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4]8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时间:2014-06-12
文号:皖国税发[2014]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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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依据皖税发[2019]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十项制度]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是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及所有工作人员应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充分认识落实首问责任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落实首问责任制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感。首问责任制涉及各个部门和所有国税人员,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广泛开展宣传。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及时、广泛公告税务机关推行首问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方案,接受社会监督。结合干部职工思想和工作实际,深入开展首问责任制的全员学习,把贯彻实施首问责任制要求落实到所有部门、所有人员,确保人人熟知首问责任制,人人履行首问责任制,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


  三、细化具体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落实首问接待、首问登记、一次性告知、用语规范、信息公开等制度,定期检查首问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主动公开首问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自觉接受纳税人、纪检监察、社会媒体的监督。根据反馈意见、检查情况及时整改,做到有制度、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


  四、建立长效机制。推行首问责任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调查研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丰富首问责任制的内容,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杜绝形式主义,切忌表面文章,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扎扎实实将首问责任制引向深入。


  各级国税机关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有益经验,遇到的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局(纳税服务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12日


安徽省国税系统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省国税系统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5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问责任制是首问责任人为纳税人办理或有效指引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责任制度。首问责任人是指纳税人到国税机关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国税工作人员。首问责任人负有说明、指引、答复、承办等责任,应做到首问必答,首问必释,首问必果。


  第三条 安徽省各级国税机关所有部门、所有工作人员应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 首问责任制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全程跟踪的原则。


  第五条 纳入首问责任制的涉税事项包括:涉税业务办理、涉税业务咨询、纳税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纳税人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和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以及信访事项,依据有关专门规定处理。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受理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当场办理或答复。

  (二)首问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对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和联系方式进行登记,依法依规承诺限时办结或限时答复,负责跟踪办理情况,并于办结后及时向纳税人反馈。

  (三)首问责任人确因出差、生病、外出等原因无法履行首问责任的,应事先将工作移交给B岗,由B岗继续履行首问责任。

  (四)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存在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或告知不予受理、办理的理由;无法当场更正的,首问责任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和所需的全部资料,不得故意不作为或故意刁难而导致纳税人多次往返。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受理非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明确地告知纳税人该事项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并提供联系方式,由承办部门指定承办人承接首问责任。

  (二)首问责任人遇到责任不明确或无法明确承办部门的,由本部门负责人予以明确;确实无法明确承办部门的,由办公室或纳税服务部门指定承办部门。

  (三)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国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应向纳税人耐心解释,并尽其所能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纳税人时,应主动亮明身份,佩戴实名胸卡或设立岗位桌牌,提供实名制服务,接受监督。首问责任人应当礼貌热情、耐心细致、用语文明,不得冷漠待人,敷衍搪塞,禁止使用服务忌语。


  第九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首问职责,回答问题或办理事项时要依法依规、严谨准确,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拒绝。首问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涉税问题,应自行查阅文件予以明确解答,对问题把握不准或政策不清楚的,立即请示上级或相关部门后予以答复。


  第十条 首问责任人对无法当场回复的疑难问题和需要转办的涉税事项,应当问清情况、做好登记。首问责任登记台账应当记录纳税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事由、转办和办理结果等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上下级、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事项,分管领导应统筹协调,主办部门负责及时办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首问责任人按规定的时限回复纳税人。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通过国税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途径,主动公开国税机关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岗责分工、业务流程、税收政策法规、办税指南、服务承诺、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为社会各界和纳税人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首问责任制推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由纳税服务管理部门负责首问责任制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抽查首问责任制登记台账、检查首问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并参考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纳税人投诉举报、上级部门及新闻媒体曝光、暗访督察等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首问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首问责任和办理首问事项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核实确属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过错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职业素质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全体干部职工在思想上要筑牢首问必答、负责到底的观念,保证纳税人事事有人接待、有人办理;在工作上要熟悉部门及内设岗位的职责及业务流程,尽职尽责;在作风上要加强内部管理,严禁刁难税户,提高全系统、全体人员履行首问责任的能力和服务纳税人的意识。


  第十六条 纳税人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对首问责任承办机关的投诉可以向上级国税机关提出;对首问责任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的投诉,可以向本级国税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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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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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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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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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