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4]8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时间:2014-06-12
文号:皖国税发[2014]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345

温馨提示——依据皖税发[2019]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十项制度]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是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及所有工作人员应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充分认识落实首问责任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落实首问责任制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感。首问责任制涉及各个部门和所有国税人员,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广泛开展宣传。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及时、广泛公告税务机关推行首问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方案,接受社会监督。结合干部职工思想和工作实际,深入开展首问责任制的全员学习,把贯彻实施首问责任制要求落实到所有部门、所有人员,确保人人熟知首问责任制,人人履行首问责任制,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


  三、细化具体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落实首问接待、首问登记、一次性告知、用语规范、信息公开等制度,定期检查首问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主动公开首问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自觉接受纳税人、纪检监察、社会媒体的监督。根据反馈意见、检查情况及时整改,做到有制度、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


  四、建立长效机制。推行首问责任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调查研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丰富首问责任制的内容,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杜绝形式主义,切忌表面文章,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扎扎实实将首问责任制引向深入。


  各级国税机关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有益经验,遇到的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局(纳税服务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12日


安徽省国税系统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省国税系统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5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问责任制是首问责任人为纳税人办理或有效指引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责任制度。首问责任人是指纳税人到国税机关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国税工作人员。首问责任人负有说明、指引、答复、承办等责任,应做到首问必答,首问必释,首问必果。


  第三条 安徽省各级国税机关所有部门、所有工作人员应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 首问责任制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全程跟踪的原则。


  第五条 纳入首问责任制的涉税事项包括:涉税业务办理、涉税业务咨询、纳税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纳税人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和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以及信访事项,依据有关专门规定处理。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受理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当场办理或答复。

  (二)首问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对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和联系方式进行登记,依法依规承诺限时办结或限时答复,负责跟踪办理情况,并于办结后及时向纳税人反馈。

  (三)首问责任人确因出差、生病、外出等原因无法履行首问责任的,应事先将工作移交给B岗,由B岗继续履行首问责任。

  (四)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存在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或告知不予受理、办理的理由;无法当场更正的,首问责任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和所需的全部资料,不得故意不作为或故意刁难而导致纳税人多次往返。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受理非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明确地告知纳税人该事项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并提供联系方式,由承办部门指定承办人承接首问责任。

  (二)首问责任人遇到责任不明确或无法明确承办部门的,由本部门负责人予以明确;确实无法明确承办部门的,由办公室或纳税服务部门指定承办部门。

  (三)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国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应向纳税人耐心解释,并尽其所能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纳税人时,应主动亮明身份,佩戴实名胸卡或设立岗位桌牌,提供实名制服务,接受监督。首问责任人应当礼貌热情、耐心细致、用语文明,不得冷漠待人,敷衍搪塞,禁止使用服务忌语。


  第九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首问职责,回答问题或办理事项时要依法依规、严谨准确,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拒绝。首问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涉税问题,应自行查阅文件予以明确解答,对问题把握不准或政策不清楚的,立即请示上级或相关部门后予以答复。


  第十条 首问责任人对无法当场回复的疑难问题和需要转办的涉税事项,应当问清情况、做好登记。首问责任登记台账应当记录纳税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事由、转办和办理结果等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上下级、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事项,分管领导应统筹协调,主办部门负责及时办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首问责任人按规定的时限回复纳税人。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通过国税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途径,主动公开国税机关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岗责分工、业务流程、税收政策法规、办税指南、服务承诺、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为社会各界和纳税人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首问责任制推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由纳税服务管理部门负责首问责任制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抽查首问责任制登记台账、检查首问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并参考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纳税人投诉举报、上级部门及新闻媒体曝光、暗访督察等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首问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首问责任和办理首问事项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核实确属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过错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职业素质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全体干部职工在思想上要筑牢首问必答、负责到底的观念,保证纳税人事事有人接待、有人办理;在工作上要熟悉部门及内设岗位的职责及业务流程,尽职尽责;在作风上要加强内部管理,严禁刁难税户,提高全系统、全体人员履行首问责任的能力和服务纳税人的意识。


  第十六条 纳税人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对首问责任承办机关的投诉可以向上级国税机关提出;对首问责任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的投诉,可以向本级国税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阅读

积分兑换、积分互换互认的税务处理简析

现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发票规定显然更适用于单一转让方和单一受让方之间的单一商品或服务销售行为,即所谓“四流合一”式的销售行为。

  商家积分兑换业务、买一赠一、折扣、优惠抵用券等,以及积分兑换互认等,均属于商家的促销活动,此类行为的税务处理在现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规定下显得力不从心。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营改增专项稽查工作的函》(税总稽便函[2015]174号)提到对此类积分互换互认业务正在进行研究,暂无法回复明确意见。

  可以适用此类促销业务的税收政策较少,主要包括增值税的国税发[1993]154号、国税函[2010]56号、财税[2016]36号;企业所得税的国税函[2008]875号;个人所得税的财税[2011]50号等文件。

  一、单一商家内部进行的促销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上述文件对此类促销业务的税务处理精神总体是一致的。基于上述文件与各地税务部门的解答,此类促销行为的税收处理基本包括:

  (1)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同时”赠送商品或服务,或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同时给与折扣、积分抵扣、优惠抵用券抵扣,属于折扣销售,无需视同销售,按折扣进行税务处理,应按折扣后金额开具发票。

  (2)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发生完毕,一段时期后单独给与赠品、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同时确认促销推广费税前扣除。

  此类积分兑换视同销售不应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如腾讯视频积分商城页面显示,腾讯视频VIP积分商城兑换的虚拟商品,或通过纯积分兑换的物品,不支持开具发票。 积分兑换的实物商品,发票的开具方法遵循第三方供应商的规则,详情请咨询第三方供应商客服。

  第(1)、(2)类情形存在边界模糊的地方,比如售价1000元的商品,支付1元(或200元),剩余部份使用积分兑换,是购买商品的折扣(按1元(或200元)确认销售收入),还是积分兑换商品补差价(按1000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是需要根据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和促销行为方式以及合理性等综合判断。

  另外,客户获得的抵用券或积分可能不仅仅源自此前购买行为,也可能是商家在其他促销行为中赠送,比如转发朋友圈、好评点赞、签到、做任务等赠送。

  上述处理发生在单一商家内部,即商家自己发行的积分后续用于客户购买商家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包括自产和外购)。商家自建积分商城,第三方商家或企业其他企业入驻,属于积分互换互认。

  二、积分互换互认

  商家向客户发行的积分,客户在其他商家消费时进行抵扣,或享受其他商家提供的服务或便利,或由其他商家提供赠品,由商家之间对抵扣的积分进行结算和支付。

  积分互认或兑换业务实质是商家将促销行为外包给其他商家,与此相似的行为包括银行信用卡刷卡金的税务处理。

  在各地营改增解答中,消费者刷信用卡消费的折让部分由银行结算给商家,商家取得消费者支付的收入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商家取得银行支付的收入部分按其他现代服务征收增值税,商家开具给银行的专票,银行可抵扣。

  2017年,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据此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即将政府补贴作为销售的一部分价款进行增值税处理。

  刷卡金行为在更早的营改增解答中也提到,“商家开具给银行的专票,银行可抵扣(刷卡消费内容属于货物、劳务和运输服务的除外)。商家取得的收入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已废止)”,包括我们之前的文章,也认为此类银行刷卡金、跨商家的积分兑换或优惠券抵用应作为销售价款按销售货物或服务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但如何向银行开具发票很为难。

  问题内容:我司主营网上服装销售,入驻各个平台开店销售,如京东、淘宝、苏宁等平台。现各平台均有推出各类积分券,云钻等 平台优惠项目,可供消费者在支付时抵用购买商家商品。用户使用平台优惠购买商家商品冲抵的对应金额由平台承担,比如一定订单销售金额100,积分抵用10元,消费者支付90元,其余10元由平台跟商家结算。现平台要求商家必须开票才能与商家结算,要求开具对应商品明细名称,且必须开具专票,否则就承担税损。请问,商家针对积分券抵用的部分可以开具所销售商品的发票给平台吗?可以开具专票吗?

  答复时间:2020-08-0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商家销售货物应按100元全额申报增值税,按100元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商家与天猫商城未发生应税行为,就积分抵现进行结算,不得开具发票。

  对此,2025年4月1日发表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官网的<广州税务为A企业预期发生的复杂涉税事项书面出具裁定意见>明确,“对于这种成员企业之间在进行积分互换涉及的(结算)资金往来,应视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成员企业向积分被兑付使用的成员企业提供了推广服务而收取的对价,因此应按其实际提供的推广服务向积分被兑付使用的成员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确认增值税销售额。”,此裁定意见将此类跨商家的积分兑换或优惠券抵用行为明确回归促销行为的本质,明确是其他商家为发行积分商家提供的推广促销行为,发行积分商家需要支付服务费给其他商家。

  即从税收意义上来说,客户在其他商家消费,不属于其他商家对客户“全额”的销售货物或服务应税行为(或视同销售行为),而是其他商家以向客户兑换(部份或全部)商品或服务或提供便利的方式(包括信用卡刷卡金折扣方式)像商家提供的促销推广行为,此部分支付不构成其他商家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无需按商品或服务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发票,其他商家按推广服务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发行积分商家;客户向其他商家支付的资金部份,其他商家仍按商品或服务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发票给客户。

  此类促销行为与第三方代付(或支付)、政府补贴支付存在区别,与商家采购其他商家的商品或服务并向客户进行积分兑换也有所区别。

  三、积分交易

  广州税务的裁定书的范围是企业内的成员企业之间的积分兑换,实际中存在企业与其他无关联企业之间、第三方积分兑换平台以及入驻此类平台的可兑换商品的商家等各类积分兑换互认情形,发行积分商家与兑换商品商家之间可能隔了一个兑换平台企业。

  另外还存在转让交易或收购积分的情形,以及充值购买积分的方式,与虚拟币、充值卡(预付卡)等也存在一定的交叉。


不征税收入购置资产并抵扣进项在总额法、净额法下的税务处理简析

会计核算中将政府补助区分为(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核算方法包括总额法(递延确认收益)、净额法(政府补助取得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摊销)。

  税收处理以税法规定确定,先取得补助资金再购建资产,或是先购建资产再取得补助资金,包括应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在内的财政补助,均应在收到当年一次性确认收入或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在会计处理上分期或延迟确认递延收益,本质属于税务处理“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的税会差异。

  税务处理上,不可以将补助冲减资产原值,资产应按计税基础(或历史成本)计提折旧摊销,不应按冲减补助后的余额计提折旧摊销扣除。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折旧不可以扣除。

  会计处理总额法下,递延收益、费用化、折旧等的税会差异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应税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不征税收入相关栏次、《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等进行纳税调整。不征税补贴分摊确认递延收益、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的折旧计入损益时全额纳税调整。

  会计处理净额法下,会计处理将补贴冲减了原值并按冲减后价值计提折旧,(应税收入)税务处理仍按税收规定确认收入,按历史成本计提折旧,两项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不征税收入)会计处理结果和税务处理结果可能一致,无需调整,如折旧计算不一致,仍需纳税调整。

  取得补贴所购建资产取得进项抵扣的情况,税会差异处理举例如下:

  一、总额法案例,2020年取得不征税财政补贴100万元,2020年购置资产300万。

image.png


  300万购置资产可能并非取得单一进项税率,100万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所对应的进项税率可考虑从300万中针对性的选择100万金额,或者以300万资产综合进项税率计算。

  总额法下,每年按100万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原值88.5万)年折旧金额确认递延收益时,将有11.5万(100万-88.5万)递延收益余额不能确认,应以资产折旧年限为递延收益的分摊年限对100万不征税收入逐年分摊确认递延收益(以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的折旧金额确认同等金额的递延收益,只是总额法的表象,总额法的实质是以资产折旧的年限作为递延收益分摊的年限)。

  案例折旧为10年的,递延收益分摊年限也是10年,每年确认递延收益为100万/10年=10万,而不仅是每年折旧88.5万/10年的8.85万。

  不管会计如何处理和递延分摊,不管11.5万(100万-88.5万)递延收益余额是第一年、最后一年一次性确认收益或每年分摊确认收益,税务处理只需将每年分摊的递延收益和折旧调整掉即可。

  如,2020年取得补贴113万,购置资产113万(金额100万,进项13万)。实际就是以资产折旧年限为递延收益分摊年限。资产按10年折旧,每年折旧10万,按10年摊销递延确认收益,每年确认11.3万收益。2020年会计确认收益11.3万,折旧摊销10万,利润1.3万。税收处理中,纳税调减11.3万,纳税调增10万,所得0元。

  二、净额法案例,2020年取得不征税财政补贴100万元,2020年购置资产300万。

image.png


  300万资产取得进项抵扣,按不含税金额入账,取得不征税补贴100万全额冲减资产原值,冲减后原值为165.49万,并按此金额分10年计提折旧,每年折旧16.55万元。

  净额法下纳税调整仍是基于应一次性确认不征税收入、财政补贴(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不可以冲减资产计税基础、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折旧不可以扣除,其他部分形成资产折旧可以扣除的原则。

  会计处理没有确认补贴收入,无需纳税调整。需对200万资金对应资产每年折旧17.7万与账面计提折旧16.55万进行纳税调整,10年差额调整合计11.5万。

  三、2020年通过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金额”100万,“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10万(总额发法调减金额,净额法下为0元),“以前年度支出情况”以及“本年支出情况”均按实际支出金额(所谓含税金额)填报,“本年支出情况”100万,取得和支出金额的填报是为了计算“本年结余情况”,以确定满5年支出结余且没有上缴需要确认的征税收入。

  通过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对资产折旧进行纳税调增,“账载金额”中会计核算的原值、折旧等相关金额,总额法下包括了不征税收入100万对应的资产金额88.5万和折旧8.85万,净额法下为扣减了100万不征税收入后的原值和折旧额,“税收金额”为200万资金对应的折旧原值和折旧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100万所形成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额,纳税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部份认为不征税收入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应按113万计提折旧。增值税规定中,并没有不征税收入不得抵扣进项的规定。财政补贴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与增值税不征税完全不相干。同时财政补贴所购置的资产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与购置资产后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等取得的增值税收入是否是简易计税、免税有关,与财政补贴(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没有关系(资金来源)。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