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8]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8-06-08
文号:国税发[199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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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布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确保今年收入任务的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面检查各地税收执法的情况,着重检查1997年以来的情况,包括各地仍在执行的1997年以前制定的涉税文件;重大问题应追溯到以前年度。具体包括:

  (一)检查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法规;

  (二)了解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及其他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各种会议记录、办公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税法。

  (三)对前几年查出的违反国家税法的法规是否已全部纠正。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越权减免税,包括有无擅自变通税收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扩大减免税范围,增加减免税项目的问题;对国家税法法规的减免税项目,有无审核不严、超越批准权限的问题等。

  (二)有无各种形式的包税或者变相包税。

  (三)是否改变法定税率和侵蚀税基,包括是否降低法定税率;是否扩大打除范围;对应税交易价外费用是否按法规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等。 

  (四)是否严格按照法规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界定是否按照法规进行等。

  (五)是否严格按照税法法规的程序和期限审批缓税,有无以缓代免的问题。

  (六)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否规范;税务处理决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要求督促企业做好调帐工作,查补税款是否及时入库。

  (七)有无混淆税款入库级次。

  (八)有无税收任务完成后,有税不征的问题;有无征收过头税的问题。

  (九)是否以设立税款过渡户等形式占压税款。

  (十)对纳税人欠税是否按照法规加收滞纳金。

  (十一)对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退还的审批是否符合法规。

  (十二)税务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符合法规。

  (十三)其他违反国家税法的情况。

  三、检查方式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要求,对本机关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并组成检查组,对下一级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应不少于30%。根据情况需要,各地可以组织地区间的交互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也将组成检查组,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检查。

  在重点检查阶段,还可以号召群众(包括税务干部)举报税务机关不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的问题。

  四.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分为自查阶段、重点检查阶段和总结整改阶段。自查阶段为1998年7月1日至7月15日;重点检查阶段为7月16日至8月15日;总结整改阶段为8月16日至9月15日。

  五、问题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记录、办公纪要等,税务机关应一律停止执行。凡具体执法行为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税务机关必须纠正。

  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记录、办公纪要,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部分,同级税务机关要向其提交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而不征、少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

  检查中发现违纪问题的,交由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这次检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执法检查同组织收入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执法检查促进组织收入,从组织收入中检验执法情况。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二)检查工作应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并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牵头组织。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要重整改,重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在积极整改的同时,要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被检查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的各种情况,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填写《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和《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和《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逐级上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布税务机关应于1998年9月30日前向总局上报检查总结(一式十份)。检查总结应当包括检查组织情况、工作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问题处理情况和报表。改善税法执法状况、改进执法检查工作的建议,也一同上报。

  七、总结评比

  检查结束后,总局将对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评比,对检查工作开展得好,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评比的项目主要包括:检查组织工作、检查面、查出违规文件情况、违规文件纠正率、查补税额、检查总结质量、报表填列情况和上报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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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