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8]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全国税务系统 基层窗口单位开展行业作风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8-05-22
文号:国税发[199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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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于全国税务系统基层窗口单位开展行业作风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具体安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附件:关于全国税务系统基层窗口单位开展行业作风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纪委关于“执法监督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要对所属基层窗口单位提出行业作风整顿新要求”的精神,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的部署,从1998年7月份开始至年底,在全国税务系统基层窗口单位中进行行业作风整顿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层窗口单位行风整顿的指导思想

  行风整顿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风整顿的指示精神为依据,以创建税务文明行业(系统)为目标,坚持“纠风”与“建设”并举、“服务”与“管理”并举的方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认真纠正税务系统的行业不正之风,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征管工作,实现行业规范化服务,确保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充分认识基层窗口单位行风整顿的重要意义

  在执法监督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基层窗口单位进行行业作风整顿,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统一部署的一项新的纠风任务。因此,要充分认识行风整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全国税务系统基层窗口单位进行行风整顿,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有力措施;是落实总局提出的“税收管理年”,全面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树立税务行业新风、创建文明行业(系统)的基础工程;是建设跨世纪高素质税务干部队伍的必然要求。

  在行风整顿中,要注意克服“重复论”的观点。这次行业作风整顿与以往进行的整顿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站在更高的起点上,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为适应跨世纪的需要,赋予行风建设新内容的一项系统工程。这次整顿是一项基础性、建设性的重要工作,要求更高,意义更为深远。通过整顿,要使税务系统基层窗口单位的征纳环境、服务状况有明显改进,群众反映的行业不正之风问题得到进一步纠正,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使行风从根本上得到转变,促进税收各项改革和税收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行风整顿的组织领导

  这次基层窗口单位的行风整顿工作由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部署,由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税务总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各地税务部门也要有相应的组织,负责基层窗口单位行风整顿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四、整顿的内容和步骤

  这次行风整顿的对象是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税务所、征收分局、稽查分局等税收一线基层窗口单位。

  (一)整顿的重点内容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规定》,对税务部门有关收费情况,进行认真的清理。对自行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纠正、取消,同时不得代其他部门向纳税户收取各种费用。

  2.对“吃、拿、卡、要、报”等为税不廉,以税谋私的行业不正之风问题,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批评教育,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形式的行业不正之风,并逐人落实“退、补、歉”措施。

  3.有无“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问题,能否为纳税人提供热情、周到、便捷的服务。对服务意识淡化、服务质量低的问题,要进行教育并限期整改。

  4.是否达到“文明办税八公开”要求,特别是是否做到了“公开处罚依据和标准、公开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等,对乱施处罚和不按程序办税的行为,要加大整改力度,坚决予以纠正。

  5.在内部管理和税务干部队伍的建设上,对不注重提高人员素质,管理不严,纪律松懈,违法违纪的问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严肃查处。

  开展行风整顿,要从实际出发,认真查找出本单位在行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二)整顿的步骤.

  基层窗口单位的行风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思想发动和学习教育阶段(7月份)

  要进行深入的思想发动,提高广大税务干部职工对行风整顿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行风整顿的目的、意义和要求;要认真搞好学习教育,重点学习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的规定(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大力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开展依法治税、廉洁勤政、文明服务、税务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增强为人民服务、依法治税、以党纪政纪约束执法行为的自觉性。

  2.检查整改阶段(8—11月份)

  要根据这次行业作风整顿的重点内容,广泛发动群众认真查找行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处理办法。对群众意见较大,问题较为突出的单位应以整顿为主,侧重于“纠”,为行风建设创造条件;对一般的窗口单位应从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税收服务标准,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入手,纠、建并举;对基础条件好的示范窗口单位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向更高的目标努力,制定新措施,提出新要求,侧重于“建”。

  要进行认真的检查,把个人自查自纠与单位集体查纠,领导检查与接受纳税人监督,阶段性检查与平时检查结合起来,切忌形式主义走过场。对作风整顿中主动清理出来的问题,可免于处理;对过去集体作出的违反纪律的规定,要坚决改正;对严重违法违纪人员,尤其是顶风违法违纪者要严肃查处;对作风整顿走过场,重点检查中又发现严重问题的,要加重领导的责任。 

  要加强建章立制的工作,根据行风整顿中检查出的各类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建立一套加强税务行业作风建设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制约制度,切实把税务系统的行业行为置于严格管理和广泛监督之中。

  3.总结考评阶段(12月份)

  各级税务部门要对整顿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对于整顿工作开展得好、整顿效果明显的单位,要结合年终总结评比工作予以表彰;对于整顿不力的单位要提出严肃批评和限期整改要求。行风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写出简要总结,报总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

通过行业作风整顿,要使税务系统基层单位的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税务形象有较大改观,涌现出更多的行风建设的先进单位或文明服务示范单位,使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五、整顿工作的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要将行业作风整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要加强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在行风整顿中,要严格把握政策,着眼于教育大多数,着眼于改进工作。各级领导对整顿工作要给予具体的指导,对于重点单位要派人进行重点帮助指导,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走过场;

  (二)制定工作计划。要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行业作风整顿工作计划。

集中整顿时间要抓紧,不宜过长,务求计划落实。要把行风整顿和开展“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活动结合起来,搞好协调,抓住重点,从不同方面促进税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

  (三)要处理好整顿工作中的三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纠”与“建”的关系。要坚持纠、建并举,重在建设的方针,不仅要坚决“纠”,而且要着眼于“建”。二是要处理好“点”与“面”的关系。整顿中,要抓好每一个“点”,由点到线,由线到面,带动全系统行风建设活动的全面开展。三是要处理好“条”与“块”的关系。在行业作风整顿中,要积极取得当地党政领导部门的支持和指导,做到条块结合,形成合力。

  (四)要扎实工作,注重实效。整顿工作要循序渐进,稳步推行,不要急于求成。要扎扎实实做好每一阶段的工作,把思想发动、学习教育和检查整改落实到每个干部职工,要真正解决纳税人和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文明办税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同时,要充分发挥总局和各地税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文明服务示范单位”的榜样、辐射作用,推动整顿工作,促进作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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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