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答记者问
发文时间:2021-01-2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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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财政部负责人就修改完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修改《办法》的相关背景和意义如何?


  答:现行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是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中四类(银行、保险、证券、其他)评价类别之一,建立于2009年,2016年曾进行修订,在推动商业银行提升经营效益、提高资产质量、坚持稳健经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现行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局限性逐渐凸显,有必要根据新形势需要进行修改完善。一是适应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坚持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这就要求进一步完善现行评价体系,突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创新发展的新理念。二是适应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需要。党的十九大和五中全会都进一步明确,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要推动质量变革和效率变革。这就要求在追求规模增长的同时,更加注重发展质量与效益。三是保障银行信贷投放能力的需要。现阶段我国金融体系以间接融资为主,信贷融资占比较高,资本耗用较大,现行办法中偿付能力状况考核三项资本充足率指标,权重过高,降低了资本对信贷的撬动效率,不利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通过此次修改,旨在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励商业银行更加有效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更好服务微观经济、实体经济,为商业银行稳健运行、高质量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保障支撑。


  问:《办法》主要改革思路如何?


  答:为适应我国金融改革新形势,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业要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问题导向原则,对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制度体系进行优化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更加突出”:


  一是评价导向更加突出服务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等综合经济效益。新增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评价维度,包括与当前国家对商业银行重点工作导向密切相关的业务指标,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考核指标、服务生态文明战略和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指标,促进商业银行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


  二是评价理念更加突出高质量发展。建立发展质量评价维度,引入经济增加值、人均净利润、人均上缴利税等指标,引导银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大自主创新力度,提升投入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


  三是对标体系更加突出行业对标、历史对标、监管对标的综合统筹。根据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特性,灵活选用适当的评价方法,既鼓励行业领先,也鼓励自我超越。既合理考虑监管目标,又按照市场原则,考虑正常的出资人回报和股东关切。


  四是加分事项更加突出违规“黑名单”的扣分降级,以减少可能出现的数据失真问题。将原有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专项加分事项纳入服务实体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中,并提高权重。同时,扩大负面清单,新增发生风险事件评价降级,以及违规受罚、无序设立子公司等扣分事项。


  五是结果运用更加突出与高管薪酬、企业工资总额、领导班子考核等事项挂钩,进一步完善“薪酬与绩效匹配、激励与约束并重”机制,有效发挥指挥棒作用。


  问:《办法》改革后的指标体系如何设置?


  答:改革后,从指标体系看,将改革前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四类指标,调整为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四类,每类权重均为25%,兼顾了考核重点和平衡关系。各单项指标权重依据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可适时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实体经济需求、金融发展趋势等进行动态调整。


  问:《办法》如何确定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结果?


  答:一是确定标准系数。绩效评价标准值按照不同对标方式,划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极差6个档次,对应6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0。标准系数是评价标准的参数,反映评价指标对应评价标准值所达到的档次。


  二是绩效评价计分。将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商业银行所处标准值,按照绩效评价公式计算各项基本指标得分。


  三是绩效评价加减分的确定。当商业银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政策和部署积极有力、精准到位时,按照审慎从严原则,在依据充足、论证充分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加分;当商业银行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风险事件、违规受罚、信息质量问题、无序设立子公司、落实国家政策不力的,予以适当评价降级或扣分。


  四是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表现形式。绩效评价结果以评价得分、评价类型和评价级别表示。评价得分用百分制表示。评价类型分为优、良、中、低、差五种类型,分别对应A、B、C、D、E五个字母。评定类型判定的分数线为80、65、50、40分。评价级别是对每种类型再划分级次,以体现同一评价类型的不同差异,采用在字母后重复标注该字母的方式表示。比如,评价得分达到80分及以上不足85分的为优(A类A),85分及以上不足95分的为优(A类AA)。


  问:《办法》如何保证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真实、完整?


  答: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商业银行要提供全面、真实的绩效评价数据。绩效评价工作以独立审计机构按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其中,财务报表应当是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绩效评价数据应由负责商业银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复核并单独出具审计报告。商业银行相关业务数据应与按照监管要求报送的最终结果保持一致,相互印证。


  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真实、完整、合理,商业银行可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对评价期间的账面数据申请适当调整或还原,申请调整事项经审计师出具鉴定意见后,有关财务指标相应加上客观减少因素、减去客观增加因素。例如,商业银行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业性营业收入、盈利下降的,可在计算行业标准值时统筹考虑影响因素。


  问:《办法》与现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如何衔接?


  答:《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即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按照《办法》执行。除商业银行外,其他类型金融企业如主权财富基金、政策性金融企业,以及证券、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商业性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制度,目前已启动研究完善工作,待成熟后另行印发实施,在新的办法实施前,继续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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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