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18]1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1-30
文号:粤府[2018]1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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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30日



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持续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扩大就业,有效应对当前经济环境的新情况、新变化,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稳定政策适度降低社会保险等成本。我省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和征管程序不变,缴费方式不变,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总体稳定。规范执法检查,严禁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维持不变,继续执行分类确定缴费工资下限。失业保险费率维持1%标准至2020年底,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地级以上市,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低幅度不少于0.5个百分点,实施至2020年底。工伤保险在全面实施浮动费率的基础上,阶段性下调缴费费率,全省平均费率再下降30%左右,实施至2020年底。2018至2020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为按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省残联负责)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招工费用。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状况调查,统筹利用好省内省外劳动力资源,全省每年组织500场以上省内“村企”、“园村”、“校企”招聘活动,组织200场以上省际劳务对接活动,支持外省(区)在粤设立劳务工作站,并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支持粤东西北地区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农村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每成功介绍一名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超过800元的补助。积极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升人力资源服务集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对促进就业创业成效显著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省分别奖补200万元、100万元。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管理,严厉打击“黑中介”、“工头”违法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被评为国家、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的,省分别奖补50万元、20万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加大重点用工企业服务力度。用工量2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500人以上的企业属于重点用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全程提供用工政策对接和协调服务。组织开展重点用工企业人力资源需求摸查,按照已建成、新开工、新投产、新规划进行分类,建立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全省每年组织200场以上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介绍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负责)


  四、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将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从1年延长至2年。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支持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不超过其为所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鼓励中小微企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贴。对用人单位、产业园区吸纳就业效果显著,且被省评定为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扶贫办负责)


  五、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规定,进一步研究用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就业创业措施,各地级以上市可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储备后,按10%左右比例从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制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不断提高其贷款可获得性。将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提高到1万元,范围扩大到返乡创业人员。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各类群体到乡村创业就业。大力实施“粤菜师傅”工程,每年培养1万人次,带动6万人以上就业创业;将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经营主体),纳入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范围。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广东)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整合建立一批主要面向到乡村创业人员的创业孵化基地,各地级以上市按每个基地10万元标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免费经营场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六、进一步激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或乡镇、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稳定就业(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到基层就业补贴,在粤东西北地区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补贴。扩大“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招募规模,进一步提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将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从每人1500元提高到2000元。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不超过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2/3给予补贴。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毕业学年学生扩大至在校期间学生,毕业前每人可申请一次。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创业创新,落实场租、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提供创业融资、参展参赛等服务支持。全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年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服务活动1000场以上、就业创业政策进校园活动100场以上。支持高校健全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体系,根据其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指导、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等服务情况,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七、进一步加大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力度。加快构建教育与产业统筹融合发展格局,推动学科专业与产业需求精准对接,加快应用型本科院校转型发展。各地要根据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劳动力技术技能提升培训规划和计划,加快培养掌握先进技术技能、岗位适应能力强的劳动力大军和懂种养、会经营的职业农民队伍,参加技术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或按规定通过考核的,给予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全省每年补贴25万人次以上。各地级以上市要及时公布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对获得目录中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均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办学,积极参与劳动力培训,提升能岗匹配性,有关培训课程与教材开发、教师授课、设备购置与耗材、职业工种开发、项目管理与服务等相关费用,按规定从职业培训收入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负责)


  八、帮扶困难企业职工稳岗转岗。进一步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操作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制定。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计划及成果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按困难职工每人不高于1000元给予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困难职工失业后参加3-6个月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参加培训劳动力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但领取生活费后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吸纳困难职工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月不低于200元、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50%给予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对其中属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困难职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各地要建立困难企业全程服务机制,指导确需较多裁员解困的困难企业制定裁员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保转移接续等工作,及时提供求职指导、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和创业支持等服务;依法依规调处劳动争议,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稳定。本条所列政策措施实施至2019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负责)


  九、加大困难人员托底帮扶力度。将就业见习补贴对象扩大至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对见习者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见习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见习者见习期满被用人单位留用,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留用补贴。对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不超过其社会保险实际缴费额2/3的社保补贴。加大公益性岗位统筹开发力度,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按其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个人缴费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困难职工,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及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措施。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可按规定在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就业创业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负责)


  各地、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全面落实支持实体经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利用外资等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产业就业协同;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就业形势分析研判,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享受扶持政策的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完善认定标准和流程,做好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要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政策解读和实施效果评估,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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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