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税发[2020]12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税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意见
发文时间:2020-03-13
文号:陕税发[20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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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税务局,省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各县(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细化落实税务总局18条政策措施和省委、省政府22条工作举措,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支持防控保供和复产扩能


  (一)夯实政治责任。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积极担当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上现行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的税费政策措施,同时持续实打实硬碰硬贯彻落实好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全省各级税务机关)


  (二)支持复产扩能。对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积极与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系,及时获取所确定的企业名单,第一时间下发基层,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一对一辅导,抓好政策落实。(全省各级货物和劳务税、企业所得税部门)


  (三)支持物资运输。对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全省各级货物和劳务税、财产和行为税、非税收入部门)


  (四)实行车船税减免。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凭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有关证明资料,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对于已经缴纳2020年车船税的车辆在下一年度应缴纳车船税中抵减。证明资料应载明医疗卫生机构或物流企业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车辆数量,每辆车的车牌号、车架号等信息。(全省各级资源和环境税部门)


  (五)支持公益捐赠。对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全省各级货物和劳务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非税收入部门)


  (六)实行个税减免。对参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对接同级卫健部门,做好政策解读,特别是对于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要通过“专业辅导+精简资料+便捷办理”的方式零遗漏地落实好个税减免,最大力度支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中去。(全省各级个人所得税部门)


  (七)落实困难减免。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以及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省各级企业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非税收入部门)


  (八)加强税费政策宣传辅导。通过“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省局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方式,第一时间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解读。要对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逐项开展宣传解读,尽快让纳税人、缴费人懂政策、会申报,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全面精准落地。同时,要做好对税务干部、12366坐席人员的培训辅导。(全省各级办公室、纳税服务、政策法规、税费种部门)


  (九)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进一步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查找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反馈情况,提出建议。(全省各级税费种、税收经济分析、政策法规部门)


  (十)加强考核监督。开展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和考核,严明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全省各级纪律检查、考核考评、督察内审、税费种部门)


  二、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十一)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对税务总局梳理和发布的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开展广泛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微信、QQ、短信、电话等多种渠道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凡是清单之内的事项均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不得自行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清单列明的相关业务。(全省各级纳税服务、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大数据和风险管理部门)


  (十二)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在税务总局发布清单的基础上,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拓展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更多业务从办税服务厅向网上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全省各级纳税服务、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大数据和风险管理部门)


  (十三)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加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优化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理发票业务。拓展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缴纳税费业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掌上办税”便利。(全省各级纳税服务、货物和劳务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征管和科技发展、大数据和风险管理、信息部门)


  (十四)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增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力量配备,确保接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积极借助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主流直播平台等,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与纳税人、缴费人进行实时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全省各级纳税服务、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大数据和风险管理部门)


  (十五)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按照“尽可能网上办”“非必须不见面”的原则,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不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全省各级纳税服务、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大数据和风险管理部门)


  三、积极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全力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


  (十六)确保安全办理。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保持人员之间安全距离。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持,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放心办税缴费。(全省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十七)现场税费业务办理不中断。根据当地政府疫情防控需要,要求延期开放办税服务厅的地区,要设立临时办税服务点(窗口)或启用后备办税服务点,配置相应的疫情防控设备、工作人员、办公电脑和票证资料,在引导纳税人“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的基础上,满足部分纳税人、缴费人必须现场办理业务的涉税缴费需求。坚决禁止以各种理由推诿扯皮,绝不因税务事宜影响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缴费人缴费。(全省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十八)科学配置服务资源。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节后部分工作人员因隔离暂无法到岗的情况,各单位要全面做好统计,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到岗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科学配置办税窗口人员、流动服务人员、后台业务处理等各岗位人员数量。要增强导税人员和电子税务局后台业务处理人员配置,有效分流引导入厅纳税人、缴费人“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及时处理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发起的各项业务活动,确保办税缴费工作有序开展。(全省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十九)加强引导办理。增强办税服务厅导税和咨询力量配置,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引导服务,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全省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二十)开辟直通办理。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全省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二十一)拓展预约办理。全面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情况,主动问需,主动对接。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公布预约电话、微信预约等预约办税渠道,安排人员专班负责,受理纳税人预约办税,引导纳税人“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各办税服务场所每天要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联系沟通,提示其错峰办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聚。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业务推行预约办理。(全省各级纳税服务、国际税收管理部门)


  (二十二)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全省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二十三)全面开放24小时自助办税场所。各单位辖区内的24小时自助办税场所应全面开放,按照规定要求做好消毒防疫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配置医用免洗消毒手液或放置一定数量的一次性手套供纳税人使用,并安排专人定期巡查做好票证增补和设备运维工作。各单位要对外宣传告知“24小时自助办税区”的位置、可办理的业务范围、设备数量等,同时提示可以实现同城通办,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自助办税。(全省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二十四)建立应急后备办税服务场所。办税服务厅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办税服务应急预案,在现有办税服务场所之外,提前选定后备办税场所,选拔业务骨干组建一线办税人员后备团队。如现有办税服务场所发生疫情,需要封闭办税场所或隔离工作人员时,立即启用后备办税场所或组织后备人员上岗,确保辖区内税费业务正常办理。(全省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二十五)严格落实纳税服务制度规范。各办税服务场所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预约服务等各项服务制度和工作纪律,确保服务质效不打折扣。各县区局要严格落实办税服务厅领导值班制,强化部门协调配合,由值班局领导每日值守,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确保办税服务场所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全省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四、认真落实税收管理措施,积极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二十六)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税务机关应合理核定预缴税款;对受疫情影响未正常经营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主动辅导纳税人办理停业登记,因受疫情影响未申请停业登记导致自动扣税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已扣税款,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办理。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全省各级征管和科技发展、货物和劳务税、社会保险费部门)


  (二十七)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在防疫期间暂缓开展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前开展的汇算清缴试点工作摸索和梳理工作经验,并优化办理流程,为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2019年度汇算清缴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全省各级征管和科技发展、个人所得税部门)


  (二十八)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全省各级货物和劳务税部门)


  (二十九)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全省各级稽查、征管和科技发展、社会保险费、纳税服务、大数据和风险管理部门)


  (三十)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在政府取消疫情防控措施前,以及取消后的次月申报期内,该类纳税人在办理逾期申报时,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予加收滞纳金。对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合理调整定额;因疫情影响停止生产经营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即时办理停业手续。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全省各级征管和科技发展、纳税服务、政策法规部门)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进一步夯实工作责任,加强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努力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应享快享,持续为全面战胜疫情贡献税务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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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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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