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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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省级统筹制度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和指示要求,着力解决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围绕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规范完善省级统筹制度,明晰各级政府责任,理顺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体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防范基金支付风险,推动全省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全省规范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养老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预算管理、责任分担机制、信息系统、经办管理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等全省统一,构建全省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从2020年10月1日起,实行以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经办管理和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省级统筹制度,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现全省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


  (三)基本原则。


  ——促进公平。统一全省养老保险政策,实现全省各类参保对象平等参加养老保险,公平享受养老保险权益,增强制度的公平性。


  ——防控风险。实行基金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全省统筹使用,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提高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明确责任。建立各级政府责任明晰、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合理分担基金收支缺口,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规范服务。建立完善全省统一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行全省统一规范的经办服务,实现全省养老保险服务标准化、管理精细化、决策科学化。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1.统一参保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职工应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统一缴费比例。全省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费比例分别为16%和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任何地方不得降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缴费比例。


  3.统一缴费基数。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全省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参保单位以其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省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4.统一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统一按全省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制定全省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过渡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家要求另行制定。


  5.统一待遇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待遇政策和支付项目。今后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养老保险政策,不得擅自增加待遇项目或提高待遇标准;不得将统筹外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对违规列入基金发放的必须予以清理纠正。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自2020年10月1日起,全省实行基金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基金由省级统收统支。


  基金省级统收是指全省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中央调剂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自2020年10月1日起,各地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缴至省级国库,由省财政厅按规定转入省级财政专户。为确保全省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地2020年9月30日累计结余基金应全额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其中:2020年8月1日前办理的定期存款、国债等,到期兑付本息后上解;2020年8月1日后办理的定期存款、国债等,通过提前兑付方式收回本息,连同基金结余活期存款于2020年10月10日前上解。各地要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征缴方式改革。


  基金省级统支是指全省各项基金支出由省级统一核定、统一拨付。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中央调剂金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自2020年10月1日起,全省各项基金支出由省级财政专户统一安排拨付。各地要切实履行责任,做好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缴拨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另行制定。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全省统一编制基金预算,执行统一的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基金预算编制按照“规范统一、明确责任、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上一年度全省基金预算完成情况,统筹考虑全省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预算指标。基金年度预算草案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省税务局编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增强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力,确保应缴尽缴、支出合规。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和评估,强化预算执行绩效考核和监督,通过预算绩效考核督促各地政府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另行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统一责任分担机制。全省实行基金省级统一收支、工作责任分级负责、基金缺口合理分担的运行机制。省政府承担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各地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工作承担属地责任。省政府统一领导省级统筹工作,在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结构、就业状况、财政投入能力、参保缴费人数、抚养比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各地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分担办法。基金缺口分担办法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统一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工作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权责对应、客观公正、务实高效、奖优罚劣”的原则,明确各地政府在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预算执行、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方面的工作责任,并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确定当地养老保险工作责任绩效水平。绩效考核每年由省政府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定期向全省通报并实施激励约束。对工作绩效好的地方,通报表扬并实行征收激励;对工作绩效差的地方,省政府约谈当地政府领导并实行支出约束。对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加强督促整改,并对当地政府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六)统一集中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数据资源省级集中管理、全省养老保险业务实时联网经办、基金财务及经办业务一体化监管监测。加快推进“互联网+社保”建设,积极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数字化转型,实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全覆盖,大力推进电子社会保障卡应用,开展养老保险业务网上申办和查询服务。加快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系统互联、业务互通、数据共享,有效支撑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精细化管理。加快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省政务服务网等多渠道公共服务体系互联互通,实现线上线下协同经办,为养老保险服务人本化、决策管理科学化提供有力支撑。


  (七)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在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服务便捷、异地通办。在经办管理中,大力推行事前告知承诺、事中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事后失信惩戒,逐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经办管理服务模式。建立省级统筹运行情况实时监控体系,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建立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监督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内控制度,加强内控稽核,防范化解风险。


  (八)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防范化解基金运行潜在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基金运行潜在风险应对和处置能力建设,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做好预警响应和应对处置工作。建立基金收支重大风险预警报告制度,对可能出现影响基金收支的重大风险,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省政府报告。


  (九)多渠道充实基金。加快推进我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基金工作,明确划转的对象范围,确保应划尽划,划转的国有资本收益专项用于弥补基金缺口。加快明确划转的国有资本收益弥补基金的途径和方式,尽早充实基金,增强基金支撑能力。进一步拓展基金筹措方式和渠道,积极开展基金投资运营,适时研究建立我省养老保险战略储备基金,积极应对老龄化背景下的基金支付风险。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完善省级统筹制度是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密切协作配合,细化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规范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工作稳步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税务局负责规范完善省级统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具体负责政策制定、考核奖惩、基金监管、政策宣传,审核汇总基金预决算草案并根据批复的基金预算下达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和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计划,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和预警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专户管理、保障支出基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牵头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落实基金预决算和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协同制定省级统筹政策等。省统计局负责核定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及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数等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省税务局负责组织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并及时组织征收入库;协同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协同制定省级统筹政策等。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全省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建设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编制全省基金预决算草案;督促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扩面、基金统收统支和待遇发放等工作;落实基金内部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升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各级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养老保险工作主体责任;统筹协调指导本级政府各部门开展工作,切实保障本地业务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按照统一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抓好贯彻落实,确保规范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各项工作落实。


  (三)加强部门协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共同做好规范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税务局加大监督指导力度,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本通知规定根据国家政策和我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完善。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的通知》(豫政[2018]19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明确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各地政府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强化激励约束,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地政府工作责任,并实施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


  第三条 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后,全省基金统一收支、工作责任分级负责、基金缺口合理分担。全省为一个基金统筹区域,省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省级统筹工作,督促各地政府积极落实各项工作责任。


  第四条 各地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养老保险工作主体责任,负责做好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预算执行、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应支尽支,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履行工作责任的激励约束。各省辖市所属县(市、区)工作责任激励约束机制,由各省辖市结合实际建立。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六条 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主要承担基金征缴、基金支出、预算执行和缺口分担、综合管理等工作责任。


  第七条 基金征缴目标责任。


  (一)加大扩面参保工作力度。推动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提高参保人数占城镇就业人数的比例,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二)加强基金征缴工作。规范企业缴费行为,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切实提高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


  (三)严格缴费基数核定。加强对缴费基数申报事项的审核,强化数据核查比对,夯实缴费基数,提高实际缴费工资占当地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比例。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等。


  第八条 基金支出目标责任。


  (一)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二)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严禁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落实特殊工种备案制度,严格执行企业特殊工种目录范围和相关规定。


  (三)基金支出从严控制,不得擅自提高待遇标准、增加待遇项目、违规支出基金。


  (四)严格管理代发的其他待遇类项目。对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的其他待遇类项目,要单独立户建账,与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项目分开列支,不得挤占挪用基金。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委托单位将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方可发放。


  第九条 预算执行和基金缺口分担责任目标。


  (一)规范基金预算编制工作,提升基金预算草案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和监督,防止预算收支偏离度过大。


  (三)认真落实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承担基金缺口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按时上解应承担的缺口资金。


  第十条 综合管理责任目标。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养老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安排部署的省级统筹相关工作。


  (二)不断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加大人才、信息、经费保障力度。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三)加强基金监管,完善内控制度,构建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监督风险防控体系,确保基金安全,严防发生系统性风险。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对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工作责任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基金征缴、基金支出、预算执行和基金缺口分担、综合管理及附加事项等。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采用百分制、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得分为考核期内各项考核指标分值之和,详见《河南省养老保险工作责任绩效考核评分表》。


  第十三条 基金征缴目标考核设置“参保率占比”“在职缴费率占比”“实际缴费工资率占比”三项指标。


  (一)参保率=各地(包含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下同)参保人数占当地城镇就业人数的比例。


  (二)在职缴费率=各地实际缴费人数占当地参保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


  (三)实际缴费工资率=各地实际缴费平均工资占当地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比例。


  第十四条 基金支出目标考核设置“确保发放”“违规支出”两项指标。


  (一)确保发放:确保当地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违规支出:违反国家及我省养老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造成基金违规支出的;擅自出台地方性政策造成基金流失的;执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把关不严,特别是不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企业特殊工种管理规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年度复核违规率居高不下等造成基金损失的;其他造成基金违规支出的行为。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和基金缺口分担目标考核设置“预算收入完成率”“预算支出执行率”“基金缺口上解率”三项指标。


  (一)预算收入完成率=各地实际收入÷当地预算收入×100%。


  (二)预算支出执行率=各地实际支出÷当地预算支出×100%。


  (三)基金缺口上解率=各地实际上解÷当地应承担基金缺口×100%。


  第十六条 综合管理目标考核设置“政策执行”“基金监管”“经办服务”三项指标。主要考核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在执行国家及我省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基金监管、经办服务以及与规范完善省级统筹制度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等。


  第十七条 附加事项。


  (一)凡发生被中央主管部门、省级及以上纪检监察等部门直接查办且属实的与养老保险有关案件的,视情况给予惩戒。对因履行养老保险工作职责不力等原因,被省委、省政府、国家有关部委通报,以及发生其他涉及养老保险方面违法违纪案件的,视情况扣减当年绩效考核得分。


  (二)对当地发生的养老保险基金违法违纪问题,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放纵违纪违法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的,视情况扣减当年绩效考核得分,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三)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获得省部级以上与养老保险工作有关的奖励、荣誉称号的,视情况给予适当加分。


  第四章 考核实施及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省政府每年组织对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实施绩效考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原则上按预算年度进行,每年第一季度开展。


  第十九条 绩效考核以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类为主、综合管理类为辅。各单项任务所占分值比例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绩效排名。考核结果全省排名,对考核排名靠前的地方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排名靠后的,省政府约谈当地政府领导。对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加强督促整改,并对当地政府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征收激励。


  1.在各地政府依法依规征收的前提下,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超出预算部分,按1∶0.5的比例抵扣下一年度当地基金缺口分担资金。当年抵扣不完的,剩余部分作为预征缴额,计入下一年度基金征缴总额。


  2.对在职参保缴费率(即参保率与在职缴费率的乘积)低于2020年全省平均水平5%的地方,从2021年起设立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给予激励。其中:第一年与全省平均水平差距缩小40%的,当年应承担的基金缺口部分由省级统筹基金全额负担;未完成的,由当地政府承担。第二年与全省平均水平差距缩小80%的,当年应承担的基金缺口部分由省级统筹基金负担50%;未完成的,由当地政府承担。第三年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当年应承担的基金缺口部分由省级统筹基金负担20%;未完成的,由当地政府承担。过渡期结束后仍未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每推迟一年,当地政府按当年应承担的基金缺口部分上浮2%的递增比例承担,依此类推。


  (三)支出约束。


  1.对国家和我省排查确定的违反政策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包括财政补助的基本养老金调整资金)不纳入省级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2.对经年度复核确认的当地以各种形式违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予以纠正,其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包括财政补助的基本养老金调整资金)不纳入省级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3.对其他违法违规支出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的,损失由当地政府全额追回;无法追回的,由当地政府负责承担,并酌情扣减省级统筹拨付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本级作为单独的统收统支地区,其基金收支、待遇发放、预算管理、基金监督、责任分担和激励约束等由省级直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税务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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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在当下经济格局中,数字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而作为其核心引擎的平台经济,正以强劲的驱动力深刻重塑着商业生态。为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稳健发展,近期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意在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起更主动、更规范的涉税信息提供及扣缴申报、代扣申报义务,构建高效透明、多方协同的税收共治环境。

  2025年0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06月26日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及相应解读[3]。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及解读[5],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新规落地,互联网平台企业亟须明晰合规路径。本文旨在为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报送涉税信息及履行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义务提供指引。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一)涉税信息报送主体

  此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针对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15号公告的列举,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均应履行报送义务。

  结合15号公告第4条,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除前述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相关方,也应配合提供涉税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5号公告,“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而是与其平行的,有差异的企业。而在涉税信息提供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提供的也是“有限信息”,即仅在税务机关主动要求时,需要配合;而非像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样,周期性提供相关信息。换言之,在本政策项下,第三方平台企业负有“有限披露”的义务。

  在具体报送主体的确定上,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则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均无则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此外,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则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新规之下,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乃至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应寻求境内代理人的帮助。

  (二)应予报送、免予报送的涉税信息

  结合《规定》与15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予报送的内容为:(1)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具体而言,收入信息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交易(订单)数量。此外,不仅需要报告收入总额,还需报告退款金额及收入净额。

  针对第(1)项信息,正在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30日;新设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针对第(2)、(3)项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此后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报送(如2026年1月报送2025年第四季度信息)。首次报送截止日前,相关企业需尽早建立数据采集、报送的常态化机制。

  《规定》还明确了免予报送的情形。一是平台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二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无需报送。准确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可减轻企业报送负担。

  (三)未依法报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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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瞒报、谎报、漏报或拒绝报送等,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的后果,将会影响平台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且一个年度内存在2次以上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为避免罚款及停业整顿造成的经营不便,及时、诚实、全面履行报送义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16号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该公告与15号公告相衔接,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一)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16号公告,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变化较大,不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执行(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是采用61号文平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辅以一定的调整(费用抵扣机制接近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处理)。换言之,16号公告项下,相关人员所得的扣缴机制,接近于工资薪金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计算时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扣缴税款,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缴环节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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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号公告解读列举了17种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类型,其中9种,包括此前税务风险高发的直播行业,虽不在个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列举范围之内,可以理解为对个税法实施条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的进一步解释,涉猎相关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引起重视。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包括主播在内的从业人员,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公司或类似主体提供服务,规避相关的信息披露或者个税扣缴义务呢?对于主播来说,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可避免。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也就是说,只要相关收入性质是直播,那么无论是付给自然人,有限公司抑或有限合伙等主体,都需要披露相关信息。而其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个人,如非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即以公司等主体名义开展业务),则暂未需要进行相关披露。《规定》第二条明确:“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当然了,对于非直播收入之外的其他互联网个人运营收入,一般情况下个体收入相对较低,不会触发非常严重的税务问题。

(二)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6号公告明确,按月代办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内。代办申报门槛为: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及以下)。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难以自行判断是否达到代办申报门槛。因此16号公告规定,若从业人员从多个平台取得的收入合计超过免税标准,税务机关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向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留意税务机关推送的信息,避免漏报、错报。

  至于不慎错报如何处理?若为当期代办申报有误,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申请退税,若为往期代办申报有误,则由从业人员向税务申请退税,但互联网平台仍有告知义务。

  此外,与15号公告相衔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则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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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6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第63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将面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涉税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自2025年7月1日起首次报送涉税信息,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相关规定也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规明确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方应筑牢合规意识,加速内部制度构建,未来,我们将持续追踪新规实施动态,结合实操案例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前瞻性风险预警与可落地的合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敬请注意,本文章的内容,系我们根据法律法规、政府网站内容及实操服务经验总结,不构成我们针对特定事项的任何法律意见。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引言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是国家税务总局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而制定的重要制度文件。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引导纳税人缴费人诚信守法,提升税法遵从度。该部门规章即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为了更好地学习法规精神,落实法规要求,笔者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法规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并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纳税信用评级法规政策演变脉络

  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历经7次重大修订,逐步形成"税费一体化"监管新格局:

  1. 制度初创期(2014-2016)

  2014年:首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确立ABCD四级评价体系,标志信用管理法制化开端。

  案例:某省大型制造企业因2014年虚开发票被直接判D级,当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量从每月500份骤降至50份,被迫暂停生产线。

  2015年:补充《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办法》,建立动态修复机制。

  案例:某餐饮企业2016年因财务人员误操作逾期申报,通过复评流程纠正后,当年信用评分从85分恢复至92分。

  2016年:《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事项公告》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税务稽查联动

  案例:某外贸公司因2017年出口骗税被稽查,系统自动追溯调整2015-2017年信用等级,导致其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资格。

  2. 体系完善期(2018-2020)

  2018年:新增M级评定(新设企业/无营收企业),扩大覆盖面至90%市场主体。

  案例:某2019年成立的科技初创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申报,获评M级后顺利申请到"孵化器企业"税收减免。

  2020年:取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限制,优化评分规则(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从90分起评)。

  案例:某连锁零售企业2021年因分支机构违规列支费用被扣11分,但因总分仍达82分保住B级,避免发票降版降量。

  3. 数字化转型期(2025年)

  2025年:《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整合22项旧规,对纳税缴费信用一体管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与税收治理深度融合。

  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价值解析

  1. 制度创新点

  评价维度立体化:整合税务内部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海关/工商等)、外部评价信息(银行/房管等)

  案例:某食品企业因2025年供应商虚开发票被牵连,外部信息扣11分叠加内部申报错误扣5分,直接从A级降为C级。

  等级设计科学化:新增M级缓冲带,形成"A(90+)、B(70-90)、M(新设/无营收70+)、C(40-70)、D(<40)"五级梯度

  案例:某2025年新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无营业收入但申报合规,获评M级后即时解锁发票申领权限,助力业务快速拓展。

  修复机制人性化:允许6个月内纠错修复(最高恢复11分),建立"复评-修复-动态调整"闭环

  案例:某化工企业因2024年环保处罚被扣22分,通过缴纳罚款、整改污染设施,2025年评分从D级修复至C级,恢复普通发票供应。

  2. 技术赋能

  构建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库,日均处理2000万条涉税数据

  案例:某跨国集团子公司在境外涉税争议,系统自动比对全球关联交易数据,触发风险预警并下调信用等级。

  运用大数据算法实现动态风险扫描,自动触发预警指标

  案例:某零售企业因POS机刷卡流水与申报收入差异超30%,触发异常波动指标,税务机关启动专项核查。

  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23个部门联合奖惩

  案例:某物流企业因D级信用被铁路部门限制大宗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被迫调整供应链布局。

  三、新规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深远影响

  1. 正向激励效应

  A级尊享权益:发票用量提升3倍、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银税互动"贷款额度提升50%

  案例:某农业合作社连续三年获评A级,2025年通过"税银贷"获得低息贷款500万元,扩大有机种植面积2000亩。

  M级扶持政策:新设企业自动豁免D级风险,享受基础辅导服务

  案例:某大学生创业团队2025年注册科技企业,获M级评定后免费获得税务UKey和远程辅导,节省代理记账费用3万元。

  2.负面约束升级

  D级惩戒网络:

  发票管控:专票限额限量(月供≤25份)、普票验旧领新

  案例:某建材公司因D级被限制每月领购专票25份,错失某大型基建项目投标资格

  经营限制:政府采购投标禁入、工程招标扣分、海关通关查验率提升至100%案例:某外贸企业因D级被海关列为高风险企业,2025年出口货物查验率从5%升至100%,通关时间延长3倍

  金融制裁:银行贷款审批否决率提升至80%、利率上浮30%

  案例:某餐饮连锁企业因D级被银行抽贷2000万元,导致3家门店停业整

  3. 合规成本变化

  隐性成本增加:D级企业年均合规成本增加约12万元(税务检查频次×2.3倍)

  案例:某商贸公司2024年因D级被税务机关稽查3次,支付中介整改费用8万元,同比上升400%

  修复成本降低:通过"信用中国"在线修复系统,材料提交时间缩短70%

  案例:某酒店管理公司通过线上修复系统,2小时内完成材料上传,较线下流程提速90%

  四、纳税人缴费人风险应对策略

  1、构建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覆盖税费申报、发票管理、账簿记录的全流程合规制度,制定《税务合规操作指引》,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操作标准。定期通过智能系统监控申报逾期、发票异常等风险,设置"三级复核机制"(经办人初审-财务主管复审-法务终审),确保数据准确性。对高风险业务(如关联交易、大额现金交易)实行双签制,留存书面决策记录备查。

  2、建立动态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依托税务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测纳税信用指标变动,对扣分超11分的高危事项(如欠税超5万元、虚开发票嫌疑)启动预警响应。建立"红黄蓝"三级风险处置预案:红色级(直接判D行为)立即冻结发票权限并上报监管部门;黄色级(扣分累计达20分)开展专项审计;蓝色级(常规扣分)通过自查补正消除隐患。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留存履职痕迹。

  3、完善信用修复标准化流程

  制定《纳税信用修复操作手册》,明确三类修复情形:

  即时修复:非主观过失导致逾期申报,3日内补正并提交《情况说明》;

  常规修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需提供完税凭证、银行回单等佐证;

  特殊修复:重大违法案件撤案后30日内申请,需附司法文书及整改验收报告。

  建立修复材料"三审制"(业务部门初审-法务合规复核-管理层审批),确保材料完整性。

  4、针对性化解高频风险场景

  针对D级企业风险,实施"隔离-整改-重建"三步策略:

  隔离期:暂停发票申领,法定代表人签署《合规承诺书》,更换具备CPA资格的财务负责人;

  整改期:开展为期6个月的税务审计,逐项整改关联交易、账簿管理等漏洞;

  重建期:通过公开媒体发布《信用修复声明》,向合作方提供近三期完税证明(加盖税务章)。

  对联合惩戒措施(如银行限贷、招投标限制),同步准备《纳税信用修复进展报告》作为信用佐证。

  5、培育合规文化长效机制

  将信用管理纳入企业治理体系,董事会每年专题审议信用状况,高管绩效考核挂钩信用评级(A级奖励年薪5%,D级扣减20%)。建立“全员合规培训矩阵”:决策层每季度参加政策解读会,财务人员每月参加金税系统实操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税收违法案例警示课》。设立“合规先锋岗”,对主动报告风险隐患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新设企业误判风险

  情景:某科技公司成立次年因未开展经营被误评M级

  应对:

  1.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经营计划书》《研发投入预算》

  2.主动补录2024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

  3.最终评分从M级上调至B级,获增值税加计抵减资格

  案例2:发票管理危机

  情景:商贸公司因丢失空白发票被扣11分濒临D级

  应对:

  1. 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附报纸原件)

  2. 提交《发票管理制度整改报告》

  3. 经实地核查后修复至B级,恢复百万元版发票申领

  六、总结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治理进入"信用+"时代,纳税人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理。建议企业建立"合规-风控-修复"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充分利用信用工具提升竞争力,同时防范失信风险带来的连锁反应。未来十年,信用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

  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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