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社规[2019]8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1-08
文号:深人社规[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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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9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8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建设,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受理、审核和使用监督工作。扶持资金对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一次性开园资助和按年度给予运营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有关标准,批准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开园资助和运营补贴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并按照规定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开园资助


  第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等次的,分别按照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园资助。市级、省级产业园获得更高等次的,可按新等次给予差额资助。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集中受理开园资助申请,并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产业园建设单位应当自产业园获得等次后1年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且提供如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开园资助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建设情况报告;


  3.国家、省或者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文件;


  4.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5.项目资金预期使用效果评估。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对于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并且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于当年度内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


  第三章 运营补贴


  第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等次的,每年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期限为期5年。补贴期限内,产业园等次发生变化的,按新认定等次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满后获得高一级等次的,不再给予补贴。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集中受理运营补贴申请,并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产业园建设单位应当自产业园获得等次后1年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首次申请,之后每满12个月提出申请,并且提供如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补贴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建设情况报告;


  3.国家、省或者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文件;


  4.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5.非首次申请的,需提供项目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对于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的补正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拟补贴名单和补贴金额,并且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于当年度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用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并且按照下列范围使用资金:


  (一)用于园区所属公共服务平台及其他办公场所的装修及修缮;


  (二)用于园区所属公共服务平台及其他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和服务设施改善;


  (三)用于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地租金减免及补贴;


  (四)用于园区招商、宣传、品牌建设与推介,举办园区招商推荐会或组织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博览会、推介会、交易会等;


  (五)用于加强园区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园区管理人员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骨干培训等;


  (六)用于园区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园区管理和服务水平;


  (七)用于园区发展建设的公益性和基础性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资金审核发放部门依法追回已发放的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其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资金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申领开园资助后的次年1月底前,以及每次申领运营补贴后的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资金执行情况与绩效评估报告书面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绩效评价重点应当包括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以及所取得的成效等内容。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资金使用单位未按时报送绩效评估报告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较低的,可视情况收回已拨付资金或取消资金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未申领开园资助、运营补贴的国家、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一是对本市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次性开园资助;二是对本市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按年度给予运营补贴。


  (二)背景及依据


  自2014年底以来,我市以政府推动、差异化发展的方式,积极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园。全市建成了深圳人才园、龙岗区天安云谷智慧广场、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宝安人才园核心园区,以及正在筹建的前海国际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罗湖区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创新园支撑园区,形成了以“集聚产业、集聚人才、集聚信息、创新产品”为主要功能,多层次、特色化、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一园四区、多点支撑”的中国深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成为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和聚集人才、服务人才的重要平台。


  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人社部发[2017]74号),2018年,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粤办发[2018]129号),提出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2018年,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深发[2018]10号),提出了加强人才服务业政策支持。同年10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出台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94号),提出了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等八大方面共22条政策措施,其中明确提出:“对经批准认定的国家、省和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开园资助,获得高一级认定的可按照相应标准补齐差额。国家、省和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之日起5年内,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运营补贴”。为贯彻落实政策措施,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扶持对象


  本市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二)扶持条件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申请开园资助及运营补贴。


  (三)扶持内容及标准


  1.产业园开园资助。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别按照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园资助。


  2.产业园运营补贴。国家、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之日起5年内,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运营补贴。


  (四)资助补贴流程


  1.申请


  (1)开园资助。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集中受理,产业园建设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为:


  ①开园资助申请表;


  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建设情况报告;


  ③国家、省或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文件;


  ④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安排;


  ⑤项目资金预期使用效果评估。


  (2)运营补贴。产业园建设单位应当自产业园获得等次后1年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首次申请,之后每满12个月后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为:


  ①申请运营补贴呈批表;


  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建设情况报告;


  ③国家、省或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文件;


  ④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安排;


  ⑤非首次申请的,需提供项目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2.审批


  (1)开园资助


  ①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产业园开园资助申请。经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列入拟发放资助名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审核后将拟资助名单和金额等信息在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③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于当年度内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


  (2)运营补贴


  ①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产业园运营补贴申请。经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列入拟发放补贴名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审核后将拟补贴名单和金额等信息在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③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于当年度内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3.资金管理


  (1)资金专款专用。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是:园区所属公共服务平台及其他办公场所的装修及修缮;园区所属公共服务平台及其他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和服务设施改善;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地租金减免及补贴;园区招商、宣传、品牌建设与推介,举办园区招商推荐会或组织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博览会、推介会、交易会等;加强园区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园区管理人员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骨干培训等;园区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园区管理和服务水平;园区发展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和基础性的其他支出。


  (2)追回扶持资金。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资金审批发放部门负责追收已发放的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其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资金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绩效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申领开园资助后的次年1月底前,以及每次申领运营补贴后的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与绩效评估报告书面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绩效评价重点应当包括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以及所取得的成效等内容。


  (五)资金保障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年应按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及获得认定的各等次情况,核算本市当年度所需费用的总金额,并依法列入财政预算。


  三、注意事项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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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涉税信息报送即将开始,平台、从业者影响有几何?

编者按:6月20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令第810号)正式发布,规定10月1日至31日首次集中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收入信息,该规定对互联网平台及其经营者、从业人员均将产生深远影响。紧随其后,6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又相继出台《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与《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本文将结合上述新规的具体内容,系统分析其对平台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所带来的影响。

  一、新规将对哪些主体产生影响?

  本次新规主要对以下两类主体产生影响:互联网平台以及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一)互联网平台

  新规所涵盖的互联网平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包含为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各类平台,主要分为以下七类:

  1.网络商品销售平台;

  2.网络直播平台;

  3.网络货运平台;

  4.灵活用工平台;

  5.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

  6.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

  7.为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

  除此之外,新规也将成立在境外但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平台企业纳入到信息报送主体的范畴中,其规定应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如在境内设立的运营主体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则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负责报送;未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须指定境内代理人完成涉税信息报送。

  (二)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则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营利性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例外情形,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二、新规将涵盖哪些涉税信息?

  新规要求平台报送的涉税信息可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是平台自身的基本信息,第二类是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身份与收入信息。

  (一)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新规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信息。

  (二)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

  1.身份信息

  平台需报送所有境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无论其是否已办理登记证照,具体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码等)、地址、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联系方式等。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无需报送其境外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

  特别地,网络直播平台企业还须同时报送平台内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之间的关联关系信息。

  2.收入信息

  收入信息包含经营者或从业人员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当期取得的含税销售总额(包含实际补贴金额、佣金、服务费等)、当期发生的退款金额(退货退款、不退货仅退款、服务退款的金额)、收入净额(当期收入总额减去退款金额后的净额)等;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交易(订单)数量。收入确认时点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日。

  若收入含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如平台虚拟货币),应按实际取得当日平台的折算规则换算为人民币计算收入。

  对于平台内单个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5000元的情形,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可暂不报送相关境外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向该购买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收入信息。

  此外,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且非自然人的平台内经营者,在向网络主播或其合作方(包括单位、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这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身份与收入信息。

  三、新规对平台、从业者的税务合规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一)平台:应规范保存、核验信息,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新规对平台提出了更严格的形式与实质合规要求。平台不仅需规范保存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还须对其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且在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时确保业务真实性。

  1.平台须对其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税务机关有权对平台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核查。如平台在信息报送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或提供涉税信息;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因平台原因导致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拒绝报送或提供涉税信息。相应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相关情况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一年内两次及以上未按规定报送或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向社会公示。若平台已尽到信息核验义务,但因经营者或从业人员过错导致信息问题,平台可免于责任。

  此外,税务机关在开展税务检查或发现涉税风险时,可要求平台提供包括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及物流信息等涉税资料。

  2.平台为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在确保业务真实性可据实税前扣除

  平台为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以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并完成相应税费缴纳的,可凭以下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对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据实扣除: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

  平台企业应依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有关资料和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以备税务机关查验。根据16号公告相关解读,平台需定期对从业人员身份真实性进行核验,并留存核验时间与结果,以确保从业人员信息真实有效。如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上述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则其办理扣缴申报和代办申报所获取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确判断收入性质并申报纳税

  16号公告的相关解读首次明确区分了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认定标准:

  劳务报酬所得: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经营所得:指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若从业人员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所得,特别是网络主播等,平台须按上述所得性质为从业人员正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从业人员区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应依法自行申报纳税,切勿存在侥幸心理,逃避纳税义务。

  四、首次报送在即,平台、从业者及购买方或合作方应关注新规产生的影响

  (一)平台:回归信息服务本质,传统的开票盈利模式难以为继

  新规不仅通过平台为从业人员代办扣缴申报以提高纳税遵从度和征管效率,更在实质上赋予平台对业务真实性的审核义务。平台不仅需进行形式审查,还必须确保业务实质真实发生。

  这一要求的背景包括两方面现实问题:一是在过去实践中,部分平台在缺乏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材料包装完成开票、资金流转等操作,并利用地方政府补贴谋取非法收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自新规于去年底公开征求意见以来,此类“空壳平台”数量已减少超过100户;二是平台通常仅提供技术支持而不深入参与实际业务,从业者与合作方有可能串通虚构业务,使平台在不知情下面临虚开发票等重大税务风险。新规的实施将有助于平台防范此类风险,同时也对其信息处理能力和税务合规管理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转换收入性质、利用核定拆分收入等操作不再可行

  对新规下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而言,一方面,如上所述,虽然平台需要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但若因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本身的问题导致的信息错误,平台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因此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首先应当确保其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另一方面,新规使得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平台取得的收入信息全面透明化,以往常见的偷逃税手段将难以继续实施——

  以往,由于经营所得在某些地区可适用核定征收,实际税负较低,部分从业人员违规将劳务报酬等所得转化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此类行为属于典型的偷逃税违法行为。随着新规的实施,税务及相关部门可依法获取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从而显著增强了对违规转换收入性质等行为的识别和监管能力。同时,新规明确了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划分标准,在这一举措下,违规转换收入性质的避税行为或不再可行。

  此外,拆分收入也是个别经营者逃避纳税的常见手法,即把同一纳税人应确认的收入分散至多个主体,以骗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规避一般纳税人登记等目的。新规全面强化了平台涉税信息报送要求,使此类收入拆分行为难以隐匿,进一步压缩违规操作的空间。

  (三)购买方或合作方:应及时调整业务模式,防范虚开、偷税风险

  新规除了直接影响平台、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外,还会对通过平台购买服务或开展合作的购买方、合作方产生一定的间接影响。

  其一,以往某些依赖平台补开发票等操作的模式,在新规下更容易引发税务机关的关注。随着平台内收入信息的全面透明,结合大数据监管手段,税务机关能够更便捷地获取与服务对应的购买方或合作方部分信息,从而提升了识别虚开发票和偷逃税行为的能力。这意味着,此类操作所带来的税务风险显著增加。

  另一方面,新规也为税务机关排查涉税风险提供了更多便利。例如,税务机关可通过调取平台数据(如货运平台的运输轨迹)来验证业务真实性,从而判断货物运输是否实际发生。这种“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思路,提醒购买方和合作方不仅应注重合同、资金、发票和物流的“四流一致”,更应确保业务本身真实可靠,以避免虚开和偷税的风险。

  结语

  新规的出台,标志着平台经济税收监管领域迈出关键一步,其影响广泛而深刻。对平台企业而言,合规责任显著提升,不仅需全面、准确地报送涉税信息,还须实质审核业务真实性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否则将面临严厉处罚。对广大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来说,收入信息趋于透明,传统避税手段失效,所得性质的明确也为依法纳税提供了清晰指引。购买方及合作方同样受到间接影响,业务真实性成为核心要求,“四流一致”之外更需注重实质交易,以防虚开和偷税风险。

向银行贷款5.2亿元后再借给4家企业且不收利息 这家企业如此“大方”为哪般?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22.83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4.74万亿元。企业间借款是企业融资方式之一,也是税收监管的重点事项。笔者近期接触的某案例中,A公司向银行贷款5.2亿元后再借给4家企业且不收利息,而是独自承担了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A公司如此“大方”的同时,与利息支出相关的税务处理明显失当,存在较高的税务风险。

  每年财务费用高达1700多万元

  A公司为大型民营企业L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和物业商业管理,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在市中心核心路段自建自持一栋商业中心,该商业中心除A公司自用外还向外出租,该部分租金收入每年高达4000多万元。按照上述业务模式,A公司每年的利润应相当可观,但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近年来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一直为0。

  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风险筛查,发现企业财务报表中同时存在大额的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和其他应收款,每年财务费用高达1700多万元。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虽然保持一致,但根据收入明细表与发票数据交叉比对发现,A公司除了申报租金收入外,并未申报其他收入。

  税务机关调查发现,A公司以自持物业为抵押,向Z银行贷款5.2亿元后,分别向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无偿借出资金,截至检查所属期末,其余额分别为2.1亿元、2亿元、1.4亿元、0.2亿元,但向Z银行支付的巨额利息却全部由A公司承担,因此导致会计利润出现亏损。据此推测,A公司存在向外借出款项,未申报利息收入的涉税风险。

  企业集团间的无偿借款可免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进一步实地调查发现,L集团公司成立于2016年,B公司与A公司同为L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L集团公司已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换句话说,A公司与L集团公司、B公司属于企业集团内关联方关系。

  C公司为L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2021年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并未登记在企业集团中,因此C公司与A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关系。D公司为陈某妹夫黄某2022年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黄某与陈某虽存在姻亲关系,但A公司与D公司的董监高名单并未有现实中的重合,也并不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关系,从D公司为B公司供应商以及业务链条来看,无法直接判定D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企业。因此,A公司与C公司属于其他关联关系,与D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案例中,由于A公司、B公司、L集团公司属于同一集团,故A公司无偿向L集团公司、B公司借出款项,按照政策规定可免缴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A公司与C公司、D公司不属于同一集团,因此,其无偿向C公司、D公司借出款项,A公司需按照借款天数与当期利率标准确定应税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关联交易需判断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间无偿资金借贷行为,实质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非提供有偿服务。因此,该行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无须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但A公司与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结合A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加权平均数额,向银行贷款金额及借出时点等要素研判,A公司与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向关联方无偿借出款项的规模,已超过其向银行贷款的5.2亿元贷款总额,且资金流转呈现快进快出特征。这表明A公司除了将从银行的贷款金额全额借给关联方外,还将部分自有的结余资金借给关联方。

  案例中,A公司承担了该笔银行贷款的利息,但其资金实际由关联方使用,与A公司自身取得收入无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故A公司承担5.2亿元银行贷款的利息费用,应当作纳税调增处理。

  对于A公司将自有结余资金借给关联方,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第三十八条明确,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A公司将自有结余资金借给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等关联方,应判断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若A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在检查期内实际税负相同,即A公司与其关联方均未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减半征收及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且该交易未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则该笔借出款项原则上可不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但若存在实际税负差异(如一方为小微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或交易为无息借款、利率低于市场水平,即使法定税率一致,税务机关仍有权按独立交易原则核定利息收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企业应留存借款合同、利率定价依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对比资料等,证明交易的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

  案例中,A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实际税负存在差异,税务机关可依照6号公告对A公司向关联方借出款项进行特别纳税调整,A公司需补缴相应税款并缴纳利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A公司经特别纳税调整所补缴的税款及缴纳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特别纳税调整后,A公司可向关联方补开发票,取得发票的关联方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利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