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法[2020]032号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4-20
文号:苏园法[2020]0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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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各部门:


  为更好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依法高效处置“僵尸企业”,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规范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提高重整效率,实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对接,努力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0日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指引目的】为规范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提高重整效率,实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对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预重整的界定】 本指引所称“预重整”,系指申请人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或者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后,在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指定临时管理人协助债务人对具有重整原因的债务人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制定预重整草案,并征集利害关系人意见形成预重整方案的程序。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申请预重整或者重整的,不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三条 【程序申请】受理重整申请前,对于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的企业,为提高重整成功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经法院释明后,申请人、被告申请人均同意预重整的,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第四条 【预重整的审查及决定】法院收到申请人提出的预重整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并以“破申”案号登记予以立案审查,并于5日内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预重整无异议的,或者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后,经释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均同意预重整的,法院可以直接决定是否予以预重整。


  第五条 【预重整的期间】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自法院决定预重整之日起计算。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并征询申请人、被申请人、主要债权人意见后,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六条 【临时管理人的产生及指定】法院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的,应当同时确定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的确定参照《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通过随机或者竞争方式产生,也可以在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协商推荐已编入苏州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中产生。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金融机构预重整案件中,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临时管理人的,可以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第七条 【临时管理人职责】在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以及涉及诉讼、执行情况;


  (二)根据债务人资产状况参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分别进行审计、评估;


  (三)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四)监督债务人充分披露涉及重整的信息;


  (五)协助债务人引入意向投资人;


  (六)推动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协助债务人制作重整方案;


  (七)通过召开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会议,或者书面方式征集对预重整草案的意见;


  (八)定期向法院报告预重整工作进展,遇有对各方主体利益影响重大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


  (九)法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债务人义务】在预重整期间内,债务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配合临时管理人调查,配合审计评估,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企业资产价值;


  (四)如实披露资产抵押、质押担保情况、资产保全情况,对外保证担保等或有债务情况;


  (五)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对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六)如实向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披露与重整有关的信息,就预重整草案做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


  (七)不得对外清偿债务,但为企业继续营业、维持其营运价值所必要的支出除外;


  (八)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九)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制作预重整草案;


  (十)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信息披露】债务人、临时管理人应当将与重整有关的所有信息全面、准确、合法的予以披露。


  债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导致破产重整的事由、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产状况、债务明细(包括对外担保等或有债务情形)、涉诉涉执情况、重大不确定性诉讼、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意向投资人的投资计划、预重整草案重大风险等。


  第十条 【预重整的保全】预重整期间,对于因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影响重整程序依法进行的,本院可以根据临时管理人、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申请的,本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债权人申请有错误的,其应当赔偿债务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通知债权人】临时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内容包括:


  (1)法院决定债务人预重的日期;


  (2)申报期限为自债权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


  (3)临时管理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4)债权申报材料应当包含的内容,例如债权人基本信息、债权的形成过程、债权的数额(包括本金数额、截至预重整之日的孳息数额、孳息计算方法和利息清单等)、有无财产担保、是否为连带债权、债权的到期日等,并应附相关证据;


  (5)法院或临时管理人认为应当通知的其他事项。


  在预重整阶段已向临时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的债权人,在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视为已申报债权,无需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和必要工作人员】经法院许可,临时管理人可以参照破产法的规定聘请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


  由临时管理人从纳入江苏省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的机构中依法公开选聘,或者由主要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从纳入江苏省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的机构中一致推举产生。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审计、评估费用不再单独提取,列入破产费用。


  经法院许可,临时管理人可以聘请必要工作人员,并参照《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债权人委员会】预重整期间,债权人可自行或在有关部门的牵头组织下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开展参与选定审计、评估机构、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监督以及推动预重整草案协商谈判等工作。


  第十四条 【预重整草案的制定及通过】临时管理人应当在债务人信息充分披露的前提下协助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磋商,听取各方意见,起草预重整草案。


  预重整草案应当包括《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预重整草案经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表决通过后形成预重整方案。


  第十五条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信息披露】预重整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出资人有义务如实披露其出资权益的涉诉情况,债务人、出资人有义务如实披露出资权益上设定的质押、被保全等权利负担情况。


  第十六条 【预重整终结】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经调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并载明查明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决定终结预重整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


  (一)债务人不具有重整原因;


  (二)债务人不具有重整价值;


  (三)债务人不具有重整可能;


  (四)债务人具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五)债务人拒不履行本规范有关债务人的义务,导致预重整目的无法实现;


  (六)债务人无法支付预重整必要费用,且无人垫付。


  第十七条 【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临时管理人应当在预重整工作完成后向本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预重整工作报告应当载明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并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债务人出现困境的原因;


  (三)债务人的资产和债务情况;


  (四)债务人的生产经营状况;


  (五)债务人的重整价值;


  (六)债务人的重整可行性;


  (七)债务人的预重整草案及表决情况;


  (八)债务人重整的潜在风险及分析建议。


  (九)其他与债务人进行重整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 【与审查重整申请的衔接】债务人、债权人或者临时管理人申请转入重整程序的,应当向法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转入重整书面申请、预重整方案及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对重整方案的意见等材料。法院自收到预重整工作报告和书面申请等材料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的裁定。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但查明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依法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第十九条 【预重整方案的效力】在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根据债务人制作的预重整草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出资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以及债权人、出资人作出的同意意见,在重整申请受理后继续有效,视同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意见:


  (一)债权人、出资人承诺或者同意的内容与重整计划草案的基本内容一致;


  (二)重整计划草案对债权人、出资人承诺或者同意内容的修改未实质影响债权人、出资人利益,且相关债权人、出资人同意不再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与重整程序的衔接】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直接以预重整方案为依据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法院和债权人会议。


  第二十一条 【效力延伸】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与预重整方案内容一致或有关权利人的权益更趋优化的,有关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有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权利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二)预重整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者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前,临时管理人应当告知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指定管理人】重整申请受理后,本院可以指定临时管理人为重整案件管理人,但临时管理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或者存在其他证据证明临时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本院应当重新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三条 【临时管理人报酬】预重整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管理人报酬经债权人会议审查后,本院在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的实际履职情况和效果等因素综合确定。管理人不另行收取预重整报酬。


  本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时重新指定管理人的,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对投资人的引入、预重整方案的协商、制作及意见征集等付出合理劳动的,报酬数额由临时管理人和债务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预重整程序终结后,本院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的,或者预重整程序中本院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重整申请的,临时管理人工作酬劳依其与预重整参与人事先或事后的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预重整期间费用】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支出的调查费、差旅费、通知债权人等因执行职务的费用由债务人随时清偿。债务人未及时清偿或债务人财产暂不足以清偿,临时管理人或他人垫付的,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列入破产费用。


  第二十五条 【预重整期间的借款】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因继续营业需要而借款的,经债权人同意及法院许可的。受理重整申请后,该借款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清偿。


  第二十六条 【庭外重组方案或者重组协议】受理重整申请前,债务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预重整方案或者达成预重整协议的,应按照本指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征集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重组方等利害关系人意见。


  重整程序启动后,债务人可以在预重整方案或者达成预重整协议的基础上制作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法院可以在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十五日内,且债权人债权申报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上述预重整方案或者达成预重整协议的内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且债务人出资人、投资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均承诺其意见不反悔的,受理重整申请的,可以视同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意见,不再另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制定预重整规则】预重整的债务人及出资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本指引的规定,制定预重整规则。


  第二十八条 【施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法律、司法解释或者上级法院有新的规定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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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及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合规指南

前 言

  在当下经济格局中,数字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而作为其核心引擎的平台经济,正以强劲的驱动力深刻重塑着商业生态。为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稳健发展,近期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意在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起更主动、更规范的涉税信息提供及扣缴申报、代扣申报义务,构建高效透明、多方协同的税收共治环境。

  2025年0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06月26日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及相应解读[3]。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及解读[5],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新规落地,互联网平台企业亟须明晰合规路径。本文旨在为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报送涉税信息及履行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义务提供指引。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一)涉税信息报送主体

  此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针对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15号公告的列举,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均应履行报送义务。

  结合15号公告第4条,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除前述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相关方,也应配合提供涉税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5号公告,“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而是与其平行的,有差异的企业。而在涉税信息提供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提供的也是“有限信息”,即仅在税务机关主动要求时,需要配合;而非像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样,周期性提供相关信息。换言之,在本政策项下,第三方平台企业负有“有限披露”的义务。

  在具体报送主体的确定上,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则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均无则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此外,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则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新规之下,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乃至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应寻求境内代理人的帮助。

  (二)应予报送、免予报送的涉税信息

  结合《规定》与15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予报送的内容为:(1)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具体而言,收入信息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交易(订单)数量。此外,不仅需要报告收入总额,还需报告退款金额及收入净额。

  针对第(1)项信息,正在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30日;新设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针对第(2)、(3)项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此后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报送(如2026年1月报送2025年第四季度信息)。首次报送截止日前,相关企业需尽早建立数据采集、报送的常态化机制。

  《规定》还明确了免予报送的情形。一是平台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二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无需报送。准确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可减轻企业报送负担。

  (三)未依法报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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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瞒报、谎报、漏报或拒绝报送等,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的后果,将会影响平台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且一个年度内存在2次以上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为避免罚款及停业整顿造成的经营不便,及时、诚实、全面履行报送义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16号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该公告与15号公告相衔接,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一)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16号公告,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变化较大,不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执行(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是采用61号文平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辅以一定的调整(费用抵扣机制接近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处理)。换言之,16号公告项下,相关人员所得的扣缴机制,接近于工资薪金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计算时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扣缴税款,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缴环节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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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号公告解读列举了17种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类型,其中9种,包括此前税务风险高发的直播行业,虽不在个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列举范围之内,可以理解为对个税法实施条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的进一步解释,涉猎相关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引起重视。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包括主播在内的从业人员,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公司或类似主体提供服务,规避相关的信息披露或者个税扣缴义务呢?对于主播来说,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可避免。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也就是说,只要相关收入性质是直播,那么无论是付给自然人,有限公司抑或有限合伙等主体,都需要披露相关信息。而其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个人,如非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即以公司等主体名义开展业务),则暂未需要进行相关披露。《规定》第二条明确:“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当然了,对于非直播收入之外的其他互联网个人运营收入,一般情况下个体收入相对较低,不会触发非常严重的税务问题。

(二)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6号公告明确,按月代办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内。代办申报门槛为: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及以下)。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难以自行判断是否达到代办申报门槛。因此16号公告规定,若从业人员从多个平台取得的收入合计超过免税标准,税务机关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向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留意税务机关推送的信息,避免漏报、错报。

  至于不慎错报如何处理?若为当期代办申报有误,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申请退税,若为往期代办申报有误,则由从业人员向税务申请退税,但互联网平台仍有告知义务。

  此外,与15号公告相衔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则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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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6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第63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将面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涉税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自2025年7月1日起首次报送涉税信息,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相关规定也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规明确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方应筑牢合规意识,加速内部制度构建,未来,我们将持续追踪新规实施动态,结合实操案例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前瞻性风险预警与可落地的合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敬请注意,本文章的内容,系我们根据法律法规、政府网站内容及实操服务经验总结,不构成我们针对特定事项的任何法律意见。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引言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是国家税务总局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而制定的重要制度文件。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引导纳税人缴费人诚信守法,提升税法遵从度。该部门规章即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为了更好地学习法规精神,落实法规要求,笔者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法规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并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纳税信用评级法规政策演变脉络

  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历经7次重大修订,逐步形成"税费一体化"监管新格局:

  1. 制度初创期(2014-2016)

  2014年:首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确立ABCD四级评价体系,标志信用管理法制化开端。

  案例:某省大型制造企业因2014年虚开发票被直接判D级,当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量从每月500份骤降至50份,被迫暂停生产线。

  2015年:补充《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办法》,建立动态修复机制。

  案例:某餐饮企业2016年因财务人员误操作逾期申报,通过复评流程纠正后,当年信用评分从85分恢复至92分。

  2016年:《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事项公告》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税务稽查联动

  案例:某外贸公司因2017年出口骗税被稽查,系统自动追溯调整2015-2017年信用等级,导致其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资格。

  2. 体系完善期(2018-2020)

  2018年:新增M级评定(新设企业/无营收企业),扩大覆盖面至90%市场主体。

  案例:某2019年成立的科技初创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申报,获评M级后顺利申请到"孵化器企业"税收减免。

  2020年:取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限制,优化评分规则(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从90分起评)。

  案例:某连锁零售企业2021年因分支机构违规列支费用被扣11分,但因总分仍达82分保住B级,避免发票降版降量。

  3. 数字化转型期(2025年)

  2025年:《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整合22项旧规,对纳税缴费信用一体管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与税收治理深度融合。

  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价值解析

  1. 制度创新点

  评价维度立体化:整合税务内部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海关/工商等)、外部评价信息(银行/房管等)

  案例:某食品企业因2025年供应商虚开发票被牵连,外部信息扣11分叠加内部申报错误扣5分,直接从A级降为C级。

  等级设计科学化:新增M级缓冲带,形成"A(90+)、B(70-90)、M(新设/无营收70+)、C(40-70)、D(<40)"五级梯度

  案例:某2025年新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无营业收入但申报合规,获评M级后即时解锁发票申领权限,助力业务快速拓展。

  修复机制人性化:允许6个月内纠错修复(最高恢复11分),建立"复评-修复-动态调整"闭环

  案例:某化工企业因2024年环保处罚被扣22分,通过缴纳罚款、整改污染设施,2025年评分从D级修复至C级,恢复普通发票供应。

  2. 技术赋能

  构建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库,日均处理2000万条涉税数据

  案例:某跨国集团子公司在境外涉税争议,系统自动比对全球关联交易数据,触发风险预警并下调信用等级。

  运用大数据算法实现动态风险扫描,自动触发预警指标

  案例:某零售企业因POS机刷卡流水与申报收入差异超30%,触发异常波动指标,税务机关启动专项核查。

  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23个部门联合奖惩

  案例:某物流企业因D级信用被铁路部门限制大宗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被迫调整供应链布局。

  三、新规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深远影响

  1. 正向激励效应

  A级尊享权益:发票用量提升3倍、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银税互动"贷款额度提升50%

  案例:某农业合作社连续三年获评A级,2025年通过"税银贷"获得低息贷款500万元,扩大有机种植面积2000亩。

  M级扶持政策:新设企业自动豁免D级风险,享受基础辅导服务

  案例:某大学生创业团队2025年注册科技企业,获M级评定后免费获得税务UKey和远程辅导,节省代理记账费用3万元。

  2.负面约束升级

  D级惩戒网络:

  发票管控:专票限额限量(月供≤25份)、普票验旧领新

  案例:某建材公司因D级被限制每月领购专票25份,错失某大型基建项目投标资格

  经营限制:政府采购投标禁入、工程招标扣分、海关通关查验率提升至100%案例:某外贸企业因D级被海关列为高风险企业,2025年出口货物查验率从5%升至100%,通关时间延长3倍

  金融制裁:银行贷款审批否决率提升至80%、利率上浮30%

  案例:某餐饮连锁企业因D级被银行抽贷2000万元,导致3家门店停业整

  3. 合规成本变化

  隐性成本增加:D级企业年均合规成本增加约12万元(税务检查频次×2.3倍)

  案例:某商贸公司2024年因D级被税务机关稽查3次,支付中介整改费用8万元,同比上升400%

  修复成本降低:通过"信用中国"在线修复系统,材料提交时间缩短70%

  案例:某酒店管理公司通过线上修复系统,2小时内完成材料上传,较线下流程提速90%

  四、纳税人缴费人风险应对策略

  1、构建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覆盖税费申报、发票管理、账簿记录的全流程合规制度,制定《税务合规操作指引》,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操作标准。定期通过智能系统监控申报逾期、发票异常等风险,设置"三级复核机制"(经办人初审-财务主管复审-法务终审),确保数据准确性。对高风险业务(如关联交易、大额现金交易)实行双签制,留存书面决策记录备查。

  2、建立动态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依托税务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测纳税信用指标变动,对扣分超11分的高危事项(如欠税超5万元、虚开发票嫌疑)启动预警响应。建立"红黄蓝"三级风险处置预案:红色级(直接判D行为)立即冻结发票权限并上报监管部门;黄色级(扣分累计达20分)开展专项审计;蓝色级(常规扣分)通过自查补正消除隐患。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留存履职痕迹。

  3、完善信用修复标准化流程

  制定《纳税信用修复操作手册》,明确三类修复情形:

  即时修复:非主观过失导致逾期申报,3日内补正并提交《情况说明》;

  常规修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需提供完税凭证、银行回单等佐证;

  特殊修复:重大违法案件撤案后30日内申请,需附司法文书及整改验收报告。

  建立修复材料"三审制"(业务部门初审-法务合规复核-管理层审批),确保材料完整性。

  4、针对性化解高频风险场景

  针对D级企业风险,实施"隔离-整改-重建"三步策略:

  隔离期:暂停发票申领,法定代表人签署《合规承诺书》,更换具备CPA资格的财务负责人;

  整改期:开展为期6个月的税务审计,逐项整改关联交易、账簿管理等漏洞;

  重建期:通过公开媒体发布《信用修复声明》,向合作方提供近三期完税证明(加盖税务章)。

  对联合惩戒措施(如银行限贷、招投标限制),同步准备《纳税信用修复进展报告》作为信用佐证。

  5、培育合规文化长效机制

  将信用管理纳入企业治理体系,董事会每年专题审议信用状况,高管绩效考核挂钩信用评级(A级奖励年薪5%,D级扣减20%)。建立“全员合规培训矩阵”:决策层每季度参加政策解读会,财务人员每月参加金税系统实操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税收违法案例警示课》。设立“合规先锋岗”,对主动报告风险隐患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新设企业误判风险

  情景:某科技公司成立次年因未开展经营被误评M级

  应对:

  1.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经营计划书》《研发投入预算》

  2.主动补录2024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

  3.最终评分从M级上调至B级,获增值税加计抵减资格

  案例2:发票管理危机

  情景:商贸公司因丢失空白发票被扣11分濒临D级

  应对:

  1. 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附报纸原件)

  2. 提交《发票管理制度整改报告》

  3. 经实地核查后修复至B级,恢复百万元版发票申领

  六、总结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治理进入"信用+"时代,纳税人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理。建议企业建立"合规-风控-修复"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充分利用信用工具提升竞争力,同时防范失信风险带来的连锁反应。未来十年,信用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

  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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