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5]13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8-17
文号:皖国税发[2015]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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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8月17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现就2015年进一步推进全省国税系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部署,坚持“放、管、服”三管齐下,积极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加强后续管理,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在行政审批和办税负担上做“减法”,在纳税服务和后续管理上做“加法”,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持。


  (二)工作目标

  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清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把不该管的放给市场、交给社会、还给基层,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转变管理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把该管的管住管好管到位,推进后续监管的法治化、精细化、效能化;创新服务举措,优化办税流程,将提供优质服务贯穿于国税部门职能转变全过程,着力提高为大局服务、为纳税人服务、为基层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服务型国税机关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继续减少审批项目。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现行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再梳理,研究提出保留、取消或下放的意见建议。对尚不能取消和下放的事项,进一步优化环节,简化程序,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坚决杜绝明放暗留、变相审批、弄虚作假、增设审批等行为。(政策法规处牵头,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安排的时间进度进行)

  2.不断强化后续管理。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一方面,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各类后续管理办法;另一方面,根据授权,制定符合我省工作实际的后续管理办法,将后续管理融入到发票管理、申报管理等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强化风险防范和应对,不断提高后续监管的精细化、专业化程度。(政策法规处牵头,12月底前完成)

  3.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以保证税收法律严格实施为重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做好清权、确权、制权、晒权等工作,分期分批推出税收执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坚决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政策法规处牵头,全年工作)

  4.优化税务行政审批服务。对国家明确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减少环节,优化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全面推行审批事项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实现“厅进厅出”。创新审批方式,实现审批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提高审批效能。(政策法规处牵头,全年工作)


  (二)深入推进涉税中介监管

  1.规范涉税中介管理。协助国家税务总局做好[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深入基层调研,提出修订建议。加强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行政登记管理,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规范涉税中介服务,加强涉税中介监管。(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牵头,全年工作)

  2.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严禁违反或超出上位法规定强制要求纳税人提交涉税鉴证报告。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确需提交涉税鉴证报告的,不得强制或指定涉税中介机构。开展对国税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情况的清理检查,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做到“零容忍”。全面落实国税机关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报告制度、配偶子女在管辖范围内从事涉税中介活动回避制度、离职后从事涉税中介活动限制制度。(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督察内审处、监察室牵头,全年工作)


  (三)深入推进收费项目清理

  1.推进正税清费改革。结合国家税制改革和立法方向,研究提出推进依法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项目改为税收的意见建议。(政策法规处牵头,全年工作)

  2.加强对涉税服务收费的监管。规范注税行业收费事项,督促落实[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公布会费交纳标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清理涉税收费项目,梳理税务软件运维公司收费项目,对相关应用系统的第三方服务单位提供的收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强化服务单位监管,加强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软、硬件服务单位监督管理,督促技术服务单位切实履行服务合同和服务承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纳税人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发现上述违规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责令当地服务单位暂停服务,整改3-6个月,整改期间服务单位不得销售税控专用设备。(纳税服务处、货物和劳务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牵头,全年工作)


  (四)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1.加快推进“三证合一”和“一照一码”。加强国、地税合作,联合开发“三证合一”税务端软件,实现与工商、质监部门信息平台的对接,主动抓取工商、质监部门信息,为纳税人提供“三证合一”和“一照一码”服务。进一步简化手续、缩短时限,真正实现“一个平台、一表申报、一处受理、并联审批、一窗发证”,切实减少行政审批成本,方便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面使用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17年底前实现原纳税人识别号的存量转换。(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12月底前实施)

  2.加强商事制度改革的后续监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信用代码的具体使用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我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制度。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工商登记部门信息的实时共享,建立相关风险核查指标,主动发现漏征漏管现象,加强对新办纳税人的事中事后监管。(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全年工作)

  3.深化部门间信息共享。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切实抓好[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的通知]的贯彻落实,尽快形成常态、高效的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机制。将推进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作为深化国、地税合作机制的重要内容,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要求,建立落实统一的工作制度和标准,促进全省各级各部门间的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实现国、地税省级数据交换,共享税务登记、定期定额核定、入库税款、查补税款等方面信息。利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点对点”合作等方式,推进与工商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在严格遵守[税收征管法]等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外提供数据管理办法]等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涉税信息提供制度。(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全年工作)


  (五)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1.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持续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力度,提高小微企业主和办税人员的政策知晓率和办税能力。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力度,继续开展督查检查,全面纳入绩效管理,确保政策落实落地。(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牵头,全年工作)

  2.大力支持创业创新。深入落实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国、地税数据交换,及时掌握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享受情况。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主动向纳税人提供最新政策解读,广泛宣传创业创新税收政策,做好包保服务,支持科技创新。全面落实[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复制推广工作方案],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政策法规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牵头,全年工作)

  3.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推广网上办税,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做好全省统一的网上办税平台试运行和推广工作,逐步将纳税人需要上门办理的事项引导到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上办理。探索网上办税无纸化,加快税务数字证书的推广应用,引导纳税人选择使用税务数字证书(包括安徽CA证书等第三方CA证书)办理网上涉税事项,进一步扩大网上受理即办类服务事项范围。拓展移动办税,稳步推广即时通讯、手机APP、微信等移动互联办税应用,为纳税人提供从“足不出户”到“如影随形”的服务体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要求,统一业务规范,简并报送资料,优化办税流程,着力构建“业务申请入口统一、内网外网处理一体、线上线下办复互补、信息推送渠道多元”的办税新模式。(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牵头,全年工作)


  (六)深入推进税收监管和服务方式转变

  1.全面推进税收工作规范化管理。全面实施[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规范》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按照总局各项规范要求,做好系列规范的内外宣传、分类培训、意见征集和情况反馈等工作。按照最新规范要求,及时调整网上办税服务、日常管理、出口退税、国地税合作等工作事项。注意抓好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之间、税源管理各部门之间以及国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衔接,坚决防止税务机关“有事没人管”、“有人没事管”和纳税人“有事不知找谁”的现象。(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牵头,全年工作)

  2.优化税收风险管理。加强税收风险分析监控,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纳税人采取差异化风险应对措施,将有限的征管资源优先运用于高风险纳税人。不断优化行业税收风险模型和风险核查指标,持续改进风险提醒和风险核查工作。坚决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省局规范进户执法的相关规定,坚决避免同一纳税人在同一年度内被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完善分类分级管理,根据纳税人规模、行业特点,对税源进行科学分类,将税源管理职责在不同层级、部门和岗位间进行优化配置。(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全年工作)

  3.加强纳税信用管理。认真落实《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做好纳税信用管理系统的配套开发完善工作,完善纳税人纳税信用记录,准确评价纳税人信用级别,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提供多渠道评价结果自我查询服务。强化守信激励,推广“税银互动”,积极与商业金融机构合作,加大纳税信用贷款激励措施的合作范围和覆盖面,将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与企业融资服务有机结合,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优先办税服务,在发票领用、涉税辅导、预约办税、资料审核、出口退税等方面为信用级别高的纳税人提供优先服务,形成对依法诚信纳税的正确导向。强化失信惩戒,对D级纳税人采取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强化纳税评估、严格资料审核等监控措施,推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国、地税联合惩戒工作,积极与发改委、公安、工商、银行和法院等部门沟通协调,落实联合惩戒措施,适时发布税收“黑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以及联合惩戒措施的主要内容,及时披露失信典型案例,进一步失信惩戒措施的社会影响力和威慑力。(纳税服务处、稽查局牵头,全年工作)

  4.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开展问题大剖析活动,认真整改落实大剖析活动发现的问题,多渠道广泛征集纳税人服务需求,深入分析、及时响应并反馈给纳税人。按照省局纳税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方案所确定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办税服务场所建设,优化美化办税环境,提高办税服务效率。重点围绕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信用管理、社会协作6个方面,开展纳税服务创新实践活动,及时总结完善推广各地创新成果。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的4类11项春风行动内容和省局细化的21项便民办税措施,特别是对于新推出的信息化产品和创新措施,迅速扩大影响,使纳税人想用、会用、乐用。(纳税服务处牵头,全年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国税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本单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各项职责,根据本方案要求,及时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密切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放、管、服”各项工作,打通“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力破“中梗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落地生效。


  (二)强化分工协作

  省局各单位要根据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措施,强化责任,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将任务逐项分解到岗、落实到人,积极有效地组织全省国税系统强力推进。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单位负总责,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努力形成齐抓共管、上下协同、合力推进的工作局面。


  (三)强化督查考核

  加强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及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工作开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个人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进行问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不折不扣地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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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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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