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01-03
文号:国税发[19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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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199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已经1996年12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199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1997年的税收工作要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继续贯彻新时期的治税思想,落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基层转移到征管(以下简称两个转移)的工作部署,巩固税收改革成果,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素质,带好队,收好税,把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税务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一)用六中全会精神统一全国税务干部的思想。各地要根据总局制定的《全国税务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计划和措施,并狠抓落实。

  (二)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抓好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开展爱国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继续开展“三爱一树立”活动,打牢思想基础。在搞好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的同时,突出抓好税务职业首先建设。年内,每个地、市级税务机关都要抓一个“最佳办税服务厅”样板。

  (三)切实加强教育文化建设。搞好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分批抓好公务员培训,重点抓好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培训干部不得少于五分之一。组织好税务系统文艺、体育活动,活跃文化生活。

  (四)广泛开展争创“文明单位”和争当“优秀税务员”、“税收征管能手”活动。

  在此基础上,评选全国税务系统“十佳文明单位”、“十佳优秀税务员”。

  二、确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1997年全国工商税收收入计划比上年增长10.3%,“两税”收入比上年增长12%。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措施,抓紧抓好组织收入工作,圆满完成全年税收收入任务

  (一)抓好税收计划的落实,建立收入目标岗位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收入计划和出口退税计划,加强对组织收入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量化和细化收入考核目标,确保税收收入及时、均衡入库。

  (二)加强税源管理,改进统计分析。搞好经济税源调查,完善重点税源情况定期汇报制度和重点税源档案。充分运用经济税收统计资料,改进和加强税收计划统计分析工作。

  (三)大力清理欠税,抓好税款入库。摸清企业欠税底数和原因,研究制定清欠措施,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欠税。

  (四)继续推进税收会计改革。完善税收会计改革和税收会计报表指标体系。开展税收会计改革达标活动,推广税收会计改革成果和经验。

  三、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结合城市和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统筹规划,抓好组织实施

  (一)进一步推选申报纳税制度,实行集中征收。城镇和经济发达的乡镇要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全面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50%至60%的基层征收单位要实现征管模式转换。内陆农村地区要分期分批把辖区内固定纳税户自行申报纳税面扩大到80%以上;要在纳税人相对集中的乡镇因陋就简建立办税服务场所,实行集中征收;在偏远农村设置征收点、代征点和采取巡回征收等方式,实行定期定点征收。

  (二)按照征管职能调整基层征管机构。各地要以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纳税人数量、税源分布、征管力量、计算机应用程度,设置基层征管机构。同时,调整充实稽查力量,稽查人员的比例要达到基层总人数的40%。农村征收机构,逐步实行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分局或中心税务所。

  (三)加快计算机征管应用步伐。根据征管改革的要求,合理配置计算机,提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用办税服务场所和计算机软、硬件系统。

  (四)强化基础建设,加大稽查力度。要全面掌握纳税户数和税源情况,抓好各项征管制度、流程的建立和落实。要注重计算机选案稽查和人工稽查的有机结合,落实检查数量,提高检查质量,确保申保纳税的真实性。

  四、强化税收征管

  (一)规范和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做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准备工作。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要进一步规范税务咨询代理行为,制定《税务师考核办法》、《税务师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税务师考试办法》和《税务代理机构审批办法》。

  (二)加强增值税管理。将10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和交叉稽核的范围。开展全国性的纳税检查,加强增值税异常申报的调研分析,改进完善增值税管理办法。严格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完善增值税稽核制度,组织好“金税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的试点工作。

  (三)加强出口退税和涉外税收管理。改进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和检查制度,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管理步伐,严厉查处出口骗税大案要案。开展涉外税收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研究制定跨国纳税人税务管理办法,加大反避税力度,重点抓好对转让定价等避税活动的监控。

  (四)规范所得税征管。推进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汇缴改革,完善申报制度,研究制定单项征管制度和办法。严格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逐步推行法人支付与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重点抓好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管理,落实建立个人收入支付明细表等措施。

  (五)加强地方税管理。结合地方税种特点,制定单项征管办法。开展对地方税税源的调查测算,加强地方税种的税源监控。开展地方税种的专项检查,打击偷逃税行为。

  (六)加强农业税征管。研究分析农业各税政策执行情况、农民税收负担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征管措施,修订完善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及时掌握各地农业生产受灾情况,做好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工作。

  (七)抓好个体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查帐征收制度,修改完善《个体私营经济建帐管理办法》、《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八)加强部门配合,建立良好的税收秩序。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与支持,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严厉打击各种违反税法的犯罪活动。

  五、改革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法制建设

  (一)继续做好税收税收基本法的起草工作,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地方卷),补充完善税收法法规。制定《税收执法检查规则》,适时组织全国性税收执法检查和各税种专项检查。

  (二)巩固流转税制。完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有关政策。

  (三)改革所得税制。做好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准备工作。

  (四)完善地方税体系。草拟遗产税条例及细则,起草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改革方案,提出修订印花税和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实施方案。

  (五)做好贯彻《行政处罚法》有关制定的修改完善工作,起草《税务行政处罚工作规程》;根据即将颁布的《行政复议法》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研究修改《税务行政赔偿办法》并发布施行。

  六、加强税收宣传,积极开展税收科研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一)加强税收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大力普及税收和税法知识,扩大税收的社会影响。税收宣传月活动要以“精神文明和征管改革”为主题,改进方法,讲求实效。《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税务研究》、《税收研究资料》和税务出版要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和热点、难点搞好税收宣传。严格按照中央精神,搞好报刊清理、整顿工作。

  (二)加强税收科研和科技工作。税收科研要加强税收理论的研究,要以现实问题为主,围绕税收经济增长点、难点、热点,搞好调查研究。要认真落实《税收电子化工作“九五”实施规划》,加快税收电子工程化和征管现代化的步伐。

  (三)继续扩大和开展国际间的税收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各国以及港、澳、台税务界的交流与合作,扩大中国税收在国际上的影响。发展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

  七、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文件、法规和中纪委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不懈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落实总局制定的一系列加强廉政建设的制度,重视信访举报案件的查处。

  (二)开展执法监察,加大税务纪检监察力度,重点查处执法犯法、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三)加强对各地执行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一)加强党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各级领导对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要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并作为衡量领导班子政绩的标准。

  (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整顿和配备好各级领导班子,特别要抓紧年轻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工作。

  各级领导班子要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采取集中办班的形式培训领导干部,省、市、县局长参训率不少于三分之一。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基层建设。要认真贯彻《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条例》、《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注意研究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和基层建设的新情况、新特点,改进方法,讲究效益,提倡和推广农村基层单位建设“五小”(小菜园、小浴室、小阅览室、小活动室、小食堂)的做法,不断改善基层的办公条件和生活条件。

  (四)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制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交流暂行办法》,加快领导干部交流的步伐。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对新增人员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取。做好离退休人员的各项工作。

  (五)继续贯彻落实“两个转移”。加大向征管和基层转移力度,在人财物上继续向征管和基层倾斜。总结和推广实施“两个转移”的先进经验和做法,适时召开“两个转移”经验交流会。

  (六)改进工作作风。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为基层办实事。重视来信来访工作,努力改进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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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