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8]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关于认真做好当前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8-06-15
文号:国税发[1998]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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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青税务学院:

  现将《关于认真做好当前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关于认真做好当前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8]10号,下称《意见》)。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结合全国税务系统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做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当前,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很好,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新的进展。同时也要看到,国家的各项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发展处在关键时期,稳定面临新的情况和问题。部分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下岗和失业人员增加,一些干部群众中存在种种思想认识问题,在税务干部职工中也有所反映,妨碍着税收任务的完成和税务队伍的稳定。目前,税收工作事关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完成、超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是一切工作的中心。在这种形势下,加强税务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更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做好当前税务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决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紧紧围绕组织税收收入这个中心,振奋精神,凝聚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坚决完成税收任务和保持税务队伍的稳定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要抓住改革开放20周年这一有利时机,联系税收改革的实际,在干部职工中进行一次深入的形势教育、改革开放教育和有关方针政策教育,运用报告会、座谈会、参观访问和举办小型展览等形式,引导干部职工从改革和发展的大局看形势,从切身体会和身边变化看形势。让大家认识到,今天的大好形势来之不易,一定要十分珍惜。相信党和政府能够带领人民克服困难,解决好前进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同时,在教育中,要引导干部职工认真分析税收工作形势,既要看到不利因素,更要看到有利方面,倡导拼搏和奉献精神。通过教育,把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十五大精神上来,把干部职工的力量凝聚到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上来。

  二、及时掌握税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效果

  要真正了解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各地税务部门要认真分析队伍的思想动态,尤其在税收征收工作难度大、新政策出台、机构改革、工作调整、职务变动前后以及干部职工家属下岗和实现再就业等情况下,要分析干部职工的思想反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增强思想工作的针对性、预见性。

  要改进思想工作方法。坚持民主原则和积极疏导的方法,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说服力。

  要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针对税务干部职工产生的各类现实思想问题,采取灵活方针,及时解决问题,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善于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工作,把思想教育深入到保证税收任务的各个环节和各项工作中去。

  要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扎扎实实为干部职工办实事。着力解决干部职工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职工子女入学、入托、就业和职工家属下岗及再就业问题等,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三、各级领导要转变作风,深入实际,切实做好基层思想政治工作

  各地税务部门的领导,要深入基层,尤其要到条件艰苦的税收一线,倾听干部职工的心声,与基层群众交朋友,结对子,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带头向干部职工讲形势、讲政策,做好宣传释疑工作。

  坚持身教重于言教。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清政廉洁,勤政为民,以实际行动和良好形象影响带动群众,坚决纠正对基层群众意见麻木不仁、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的官僚主义作风。

  要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重视近年来税务系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文明服务示范单位”、“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等集体和个人典型,充分发挥他们的榜样、示范和辐射作用,运用模范人物事迹报告会、座谈会、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先进,在全系统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以团结和带动广大干部职工为税收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与此同时,各地税务部门在保证完成税收任务、强化征收管理工作中,要处理好与纳税人的关系,强调依法征收、办税规范、文明服务、廉洁自律,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和问题。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各级税务部门要切实把思想政治工作列入到重要工作日程,对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各级领导要认真实行“一岗两责”责任制,既要抓好税收和行政管理工作,也要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对于出现的问题,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抓好落实。

  政工部门要搞好调查研究,密切注意和切实掌握队伍的思想动态,积极为领导出主意,提建议,守岗尽责,全力以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与各级党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组织密切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思想政治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舆论工作的指导,把握好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良好舆论环境。税务部门的报刊、杂志等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深入宣传改革、建设和税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气象、新成就、新典型。对于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的宣传,要摆事实,讲道理;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给予揭露和批评,针砭时弊,弘扬正气;对于一些情况复杂、解决起来难度较大问题的宣传,要着眼于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维护稳定。

  请各单位将贯彻落实《意见》情况及时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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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