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0]7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时间:2010-04-08
文号:皖国税发[2010]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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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做好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转变服务理念,从纳税人的角度调整工作思路,想纳税人之所想,急纳税人之所急,准确把握纳税人的合理需求,认真细致妥善处理纳税服务投诉,及时解决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各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是纳税服务投诉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纳税服务投诉的受理、投诉事项的审核处理、投诉处理结果的回复和投诉处理结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市局要明确专人负责纳税人投诉处理工作,办公室、纪检监察、稽查等相关部门应按照业务分工,积极配合纳税服务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纳税服务投诉工作。对属于国税机关纳税服务范围的投诉,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三、畅通渠道,及时受理。各级国税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举报箱,在国税网站公示服务投诉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也要增加服务投诉功能,并在公开媒体上广泛宣传,畅通纳税人的纳税服务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纳税服务投诉。


四、规范程序,有效处理。各级国税机关应通过完善纳税人投诉受理办理制度,规范纳税人纳税服务投诉的受理、处理方式、调查与办理程序和答复回访、反馈机制,明确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在机关内部的流转过程和各环节办理时限,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办理到位,确保投诉办理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做好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


五、做好备案,注意保密。为了规范文书的使用,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所涉文书表格原则上由市局统一印刷,各县(区)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领用,并编号归档。在表格印制下发前,各级国税机关可在省局内网上自行下载打印。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为纳税人做好纳税服务投诉的保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投诉权利。


六、加强监督,严格考核。各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应对纳税人的纳税服务投诉处理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投诉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将监督和检查结果纳入纳税服务工作年度考核,确保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扎实开展。并根据各地工作情况定期通报,以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各级国税机关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局(纳税服务处)。


附件:

1.“纳税服务投诉专用章”印模式样.DOC 下载: doc 文件

2.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文书.DOC  下载: doc 文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安徽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认为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在纳税服务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税机关进行投诉,国税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服务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中,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 县以上(含本级)国税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纳税服务投诉;

(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违反纳税服务投诉办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四)处理或转送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事项;

(五)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下达相关文书;

(六)研究纳税服务投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

(七)指导和监督下级国税机关的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

(八)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制作调查笔录,并将纳税服务投诉资料整理归档;

(九)办理本级纳税服务投诉案件的统计、通报和上报工作;

(十)其他与纳税服务投诉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管理职责,配备专职纳税服务投诉工作人员,并依照规定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

第七条 纳税服务部门受理纳税服务投诉,不得向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纳税服务投诉工作所需经费,以及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必需的设备和工作条件等,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章 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八条 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等工作方面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服务而进行的投诉。

纳税人向国税机关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对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的其他违纪违法和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九条 对税法宣传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政策和涉及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制度的宣传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根据“谁制定,谁发布”的原则,负有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发布义务的国税机关,未按照规定时限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布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

(二)主管国税机关未及时、全面向所辖区域内纳税人宣传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

(三)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解释存在错误的。

第十条 对纳税咨询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回答其咨询的涉税问题不及时、不准确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咨询未按规定时限给予回复的;

(二)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咨询作出错误答复的;

(三)属于本单位或者本岗位人员职责范围应予答复的咨询问题,采取推诿等方式不作答复的;

(四)接受纳税咨询的国税人员未履行首问责任的。

第十一条 对办税服务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的办税过程不够规范、便捷、高效和文明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在办理涉税审批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时,对提交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国税机关对已受理的税务行政许可或者涉税审批事项,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办结的;

(三)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征收税款时,未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完税证明的;

(四)国税人员的工作用语、工作态度不符合文明规范要求的。

第十二条 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国税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和实施税收管理的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国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和检查过程中向纳税人重复要求报送相同涉税资料的;

(二)同一国税机关违反有关文件规定或者违背公开承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实施一次以上纳税评估或者进行两次以上税务检查的;

(三)国税机关未依照纳税人的请求,对拟给予纳税人的行政处罚依法举行听证的;

(四)国税机关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未按规定开付收据;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未按规定开付清单;或者对扣押、查封的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未按规定及时返还的;

(五)纳税人对国税机关推广使用的系统软件或者推广安装的税控装置的售后服务质量不满意的;

(六)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有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一般应采取实名投诉。

纳税人采取匿名投诉的,应当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且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第十四条 纳税人投诉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提出。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行书面投诉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并应当在投诉材料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姓名及其所属单位;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纳税人采取口头形式提出投诉的,应说明第十五条规定(一)至(三)项内容,由投诉事项记录人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交投诉人核对或向投诉人宣读,并由投诉人确认,有条件的可以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 国税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国税机关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投诉申请。

纳税人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投诉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纳税人对国税机关的投诉,应向其上一级国税机关提交。

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应当向其所属国税机关或上一级国税机关提交。对县以下(不含本级)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应当向其上一级国税机关提交。

县以下(不含本级)国税机关如遇纳税人投诉,应及时告知其向有权的国税机关进行投诉。

第二十条 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且被依法受理的,不可同时进行纳税服务投诉,但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涉及纳税服务态度问题的,可就纳税服务态度问题进行投诉。

第二十一条 纳税服务投诉符合下列规定的,国税机关应当受理:

(一)投诉范围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

(三)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

(四)上级国税机关、政府相关部门、本级国税机关相关部门转办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国税机关接到投诉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事项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且属于本级国税机关处理权限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事项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级国税机关处理权限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相关国税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事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应分别适用相关规定,由纳税服务部门填写《非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转办单》,于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

(一)纳税人向国税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属于信访事项的,转交办公室处理;

(二)纳税人对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的违纪违法和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的检举和控告,符合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纳税人对国税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转交政策法规部门处理;

(四)纳税人向国税机关举报其他纳税人有偷、逃、骗、抗等涉税违法行为的,转交稽查部门处理;

(五)属于其他部门处理事项的,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税机关办公室、纪检监察、政策法规、稽查等部门收到纳税人投诉,经审查符合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转交纳税服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含本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制度,由负责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国税人员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记录投诉的收到时间、投诉人、被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受理情况以及办理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规定的纳税服务投诉,国税机关审查受理后,应当告知实名投诉人。

对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应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书面反馈纳税人。

对不予受理的匿名投诉,应当登记留存,如投诉人回访,可口头告知。

第二十九条 国税机关收到投诉后,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审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条 上级国税机关认为下级国税机关应当受理投诉而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责令其受理。

上级国税机关责令下级国税机关受理纳税服务投诉的,应当制作《纳税服务投诉责令受理通知书》,送被责令机关,并告知实名投诉人。

被责令受理纳税服务投诉的国税机关收到《纳税服务投诉责令受理通知书》,即视为受理;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将《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及时报送责令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国税机关可以直接受理应由下级国税机关受理的纳税服务投诉:

(一)上级国税机关责令下级国税机关受理纳税服务投诉不利于合法、公正处理的;

(二)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投诉事项,或者10人以上群体性投诉事件;

(三)上级国税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税机关的,由其共同上级国税机关负责受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向纳税人公布负责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与纳税服务投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为投诉人提供便利的事项。


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税机关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应本着公平、公正、注重调解、化解争议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 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投诉的具体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投诉人、被投诉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调取有关证据,必要时可实地核查。

第三十六条 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纳税服务投诉处理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推诿或者阻挠。

第三十七条 参与受理、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人员调查或实地核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记录调查的时间、地点、调查人员、在场人员、调查经过、结果,由调查人、在场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九条 调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调查:

(一)投诉内容不具体,通过调查无法核实,或者无法联系投诉人进行补正的;

(二)投诉事实经查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

(三)投诉人自行撤销投诉,经核实,确实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四)投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投诉得到解决的。

投诉事实经查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但属于办公室、纪检监察、政策法规或者稽查等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国税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纳税人投诉的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并向实名投诉人下达《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

(一)投诉事实成立的,予以支持。向被投诉人下达《纳税服务投诉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被投诉人相应的处理;

(二)投诉事实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对于匿名投诉,负责纳税服务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在《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办理结果”一栏注明,投诉人查询时,可口头告知。

第四十二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投诉事项,或者10人以上群体性投诉事件,国税机关应及时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的产生和扩大。同时,要立即向本机关负责人和上级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自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办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填写完整并存档。

第四十四条 被投诉人应按照责令改正通知要求的限期,对投诉事项予以改正,并自限期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改正结果书面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的国税机关。

第四十五条 纳税服务部门应采取适当形式,于收到改正结果书面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改正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国税机关可以即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当场投诉事实成立的,被投诉人应立即停止或者改正被投诉的行为,并向纳税人赔礼道歉;投诉事实不成立的,处理投诉事项的国税人员应当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十八条 即时处理的投诉案件,事后应由处理投诉事项的国税人员补填《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进行备案。


第五章 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应当及时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归纳和分析,并于每季度终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国税机关书面提交情况报告。

对于办理纳税服务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税收制度或者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制作的《纳税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纳税服务投诉责令受理通知书》、《非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转办通知单》、《纳税服务投诉责令改正通知书》、《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应一式两份,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纳税服务投诉专用章,一份送投诉人、被投诉人或有权处理机关,一份由纳税服务部门留存。

第五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纳税人书面投诉材料、《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调查笔录以及各类文书等纳税服务投诉资料立卷归档。

纳税服务投诉案卷应当按照纳税服务投诉申请分别装订立卷,一案一卷,统一编号,做到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纳税服务投诉案卷的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五十二条 负责受理、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应当为投诉人的情况保密。

第五十三条 上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建立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情况通报制度,按季将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机构在纳税服务投诉工作中可以使用纳税服务投诉专用章。纳税服务投诉专用章与纳税服务部门所属机关印章在纳税服务投诉中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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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及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合规指南

前 言

  在当下经济格局中,数字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而作为其核心引擎的平台经济,正以强劲的驱动力深刻重塑着商业生态。为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稳健发展,近期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意在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起更主动、更规范的涉税信息提供及扣缴申报、代扣申报义务,构建高效透明、多方协同的税收共治环境。

  2025年0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06月26日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及相应解读[3]。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及解读[5],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新规落地,互联网平台企业亟须明晰合规路径。本文旨在为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报送涉税信息及履行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义务提供指引。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一)涉税信息报送主体

  此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针对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15号公告的列举,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均应履行报送义务。

  结合15号公告第4条,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除前述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相关方,也应配合提供涉税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5号公告,“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而是与其平行的,有差异的企业。而在涉税信息提供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提供的也是“有限信息”,即仅在税务机关主动要求时,需要配合;而非像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样,周期性提供相关信息。换言之,在本政策项下,第三方平台企业负有“有限披露”的义务。

  在具体报送主体的确定上,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则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均无则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此外,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则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新规之下,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乃至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应寻求境内代理人的帮助。

  (二)应予报送、免予报送的涉税信息

  结合《规定》与15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予报送的内容为:(1)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具体而言,收入信息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交易(订单)数量。此外,不仅需要报告收入总额,还需报告退款金额及收入净额。

  针对第(1)项信息,正在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30日;新设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针对第(2)、(3)项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此后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报送(如2026年1月报送2025年第四季度信息)。首次报送截止日前,相关企业需尽早建立数据采集、报送的常态化机制。

  《规定》还明确了免予报送的情形。一是平台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二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无需报送。准确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可减轻企业报送负担。

  (三)未依法报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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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瞒报、谎报、漏报或拒绝报送等,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的后果,将会影响平台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且一个年度内存在2次以上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为避免罚款及停业整顿造成的经营不便,及时、诚实、全面履行报送义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16号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该公告与15号公告相衔接,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一)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16号公告,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变化较大,不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执行(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是采用61号文平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辅以一定的调整(费用抵扣机制接近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处理)。换言之,16号公告项下,相关人员所得的扣缴机制,接近于工资薪金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计算时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扣缴税款,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缴环节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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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号公告解读列举了17种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类型,其中9种,包括此前税务风险高发的直播行业,虽不在个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列举范围之内,可以理解为对个税法实施条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的进一步解释,涉猎相关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引起重视。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包括主播在内的从业人员,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公司或类似主体提供服务,规避相关的信息披露或者个税扣缴义务呢?对于主播来说,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可避免。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也就是说,只要相关收入性质是直播,那么无论是付给自然人,有限公司抑或有限合伙等主体,都需要披露相关信息。而其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个人,如非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即以公司等主体名义开展业务),则暂未需要进行相关披露。《规定》第二条明确:“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当然了,对于非直播收入之外的其他互联网个人运营收入,一般情况下个体收入相对较低,不会触发非常严重的税务问题。

(二)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6号公告明确,按月代办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内。代办申报门槛为: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及以下)。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难以自行判断是否达到代办申报门槛。因此16号公告规定,若从业人员从多个平台取得的收入合计超过免税标准,税务机关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向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留意税务机关推送的信息,避免漏报、错报。

  至于不慎错报如何处理?若为当期代办申报有误,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申请退税,若为往期代办申报有误,则由从业人员向税务申请退税,但互联网平台仍有告知义务。

  此外,与15号公告相衔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则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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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6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第63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将面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涉税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自2025年7月1日起首次报送涉税信息,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相关规定也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规明确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方应筑牢合规意识,加速内部制度构建,未来,我们将持续追踪新规实施动态,结合实操案例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前瞻性风险预警与可落地的合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敬请注意,本文章的内容,系我们根据法律法规、政府网站内容及实操服务经验总结,不构成我们针对特定事项的任何法律意见。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引言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是国家税务总局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而制定的重要制度文件。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引导纳税人缴费人诚信守法,提升税法遵从度。该部门规章即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为了更好地学习法规精神,落实法规要求,笔者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法规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并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纳税信用评级法规政策演变脉络

  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历经7次重大修订,逐步形成"税费一体化"监管新格局:

  1. 制度初创期(2014-2016)

  2014年:首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确立ABCD四级评价体系,标志信用管理法制化开端。

  案例:某省大型制造企业因2014年虚开发票被直接判D级,当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量从每月500份骤降至50份,被迫暂停生产线。

  2015年:补充《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办法》,建立动态修复机制。

  案例:某餐饮企业2016年因财务人员误操作逾期申报,通过复评流程纠正后,当年信用评分从85分恢复至92分。

  2016年:《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事项公告》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税务稽查联动

  案例:某外贸公司因2017年出口骗税被稽查,系统自动追溯调整2015-2017年信用等级,导致其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资格。

  2. 体系完善期(2018-2020)

  2018年:新增M级评定(新设企业/无营收企业),扩大覆盖面至90%市场主体。

  案例:某2019年成立的科技初创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申报,获评M级后顺利申请到"孵化器企业"税收减免。

  2020年:取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限制,优化评分规则(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从90分起评)。

  案例:某连锁零售企业2021年因分支机构违规列支费用被扣11分,但因总分仍达82分保住B级,避免发票降版降量。

  3. 数字化转型期(2025年)

  2025年:《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整合22项旧规,对纳税缴费信用一体管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与税收治理深度融合。

  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价值解析

  1. 制度创新点

  评价维度立体化:整合税务内部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海关/工商等)、外部评价信息(银行/房管等)

  案例:某食品企业因2025年供应商虚开发票被牵连,外部信息扣11分叠加内部申报错误扣5分,直接从A级降为C级。

  等级设计科学化:新增M级缓冲带,形成"A(90+)、B(70-90)、M(新设/无营收70+)、C(40-70)、D(<40)"五级梯度

  案例:某2025年新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无营业收入但申报合规,获评M级后即时解锁发票申领权限,助力业务快速拓展。

  修复机制人性化:允许6个月内纠错修复(最高恢复11分),建立"复评-修复-动态调整"闭环

  案例:某化工企业因2024年环保处罚被扣22分,通过缴纳罚款、整改污染设施,2025年评分从D级修复至C级,恢复普通发票供应。

  2. 技术赋能

  构建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库,日均处理2000万条涉税数据

  案例:某跨国集团子公司在境外涉税争议,系统自动比对全球关联交易数据,触发风险预警并下调信用等级。

  运用大数据算法实现动态风险扫描,自动触发预警指标

  案例:某零售企业因POS机刷卡流水与申报收入差异超30%,触发异常波动指标,税务机关启动专项核查。

  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23个部门联合奖惩

  案例:某物流企业因D级信用被铁路部门限制大宗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被迫调整供应链布局。

  三、新规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深远影响

  1. 正向激励效应

  A级尊享权益:发票用量提升3倍、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银税互动"贷款额度提升50%

  案例:某农业合作社连续三年获评A级,2025年通过"税银贷"获得低息贷款500万元,扩大有机种植面积2000亩。

  M级扶持政策:新设企业自动豁免D级风险,享受基础辅导服务

  案例:某大学生创业团队2025年注册科技企业,获M级评定后免费获得税务UKey和远程辅导,节省代理记账费用3万元。

  2.负面约束升级

  D级惩戒网络:

  发票管控:专票限额限量(月供≤25份)、普票验旧领新

  案例:某建材公司因D级被限制每月领购专票25份,错失某大型基建项目投标资格

  经营限制:政府采购投标禁入、工程招标扣分、海关通关查验率提升至100%案例:某外贸企业因D级被海关列为高风险企业,2025年出口货物查验率从5%升至100%,通关时间延长3倍

  金融制裁:银行贷款审批否决率提升至80%、利率上浮30%

  案例:某餐饮连锁企业因D级被银行抽贷2000万元,导致3家门店停业整

  3. 合规成本变化

  隐性成本增加:D级企业年均合规成本增加约12万元(税务检查频次×2.3倍)

  案例:某商贸公司2024年因D级被税务机关稽查3次,支付中介整改费用8万元,同比上升400%

  修复成本降低:通过"信用中国"在线修复系统,材料提交时间缩短70%

  案例:某酒店管理公司通过线上修复系统,2小时内完成材料上传,较线下流程提速90%

  四、纳税人缴费人风险应对策略

  1、构建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覆盖税费申报、发票管理、账簿记录的全流程合规制度,制定《税务合规操作指引》,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操作标准。定期通过智能系统监控申报逾期、发票异常等风险,设置"三级复核机制"(经办人初审-财务主管复审-法务终审),确保数据准确性。对高风险业务(如关联交易、大额现金交易)实行双签制,留存书面决策记录备查。

  2、建立动态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依托税务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测纳税信用指标变动,对扣分超11分的高危事项(如欠税超5万元、虚开发票嫌疑)启动预警响应。建立"红黄蓝"三级风险处置预案:红色级(直接判D行为)立即冻结发票权限并上报监管部门;黄色级(扣分累计达20分)开展专项审计;蓝色级(常规扣分)通过自查补正消除隐患。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留存履职痕迹。

  3、完善信用修复标准化流程

  制定《纳税信用修复操作手册》,明确三类修复情形:

  即时修复:非主观过失导致逾期申报,3日内补正并提交《情况说明》;

  常规修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需提供完税凭证、银行回单等佐证;

  特殊修复:重大违法案件撤案后30日内申请,需附司法文书及整改验收报告。

  建立修复材料"三审制"(业务部门初审-法务合规复核-管理层审批),确保材料完整性。

  4、针对性化解高频风险场景

  针对D级企业风险,实施"隔离-整改-重建"三步策略:

  隔离期:暂停发票申领,法定代表人签署《合规承诺书》,更换具备CPA资格的财务负责人;

  整改期:开展为期6个月的税务审计,逐项整改关联交易、账簿管理等漏洞;

  重建期:通过公开媒体发布《信用修复声明》,向合作方提供近三期完税证明(加盖税务章)。

  对联合惩戒措施(如银行限贷、招投标限制),同步准备《纳税信用修复进展报告》作为信用佐证。

  5、培育合规文化长效机制

  将信用管理纳入企业治理体系,董事会每年专题审议信用状况,高管绩效考核挂钩信用评级(A级奖励年薪5%,D级扣减20%)。建立“全员合规培训矩阵”:决策层每季度参加政策解读会,财务人员每月参加金税系统实操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税收违法案例警示课》。设立“合规先锋岗”,对主动报告风险隐患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新设企业误判风险

  情景:某科技公司成立次年因未开展经营被误评M级

  应对:

  1.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经营计划书》《研发投入预算》

  2.主动补录2024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

  3.最终评分从M级上调至B级,获增值税加计抵减资格

  案例2:发票管理危机

  情景:商贸公司因丢失空白发票被扣11分濒临D级

  应对:

  1. 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附报纸原件)

  2. 提交《发票管理制度整改报告》

  3. 经实地核查后修复至B级,恢复百万元版发票申领

  六、总结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治理进入"信用+"时代,纳税人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理。建议企业建立"合规-风控-修复"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充分利用信用工具提升竞争力,同时防范失信风险带来的连锁反应。未来十年,信用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

  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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