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5]5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5-10-24
文号:皖政办[20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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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精神,创新管理方式,健全诚信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我省电子商务发展,培育经济新动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规范发展和营造环境为重点,大力推进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快建立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电子商务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创业活力,加速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到2020年,基本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大市场,电子商务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成为促进创业、稳定就业、改善民生服务的重要平台。


  二、优化发展环境

  (一)降低准入门槛。全面清理电子商务领域现有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对无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依据的一律取消。进一步简化注册资本登记,放开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在名称登记中用电子商务作为行业用语,支持经营范围表述多样化。(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建立开放、公平、健康的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秩序。完善网络监测工作机制,认真开展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提高发现处置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能力。针对社会焦点和热点问题,适时组织网络经营商品质量抽检。严厉查处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经营行为。加强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引导电商领域企业积极开展商标注册,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和网络品牌管理,做大做强我省电商品牌;加大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知识产权“黑名单”制度。加强部门间、区域间沟通协作,形成监管信息共享和职能衔接机制。(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合肥海关)

  (三)营造发展氛围。建立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扩大电子商务统计覆盖面,增强统计的及时性、真实性。建立电子商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指标统计制度。(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促进就业创业。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各地就业发展规划和电子商务发展整体规划。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用工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人才供求信息对接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建立电子商务孵化体系。以专业孵化器和创新型孵化器为重点,综合孵化器为支撑,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为电子商务创业企业提供创业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加强人才培养培训。支持建设省级电子商务人才继续教育基地。支持学校、企业及社会组织合作办学,探索电子商务人才协同培养与培训机制。将电子商务纳入就业技能培训目录,参加培训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初次鉴定合格者给予鉴定补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组织创业指导班、创新大赛、论坛、会展等活动,引导社会各界更多地关注和参与电子商务发展。(责任单位: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最大限度减少对电子商务市场的行政干预,对电子商务管理和服务中遇到的新问题,主动作为,积极创新,支持发展。在企业注册、缴税、通关、检验检疫等各环节,提高服务效率。增强互联网思维,提升各级领导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加强政策宣传和督查,确保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各项政策执行到位。(责任单位: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完善支撑体系

  (五)完善电子商务基础设施。推进“宽带安徽”建设,提高宽带网络城乡普及水平和接入能力。统筹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公共信息服务中心等云计算基础设施布局。发展大数据分析处理技术,支持重点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大数据服务,挖掘行业数据价值。全面推进“三网融合”,加速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为电子商务提供高性能、低成本的基础设施服务。(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通信管理局)

  (六)构建现代物流快递配送体系。合理规划布局物流仓储和快件处理中心,支持各地建设快递物流园区,吸引快递企业总部在我省建设快件分拨(转运)中心或后台服务(呼叫)中心,加快建设快递区域总部经济。支持快递企业入驻电商园区,享受电商企业同等优惠政策,助推电商仓储配送一体化。推进对快递企业设立非法人快递末端网点实施备案制管理,鼓励建设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施。推进高等院校设立快递集中服务场所,实现合法、规范运行;支持快递服务网络向农村地区延伸,将快递服务纳入农村商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构建互联网金融服务体系。积极支持具有良好资质、盈利能力和一定从业经验的非金融企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加快建设安全、兼容、快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持省内有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和金融机构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加强个人理财、小微企业融资、保险等领域的产品创新。鼓励商业银行与电子商务企业合作,构建移动支付、在线支付、跨境支付等多元化电子支付体系,打造集网络销售、在线支付、融资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平台。推动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银行卡清算机构、支付机构、电子商务企业等加强合作,扩大移动金融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支持股权众筹平台建设,探索股权众筹、天使投资、孵化器融合发展模式,推动我省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工作开展。(责任单位: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八)支持电子商务领域科技创新。鼓励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和创新,支持企业重大技术攻关、共性技术研究、发明专利申请,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加强电子商务领域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建设,组建省级电子商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电子商务研究院,集成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省级电子商务规划、发展战略等提供智力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


  四、推动转型升级

  (九)创新服务民生方式。积极开拓信息消费新渠道,创新移动电子商务应用,支持面向城乡居民社区提供日常消费、家政服务、远程缴费、健康医疗及文化、体育、旅游、养老等电子商务平台发展。(责任单位: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构建和谐网络消费环境。(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十)推动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零售企业建立网上商城,支持中小零售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优势互补,促进线上线下融合互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推动各类专业市场建设网上市场,通过线上线下融合,加速向网络化市场转型,研究完善化工、有色、林业、旅游等电子商务平台规范发展的相关措施。(责任单位: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利用“万村千乡”市场网络改善农村地区电子商务服务环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委)培育电子商务特色村和农业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支持差异化发展,培育乡村旅游、休闲经济、运动经济、养生保健经济、民宿经济等农村经济新业态。在特色农产品资源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开展“农产品+旅游+电商”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新模式的试点示范。(责任单位:省农委、省旅游局)

  (十二)促进电子商务与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生产制造企业深化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三维(3D)设计及打印等信息技术在生产制造各环节的应用,建立与客户电子商务系统对接的网络制造管理系统,提高加工订单的响应速度及柔性制造能力;面向网络消费者个性化需求,鼓励发展“以销定产”及“个性化定制”生产方式。(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完善电子商务服务生态链。培育一批专业性、有特色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带动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支持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网站建设、通信服务等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强化电子商务技术等基础支撑;培育发展代运营、网络推广、数据分析和售后服务等营销服务业,提升网络市场拓展能力;支持各市整合电子商务服务资源,创新融资模式,建设可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三)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研究制定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完善合肥、芜湖等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海关监管平台和园区建设,积极引进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培训,探索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支持涉外会展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服务。加快电子商务海外营销渠道建设,助力电商企业“走出去”,创立自有品牌,多渠道、多方式建立海外仓储设施等,提升电商企业全球化经营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合肥海关、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邮政管理局)


  五、加大支持力度

  (十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有关部门统筹安排产业发展、自主创新、服务业等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电子商务领域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专业人才培训以及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支持安徽产品通过电子商务开展网络销售,推进农村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等。鼓励各级政府安排资金,扶持电子商务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

  (十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电商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的企业可依法享受相关减税政策。小微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有关要求逐步将旅游、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

  (十六)加大用地支持力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电子商务产业用地。鼓励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电子商务产业。鼓励各地以租赁方式供应电子商务产业用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统筹电子商务产业园用地空间布局,优先保障国内外龙头企业落户和重大项目用地。(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以各种方式引入风险投资、战略投资,发行中小微企业债券,加快企业发展。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到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挂牌。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商标知识产权和动产质押融资方式,扩大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十八)加大人才支持力度。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人才和团队,优先纳入各类人才计划项目,在高端人才的住房、交通、生活配套设施、家庭成员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十九)加强示范带动。加快推进合肥、芜湖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合肥移动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服务创新试点工作,深入推进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继续努力争取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及时总结示范试点经验,在全省推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商务厅)


  六、引导规范发展

  (二十)强化信息安全防护。督促平台企业做好网络交易风险的防控工作,建立预警机制,制定防控预案,保障数据安全,维护企业与公众的合法权益。依托安全可信的地方性移动金融平台,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建立电子认证信任体系,促进电子认证机构数字证书交叉互认和数字证书应用的互联互通,推广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应用。建立电子合同等电子交易凭证的规范管理机制,确保网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电子商务交易各方信息保护,保障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二十一)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方便社会各界查询和监督。鼓励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将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促进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共享,推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建立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制度,健全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引导支持网络经营者参与各类诚信创建活动,提高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支持成立网络经营行业组织,引导行业加强自律,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

  各市、县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同配合,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加快当地电子商务发展。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抓紧研究制订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为电子商务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指导与协调,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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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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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