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9]2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9-10-28
文号:豫政[201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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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切实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序竞争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到2019年年底,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到2020年年底,实现全省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和联合监管常态化。力争三到五年时间内,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建设省级监管工作平台。省市场监管局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为依托,建设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并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运行,实现与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为抽查检查、结果统一集中公示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双随机抽查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畅通数据归集路径,实现全过程留痕,确保各类专业性抽查检查结果及时有效归集至市场主体名下。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依托省级平台开展双随机抽查和部门联合抽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已经建设并使用的工作平台要与省级平台整合融合,避免数据重复录入、多头报送。省级平台要于2019年11月底前上线试运行,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平台要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与省级平台的对接。


  (二)规范抽查事项清单管理。省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和实施办法。省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本系统实施的监管事项检查清单为基础,制定本系统的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和方式等;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等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各系统的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工作要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并导入省级平台;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工作要于2020年3月底前完成,并导入省级平台。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要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


  (三)完善随机抽查“两库”。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要依托省级平台,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建立本层级、本部门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两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省市场监管局和市、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建立“两库”工作的统筹协调。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以监管事项检查清单中的监管对象为基础,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在省级平台建立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并按行业、地域、信用类别等不同条件设置。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完善信息项目标准、分类条件,提高抽查检查专业性。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建立专家库,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人员参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辅助实施,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的“两库”要于2019年12月底前建立;省、市、县三级“两库”要于2020年3月底前建立。要根据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两库”进行动态管理。


  (四)科学制定抽查计划。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针对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制定下一年度发起或参与的联合抽查计划,报本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统筹研究后实施,并报本级政府备案。要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年度联合抽查计划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年度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五)依法规范实施抽查检查。省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根据年度抽查计划,统筹组织本系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抽查对象和参与部门,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抽查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也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六)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要在抽查检查结果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由检查人员在省级平台上录入抽查检查结果,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及时向社会公示。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后续监管衔接,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推进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实现信息共享共用,推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要求落到实处,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分析利用,探索实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升企业信用风险预测预警和动态监测能力。根据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鼓励创新,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既支持新经济发展,又防控可能引发的风险。


  (七)兼顾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要坚持问题导向,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部门要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省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海关、税务、统计等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省市场监管局要依托省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各项工作。


  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在本地推广应用省级平台,建立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与部门。


  (二)创造条件,强化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强化经费保障,提高装备水平,完善档案管理,确保有效监管。要将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督查督导。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充实基层一线检查力量,强化监管执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履职能力。


  (三)区分责任,严肃纪律。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大胆探索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新模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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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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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