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发[1998]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 税务系统报刊治理整顿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1998-05-27
文号:国税办发[199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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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治理整顿税务系统报刊的通知》(国税发[1997]128号)后,各级国税局与地税局密切配合,积极推进报刊的治理整顿工作。总局《税务简报》(1997年第61期)对治理整顿的阶段性成果做了总结。为了进一步加大报刊治理整顿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税务系统上报治理整顿报刊情况的通知》(国税办发[1998]4号),决定对治理整顿后的报刊情况进行统计,并张榜公布。各地国税局按照总局文件要求,贯彻落实治理整顿工作,认真填写整顿情况,及时上报统计材料。目前,治理整顿和上级统计工作已经结束,据各地上报材料统计,全国国税局系统共保留报刊45种。其中全国、省内公开刊号的27种,属于赠阅资料性质的刊物18种。上述保留报刊将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并予以公布。在这次治理整顿中,确定停办的报刊68种(附表1),停办报刊占原报刊总数的60.18%,全国税务系统报刊治理整顿工作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这次税务系统治理整顿报刊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报刊治理整顿工作。总局专门召开办公会议,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总局领导对治理整顿报刊工作都有明确指示或批示,对报刊治理整顿进程十分关注,多次听取汇报并对这一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也把治理整顿报刊工作作为一项大事提上议事日程,多次召开党组会、办公会,讨论、研究和部署开展治理整顿工作,制定措施,把治理整顿报刊工作落实到人。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密切协商,共同研究,作出治理整顿报刊决定,推动了治理整顿报刊工作的开展。

  第二,制定措施,提出要求,注重落实。各地税务机关及时转发了总局文件,并根据实际,制定了具体治理整顿措施,提出明确要求。河南省国税局将文件转发到各市地县局,要求按文件精神自查自纠。安徽省国税局指定专人负责,并组成两个检查组,对报刊治理整顿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广东省国税局组织有关处级干部会议,研究治理措施。湖北省国税局为贯彻总局文件精神,提出认真搞好报刊治理整顿的四条具体要求。

  第三,顾全大局,自觉做好治理整顿报刊工作。落实报刊治理整顿工作,被清理的报刊都面临机构重组、人员分流、资金缺位、工作安排等困难,问题多,难度大,不易操作。各级税务机关发扬税务系统全国一盘棋的优良传统,顾大局,识大体,从整体利益出发,克服困难,按时、高质量完成了报刊的治理整顿工作,并及时上报治理整顿统计材料。山西省、江苏省、贵州省国税局分别停办了7种报刊,吉林省国税局停办6种报刊,江西省国税局原有的5种地市级报刊全部停办。

  第四,内部期刊坚决实行“三不”。各地严格按照总局文件精神,对属于税收法规、公报性质的内部税收法规汇编、公告等,作为宣传材料,大部分免费赠送各级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于广大纳税人,只收取少量工本费,不向社会征订,不强行摊派,不刊登广告。

  总体说来,税务系统报刊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达到了预期目的。各地税务部门要注意巩固这次整顿的成果,严格按中办、国办和总局的文件规定,加强管理,提高报刊质量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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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