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29
文号:发改价格规[2020]12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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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厅(局、委)、国资委、口岸管理办公室、市场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优化营商环境,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促进贸易便利化,我们研究制定了《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现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规范降低海运口岸收费,优化海运口岸营商环境,减轻海运各环节费用负担,促进贸易便利化,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行动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海运口岸收费,促进贸易便利化。到2022年,科学规范透明的收费机制基本形成,口岸服务效能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明显改善,进出口合规成本明显降低。


  (二)基本原则


  一是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区分竞争与非竞争领域、政府与市场边界,明确政府、企业的权利义务,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理顺价费关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坚决清理不符合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和收费。


  二是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海运口岸收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聚焦重点环节和难点堵点,区分不同特点和情况,精准发力,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务求实效。


  三是综合施策。坚持标本兼治,既要理清规范海运口岸全链条、各环节收费项目和标准,也要推动收费相关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海运口岸贸易电子化、信息化、智能化和平台互联互通,促进口岸服务效能提升,以增效促降本。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港口收费政策。落实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降低20%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政策。(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进一步减并港口收费项目,研究将港口设施保安费并入港口作业包干费。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标准,进一步扩大船方自主决定是否使用拖轮的船舶范围。研究推进货物港务费改革。根据形势变化,修订《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落实将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免征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政策,研究明确2020年港口建设费征收期满后相关政策。(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二)建立海运口岸收费成本监审调查制度。对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建立成本监审制度,全面及时开展成本监审,将成本监审结果作为调整价格的重要依据。(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必要时开展成本调查,为合理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市场行为提供依据。(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规范引导船公司收费行为。发挥大型国有海运企业引领作用和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推动船公司合理调整海运收费结构,规范简化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附加费,严格执行运价备案制度。(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参与;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鼓励我国海运企业通过上下游融合发展和联盟等方式,壮大国际物流业务,引入竞争实现运输成本降低。(交通运输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加强船代、货代收费监管。规范船代、货代收费名称和服务内容,推动精简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船代、货代明码标价行为。(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规范港外堆场收费。加强对港外堆场收费行为指导规范。推动堆场规范洗修箱、二次吊箱等作业标准及收费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六)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进一步强化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现有清单全面梳理规范、动态调整,做到清单与实际相符、清单外无收费。(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探索建立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全国性海运口岸收费及服务信息发布平台,集中公示各海运口岸各环节收费及服务信息,便于货主进行比较选择和社会监管。(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与;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梳理各部门在海运口岸通关环节设立的管理审批事项,进一步取消不合理或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事项。鼓励理货、拖轮、委托检验等市场经营主体进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降低海运口岸检验检疫环节收费。对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压缩海运口岸进口、出口边境和单证合规时间,提高通关效率。继续推动港口、海关、铁路、民航、银行、保险等信息平台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相互融合,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提升进出口贸易数字化水平和智能化管理能力。(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负责,相关部门参与;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加强监督检查。持续加强海运口岸收费监管,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查处强制服务并收费,明码标价不规范等违规收费行为。


  重点查处港口、检验检疫环节不落实优惠减免政策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参与;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九)开展简化收费模式试点。选择部分规模较大的港口开展试点工作,整合海运口岸相关单位资源,清理简化收费项目,探索为货主提供一站式缴费服务,并逐步推广。(发展改革委牵头,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以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与;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地区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工作,组织专门力量推进相关工作,统筹部署行动,加强协作,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各地区要对照本行动方案主要任务分工和时限安排,制定具体方案,压实责任,确保任务落地,取得实效。相关企业要切实承担应有责任义务,积极发挥带头引领作用。相关行业组织要依法加强行业自律。


  (三)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将清理规范工作进展、取得成效向社会宣传。加强各海运口岸交流,相互借鉴学习。及时通报政策贯彻实施中问题和负面典型,加强整改;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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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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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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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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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