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6]1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8-02
文号:豫政办[2016]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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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国资委制定的《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日


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


(省政府国资委2016年7月22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4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等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一项重点改革工作,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支持企业脱困发展的重要举措。推进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有利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更好发挥对地方经济社会的带动和促进作用;有利于增加地方水电气暖供应企业用户数量和市场份额,提高规模效益;有利于提高职工群众生活用水、电、气、暖和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更好地保障和服务民生;有利于提高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和使用效率,节约资源,减少浪费;有利于整合优化城市管网,助推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和建设。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精神,正确处理企业、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市场化运营、社会化服务、专业化管理为方向,推进全省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支持企业“瘦身健体”,提高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水、电、气、暖、物业管理及社区服务等保障水平、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基本原则。


  1.统筹推进,分类实施。积极开展全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等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统筹安排,全面推进。针对企业实际情况以及各项办社会职能,分类施策,分项移交。


  2.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移交接收双方协调一致,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确认移交。双方根据协议约定,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对涉及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


  3.多方筹集资金,合理分担成本。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成本分担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承担必要成本,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积极筹集各方资金统筹用于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三)工作目标。2016年全面推开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力争到2016年年底,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现“大头落地”;到2017年年底,全面完成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基本完成驻豫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到2018年年底,全面完成全省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三、主要任务


  (一)全力推进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1.工作范围。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及职能,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职能,职工家属区社区管理服务组织机构和职能。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和拟实施棚户区改造的职工家属区,执行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不纳入此次“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范围。


  2.移交内容。市政基础设施移交。企业所在地政府确定接收单位,并督促指导接收单位与移交企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分离移交协议,分离移交协议应明确移交和接收单位、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维修改造相关事项、费用计算标准及成本分担等具体内容。移交接收双方根据分离移交协议,对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接收单位负责水电气暖供应和保障工作。


  物业管理移交。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职能从企业剥离,按照市场化原则交由专业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家属区物业可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社会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也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或由所在地政府协调或指定有关单位接收。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可在所在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社区管理服务组织机构移交。由主办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签订移交协议,移交地方,纳入当地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统筹管理,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


  3.成本费用。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设备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分离移交涉及的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相关工作执行市级以上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


  分户设表所需设备和费用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协调接收单位承担。企业所在地政府要督促指导各接收单位统筹配合,对具备条件的接收单位,争取实现水电气暖“四表合一”。


  职工家属区范围内的设备设施维修改造及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筹措,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职工家属区范围外的管网、线路及相关配套设备设施的铺设建设和维修改造等费用,由所在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承担。


  4.资产处置。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等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承担接收任务的地方企业为股权多元化企业或非国有企业的,相关资产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及有关规定转让给接收企业,或无偿划转企业所在地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单位。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应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移交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5.人员安置。按照“人随资产走”原则,企业专职从事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人员,以及社区管理组织机构的从业人员,原则上随同资产移交所在地政府,并由所在地政府进行妥善安置,移交范围以2015年年底实际人员为依据。人员移交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涉及职工利益的相关事项要向职工公示,各项工作必须阳光操作,不得突击进人,不得弄虚作假。人员移交、接收、安置等工作必须标准明确、竞争择优、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接受各级监督。


  各企业和所在地政府要做好衔接工作,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分离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同时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办理社保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


  6.实施步骤。


  (1)2016年8月底前。各有关方面深入学习相关政策,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建立工作台账,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具体补助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协调指导各地政府研究制定人员移交相关政策。企业所在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或明确工作推进方案、费用测算标准等相关配套政策和具体工作措施。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研究制定本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总体方案。


  (2)2016年9月底前。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结合“三供一业”分布区域,与所在地政府进行全面协商,由集团公司与相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签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协议。


  (3)2016年12月底前。省属企业集团公司、企业所在地政府共同组织、指导、督促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加强对接,合力推进,统筹做好资料收集、项目确认、现场勘查、改造规划、费用测算、进度安排等方面具体工作,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正式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确认移交,并启动维修改造等相关工作。


  (4)2017年6月底前。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落实分离移交协议,完成维修改造等各项具体工作,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基本完成“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各省属企业和企业所在地政府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工作进度,具体工作可提前谋划、同步实施、压茬推进。


  (二)积极支持驻豫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驻河南省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协议》及相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进驻豫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三)切实推进省辖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统筹推进省辖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分离办社会职能组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或议事协商机制,协调推进辖区内各级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有关企业要成立主要领导牵头的工作机构,积极行动,抓好落实。


  (二)细化政策措施。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就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的成本分担、年度计划等具体工作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办法,并督促政策落实。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制定工作方案,出台配套文件,加强政策指导。相关企业要做好规划工作,细化操作流程,研究确定具体分离移交协议。


  (三)落实主体责任。企业是“三供一业”移交主体,要明确任务,倒排进度,责任到人,全力推进。企业所在地政府是做好“三供一业”接收、改造和保障服务工作的主体,要立足大局,提高认识,转变作风,加强协调,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做好各项工作。


  (四)形成工作合力。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做好协调督导工作。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协调接收单位及有关部门统筹开展维修改造、管网铺设等工作,减少重复开挖施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从事“三供一业”专业化运营的国有企业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移交接收工作,并做好接收后的保障、供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五)强化督导考核。各有关单位要将推进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省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分离办社会职能组要统筹把握全省工作进度,加强对重点企业和相关地方的督促检查。各地政府要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和接收单位的督导考核,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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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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