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09-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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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9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名大企业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服务管理标准的企业集团和单户企业,以及广东省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境内主板上市公司。其中,年度缴纳税额指企业在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缴纳的税款金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缴纳的税款金额为当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指在广东省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集团总部及其在广东省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成员企业。企业集团年度缴纳税额为企业集团在广东省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缴纳的年度纳税额合计。


  第三条 列名大企业集团名册管理范围分内资企业集团、外资企业集团。


  内资企业集团为纳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或虽未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为集团控制且办理了工商或税务登记的广东省税务局管理范围内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他涉税组织机构。其中,集团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外资企业集团为全球总部控股并在广东省税务局管理范围办理了工商或税务登记的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他涉税组织机构。


  第四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集团名称、上一级企业名称及其他涉税信息等项目,详见《广东省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附件)。广东省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第五条 列名大企业名单由广东省税务局确定,定期发布,动态管理。


  第六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按年维护。已入选列名大企业名单的企业集团总部和企业,应按照要求填报名册信息,于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市(区)级税务机关审核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广东省税务局。


  第七条 列名大企业集团按年确定其成员企业。集团总部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组织填报集团成员企业名册信息,并于每年9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市(区)级税务机关核实成员企业名册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于每年10月31日前汇总上报广东省税务局。市(区)级税务机关对总部在本市(区)的集团,核实集团总部及该集团在本市(区)的成员企业名册信息;对总部不在本市(区)的集团,核实该集团在本市(区)的成员企业名册信息。


  第八条 当年如新增符合条件的列名大企业,由市(区)级税务机关提出,并组织列名大企业按照要求填报名册信息,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广东省税务局。


  第九条 破产、注销或年度缴纳税额连续两年未达到广东省税务局服务管理标准的企业,应从名册管理范围内调出。因上述原因需要调出名册管理范围的企业,由市(区)级税务机关组织核实,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广东省税务局。


  第十条 列名大企业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设置专职或兼职列名大企业数据联络员1名,组织开展名册信息填写、审核和报送;


  (二)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名册信息校正;


  (三)开展企业内部名册管理工作培训,对成员企业提供指导;


  (四)数据联络员应按时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了解信息采集规范和流程,提高采集和报送质量;


  (五)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对应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催报,督促企业及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列名大企业,税务机关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用于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和列名大企业应建立名册信息管理工作沟通联络机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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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