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01-03
文号:国税发[19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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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199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已经1996年12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199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1997年的税收工作要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继续贯彻新时期的治税思想,落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基层转移到征管(以下简称两个转移)的工作部署,巩固税收改革成果,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素质,带好队,收好税,把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税务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一)用六中全会精神统一全国税务干部的思想。各地要根据总局制定的《全国税务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计划和措施,并狠抓落实。

  (二)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抓好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开展爱国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继续开展“三爱一树立”活动,打牢思想基础。在搞好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的同时,突出抓好税务职业首先建设。年内,每个地、市级税务机关都要抓一个“最佳办税服务厅”样板。

  (三)切实加强教育文化建设。搞好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分批抓好公务员培训,重点抓好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培训干部不得少于五分之一。组织好税务系统文艺、体育活动,活跃文化生活。

  (四)广泛开展争创“文明单位”和争当“优秀税务员”、“税收征管能手”活动。

  在此基础上,评选全国税务系统“十佳文明单位”、“十佳优秀税务员”。

  二、确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1997年全国工商税收收入计划比上年增长10.3%,“两税”收入比上年增长12%。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措施,抓紧抓好组织收入工作,圆满完成全年税收收入任务

  (一)抓好税收计划的落实,建立收入目标岗位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收入计划和出口退税计划,加强对组织收入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量化和细化收入考核目标,确保税收收入及时、均衡入库。

  (二)加强税源管理,改进统计分析。搞好经济税源调查,完善重点税源情况定期汇报制度和重点税源档案。充分运用经济税收统计资料,改进和加强税收计划统计分析工作。

  (三)大力清理欠税,抓好税款入库。摸清企业欠税底数和原因,研究制定清欠措施,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欠税。

  (四)继续推进税收会计改革。完善税收会计改革和税收会计报表指标体系。开展税收会计改革达标活动,推广税收会计改革成果和经验。

  三、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结合城市和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统筹规划,抓好组织实施

  (一)进一步推选申报纳税制度,实行集中征收。城镇和经济发达的乡镇要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全面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50%至60%的基层征收单位要实现征管模式转换。内陆农村地区要分期分批把辖区内固定纳税户自行申报纳税面扩大到80%以上;要在纳税人相对集中的乡镇因陋就简建立办税服务场所,实行集中征收;在偏远农村设置征收点、代征点和采取巡回征收等方式,实行定期定点征收。

  (二)按照征管职能调整基层征管机构。各地要以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纳税人数量、税源分布、征管力量、计算机应用程度,设置基层征管机构。同时,调整充实稽查力量,稽查人员的比例要达到基层总人数的40%。农村征收机构,逐步实行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分局或中心税务所。

  (三)加快计算机征管应用步伐。根据征管改革的要求,合理配置计算机,提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用办税服务场所和计算机软、硬件系统。

  (四)强化基础建设,加大稽查力度。要全面掌握纳税户数和税源情况,抓好各项征管制度、流程的建立和落实。要注重计算机选案稽查和人工稽查的有机结合,落实检查数量,提高检查质量,确保申保纳税的真实性。

  四、强化税收征管

  (一)规范和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做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准备工作。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要进一步规范税务咨询代理行为,制定《税务师考核办法》、《税务师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税务师考试办法》和《税务代理机构审批办法》。

  (二)加强增值税管理。将10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和交叉稽核的范围。开展全国性的纳税检查,加强增值税异常申报的调研分析,改进完善增值税管理办法。严格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完善增值税稽核制度,组织好“金税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的试点工作。

  (三)加强出口退税和涉外税收管理。改进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和检查制度,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管理步伐,严厉查处出口骗税大案要案。开展涉外税收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研究制定跨国纳税人税务管理办法,加大反避税力度,重点抓好对转让定价等避税活动的监控。

  (四)规范所得税征管。推进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汇缴改革,完善申报制度,研究制定单项征管制度和办法。严格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逐步推行法人支付与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重点抓好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管理,落实建立个人收入支付明细表等措施。

  (五)加强地方税管理。结合地方税种特点,制定单项征管办法。开展对地方税税源的调查测算,加强地方税种的税源监控。开展地方税种的专项检查,打击偷逃税行为。

  (六)加强农业税征管。研究分析农业各税政策执行情况、农民税收负担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征管措施,修订完善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及时掌握各地农业生产受灾情况,做好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工作。

  (七)抓好个体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查帐征收制度,修改完善《个体私营经济建帐管理办法》、《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八)加强部门配合,建立良好的税收秩序。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与支持,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严厉打击各种违反税法的犯罪活动。

  五、改革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法制建设

  (一)继续做好税收税收基本法的起草工作,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地方卷),补充完善税收法法规。制定《税收执法检查规则》,适时组织全国性税收执法检查和各税种专项检查。

  (二)巩固流转税制。完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有关政策。

  (三)改革所得税制。做好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准备工作。

  (四)完善地方税体系。草拟遗产税条例及细则,起草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改革方案,提出修订印花税和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实施方案。

  (五)做好贯彻《行政处罚法》有关制定的修改完善工作,起草《税务行政处罚工作规程》;根据即将颁布的《行政复议法》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研究修改《税务行政赔偿办法》并发布施行。

  六、加强税收宣传,积极开展税收科研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一)加强税收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大力普及税收和税法知识,扩大税收的社会影响。税收宣传月活动要以“精神文明和征管改革”为主题,改进方法,讲求实效。《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税务研究》、《税收研究资料》和税务出版要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和热点、难点搞好税收宣传。严格按照中央精神,搞好报刊清理、整顿工作。

  (二)加强税收科研和科技工作。税收科研要加强税收理论的研究,要以现实问题为主,围绕税收经济增长点、难点、热点,搞好调查研究。要认真落实《税收电子化工作“九五”实施规划》,加快税收电子工程化和征管现代化的步伐。

  (三)继续扩大和开展国际间的税收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各国以及港、澳、台税务界的交流与合作,扩大中国税收在国际上的影响。发展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

  七、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文件、法规和中纪委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不懈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落实总局制定的一系列加强廉政建设的制度,重视信访举报案件的查处。

  (二)开展执法监察,加大税务纪检监察力度,重点查处执法犯法、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三)加强对各地执行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一)加强党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各级领导对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要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并作为衡量领导班子政绩的标准。

  (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整顿和配备好各级领导班子,特别要抓紧年轻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工作。

  各级领导班子要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采取集中办班的形式培训领导干部,省、市、县局长参训率不少于三分之一。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基层建设。要认真贯彻《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条例》、《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注意研究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和基层建设的新情况、新特点,改进方法,讲究效益,提倡和推广农村基层单位建设“五小”(小菜园、小浴室、小阅览室、小活动室、小食堂)的做法,不断改善基层的办公条件和生活条件。

  (四)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制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交流暂行办法》,加快领导干部交流的步伐。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对新增人员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取。做好离退休人员的各项工作。

  (五)继续贯彻落实“两个转移”。加大向征管和基层转移力度,在人财物上继续向征管和基层倾斜。总结和推广实施“两个转移”的先进经验和做法,适时召开“两个转移”经验交流会。

  (六)改进工作作风。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为基层办实事。重视来信来访工作,努力改进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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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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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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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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