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横琴新区关于申请横琴新区2019年度特殊人才奖励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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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珠横新办[2016]27号)及《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管理规定》(珠横新办函[2018]87号)文件精神,现启动2019年度特殊人才奖励申请工作,申请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至5月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请横琴新区各企业及有关单位按照《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申请办事指南(2019年度)》的各项要求保质、按时完成特殊人才奖励申请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申请办事指南(2019年度)》


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

2020年3月12日



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申请办事指南(2019年度)


  一、政策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珠横新办[2016]27号)及《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管理规定》(珠横新办函[2018]87号)。


  二、申请时间


  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5月15日17点(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或经营纳税的企业、机构中工作,或者在横琴创业或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在横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人才开发目录(2016-2020)》。


  (二)申请人2019年度工作业绩突出,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统一申请。


  (三)申请人在横琴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以下7个税项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包含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不动产转让除外;此项所得以全年累计纳税额的25%计入本办法所称的已纳税额,其中“股权转让所得”不与折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人才要求,或申请人在申请开始前已与横琴新区企业、机构解除劳动关系,已不在横琴从业或提供个人劳务,或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合奖励范围的;


  2.申请人有不依法纳税的,或有不良诚信记录的,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3.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而未及时补正的。


  (五)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不予发放人才奖励:


  1.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D级纳税人且被处以三次及以上税务行政处罚的;


  3.存在非法集资风险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且情节严重的。


  四、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侧重于市场主体的评价,主要参照获奖人员上一年度在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作出的直接经济贡献。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上一年度直接经济贡献超过1万元(含)人民币的,按20%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2万元(含)人民币的,按32%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10万元(含)人民币的,按40%的比例给予奖励;且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按照奖励标准比例的100%发放人才奖励:


  1.单位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占上一年度纳税总


  额比例超过(含)20%的;


  ▲用人单位在上一年度未在横琴纳税视为不满足该条件。


  人力资源服务类企业;


  3.合伙制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类企业认定工作指南详见附件5)


  除以上规定外的其他单位按照奖励标准比例的50%发放人才奖励。


  五、申报流程


  采用网上系统申报,用人单位和个人请登录“横琴新区慧眼英才系统网上服务平台”(http://yc.hengqin.gov.cn/以下简称“慧眼英才系统”)进行信息填报。以下为申请流程:


  1.用人单位申报。


  【第一步】用人单位登录。用人单位可通过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企业专属网)提供的单位账号,点击系统网页中“使用省网厅账号登录”进行登录;【第二步】用人单位申请。单位用户登录慧眼英才系统→“特殊人才奖励”→“单位资格审核”,按要求填报用人单位信息及上传电子申请材料,同时下载《2019年度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用人单位承诺书》按要求填写并扫描上传至系统,确认无误后提交至受理机构审核。受理机构审核后,结果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用人单位经办人。


  ▲如用人单位无企业专属网账号的,则需先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单位注册,获取(企业专属网)单位账号后方可登录慧眼英才系统。


  2.个人提出申请。


  【第一步】注册绑定。申请人进行个人注册,并绑定本人所在用人单位;【第二步】用人单位经办人审核申请人信息。审核通过的,会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第三步】申请人填报个人信息。申请人可登录慧眼英才系统→“特殊人才奖励”→“单位审核”,点击“申请”后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及上传电子申请材料,同时下载《2019年度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个人承诺书》按要求填写并扫描上传至系统,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信息将由系统自动送达用人单位核实。【第四步】用人单位核实。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电子材料及其原件进行核实,核实结果由系统发送手机短信通知申请人。


  ▲已完成单位员工绑定的无需重复绑定。


  ▲用人单位确认无误审核通过并提交,申请信息将自动送达受理机构审核。


  ▲用人单位审核不通过或用人单位审核通过但未点击确认提交的,申请信息退回申请人。申请人需重新申请的,可在修改完善个人信息后,再次按本指南“个人提出申请”步骤进行申请。


  3.受理机构审核。


  用人单位审核通过并提交后,受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信息和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如审核结果为“不通过”的,申请人需按要求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后,再次按本指南“个人提出申请”步骤进行申请。


  ▲经受理机构审核不符合奖励申请要求或审核结果为不通过且系统会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须在14工作日内修改申报材料并重新提交至受理机构,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4.审核结果确认。


  4.1用人单位纳税占比确认


  受理机构审核通过后,系统将受理机构的审核结果以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并要求企业对纳税占比进行确认。用人单位登录慧眼英才系统→特殊人才奖励→单位资格审核→对企业奖励比例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并点击“确认”按钮,若有异议,则填写备注,说明异议情况,并点击“对奖励比例有异议”按钮。


  4.2申请人信息确认


  系统将受理机构的审核结果以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受理机构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登录慧眼英才系统→“特殊人才奖励”→“受理机构审核”点击“确认”后进入页面对拟奖励金额进行确认。确认无误的,点击“确认无误并提交”。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选择点击“重新申报”按钮,并重新上传完税证明、纳税清单等材料,提交至受理机构,再次进行审核。


  ▲申请人先核实拟奖励金额后无误再点击“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未在规定期限内确认结果的,视为自动默认审核结果。


  用人单位及个人需了解申请进度的请登录“慧眼英才系统”查阅。具体操作可参照“横琴新区慧眼英才系统网上服务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5.奖励拨付。


  已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信息经复核无误,制定2019年度特殊人才奖励发放方案及名单,经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区管委会审批后按财政资金拨付规定程序将奖励金发放至申请人指定银行卡账户。


  ▲单位及个人年度直接经济贡献核算时间在年中汇算清缴后进行,首批奖励预计发放时间在2020年第三季度。


  ▲实际发放的奖励金额已扣除20%偶然所得税。


  六、申请材料


  依据慧眼英才AI人工智能大数据系统要求,用人单位和申请人的材料均需扫描原件,上传系统,要求图片清晰、完整。


  (一)用人单位材料:


  1.用人单位登记注册证明(例如工商营业执照、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用人单位法人有效身份证件;


  3.《2019年度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用人单位承诺书》(从慧眼英才系统下载,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公章)。


  (二)申请人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①中国内地居民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②港澳台人员提供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或回乡证;③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许可证件;


  ▲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须与在横琴税务机关纳税时使用的证件一致。


  2.与申请人姓名一致且有效的国内银行卡,注明所在开户行全称且必须准确;


  3.在横琴缴纳的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


  4.《2019年度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个人承诺书》(从慧眼英才系统下载,申请人签名并按指模)。


  ▲个人承诺书用黑色签字笔正楷字体签名,指模清晰,指模需按在签名上。


  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备查,其他证明材料按照受理部门要求另行提供。


  七、扶持措施


  横琴新区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附件1)及《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管理规定》(附件2)核定其奖励金额。对于同时符合珠海市内同类优惠政策的人才可以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在我市享受同类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同类政策,珠海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受理机构及咨询电话


  横琴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业务咨询电话:0756-8841168、0756-8842760


  技术咨询电话:0756-6969100


  九、相关附件


  附件1: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人才开发目录(2016-2020)》、《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附件2: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管理规定》的通知


  附件3:《2019年度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用人单位承诺书》


  附件4:《2019年度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个人承诺书》


  附件5:《横琴新区2019年度特殊人才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注:本指南由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党群工作部、社会事务局编制并解释。)


  附件:2019年度特殊人才申报指南.rar


  http://www.hengqin.gov.cn/zhshqxqzfmhwz/zwzx/tzgg/content/post_2509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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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2×26 年 5 月 10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甲公司以 1120 万元购买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100%股权。假定协议签署当日,甲公司即取得对丙公司的控制权并支付对价,该交易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本次合并中,甲公司取得丙公司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假定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一致),其中包含一项因未决诉讼确认的预计负债 100 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情形一: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约定,针对丙公司购买日已存在的未决诉讼所产生的全部损失,乙公司应当以现金方式向甲公司予以补偿。2×26 年6 月30 日,该诉讼尚未作出判决,但基于案件最新进展情况及证据评估,丙公司预计其很可能需要额外承担 10 万元的赔偿责任,因此进一步确认预计负债 10 万元。假定2×26 年5 月10 日及2×26年 6 月 30 日,相关诉讼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甲公司获得补偿的权利尚不满足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2×26年 9 月 15 日,法院就该诉讼作出判决,判令丙公司向供应 2 商支付赔偿款 115 万元,诉讼双方均服从判决且判决生效,甲公司预计其实际能够收到的补偿金额为115 万元,且满足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假定判决生效当日,丙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赔偿款 115 万元,同时,乙公司根据收购协议约定向甲公司支付补偿款115 万元。

  情形二: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约定,针对丙公司购买日已存在的未决诉讼,若丙公司后续实际赔偿金额超过100万元,乙公司应当就超过 100 万元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向甲公司予以补偿。2×26 年 5 月10 日,丙公司预计实际赔偿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并已确认预计负债100 万元。2×26 年 6 月 30 日,该诉讼尚未作出判决,但基于案件最新进展及证据评估等情况,丙公司预计其很可能需要额外承担 30 万元的赔偿责任,因此进一步确认了预计负债30万元。同时,考虑到乙公司流动资金紧张的情况,甲公司预计其实际能够收到的补偿金额为28 万元。假定2×26年6 月 30 日,相关诉讼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甲公司获得补偿的权利尚不满足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2×26年9 月 15 日,法院就该诉讼作出判决,判令丙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赔偿款 130 万元,诉讼双方均服从判决且判决生效,甲公司预计其实际能够收到的补偿金额为30 万元,且满足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假定判决生效当日,丙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赔偿款 130 万元,同时,乙公司根据收购协议约定向甲公司支付补偿款 30 万元。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出售方与购买方可能作出合同约定,针对被购买方某些或有事项,或者特定资产或负债的某些不确定性结果,出售方给予购买方补偿,购买方因此获得补偿性资产。本例两种情形中,甲公司购买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100%股权,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的约定,乙公司针对丙公司购买日存在的未决诉讼未来产生的损失给予甲公司补偿,甲公司因此获得补偿性资产,上述两种情形应当适用上述解释中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补偿性资产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一)情形一。

  1. 2×26 年 5 月 10 日(购买日),甲公司取得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 100%股权。

  (1)购买方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因为甲公司获得补偿的权利不满足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所以不应确认补偿性资产。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 200 000

  贷:银行存款 11 200000

  (2)购买方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在确认被补偿项目(预计负债 100 万元)的同时,确认补偿性资产100万元。有关分录如下:

  借:补偿性资产 1 000 000

  贷:商誉 1 000000

  2. 2×26 年 6 月 30 日,丙公司预计其很可能需要额外承担 10 万元的赔偿责任。

  (1)被购买方丙公司进一步确认预计负债10 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100 000

  贷:预计负债 100000

  (2)购买方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因为甲公司获得补偿的权利不满足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所以不应确认补偿性资产。

  (3)购买方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在被补偿项目账面价值发生变动(预计负债增加10 万元,如上)的同时,调整增加补偿性资产账面价值(10 万元),并计入投资收益。有关分录如下:

  借:补偿性资产 100 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

  3. 2×26 年 9 月 15 日,法院判令丙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赔偿款 115 万元且判决生效,甲公司预计其实际能够收到补偿款金额为 115 万元,且满足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当日,丙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赔款,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补偿款。

  (1)被购买方丙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赔偿款115万元。

  借:预计负债 1 100 000

  营业外支出 5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50000

  (2)购买方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预计实际能够收到补偿款金额为 115 万元,且获得的补偿权利满足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应确认补偿性资产。

  借:补偿性资产 1 15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 150000

  借:银行存款 1 150 000

  贷:补偿性资产 1 150000

  (3)购买方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终止确认之前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确认的补偿性资产110 万元,并抵销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因确认补偿性资产而减少的长期股权投资 115 万元,差额 5 万元计入投资收益。有关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1 150 000

  贷:补偿性资产 1 100000

  投资收益 50000

  (二)情形二。

  1. 2×26 年 5 月 10 日(购买日),甲公司取得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 100%股权。

  (1)购买方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因为预计丙公司未决诉讼实际赔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甲公司无权获得补偿,所以不应确认补偿性资产。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 200 000

  贷:银行存款 11 200000

  (2)购买方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因为预计丙公司未决诉讼实际赔付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甲公司无权获得补偿,所以不应确认补偿性资产。

  2. 2×26 年 6 月 30 日,丙公司预计其很可能需要额外承担 30 万元的赔偿责任。

  (1)被购买方丙公司进一步确认预计负债30 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300 000

  贷:预计负债 300000

  (2)购买方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因为甲公司获得补偿的权利不满足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所以不应确认补偿性资产。

  (3)购买方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在确认被补偿项目(预计负债 30 万元,如上)的同时,考虑可收回性后确认补偿性资产 28 万元。有关分录如下:

  借:补偿性资产 280 000

  贷:投资收益 280000

  3. 2×26 年 9 月 15 日,法院判令丙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赔偿款 130 万元且判决生效,甲公司预计其实际能够收到补偿款金额为 30 万元,且满足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当日,丙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赔款,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补偿款。

  (1)被购买方丙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赔偿款130万元。

  借:预计负债 1 3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300000

  (2)购买方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预计其实际能够收到补偿款金额为 30 万元,且获得补偿的权利满足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应确认补偿性资产。

  借:补偿性资产 3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00000

  借:银行存款 300 000

  贷:补偿性资产 300000

  (3)购买方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终止确认之前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确认的补偿性资产28 万元,并抵销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因确认补偿性资产而减少的长期股权投资 30 万元,差额 2 万元计入投资收益。有关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0000

  贷:补偿性资产 280000

  投资收益 20000

  分析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第一项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 340、601-609 页等相关内容。

  税屋附件:

  企业合并准则应用案例——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pdf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18日

债权人要求一人公司股东负连带责任时,股东须提供的举证事项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在公司债权人要求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时,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负有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首先要证明每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次要证明股东财产没有与公司财产混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28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英正。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春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历下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99号19层。

  法定代表人:商和俊,该中心主任。

  一审第三人:山东大润黄金珠宝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3777号中润世纪城9号楼102号。

  法定代表人:原春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张英正、原春华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市历下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一审第三人山东大润黄金珠宝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2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张英正、原春华申请再审称:

  一、原审法院的认定主观臆断,缺乏证据证明,张英正、原春华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个人财产独立于大润公司股东财产的事实。

  1.鲁振审字(2016)60号审计报告、鲁新求财字(2018)第43号审计报告,均是由第三方审计公司制作的,具有客观真实性,证明了大润公司的财务账目状况。

  2.张英正名下622909373856933316、6228450250007769315的银行卡持卡人和实际使用人系大润公司,该卡号内的资金流转系大润公司为了自身经营由专业财务人员进行操作完成的。张英正没有该卡号的U盾也没有该卡的密码,无权使用卡号内的资金。从这一点上,张英正与大润公司财产并不存在混同。大润公司经营模式很简单,就是收取房屋租金和水电物业费,商户大部分将付款打入大润公司帐户,只有少部分根据经营需要通过张英正上述卡号打款。

  3.原审法院认定原春华个人财产不能独立于大润公司财产错误。原春华仅仅是挂名大润公司的股东,其作为80多岁体弱多病的老人,不能也不可能具有实际控制大润公司的能力。原春华取得大润公司股权时已经是2017年6月2日,此时,大润公司早已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的条件。

  二、原审判决依据评审中心提交的交易明细作出是错误的。这些证据既不是大润公司财务账目和凭证,也不是银行出具的证明,不属于有效证据。原审法院依据伪造的表格作为判案依据,与事实不符。

  三、原审法院在没有收集证据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就认定原春华个人财产与大润公司的财产不独立,缺乏事实依据。

  四、原审法院对鲁振审字(2016)60号审计报告、鲁新求财字(2018)第43号审计报告未予采信,违反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张英正、原春华不是济南仲裁委员会(2017)济仲裁字第1248号裁决书的主体,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张英正、原春华为被执行人剥夺了其实体权利。评审中心在申请追加时并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一审法院依据该条规定裁定追加张英正、原春华为被执行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和“不告不理”的民事审理原则。张英正、原春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评审中心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是一审法院追加张英正、原春华为被执行人对大润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正确。经审查认为,张英正、原春华申请再审的事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张英正、原春华个人财产是否独立于大润公司财产问题。

  1.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英正于2016年4月19日成为大润公司唯一股东,2017年6月2日变更其母亲原春华为大润公司唯一股东。张英正作为大润公司股东期间与大润公司之间频繁进行银行转账,大润公司一有入账,基本都是很快将其转入张英正个人账号,在大润公司需要对外支付时,再从张英正个人账户转入大润公司账户,然后大润公司再对外支出,且大润公司转账给张英正时的转账备注为“劳务费演出费”“往来款”等,而大润公司的记账凭证中却均记载为“还款”,张英正在原审庭审中亦承认曾伪造大润公司部分账目;此外,张英正多次以个人账户收取应由大润公司收取的租金。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张英正、原春华个人财产没有独立于大润公司财产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2.张英正、原春华提交的《破产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系为大润公司破产申报时使用和大润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形成,均不是大润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进行的正常年度审计,不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原审法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当。

  3.张英正作为大润公司唯一股东,称其名下银行卡实际系大润公司使用,其无权使用卡号内的资金,明显与常识不符。如其所称大润公司经营模式仅为收取房屋租金和水电费、物业费,在长期拖欠评审中心房租的情况下,张英正将大润公司转租租金收入转到个人账户或以个人账户收取大润公司应收租金,再称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大润公司的公司财产,亦有违常理。

  4.张英正在将大润公司财产混同于个人财产,造成大润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形下,为逃避公司债务和股东责任,让其80多岁老母原春华挂名一人公司大润公司的股东,有违道德伦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面原春华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大润公司财产,另一方面按照前述规定法理,原春华接替张英正成为大润公司股东,对于张英正与大润公司财产混同的事实系知道或应当知道,亦应与张英正共同对大润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原审法院认定依据问题。

  原审法院认定张英正、原春华的财产没有独立于大润公司的依据,是张英正、原春华提交的大润公司与张英正的银行转账记录及记账凭证、评审中心提交的大润公司与承租户签订的合同等,均已经过庭审的质证、认证,原审法院将其作为本案事实的认定依据并无不当。张英正、原春华申请再审主张原审法院以评审中心伪造的表格作为认定依据,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符,亦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调查收集证据问题。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前述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在公司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时,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负有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首先要证明每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次要证明股东财产没有与公司财产混同。本案中,在张英正、原春华没有尽到前述两方面证明责任的情形下,已足以认定其对大润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对其收集证据申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四、关于两个审计报告的采信问题。

  鲁振审字(2016)60号审计报告、鲁新求财字(2018)第43号审计报告既不是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亦系大润公司或张英正、原春华单方委托所作,原审判决未予采信并不违法。

  五、关于追加张英正、原春华为被执行人是否适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张英正、原春华不是济南仲裁委员会(2017)济仲裁字第1284号裁决书的义务主体,但根据评审中心提出的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一审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张英正、原春华为被执行人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作出认定,并不存在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的问题。

  综上,张英正、原春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英正、原春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雪楳

审 判 员  黄 年

审 判 员  麻锦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孙德昌

书 记 员  张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