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发文时间: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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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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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司法部、财政部共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就《意见》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意见》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出台《意见》,一是为了更好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和国家法律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提出,要“畅通法律援助渠道,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提出,“要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济困难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人社部、司法部、财政部等八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提出,“推进法律援助参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在案件多发高发地区的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窗口,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工伤职工等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组织推动律师做好法律援助和社会化调解工作”。


  二是为了帮助贫困劳动者更好维护合法权益、助力脱贫攻坚工作。法律援助是国家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调节器”和“减压阀”的重要作用。当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增长较快,2019年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案件210多万件,涉及劳动者近240万人。其中,部分劳动者在经济收入、个人能力等方面处于弱势,在维护权益过程中迫切需要获得法律咨询、文书指导、案件代理等服务。同时,保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和申请工资报酬争议仲裁的农民工获得必要法律服务,有利于进一步稳就业、促扶贫,更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是为了加强和改进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目前已经有部分地方开展了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也存在标准做法不一、协作机制有待健全、保障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因此,我们在对各地成熟做法进行总结提炼的基础上,对建立健全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协作机制、规范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流程等事项做了统一要求,提高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问:《意见》在保障当事人特别是农民工和困难群体权益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意见》扩大了申请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增加了法律援助的事项,更有利于当事人特别是贫困劳动者的权益维护。比如,《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经济困难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此《意见》细化为“综合考虑当地法律援助资源供给状况、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推动法律援助逐步覆盖低收入劳动者,重点做好农民工、工伤职工和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比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范围是“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等”,《意见》则在此基础上提出“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涉及劳动保障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


  问:《意见》在加强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服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一是简化了审查程序。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和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免予经济困难审查。二是开辟了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工伤职工、“三期”女职工等重点服务对象申请法律援助的,加快办理进度,要求有条件的,当日受理、当日转交。三是设立了应急程序。对情况紧急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交申请材料、补办相关手续。


  问:《意见》实施后,当事人怎样申请调解仲裁法律援助?


  答:《意见》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机构,当事人到仲裁院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后,如果有驻院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直接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或不属于法律问题的,工作站也会提出法律建议或告知应咨询的部门、渠道。如果该仲裁院尚未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将通过引导当事人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登录法律服务网和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办公地址、申请材料和工作流程等信息等方式向当事人提供帮助。


  问:《意见》印发后,将如何推动落实到位?


  答:《意见》从三方面对贯彻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各地要将开展调解仲裁法律援助作为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的重要工作来抓,将其纳入为民办实事清单。二是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对接,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工作信息通报机制,定期交流工作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三是要求各地加强监督管理,对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履行职责、服务质量、工作绩效、规范化建设等内容加强指导监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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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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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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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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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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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