按分期予以支持。对符合省级申报指南的,加强服务指导,协调争取列入省级立项,并按照规定给予配套。对立项项目不计入市级其它科技计划项目的限项范围。


  问题11:加大投资补助方面有哪些政策?


  答:对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的技改投资,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内的按60%补贴,超出500万元以上部分按50%补贴。


  问题12:加快资金兑现方面有哪些政策?


  答:加快兑现专项资金扶持,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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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票巨变!《规范开具发票操作指南》和《协议要素信息采集指引》

近期,众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代理记账公司、税务师事务所等)在开具发票时,系统频繁提示“系统未检测到您与购买方存在有效的《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请报送后开具”或询问“是否开具涉税专业服务发票品目?”。这并非系统故障,而是国家税务总局系统11月底升级,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推行信用评价体系而实施的重要举措。

  为何会出现这些开票阻断和提示?

  根本原因在于政策落地和信用体系建设。

  政策依据+税务技术升级: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十七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如实准确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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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落地,技术封堵漏洞:

       11月底税务系统升级后,系统建立了硬性的“前馈控制”机制:在开具特定品目发票前,系统会强制校验是否存在已报送的对应服务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法开票,从技术上杜绝了不规范行为。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所称的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包括:

  (一)纳税申报代办。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三)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四)税务合规计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五)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六)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办。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八)其他税务代理。

  注意:不具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能违规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四类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3、电子税务局开具发票的具体操作如下:

  (1)登录电子税务局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入电子税务局页面,选择【企业业务】,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手机号、密码,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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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入发票开具页面

  登录后,进入【我要办税】模块,选择【发票使用】,点击【蓝字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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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具涉税专业服务发票

  进入蓝字发票开具页面后,点击【立即开具】,可选择开具“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选择票类”可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选择后点击【确定】,跳转至提示选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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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择开票单位

  选择已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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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填写开票信息

  填写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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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开具发票

  根据实际业务,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输入开票信息中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填写完整开票信息后,点击【发票开具】,即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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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操作指引

  01如何报送协议要素信息

  规定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指引

  报送协议要素信息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起和委托方发起两种方式。

  (1)若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起信息报送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代理人员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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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报送协议信息。

  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如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在该界面选择“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进入)。点击“协议要素信息”下方“管理”,点击“新增”,录入相关信息,点击“确定”新增一条协议信息。点击“导入”,下载模板,按照模板要求填写完整后再选择文件进行清单导入,可批量导入协议信息。勾选需提交的协议,点击“提交”完成协议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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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若服务项目包含“纳税申报代理”或“其他税务事项代理”,还需委托方确认才能完成协议采集。委托方登录新电子税局后,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其他”-“办理”,确认信息无误,点击“同意”,协议采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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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最多可同时报送30条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

  (2)若由委托方发起信息报送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实名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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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报送协议信息。

  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我的代理机构”-“新增”。再次点击“新增”,根据业务实际填写委托服务项目,如“纳税申报代理”“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等,对应添加服务大类、服务中类、功能权限及服务人员,点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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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确认。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企业业务”登录新电子税局,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其他”-“办理”,确认信息无误,点击“同意”,协议采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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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变更或终止协议要素信息

  规定要求

  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指引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代理人员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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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变更或终止协议。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如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在该界面选择“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进入)。点击“协议要素信息”下方“管理”。点击“编辑”变更协议信息。勾选想终止企业信息,点击“终止”终止协议。image.pngimage.png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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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醒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热点问答

  Q:在批量采集协议要素模块提交导入的清册后,显示“部分信息导入失败”,是什么原因?

  A:提交清册后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在表格中填写信息时更改了表格的格式,如粘贴复制时带格式粘贴,改变单元格下拉选项里的内容等,因此填写该表格时务必注意不得改变原有表格的格式及选项内容。

  Q:报送协议后在办税进度查询里显示导入失败并提示“与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有效的服务协议”,是什么原因?

  A: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导入的新协议服务时间与以往导入的旧协议服务时间存在重叠,即新导入的协议服务时间起应在旧协议服务时间止之后,如旧协议服务时间为“2022-01-01至2023-01-01”,新协议服务时间起应为“2023-01-02”或之后。

  Q:之前报送了协议要素信息,但是有一些客户我已经不做了,协议要素怎么取消?

  A:协议要素信息在协议的服务期限到期后会自动终止,无需额外操作,若在未到期前停止服务,可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变更及终止】中选择相应协议要素信息进行终止操作。

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