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就《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答记者问
发文时间:2021-01-2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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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20年1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鼓励目录》)。为了解《鼓励目录》出台有关情况,结合各界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商务部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2020年版《鼓励目录》出台的背景情况。


  答: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鼓励目录》是我国外商投资促进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享受优惠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2019年,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与商务部首次将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合并,发布2019年版鼓励目录,并大幅增加了鼓励类条目,对于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优化利用外资区域布局发挥了积极作用。


  今年3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扩大对外开放,多措并举稳外贸稳外资,并审议通过一批稳外资政策举措。这些政策举措中既包括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还包括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使更多符合我国国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向的外商投资能够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今年6月,发展改革委与商务部修订发布2020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将负面清单条目分别缩减至33项和30项,大幅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同时, 两部门于今年3月启动了《鼓励目录》的修订工作,从而一方面在放宽市场准入上“做减法”,另一方面在优惠政策上 “做加法”,形成稳外资政策合力。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广泛听取了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和外国商协会等方面建议,广泛征求了各地方和有关部门意见,两次通过网络公开征求意见。我们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纳了各方面提出的建设性、合理化意见建议,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发布2020年版《鼓励目录》。


  问:本次修订的主要思路是什么?有哪些亮点?


  答: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部署,“十四五”时期要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坚持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依托我国大市场优势,促进国际合作,实现互利共赢。为了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部署,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求实现高质量的引进来,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在修订《鼓励目录》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通过扩大开放、吸引外资,促增量、稳存量、提质量并举,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引导外资投向,提振外资信心,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四个亮点:


  一是进一步增加鼓励外商投资条目,扩大鼓励范围。本次修订距上一版仅隔1年,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同时体现产业优化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需要,使符合支持方向的新投资享受优惠政策,在条目上只增不减。修订后的《鼓励目录》总条目1235条,比2019年版增加127条,全国范围增加65条,中西部地区增加62条,增幅超过10%;修改88条,主要是对原条目的涵盖领域进行了扩展。


  二是进一步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增强重要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在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高端制造领域,新增或修改集成电路封装及测试设备制造、激光投影设备、超高清电视、呼吸机、ECMO、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设备等条目。在新材料领域,新增或修改高纯电子级氢氟酸、氟化氢、特种玻璃纤维、偏光片基膜、扩散膜、掩膜版、多乙烯多胺、高性能纤维等条目。在绿色环保领域,新增船舶污染物港口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及设备制造,港口危险化学品、油品应急设施建设及设备制造等条目。


  三是进一步鼓励外资投向现代服务业,提升服务业发展质量。研发设计领域,新增或修改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研发、区块链技术开发、污水处理设施设计等条目。商务服务领域,新增高端装备维修、数字化生产线改造与集成、工业服务网络平台等条目。现代物流领域,新增或修改大宗商品进出口分拨中心、社区连锁配送等条目。信息服务领域,新增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在线办公等条目。


  四是进一步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黑龙江、云南等省份新增农产品加工、旅游开发等条目。河南、陕西、广西等省份新增医疗器械、防疫防护用品、原料药生产等条目。在湖北、四川、重庆等省份新增半导体材料、工业陶瓷等条目。安徽、陕西等省份新增职业院校条目。海南新增商贸、航运、金融、旅游等相关条目,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问:外商投资《鼓励目录》中的领域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商务部对于保障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有哪些工作考虑?


  答:外商投资《鼓励目录》中的领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政策;在西部地区鼓励产业设立的外资企业,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集约用地的鼓励外商投资制造业项目,可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鼓励目录》的发布有利于更好地稳定外商投资预期和信心,有利于更好地稳定外贸外资基本盘。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目录发布后的贯彻落实工作,帮助外资企业用足用好鼓励政策。今年以来,根据国务院部署,在外贸外资协调机制下成立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强化对重点外资企业服务保障,外资企业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时,如遇到问题或困难,可及时向各级商务部门或重点外资项目专班反映,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分类推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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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办。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八)其他税务代理。

  注意:不具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能违规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四类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3、电子税务局开具发票的具体操作如下:

  (1)登录电子税务局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入电子税务局页面,选择【企业业务】,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手机号、密码,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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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入发票开具页面

  登录后,进入【我要办税】模块,选择【发票使用】,点击【蓝字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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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具涉税专业服务发票

  进入蓝字发票开具页面后,点击【立即开具】,可选择开具“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选择票类”可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选择后点击【确定】,跳转至提示选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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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择开票单位

  选择已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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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填写开票信息

  填写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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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开具发票

  根据实际业务,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输入开票信息中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填写完整开票信息后,点击【发票开具】,即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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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操作指引

  01如何报送协议要素信息

  规定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指引

  报送协议要素信息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起和委托方发起两种方式。

  (1)若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起信息报送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代理人员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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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报送协议信息。

  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如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在该界面选择“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进入)。点击“协议要素信息”下方“管理”,点击“新增”,录入相关信息,点击“确定”新增一条协议信息。点击“导入”,下载模板,按照模板要求填写完整后再选择文件进行清单导入,可批量导入协议信息。勾选需提交的协议,点击“提交”完成协议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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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若服务项目包含“纳税申报代理”或“其他税务事项代理”,还需委托方确认才能完成协议采集。委托方登录新电子税局后,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其他”-“办理”,确认信息无误,点击“同意”,协议采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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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最多可同时报送30条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

  (2)若由委托方发起信息报送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实名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image.png

第二步:报送协议信息。

  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我的代理机构”-“新增”。再次点击“新增”,根据业务实际填写委托服务项目,如“纳税申报代理”“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等,对应添加服务大类、服务中类、功能权限及服务人员,点击“确定”。

image.pngimage.png

第三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确认。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企业业务”登录新电子税局,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其他”-“办理”,确认信息无误,点击“同意”,协议采集成功。

image.pngimage.png

02变更或终止协议要素信息

  规定要求

  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指引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代理人员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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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变更或终止协议。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如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在该界面选择“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进入)。点击“协议要素信息”下方“管理”。点击“编辑”变更协议信息。勾选想终止企业信息,点击“终止”终止协议。image.pngimage.png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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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醒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热点问答

  Q:在批量采集协议要素模块提交导入的清册后,显示“部分信息导入失败”,是什么原因?

  A:提交清册后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在表格中填写信息时更改了表格的格式,如粘贴复制时带格式粘贴,改变单元格下拉选项里的内容等,因此填写该表格时务必注意不得改变原有表格的格式及选项内容。

  Q:报送协议后在办税进度查询里显示导入失败并提示“与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有效的服务协议”,是什么原因?

  A: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导入的新协议服务时间与以往导入的旧协议服务时间存在重叠,即新导入的协议服务时间起应在旧协议服务时间止之后,如旧协议服务时间为“2022-01-01至2023-01-01”,新协议服务时间起应为“2023-01-02”或之后。

  Q:之前报送了协议要素信息,但是有一些客户我已经不做了,协议要素怎么取消?

  A:协议要素信息在协议的服务期限到期后会自动终止,无需额外操作,若在未到期前停止服务,可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变更及终止】中选择相应协议要素信息进行终止操作。

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