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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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省级统筹制度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和指示要求,着力解决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围绕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规范完善省级统筹制度,明晰各级政府责任,理顺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体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防范基金支付风险,推动全省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全省规范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养老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预算管理、责任分担机制、信息系统、经办管理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等全省统一,构建全省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从2020年10月1日起,实行以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经办管理和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省级统筹制度,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现全省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


  (三)基本原则。


  ——促进公平。统一全省养老保险政策,实现全省各类参保对象平等参加养老保险,公平享受养老保险权益,增强制度的公平性。


  ——防控风险。实行基金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全省统筹使用,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提高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明确责任。建立各级政府责任明晰、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合理分担基金收支缺口,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规范服务。建立完善全省统一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行全省统一规范的经办服务,实现全省养老保险服务标准化、管理精细化、决策科学化。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1.统一参保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职工应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统一缴费比例。全省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费比例分别为16%和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任何地方不得降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缴费比例。


  3.统一缴费基数。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全省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参保单位以其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省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4.统一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统一按全省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制定全省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过渡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家要求另行制定。


  5.统一待遇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待遇政策和支付项目。今后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养老保险政策,不得擅自增加待遇项目或提高待遇标准;不得将统筹外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对违规列入基金发放的必须予以清理纠正。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自2020年10月1日起,全省实行基金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基金由省级统收统支。


  基金省级统收是指全省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中央调剂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自2020年10月1日起,各地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缴至省级国库,由省财政厅按规定转入省级财政专户。为确保全省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地2020年9月30日累计结余基金应全额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其中:2020年8月1日前办理的定期存款、国债等,到期兑付本息后上解;2020年8月1日后办理的定期存款、国债等,通过提前兑付方式收回本息,连同基金结余活期存款于2020年10月10日前上解。各地要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征缴方式改革。


  基金省级统支是指全省各项基金支出由省级统一核定、统一拨付。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中央调剂金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自2020年10月1日起,全省各项基金支出由省级财政专户统一安排拨付。各地要切实履行责任,做好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缴拨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另行制定。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全省统一编制基金预算,执行统一的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基金预算编制按照“规范统一、明确责任、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上一年度全省基金预算完成情况,统筹考虑全省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预算指标。基金年度预算草案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省税务局编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增强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力,确保应缴尽缴、支出合规。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和评估,强化预算执行绩效考核和监督,通过预算绩效考核督促各地政府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另行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统一责任分担机制。全省实行基金省级统一收支、工作责任分级负责、基金缺口合理分担的运行机制。省政府承担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各地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工作承担属地责任。省政府统一领导省级统筹工作,在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结构、就业状况、财政投入能力、参保缴费人数、抚养比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各地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分担办法。基金缺口分担办法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统一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工作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权责对应、客观公正、务实高效、奖优罚劣”的原则,明确各地政府在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预算执行、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方面的工作责任,并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确定当地养老保险工作责任绩效水平。绩效考核每年由省政府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定期向全省通报并实施激励约束。对工作绩效好的地方,通报表扬并实行征收激励;对工作绩效差的地方,省政府约谈当地政府领导并实行支出约束。对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加强督促整改,并对当地政府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六)统一集中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数据资源省级集中管理、全省养老保险业务实时联网经办、基金财务及经办业务一体化监管监测。加快推进“互联网+社保”建设,积极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数字化转型,实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全覆盖,大力推进电子社会保障卡应用,开展养老保险业务网上申办和查询服务。加快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系统互联、业务互通、数据共享,有效支撑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精细化管理。加快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省政务服务网等多渠道公共服务体系互联互通,实现线上线下协同经办,为养老保险服务人本化、决策管理科学化提供有力支撑。


  (七)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在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服务便捷、异地通办。在经办管理中,大力推行事前告知承诺、事中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事后失信惩戒,逐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经办管理服务模式。建立省级统筹运行情况实时监控体系,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建立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监督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内控制度,加强内控稽核,防范化解风险。


  (八)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防范化解基金运行潜在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基金运行潜在风险应对和处置能力建设,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做好预警响应和应对处置工作。建立基金收支重大风险预警报告制度,对可能出现影响基金收支的重大风险,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省政府报告。


  (九)多渠道充实基金。加快推进我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基金工作,明确划转的对象范围,确保应划尽划,划转的国有资本收益专项用于弥补基金缺口。加快明确划转的国有资本收益弥补基金的途径和方式,尽早充实基金,增强基金支撑能力。进一步拓展基金筹措方式和渠道,积极开展基金投资运营,适时研究建立我省养老保险战略储备基金,积极应对老龄化背景下的基金支付风险。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完善省级统筹制度是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密切协作配合,细化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规范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工作稳步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税务局负责规范完善省级统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具体负责政策制定、考核奖惩、基金监管、政策宣传,审核汇总基金预决算草案并根据批复的基金预算下达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和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计划,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和预警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专户管理、保障支出基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牵头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落实基金预决算和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协同制定省级统筹政策等。省统计局负责核定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及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数等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省税务局负责组织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并及时组织征收入库;协同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协同制定省级统筹政策等。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全省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建设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编制全省基金预决算草案;督促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扩面、基金统收统支和待遇发放等工作;落实基金内部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升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各级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养老保险工作主体责任;统筹协调指导本级政府各部门开展工作,切实保障本地业务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按照统一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抓好贯彻落实,确保规范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各项工作落实。


  (三)加强部门协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共同做好规范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税务局加大监督指导力度,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本通知规定根据国家政策和我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完善。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的通知》(豫政[2018]19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明确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各地政府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强化激励约束,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地政府工作责任,并实施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


  第三条 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后,全省基金统一收支、工作责任分级负责、基金缺口合理分担。全省为一个基金统筹区域,省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省级统筹工作,督促各地政府积极落实各项工作责任。


  第四条 各地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养老保险工作主体责任,负责做好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预算执行、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应支尽支,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履行工作责任的激励约束。各省辖市所属县(市、区)工作责任激励约束机制,由各省辖市结合实际建立。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六条 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主要承担基金征缴、基金支出、预算执行和缺口分担、综合管理等工作责任。


  第七条 基金征缴目标责任。


  (一)加大扩面参保工作力度。推动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提高参保人数占城镇就业人数的比例,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二)加强基金征缴工作。规范企业缴费行为,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切实提高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


  (三)严格缴费基数核定。加强对缴费基数申报事项的审核,强化数据核查比对,夯实缴费基数,提高实际缴费工资占当地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比例。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等。


  第八条 基金支出目标责任。


  (一)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二)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严禁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落实特殊工种备案制度,严格执行企业特殊工种目录范围和相关规定。


  (三)基金支出从严控制,不得擅自提高待遇标准、增加待遇项目、违规支出基金。


  (四)严格管理代发的其他待遇类项目。对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的其他待遇类项目,要单独立户建账,与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项目分开列支,不得挤占挪用基金。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委托单位将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方可发放。


  第九条 预算执行和基金缺口分担责任目标。


  (一)规范基金预算编制工作,提升基金预算草案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和监督,防止预算收支偏离度过大。


  (三)认真落实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承担基金缺口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按时上解应承担的缺口资金。


  第十条 综合管理责任目标。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养老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安排部署的省级统筹相关工作。


  (二)不断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加大人才、信息、经费保障力度。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三)加强基金监管,完善内控制度,构建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监督风险防控体系,确保基金安全,严防发生系统性风险。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对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工作责任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基金征缴、基金支出、预算执行和基金缺口分担、综合管理及附加事项等。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采用百分制、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得分为考核期内各项考核指标分值之和,详见《河南省养老保险工作责任绩效考核评分表》。


  第十三条 基金征缴目标考核设置“参保率占比”“在职缴费率占比”“实际缴费工资率占比”三项指标。


  (一)参保率=各地(包含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下同)参保人数占当地城镇就业人数的比例。


  (二)在职缴费率=各地实际缴费人数占当地参保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


  (三)实际缴费工资率=各地实际缴费平均工资占当地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比例。


  第十四条 基金支出目标考核设置“确保发放”“违规支出”两项指标。


  (一)确保发放:确保当地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违规支出:违反国家及我省养老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造成基金违规支出的;擅自出台地方性政策造成基金流失的;执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把关不严,特别是不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企业特殊工种管理规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年度复核违规率居高不下等造成基金损失的;其他造成基金违规支出的行为。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和基金缺口分担目标考核设置“预算收入完成率”“预算支出执行率”“基金缺口上解率”三项指标。


  (一)预算收入完成率=各地实际收入÷当地预算收入×100%。


  (二)预算支出执行率=各地实际支出÷当地预算支出×100%。


  (三)基金缺口上解率=各地实际上解÷当地应承担基金缺口×100%。


  第十六条 综合管理目标考核设置“政策执行”“基金监管”“经办服务”三项指标。主要考核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在执行国家及我省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基金监管、经办服务以及与规范完善省级统筹制度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等。


  第十七条 附加事项。


  (一)凡发生被中央主管部门、省级及以上纪检监察等部门直接查办且属实的与养老保险有关案件的,视情况给予惩戒。对因履行养老保险工作职责不力等原因,被省委、省政府、国家有关部委通报,以及发生其他涉及养老保险方面违法违纪案件的,视情况扣减当年绩效考核得分。


  (二)对当地发生的养老保险基金违法违纪问题,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放纵违纪违法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的,视情况扣减当年绩效考核得分,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三)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获得省部级以上与养老保险工作有关的奖励、荣誉称号的,视情况给予适当加分。


  第四章 考核实施及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省政府每年组织对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实施绩效考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原则上按预算年度进行,每年第一季度开展。


  第十九条 绩效考核以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类为主、综合管理类为辅。各单项任务所占分值比例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绩效排名。考核结果全省排名,对考核排名靠前的地方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排名靠后的,省政府约谈当地政府领导。对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加强督促整改,并对当地政府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征收激励。


  1.在各地政府依法依规征收的前提下,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超出预算部分,按1∶0.5的比例抵扣下一年度当地基金缺口分担资金。当年抵扣不完的,剩余部分作为预征缴额,计入下一年度基金征缴总额。


  2.对在职参保缴费率(即参保率与在职缴费率的乘积)低于2020年全省平均水平5%的地方,从2021年起设立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给予激励。其中:第一年与全省平均水平差距缩小40%的,当年应承担的基金缺口部分由省级统筹基金全额负担;未完成的,由当地政府承担。第二年与全省平均水平差距缩小80%的,当年应承担的基金缺口部分由省级统筹基金负担50%;未完成的,由当地政府承担。第三年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当年应承担的基金缺口部分由省级统筹基金负担20%;未完成的,由当地政府承担。过渡期结束后仍未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每推迟一年,当地政府按当年应承担的基金缺口部分上浮2%的递增比例承担,依此类推。


  (三)支出约束。


  1.对国家和我省排查确定的违反政策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包括财政补助的基本养老金调整资金)不纳入省级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2.对经年度复核确认的当地以各种形式违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予以纠正,其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包括财政补助的基本养老金调整资金)不纳入省级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3.对其他违法违规支出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的,损失由当地政府全额追回;无法追回的,由当地政府负责承担,并酌情扣减省级统筹拨付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本级作为单独的统收统支地区,其基金收支、待遇发放、预算管理、基金监督、责任分担和激励约束等由省级直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税务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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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购置资产并抵扣进项在总额法、净额法下的税务处理简析

会计核算中将政府补助区分为(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核算方法包括总额法(递延确认收益)、净额法(政府补助取得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摊销)。

  税收处理以税法规定确定,先取得补助资金再购建资产,或是先购建资产再取得补助资金,包括应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在内的财政补助,均应在收到当年一次性确认收入或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在会计处理上分期或延迟确认递延收益,本质属于税务处理“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的税会差异。

  税务处理上,不可以将补助冲减资产原值,资产应按计税基础(或历史成本)计提折旧摊销,不应按冲减补助后的余额计提折旧摊销扣除。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折旧不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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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处理净额法下,会计处理将补贴冲减了原值并按冲减后价值计提折旧,(应税收入)税务处理仍按税收规定确认收入,按历史成本计提折旧,两项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不征税收入)会计处理结果和税务处理结果可能一致,无需调整,如折旧计算不一致,仍需纳税调整。

  取得补贴所购建资产取得进项抵扣的情况,税会差异处理举例如下:

  一、总额法案例,2020年取得不征税财政补贴100万元,2020年购置资产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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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万购置资产可能并非取得单一进项税率,100万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所对应的进项税率可考虑从300万中针对性的选择100万金额,或者以300万资产综合进项税率计算。

  总额法下,每年按100万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原值88.5万)年折旧金额确认递延收益时,将有11.5万(100万-88.5万)递延收益余额不能确认,应以资产折旧年限为递延收益的分摊年限对100万不征税收入逐年分摊确认递延收益(以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的折旧金额确认同等金额的递延收益,只是总额法的表象,总额法的实质是以资产折旧的年限作为递延收益分摊的年限)。

  案例折旧为10年的,递延收益分摊年限也是10年,每年确认递延收益为100万/10年=10万,而不仅是每年折旧88.5万/10年的8.85万。

  不管会计如何处理和递延分摊,不管11.5万(100万-88.5万)递延收益余额是第一年、最后一年一次性确认收益或每年分摊确认收益,税务处理只需将每年分摊的递延收益和折旧调整掉即可。

  如,2020年取得补贴113万,购置资产113万(金额100万,进项13万)。实际就是以资产折旧年限为递延收益分摊年限。资产按10年折旧,每年折旧10万,按10年摊销递延确认收益,每年确认11.3万收益。2020年会计确认收益11.3万,折旧摊销10万,利润1.3万。税收处理中,纳税调减11.3万,纳税调增10万,所得0元。

  二、净额法案例,2020年取得不征税财政补贴100万元,2020年购置资产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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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万资产取得进项抵扣,按不含税金额入账,取得不征税补贴100万全额冲减资产原值,冲减后原值为165.49万,并按此金额分10年计提折旧,每年折旧16.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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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份认为不征税收入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应按113万计提折旧。增值税规定中,并没有不征税收入不得抵扣进项的规定。财政补贴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与增值税不征税完全不相干。同时财政补贴所购置的资产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与购置资产后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等取得的增值税收入是否是简易计税、免税有关,与财政补贴(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没有关系(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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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调整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笔者发现,部分出口企业在办理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以下简称出口应征税货物)纳税申报时,未关注相应申报变化。其中,根据2号公告,纳税人应注意先归集应征税货物信息,再申报增值税。

  典型案例

  A公司为外贸企业,2025年3月出口一批“炭黑”商品,出口商品金额为1248324美元,企业财务人员需在4月征期内进行纳税申报。该公司3月属期内“炭黑”产品报关单信息5条。关单信息显示,出口商品代码为2803000000,报关单商品名称为炭黑,出口商品类型为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海关成交方式为FOB,退税率为0%,征税税率为13%。

  政策分析

  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等政策规定的计税方法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是,在实际征管中,部分涉及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由于对相关政策了解不够全面或者遗漏申报部分出口货物信息,给企业带来合规风险。

  为便于出口应征税货物纳税人准确、规范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了出口应征税货物信息数据归集服务。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完成出口货物信息数据的用途确认。这就要求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前,先在电子税务局对出口关单数据的用途进行统计确认,完成出口应征税货物信息数据归集后,再申报增值税。

  实操步骤

  根据2号公告规定,A公司财务人员须登录电子税务局,完成出口货物信息数据的用途确认,具体操作步骤为:

  第一步,确认商品是否属于出口应征税货物。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页面申报模块,点击“我要查询”模块,选择“一户式查询”功能菜单,点击“出口文库查询”模块,录入该出口商品“炭黑”代码“2803000000”,显示该产品退税率为“0”,且“炭黑”出口商品类型为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确认该商品为出口应征税货物。

  第二步,完成报关单用途确认。A公司财务人员点击“我要办税”模块,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功能菜单,找到“出口应征税管理”模块,进入“出口应征税报关单用途确认”模块。接着,开始报关单勾选及确认操作。进入“报关单勾选”界面时,系统自动展示当前属期待确认用途的全部报关单。财务人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当期申报的选择。如果确认报关单5条信息所对应的“炭黑”商品在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则“是否当期申报”模块选择“是”。上述操作后,相应报关单状态由“待确认”变为“已确认”。

  第三步,核实确认报关单用途信息。进入“统计确认”界面,系统自动生成《出口应征税报关单用途确认统计表》。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统计”按钮,A公司3月属期内“炭黑”产品报关单5条信息完成报关单用途确认。

  重点提示

  从A公司归集关单数据的操作步骤看,“是否当期申报”模块,是出口应征税货物关单归集的重要环节。

  财务人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认哪些关单所列货物应在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企业自主判定关单所列货物为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在“是否当期申报”模块选择“是”,并为出口应征税货物申报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对于当期不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报关单,在“是否当期申报”模块选择“否”即可。选择“否”后,系统会跳转到不申报原因界面,财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认不申报的具体原因。

  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纳税人可以通过“出口文库查询”模块查询该商品退税率和关单出口商品类型信息,如果该商品退税率为“0”,且在“商品码详情”中“特殊商品标识”为“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该商品为出口应征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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