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8]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 和优秀税务工作者评比表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8-06-02
文号:国税发[199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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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工作者评比表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2: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工作者评比表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争创文明单位和争当优秀税务工作者活动的开展,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全国税务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争创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其基层单位组织开展;争当优秀税务工作者活动,在全国税务系统干部职工中组织开展。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每3年组织一次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工作者的评比表彰工作,省以下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各自情况制定评比表彰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及评比办法

  第四条 文明单位应以创“优质服务、优良秩序、优美环境”为目标,加强全面建设。其标准是:

  (一)政治思想方面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工作扎实,富有成效。领导班子坚强有力,领导干部和党、团员的模范作用好。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

  (二)工作、业务方面

  认真执行各项税收政策、法律法规,依法治税,全面完成税收各项工作任务,各项工作制度落实,档案、资料健全。有计划地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学习,考评成绩达到全员优良。岗位责任制考核全员达标。

  (三)纪律、作风方面

  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内部管理规范,工作作风、办公秩序良好,保证政令畅通。全员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四)文明服务方面

  行为规范,待人礼貌,办事公正,优质高效。有整洁、便利的办税和办公环境,绿化、美化好。与有关部门、单位、协调配合好。

  第五条 文明单位级次分为全国税务系统及省、市(地)县局四级,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地)、县税务局命名。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届时确定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的表彰数额。各省、市(地)、县税务局表彰的文明单位数额一般可分别为本级下属所有单位总数的5—10%、10%—15%、15—20%。

  第七条 各级文明单位的评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一般在连续2年保持各级别荣誉称号的基础上,方可申报参加上一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对确有突出业绩的单位,可酌情越级审批。

  第三章 优秀税务工作者标准及评比命名

  第八条 优秀税务工作者应是热爱税收的奉献者、公正廉洁的执法者、精通业务的进取者、文明高效的服务者,在社会树立税务工作者的良好职业形象。其标准是:

  (一)热爱税收事业

  热爱本职工作,努力为税收事业作贡献;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勇于进取,工作成绩突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公正廉洁执法

  依法治税,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自觉遵守各项廉政制度,讲究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社会形象良好。

  (三)精通本职业务

  刻苦钻研税收业务,熟练运用现代化征管、办公手段。精通本职工作,考核成绩优秀。

  (四)文明高效服务

  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办事认真,讲究效率,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仪表端庄、整洁,语言文明,热情服务,受到群众好评。

  第九条 优秀税务工作者级次分为全国税务系统及省、市(地)、县局四级,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地)、县税务局命名。

  第十条 省、市(地)税务局评比表彰优秀税务工作者的名额比例按干部职工总数的1—5%掌握;县(区)以下(含县、区)税务系统按干部职工总数的10%掌握。

  第十一条 优秀税务工作者称号,要在其工作单位评选、推荐的基础上,由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命名。

  第四章 奖励与管理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规定产生的文明单位、优秀税务工作者,由命名机关分别颁发牌匾和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并分别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奖励金从精神文明建设重大活动专项经费或精神文明建设专项基金中支出。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工作者的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文明单位申报、推荐、考核、命名,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工作者的评比表彰工作应结合年度考核和工作总结一并进行,避免重复检查、考评。文明单位按考评周期进行重新申报、认定,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牌匠的制作要统一规范,不再另行颁发牌匾),做到命名一批,巩固一批,提高一批。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不断促进“双争”活动深入、扎实地开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对问题严重且逾期不改的单位,要坚决撤销其荣誉称号,由命名单位收回牌匾,并酌情予以通报。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部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争创文明单位和争当优秀税务工作者活动的组织领导,并实行分级管理。其办公室应做好管理、检查、考核、表彰及总结推广经验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部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对“双争”活动的开展作出具体安排,统一量化标准,便于操作和检查。

  第十八条 开展争创文明单位和争当优秀税务工作者活动,要实事求是,保证质量,要广泛听取社会评议,接受社会监督,不搞平衡照顾,不搞终身制,切忌形式主义。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将本年度开展的文明创建活动情况,以及表彰的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工作者名单,在次年3月底前报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为了规范税务系统的文明创建活动,在基层税务部门开展的创建文明税务所活动将继续开展,并统一授予文明单位称号。

  第二十一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共青团中央组织的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活动继续在税务系统组织开展,评比条件和工作要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通知》(国税发[1995]9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被地方党委、政府和共青团组织分别授予的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青年文明号,均视为同级税务部门的文明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凡以前发文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税务系统各级文明单位牌匠的制作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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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