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字[1997]1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时间:1997-06-02
文号:财税政字[1997]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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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

  你办秘书二局转来人民银行报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及有关问题的请示》(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我部就有关财、税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卫星保险营业税问题《请示》提出,为支持航天事业发展,壮大卫星保险专项基金,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卫星承保能力,对保险公司承保卫星保险除免征所得税外,不论卫星发射是否成功,还应免征营业税。

  我们认为,关于卫星发射的税收政策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对外发射服务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6]85号,简称85号文)已经作了明确法规。目前,我部正在按照85号文的法规,研究制订有关政策的操作文件。涉及保险企业的主要内容:一是对保险企业承保卫星发射业务的保费收入,凡纳入卫星发射保险专项基金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不计入保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免征所得税。

  二是对保险企业承保卫星发射业务并纳入卫星发射保险专项基金的保费收入,应依法征收营业税,如果卫星发射失败,经保险联合体申请,中央财政按实际动用专项基金赔付的数额,计算出已交纳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因此,我们意见,对卫星发射的税收政策问题,仍应按85号文件的法规执行。

  二、关于卫星保险基金赔偿差额补贴问题《请示》建议,在长征火箭必须发射,而外国保险公司又不愿意接受分保,必须要由我国保险公司联合承保的情况下,明确此项业务的为政策性保险业务。一旦发生危险,由保险公司先用卫星保险专项基金赔偿,尚有不足时,由国家财政用当年对保险公司加征的3%的营业税补足差额。

  我们认为,目前外国保险公司对我国卫星发射不予保险,我国的卫星发射处于困难时期。为支持我国航天事业的发展,应在一定期限内将卫星发射保险业务界定为政策性保险业务。国务院决定对卫星发射保险业务给予税收照顾,已经体现了国家财政对卫星保险的支持。因此,我们意见,对人民银行提出的用非卫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营业税补偿卫星保险专项基金赔付不足差额的意见不宜采取。

  三、关于联合体成员公司卫星保险自留额确定问题在4月4日联合体筹备会上,各成本公司签署的备忘录中是按单一公司资本金加公积金之和占联合体成员公司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比例,确定每一保险公司对每一颗卫星的自留额。中保财产保险公司若按国务院决定的人保体制改革所确定的注册资本2 0亿元计算,所占份额偏小,其他公司的份额相应扩大,这些公司有意见,提出联合体成员的承保比例不应仅以公司资本金加公积金来计量,而应看综合实力,即考虑其保费收入规模、准备金大小、市场占有份额等因素。因此,人民银行提出按各公司资本金、公积金、准备金之和占全国保险业资本金、公积金、准备金之和的比例,确定每一保险公司对每一颗卫星的自留额。

  我们认为,人行的建议和测算的具体份额有几点不妥:

  1、据了解,人行《请示》中提供的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准备金194亿元,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150亿元,未到期责任准备金44亿元。我们认为,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保险企业当期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支付的保险赔款应由当期成本负担,但因赔案未了,赔款不能在当期支付给投保人,采取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办法,以真实反映企业的当期成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包括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内的各类非人身保险,企业可按当期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下一年度同期转回;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上的各类非人身保险业务,在业务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企业在年终可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责任准备金,同时转回上年度提取的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均是已有专项用途,承担现有保险责任的准备金。用已经承担保险责任的准备金,再来承担卫星发射的风险损失,中不合适的。

  2、4月4日联合体组建签署的备忘录中,中保再保险公司是作为成员参加的,与其他公司一样,相应承担一部分份额,而人民银行计算的份额中却不包括中保再保险公司。

  3、人民银行计算中保财产险公司的份额时,未考虑清产核资转增资本公积的24亿元。

  4、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有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等,人行建议所提准备金概念过于笼统。

  我们意见,虽然联合体已经成立,但联合体章程正在酝酿中,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应首先确定联合体成员公司卫星保险自留额的原则,我们建议,为合理分配卫星保险自留额,考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保险业务到结算损益期后不一定全部发生赔款;保险保障基金是在保险公司出现赔付严重不足,影响被保险人利益,并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破产,报经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批准后,可以动用的保险资金。在计算联合体成员公司承保份额时,除考虑资本金和积金因素外,还可将联合体成员公司承保份额时,除考虑资本金和积金因素外,还可将保险保障基金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一定比例列入承保比例的计算因素。具体比例的计算应由各成员公司将有关因素数据上报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共同审查确认后,由联合体按章程具体计算明确各成员公司的卫星发射保险自留额。

  关于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是与其他公司等按同一计算方法承担相应份额,还是接受其他公司的法定分出业务,我们认为,联合体是在国内卫星发射保险对外分保出现困难情况下组建的,联合体是在国内卫星发射保险对外分保出现困难情况下组建的,联合体各成员公司均在超过《保险法》法规承保额的前提下,按比例承担份额,既然要中保再参加联合体(按人行计算方法承担5%左右),又不按同一办法计算其承担份额,强令其接受其他公司的法定分出业务,(承担全部业务的20%)使其大大超出按同一计算方法所应承担的份额,这是极为不合理的,对中保集团来讲,中保产险公司承担60%以上,中保再承担20%,卫星发射有很大的意见。我们也不赞成将绝大部分风险都集中于唯一的国有独资保险集团公司,加大财政的巨额负担。据了解,国外再保险公司是可以直接办理卫星发射保险业务的,因此,中保再也应比照办理。按我们提出的方法重新测算份额(资本金加公积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一定比例暂不考虑),中保财产3 4.4%,中保再11.7%,太保17.7%,平保15%,天安1.6%,大众1.6%,华泰10%,华安2.3%,永安4.7%,新疆兵团0.8%。如果再考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一定比例作为计算依据,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的份额将有所加大,其他公司的份额将相对减少,对各方面都比较公平合理。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6855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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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