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发[2020]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0-02-10
文号:陕政发[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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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


  (一)落实中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相关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企业技术改造和产能提升项目给予专项补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其购置的关键、核心设备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列入国家“专精特新”的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发挥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纾困基金按市场化方式优先支持疫苗药品研制、防护装备设备、医疗救助服务、医药生产流通等防疫保障类企业。强化超市和农贸市场商品供给,加大社区直供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关于交通运输管理的各项措施,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必要的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等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负责,下同)


  二、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二)分类施策有序恢复企业生产。按照八个“严格落实”要求,在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有序组织企业复工生产,做好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及时帮助解决原材料、用工等问题。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要通过专家帮扶指导、第三方机构技术支持等方式,做好上门指导服务。对油气、电力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和煤矿、危化品等高危领域企业,落实“一厂一策”要求,加强监管。鼓励企业创新生产运营模式,采取倒班制,降低工作场所人员密度,确保生产经营有序开展。支持大中型批发市场、商超、便利店和生活必需品相关生产及配送企业等复工,其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货源供应等纳入地方应对疫情保供范围,2020年2月和3月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减少损失,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提供政策咨询和贸易救济。(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等)


  (三)进一步减轻税费负担。落实好国家现行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免征关税;对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对参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凭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有关证明资料,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对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医护及防控人员运输的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落实防疫应急运输车辆绿色通道政策;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西安海关等)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


  (五)强化金融支持。全面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精神,用足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各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延长还款期限、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给予支持,特别是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三农”领域等,金融机构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鼓励各大型银行对上述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水平上下浮10%,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继续下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减免担保费用,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以内,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继续抓好上市公司培育工作,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陕西股权交易中心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存量及新增挂牌公司减免挂牌年费、初始挂牌费。(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


  (六)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省级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3个月租金。对在疫情期间给予中小企业房租、标准化厂房租金、物业费用减免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载体,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补。(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科技厅、审计署西安特派办等)


  三、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七)支持企业用人稳岗。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不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僵尸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范围给予全额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


  (八)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密切监测分析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情况,鼓励就近就地就业创业。及时发布用工信息,推行“不见面”网上简化办理服务,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支持创业中心建设,按照县、镇级创业中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用于补贴入孵企业房租、水电费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四、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稳投资


  (九)强化重点项目建设。提前谋划对投资拉动作用明显的项目土地、能耗、资金等要素,实行重点项目复工、开工台账管理,明确时间节点、推进措施和责任主体。将建设单位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地方保供范围,切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相关的道路畅通、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等)


  (十)优化投资审批服务。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应通过邮寄方式寄送,也可由项目单位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各级审批部门要设立审批服务专岗,公布咨询电话,加强在线值守,为项目单位提供快捷优质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十一)发挥好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及时下达省级相关专项资金,集中支持一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用于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一季度下达30%以上,积极争取并及时拨付中央相关投资资金,加快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对已纳入发行计划的专项债券项目,可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确保项目建设进度不受影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五、聚力聚焦重点任务不放松


  (十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组织开展2020年危房改造工作。扎实推进旧宅基地腾退等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巩固提升搬迁户稳定居住质量,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力度,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结合“一查一补两落实”工作,全面核实核准各项基础信息,指导市县抓好问题整改,逐项对账销号,全面落实特殊贫困群体综合社会保障政策,全面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确保剩余18.34万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十三)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扎实推进蓝天、碧水、净土和青山四场保卫战。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转产、医疗机构增加设备。调整机动车常态化限行措施、建筑工地停工、工业源限产限排等规定,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行业生产不受影响。强化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城镇污水处置监管,增强疫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转运能力,做到日产日清。严厉打击贩卖、食用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将疫情期间的医疗废弃物运输车辆纳入应急运输范围,落实好“三不一优先”政策。(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十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格落实政府债务负面清单,从严整治举债乱象,有效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确保完成年度隐性债务化解任务。健全地方隐性债务常态化监测机制,实现对所有隐性债务监测全覆盖,严禁搞虚假化债。加强对企业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债券兑付、到期还款、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用好金融市场相关政策,帮助出险企业渡过难关。(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陕西证监局等)


  (十五)大力发展“三个经济”。进一步完善工作推进机制,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推动机场三期扩建、“米”字型高铁网等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建设。落实西部陆海新通道规划,推动中欧班列“长安号”运贸结合,实现数量和效益双提升。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建设若干数字经济示范区。高标准推进上合组织农业技术交流培训示范基地建设,积极筹备办好第五届丝博会,促进各类要素在陕汇集流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委网信办、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


  (十六)抓好农业生产。做好春耕备播,加强田间管理,组织好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供应,确保夏粮丰收。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千方百计扩大早春蔬菜种植面积,加快恢复生猪生产,抓好肉牛、肉羊、家禽和水产养殖,扩大猪肉替代品生产。组织全省23家大中型批发市场开展产销对接,畅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全力保障市场供应不断档。(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


  (十七)支持服务业稳步回升。制定支持受疫情冲击的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恢复运营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推进线上线下融合,进一步释放网购消费潜力。实施好服务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制定疫情过后旅游业恢复发展预案,促进旅游业稳步回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等)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十八)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各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管理责任,重点做好防疫物资仓储物流、运输配送等重点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开展安全警示教育,防止忙中出乱。督促企业按要求发放防疫物资,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做到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措施“双到位”。加强对疫情防控药品、器材生产企业安全技术指导服务,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形势下的企业复产复工执法检查或安全检查,通过信息化、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开展更加精准有效的安全监管。组织开展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等领域攻坚行动,全面排查相关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省应急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陕西煤矿安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


  (十九)全面夯实基层基础。严格落实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督促各单位结合安全生产特点和疫情防控形势,制定复产复工方案和检查清单,认真组织开展复产复工前全员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教育培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沉、关口前移”,使安全管理覆盖到生产经营一线。(省应急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等)


  (二十)认真做好应急值守。切实加强值班力量配备,加强疫情和安全形势研判,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24小时安全值班和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信息报送制度,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情况。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完善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防范,提前做好应对准备,确保出现险情第一时间安全高效处置。(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


  七、着力稳定市场预期


  (二十一)建立疫情期间经济运行调度分析机制。持续加强各领域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预警,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企业在产品生产、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资金保障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逐一协调解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统计局等)


  (二十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新闻宣传,主动发布消息,做好重要防控物资生产调配和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的正面宣传引导,坚决遏制不实传言和恶意炒作,回应群众关切,稳定市场预期。(省政府新闻办、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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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兑换、积分互换互认的税务处理简析

现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发票规定显然更适用于单一转让方和单一受让方之间的单一商品或服务销售行为,即所谓“四流合一”式的销售行为。

  商家积分兑换业务、买一赠一、折扣、优惠抵用券等,以及积分兑换互认等,均属于商家的促销活动,此类行为的税务处理在现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规定下显得力不从心。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营改增专项稽查工作的函》(税总稽便函[2015]174号)提到对此类积分互换互认业务正在进行研究,暂无法回复明确意见。

  可以适用此类促销业务的税收政策较少,主要包括增值税的国税发[1993]154号、国税函[2010]56号、财税[2016]36号;企业所得税的国税函[2008]875号;个人所得税的财税[2011]50号等文件。

  一、单一商家内部进行的促销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上述文件对此类促销业务的税务处理精神总体是一致的。基于上述文件与各地税务部门的解答,此类促销行为的税收处理基本包括:

  (1)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同时”赠送商品或服务,或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同时给与折扣、积分抵扣、优惠抵用券抵扣,属于折扣销售,无需视同销售,按折扣进行税务处理,应按折扣后金额开具发票。

  (2)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发生完毕,一段时期后单独给与赠品、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同时确认促销推广费税前扣除。

  此类积分兑换视同销售不应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如腾讯视频积分商城页面显示,腾讯视频VIP积分商城兑换的虚拟商品,或通过纯积分兑换的物品,不支持开具发票。 积分兑换的实物商品,发票的开具方法遵循第三方供应商的规则,详情请咨询第三方供应商客服。

  第(1)、(2)类情形存在边界模糊的地方,比如售价1000元的商品,支付1元(或200元),剩余部份使用积分兑换,是购买商品的折扣(按1元(或200元)确认销售收入),还是积分兑换商品补差价(按1000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是需要根据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和促销行为方式以及合理性等综合判断。

  另外,客户获得的抵用券或积分可能不仅仅源自此前购买行为,也可能是商家在其他促销行为中赠送,比如转发朋友圈、好评点赞、签到、做任务等赠送。

  上述处理发生在单一商家内部,即商家自己发行的积分后续用于客户购买商家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包括自产和外购)。商家自建积分商城,第三方商家或企业其他企业入驻,属于积分互换互认。

  二、积分互换互认

  商家向客户发行的积分,客户在其他商家消费时进行抵扣,或享受其他商家提供的服务或便利,或由其他商家提供赠品,由商家之间对抵扣的积分进行结算和支付。

  积分互认或兑换业务实质是商家将促销行为外包给其他商家,与此相似的行为包括银行信用卡刷卡金的税务处理。

  在各地营改增解答中,消费者刷信用卡消费的折让部分由银行结算给商家,商家取得消费者支付的收入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商家取得银行支付的收入部分按其他现代服务征收增值税,商家开具给银行的专票,银行可抵扣。

  2017年,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据此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即将政府补贴作为销售的一部分价款进行增值税处理。

  刷卡金行为在更早的营改增解答中也提到,“商家开具给银行的专票,银行可抵扣(刷卡消费内容属于货物、劳务和运输服务的除外)。商家取得的收入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已废止)”,包括我们之前的文章,也认为此类银行刷卡金、跨商家的积分兑换或优惠券抵用应作为销售价款按销售货物或服务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但如何向银行开具发票很为难。

  问题内容:我司主营网上服装销售,入驻各个平台开店销售,如京东、淘宝、苏宁等平台。现各平台均有推出各类积分券,云钻等 平台优惠项目,可供消费者在支付时抵用购买商家商品。用户使用平台优惠购买商家商品冲抵的对应金额由平台承担,比如一定订单销售金额100,积分抵用10元,消费者支付90元,其余10元由平台跟商家结算。现平台要求商家必须开票才能与商家结算,要求开具对应商品明细名称,且必须开具专票,否则就承担税损。请问,商家针对积分券抵用的部分可以开具所销售商品的发票给平台吗?可以开具专票吗?

  答复时间:2020-08-0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商家销售货物应按100元全额申报增值税,按100元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商家与天猫商城未发生应税行为,就积分抵现进行结算,不得开具发票。

  对此,2025年4月1日发表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官网的<广州税务为A企业预期发生的复杂涉税事项书面出具裁定意见>明确,“对于这种成员企业之间在进行积分互换涉及的(结算)资金往来,应视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成员企业向积分被兑付使用的成员企业提供了推广服务而收取的对价,因此应按其实际提供的推广服务向积分被兑付使用的成员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确认增值税销售额。”,此裁定意见将此类跨商家的积分兑换或优惠券抵用行为明确回归促销行为的本质,明确是其他商家为发行积分商家提供的推广促销行为,发行积分商家需要支付服务费给其他商家。

  即从税收意义上来说,客户在其他商家消费,不属于其他商家对客户“全额”的销售货物或服务应税行为(或视同销售行为),而是其他商家以向客户兑换(部份或全部)商品或服务或提供便利的方式(包括信用卡刷卡金折扣方式)像商家提供的促销推广行为,此部分支付不构成其他商家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无需按商品或服务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发票,其他商家按推广服务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发行积分商家;客户向其他商家支付的资金部份,其他商家仍按商品或服务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发票给客户。

  此类促销行为与第三方代付(或支付)、政府补贴支付存在区别,与商家采购其他商家的商品或服务并向客户进行积分兑换也有所区别。

  三、积分交易

  广州税务的裁定书的范围是企业内的成员企业之间的积分兑换,实际中存在企业与其他无关联企业之间、第三方积分兑换平台以及入驻此类平台的可兑换商品的商家等各类积分兑换互认情形,发行积分商家与兑换商品商家之间可能隔了一个兑换平台企业。

  另外还存在转让交易或收购积分的情形,以及充值购买积分的方式,与虚拟币、充值卡(预付卡)等也存在一定的交叉。


不征税收入购置资产并抵扣进项在总额法、净额法下的税务处理简析

会计核算中将政府补助区分为(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核算方法包括总额法(递延确认收益)、净额法(政府补助取得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摊销)。

  税收处理以税法规定确定,先取得补助资金再购建资产,或是先购建资产再取得补助资金,包括应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在内的财政补助,均应在收到当年一次性确认收入或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在会计处理上分期或延迟确认递延收益,本质属于税务处理“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的税会差异。

  税务处理上,不可以将补助冲减资产原值,资产应按计税基础(或历史成本)计提折旧摊销,不应按冲减补助后的余额计提折旧摊销扣除。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折旧不可以扣除。

  会计处理总额法下,递延收益、费用化、折旧等的税会差异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应税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不征税收入相关栏次、《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等进行纳税调整。不征税补贴分摊确认递延收益、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的折旧计入损益时全额纳税调整。

  会计处理净额法下,会计处理将补贴冲减了原值并按冲减后价值计提折旧,(应税收入)税务处理仍按税收规定确认收入,按历史成本计提折旧,两项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不征税收入)会计处理结果和税务处理结果可能一致,无需调整,如折旧计算不一致,仍需纳税调整。

  取得补贴所购建资产取得进项抵扣的情况,税会差异处理举例如下:

  一、总额法案例,2020年取得不征税财政补贴100万元,2020年购置资产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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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万购置资产可能并非取得单一进项税率,100万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所对应的进项税率可考虑从300万中针对性的选择100万金额,或者以300万资产综合进项税率计算。

  总额法下,每年按100万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原值88.5万)年折旧金额确认递延收益时,将有11.5万(100万-88.5万)递延收益余额不能确认,应以资产折旧年限为递延收益的分摊年限对100万不征税收入逐年分摊确认递延收益(以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的折旧金额确认同等金额的递延收益,只是总额法的表象,总额法的实质是以资产折旧的年限作为递延收益分摊的年限)。

  案例折旧为10年的,递延收益分摊年限也是10年,每年确认递延收益为100万/10年=10万,而不仅是每年折旧88.5万/10年的8.85万。

  不管会计如何处理和递延分摊,不管11.5万(100万-88.5万)递延收益余额是第一年、最后一年一次性确认收益或每年分摊确认收益,税务处理只需将每年分摊的递延收益和折旧调整掉即可。

  如,2020年取得补贴113万,购置资产113万(金额100万,进项13万)。实际就是以资产折旧年限为递延收益分摊年限。资产按10年折旧,每年折旧10万,按10年摊销递延确认收益,每年确认11.3万收益。2020年会计确认收益11.3万,折旧摊销10万,利润1.3万。税收处理中,纳税调减11.3万,纳税调增10万,所得0元。

  二、净额法案例,2020年取得不征税财政补贴100万元,2020年购置资产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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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万资产取得进项抵扣,按不含税金额入账,取得不征税补贴100万全额冲减资产原值,冲减后原值为165.49万,并按此金额分10年计提折旧,每年折旧16.55万元。

  净额法下纳税调整仍是基于应一次性确认不征税收入、财政补贴(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不可以冲减资产计税基础、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折旧不可以扣除,其他部分形成资产折旧可以扣除的原则。

  会计处理没有确认补贴收入,无需纳税调整。需对200万资金对应资产每年折旧17.7万与账面计提折旧16.55万进行纳税调整,10年差额调整合计11.5万。

  三、2020年通过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金额”100万,“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10万(总额发法调减金额,净额法下为0元),“以前年度支出情况”以及“本年支出情况”均按实际支出金额(所谓含税金额)填报,“本年支出情况”100万,取得和支出金额的填报是为了计算“本年结余情况”,以确定满5年支出结余且没有上缴需要确认的征税收入。

  通过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对资产折旧进行纳税调增,“账载金额”中会计核算的原值、折旧等相关金额,总额法下包括了不征税收入100万对应的资产金额88.5万和折旧8.85万,净额法下为扣减了100万不征税收入后的原值和折旧额,“税收金额”为200万资金对应的折旧原值和折旧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100万所形成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额,纳税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部份认为不征税收入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应按113万计提折旧。增值税规定中,并没有不征税收入不得抵扣进项的规定。财政补贴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与增值税不征税完全不相干。同时财政补贴所购置的资产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与购置资产后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等取得的增值税收入是否是简易计税、免税有关,与财政补贴(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没有关系(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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