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4]21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14-12-30
文号:皖国税发[2014]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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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省国税系统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崇廉尚廉的文化氛围,培育廉洁奉公的道德风尚,引领广大国税干部依法行政和廉洁从税,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及税务总局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总体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正确方向,把廉政文化建设融入国税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全过程。突出国税行业特色,面向全体国税人员,以培育廉洁从税理念为根本,以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为基础,以规范税务行政行为为重点,以创建廉洁型国税机关为载体,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为我省国税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廉政文化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根据税收工作、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形势、任务和发展需要,将廉政文化建设与税收中心工作相结合,与文明创建工作相结合,与税务文化建设相结合,统筹协调,整体推进,使廉政文化贯穿于国税系统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之中,有效发挥其促进服务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国税的保障作用。

  (二)依靠群众,全员参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广泛的群众基础。坚持寓教于乐,大力开展贴近税收、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廉政文化活动。引导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培育理想信念,凝聚共同愿景,使国税干部真正成为廉政文化建设的参与者、实践者和推动者。扩大廉政文化辐射面,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延伸,全面反映廉政文化建设的动态,增强社会普遍认同感。

  (三)以人为本,以文化人。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做到以文化人、以廉正人、以德育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不断丰富税务廉政文化的内涵,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为核心,将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规范贯穿其中,引导广大国税人员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

  (四)传承创新,统筹推进。全面坚持国税系统近年来廉政文化建设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准确把握廉政文化建设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正确处理好思想性与艺术性、传承与创新、普遍性与特殊性等关系,积极探索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切实推进廉政文化整体性、协调性和均衡性发展。

  (五)因地制宜,挖掘特色。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将各类廉政文化元素融入廉政文化建设之中,努力挖掘地方廉政文化资源,体现廉政文化特色,突出廉政文化主题,逐步形成集民族、地域、历史、文化等特色于一体的廉政文化。


  三、工作目标

  按照税务系统反腐倡廉教育“六个一”工程建设要求,通过整合和挖掘廉政文化资源,筑牢各级国税机关廉政文化建设主阵地,涌现一批税务廉政文化精品,不断增强廉政文化的感染力、渗透力和影响力。通过建立健全廉政文化建设体制和机制,保持廉政文化建设常态化、均衡化发展。大力构建单位倡廉、家庭助廉、社会督廉的全方位工作格局。通过持续深入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有效发挥廉政文化启迪思想、陶冶情操、净化心灵的积极作用,使得廉政文化建设与税收各项工作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税务人员秉公执法、廉洁从税的自律意识显著增强。


  四、主要任务

  (一)大力开展廉政文化主题创建活动。根据国税工作特点,统筹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进院校、进家庭”等创建活动,营造生动活泼的廉政文化氛围。积极营造单位倡廉氛围,在国税机关和办税场所创办“廉政文化园地”,注重廉政文化建设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的有机统一,增强廉政文化的感召力、渗透力和影响力。积极营造校园育廉氛围,国税系统各级各类培训班按规定设置廉政课程、课时,普遍开展廉政培训工作。积极营造家庭助廉氛围,加强与国税人员家属的联系沟通,通过开展廉政座谈、寄发促廉信件、公布监督热线等方式,让家属参与到国税廉政建设之中,更有效地促进税务人员廉洁自律。积极营造社会督廉氛围,将廉政文化建设寓于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工作之中,通过定期召开税企座谈会、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发放廉政监督卡、在有关新闻媒体公布国税机关廉洁从税的制度规定等活动,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巩固加强廉政文化的主阵地建设。将廉政宣传教育作为廉政文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列为党组中心组必学内容、各类培训班必设课程和绩效考核必考项目。有条件的市、县(区)局在机关办公楼开设廉政文化活动室,内设廉政书架、廉政图展、廉政电子化教育等内容。在机关办公楼门厅、楼道开辟廉政文化宣传栏,悬挂廉政格言、警句、对联、书画、摄影等作品,宣传廉政规定,通报典型案例。在办税场所和家属区利用图书展览室、宣传栏、广告牌等传统形式加强宣传,同时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微信、微博等传播渠道,拓展宣传平台,扩大宣传覆盖面。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廉政文化活动。采取多种形式,结合当地实际,有选择性地开展一定规模的主题演讲、文艺演出、书画摄影、成果展览、知识竞赛、影视动漫、读书征文、廉政报告、警示教育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廉政文化主题活动,提高税务廉政文化的开放度和群众的参与度。开设廉政讲堂,以辅导、汇报、交流等形式,宣讲廉政文化,弘扬廉政理念。

  (四)规划构建网络廉政宣传教育平台。在国税网站搭设廉政教育平台,用直观、灵活的方法,发布廉政建设信息,公告廉政建设制度,通报典型案例,鞭挞不廉行为,实现网络廉政教育的常态化。探索廉政教育基地网络化建设,拓展功能,增强实效,实现宣传资源网络共享,促进税务廉政文化交流互动,提高廉政文化建设水平。

  (五)总结推广税务廉政文化建设经验。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学习观摩、经验交流、成果展示等活动,打造一批具有区域特点、富有时代气息的廉政文化精品,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推动全局。进一步加强廉政文化理论研究,推进廉政文化理论创新,提高税务廉政文化建设科学化理论化水平。积极参加当地党委、政府组织的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学习借鉴地方廉政文化建设经验,打造国税廉政文化品牌。继续加大廉政文化示范点创建力度,扩大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覆盖面,争创廉政文化建设标兵单位,扩大社会影响力。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深入推进国税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基础性工作,是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省国税系统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培育高尚的道德情操,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将廉政文化建设作为长期的工作任务,科学制定廉政文化建设具体计划,深入把握廉政文化建设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二)明确责任,形成整体合力。国税机关各部门在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责任,要结合业务工作,发挥各自优势,找准廉政文化建设与税收工作的结合点,充分发挥廉政文化建设的导向功能、示范效应和载体作用。要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的整体合力。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将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认真组织实施。

  (三)加大投入,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廉政文化建设经费保障机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场地等,切实保障廉政文化建设工作的有效实施。建立廉政文化成果评估机制,表彰廉政文化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以及优秀项目和作品。建立廉政文化建设人才队伍培养机制,发挥廉政文化建设骨干的带动作用,引导广大国税干部积极参与,不断推进税务廉政文化建设持续深入开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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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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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