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01-15
文号:国税发[199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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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全国税务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并请转发至县级局。望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章名]全国税务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是动员全党全国人民开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新局面的重要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和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深入学习贯彻六中全会决议和江泽民同志的讲话,对进一步加强全国税务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新时期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根据六中全会精神,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六中全会精神,切实把精神文明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保证。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抓好税制改革、机构改革、征管改革和组织收入工作的同时,重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了税务干部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保证了各项税收改革和任务的完成。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一些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中,“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在部分单位,为税不廉的行业不正之风还没有完全纠正;在一些干部中,言行不文明、道德失范、纪律松驰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有少数人国家观念淡薄,对社会主义前途发生困惑和信心发生动摇。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六中全会决议,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真正统一到决议精神上来,切实把精神文明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

  全国税务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加强以税务职业道德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全面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文明的税务形象,使全国税务系统以崭新的面貌跨入二十一世纪。

  二、坚持不懈地加强思想建设,坚定理想信念思想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灵魂和基础。税务系统思想建设的主要任务,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和武装广大税务干部,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坚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班子要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计划单列市以上税务机关要采取集中办班的形式,组织领导干部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实理论功底,并采取辅导、形势报告等形式,带动和指导本单位的政治理论学习。

  要在全体党员中继续深入开展学理论、学党章活动,坚定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提高理论水平和党性观念。要在广大税务干部中继续开展“三爱一树立”活动。结合中国近代史、现代史以及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等重大历史事件,认真搞好爱国主义教育,进一步发扬自尊、自信、自强的民族精神,自觉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联系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伟大成就以及税制改革取得的巨大成果,进行改革开放和爱岗敬业的教育,进一步坚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进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无论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如何,都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作风,精打细算,勤俭办事,把有限的经费真正用于改善基层的工作、生活条件。

  三、以税务职业道德为重点,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社会主义思想道德集中体现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各级税务机关要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运用多种形式,广泛进行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使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税务系统进一步得到发扬。要突出抓好以“热爱税收、依法治税、廉洁奉公、文明征收”为基本内容的税务职业道德建设,重点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一要坚决反对见利忘义、见异思迁、计较得失等错误的义利观,进一步发扬热爱税收、忠于职守、为国聚财、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二要坚决制止以权代法及随意“减、免、缓、欠”的现象,牢固树立依法治税、严格执法的法制观念。三要坚决纠正以税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杜绝“吃、拿、卡、要、报”的行业不正之风,形成廉洁奉公、勤政务实的良好风尚。四要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官僚主义作风,树立文明高效、优化服务的行业新风。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以下有力措施:——搞好教育。各类税务院校都要把总局编写的《税务职业道德》一书列入教学计划,作为培养税务干部的必修课;各级税务机关也要以此为基本教材,对广大税务干部尤其是青年干部,进行系统的税务职业道德教育。要在《中国税务报》和《中国税务》杂志开辟专栏,组织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围绕“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税务人员要树立社会主义义利观”、“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的关系”等问题展开大讨论,以巩固教育成果,使税务职业道德深入人心,成为广大税务干部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加强检查。全国税务系统每年要组织一次全国性的执法检查,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强化依法治税观念,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以保证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廉政制度的贯彻执行。

  ——完善机制。要全面推进和深化征管改革,变专管员管户为管事,巩固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形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分离防线,税务人员与计算机之间的机控防线,征收、管理、稽查各岗位之间的分权防线,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诸环节之间的制约防线,更好地发挥其“外防偷税、内防不廉”的积极作用。

  ——优化服务。要规范和优化为纳税人的服务。当前要重点抓好税法的宣传与辅导,通过税务书报刊、税法公告、现场解答、咨询电话、政策发布会、纳税指南小册子以及电子屏幕、触摸显示屏等形式,使纳税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管办法,为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供方便;要普遍实行政策制度公开、办税过程公开、处罚结果公开,把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置于社会、群众的监督之下;要改善和美化办税环境,方便纳税人;要规范服务行为,税务人员应着装整洁,态度热情,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提高效率;税务机关不得设立税务代理机构,坚决纠正强制推行税务代理及乱收费等问题。

  每个地、市级城市的税务机关都要树立一个“设施齐备、办税规范、服务文明、群众满意”的“最佳办税服务厅”样板,并总结完善,逐步推广,把办税服务厅真正办成展示税务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窗口”。

  ——树立典型。各级税务机关在继续开展向“税务铁人”袁庭钰等先进模范学习活动的同时,还要注意发现和培养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先进典型,每个县以上税务机关都要树立自己的文明服务“窗口”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和导向作用。

  四、切实加强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素质为适应税制改革和税收征收管理改革的需要,必须切实加强税务系统的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的科学文化素质。

  ——大力抓好科学文化教育和业务培训。继续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争当“征管能手”

  活动,总局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全国税收征管能手”。各级税务机关要广泛开展以查帐和计算机技能为重点内容的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培养更多的业务尖子,以适应征管现代化的需要。要进一步加强税务院校改革和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切实抓好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文化业务水平,并培养出一批高层次、高素质的税务专业人才。

  ——加强科技建设。税收科研要以应用科学为主,为税收实践服务,使理论研究更好地指导实际工作的开展;要高度重视税收科技工作,认真落实《税收电子化工程“九五”实施规划》,逐步规范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的应用和管理,不断完善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络建设,加快税收电子工程化和征管现代化的步伐。

  ——加强文化建设。要把宣传税收的地位和作用、普及税法知识、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作为税务系统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要注重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效果,力戒形式主义。要繁荣税务系统的文学艺术,组织力量创作一批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反映税务人员工作生活的文艺精品。1997年春节,总局要在中央电视台播出一台大型文艺晚会;各级税务机关要以宣传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为主题,组织文艺汇演,总局从中选出优秀节目进京调演,在中央电视台播出。要进一步办好税务报刊、杂志。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总局的部署,搞好报刊清理、整顿工作,减少数量,提高质量,并改进报刊杂志征订工作。要加强税务出版工作,出好书,创名优,坚决禁止制售、传播避税技巧之类的书刊。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量力而行、勤俭节约、保证重点、照顾基层的原则,保证精神文明建设的经费开支,提高使用效益;要因地制宜建设好党员活动室、荣誉室、税史室、图书阅览室、娱乐活动室、体育场所等,配备基本的文娱、体育器材,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反对封建迷信活动,形成文明、健康、崇尚科学的良好风尚。

  五、广泛开展争创“文明单位”和争当“优秀税务员”活动,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文明的税务形象群众性的创建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种有效载体。从1997年开始,在全国税务系统广泛开展争创“文明单位”和争当“优秀税务员”活动。

  ——以“政治坚定,征管规范,业务过硬,服务文明,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完成任务”为目标,在各级税务机关中开展争创“文明单位”活动。总局机关开展争创“文明司、处”活动;省、市、县税务局,开展争创“文明税务局”和“文明处、科、股”活动;基层开展争创“文明税务所(分局)”活动。“文明单位”均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考核评定。

  各级税务机关还要积极参加“青年文明号”等全国或各地组织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总局机关要采取目标管理的方法,从办公秩序和纪律、工作效率和质量、廉政和勤政等方面,对司、处和个人进行考评,以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机关的落实,为全国税务系统作出表率。

  ——以“热爱税收的奉献者,公正廉洁的执法者,精通业务的进取者,文明高效的服务者”为目标,在全体税务干部中开展争当“优秀税务员”活动。由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干部任免权限,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结合进行考评,并作为评选优秀公务员的主要依据。广大青年和妇女干部还要积极参与争当“新长征突击手”和“三。八”红旗手等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对“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员”要实行目标管理、量化考评,具体标准及考评办法,总局将另作部署。总局将与人事部每四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全国税务系统“十佳文明单位”和“十佳优秀税务员”评选表彰活动,由中国税务报社和中国税务杂志社联合有关新闻单位共同举办,从总局表彰的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员”中,通过全国税务机关和广大纳税人推荐、评选,并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经验,促进税务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六、切实加强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建设物质文明关键在党,建设精神文明关键也在党。各级税务机关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努力做到“建好班子,带好队伍,搞好改革,抓好收入”,把“两个文明”建设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切实做到“一岗两责”,并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标志。

  要从严治党,搞好党风,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按照中央的部署,深入抓好学理论、学党章活动,坚持不懈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尤其要在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中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并加强管理和监督,着重解决理想信念和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在政治问题上保持清醒的头脑,分清重大问题的是非界限;加强党性锻炼,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基层建设。要认真贯彻《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暂行条例》,注意研究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改进方法,讲究效益;要进一步理顺和充实思想政治工作机构,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配备好专职政工干部,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要坚决落实“两个转移”的工作部署,认真贯彻《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试行)》,在基层建设上努力做到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总局将适时召开落实“两个转移”的经验交流会。要不断推进税务系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认真落实干部考核、奖惩、升降、任免、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等制度,加强管理,逐步实现干部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形成积极进取、团结向上的可喜局面。

  要建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人事、纪检、监察、政工等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都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国家税务总局成立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各项工作的开展。各省、市(地)、县级税务机关亦应组成相应的班子。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全国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开创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局面,为我国的改革和建设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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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未支持有关诉求并细致释法说理

  关于上述问题,法院未支持当事人的意见,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了细致的释法说理。

  其一,认定股权转让计税依据不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

  针对前述第一个观点,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并非转让方实际收到的款项,而是纳税义务发生时所转让的标的股权的价值,也即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转让方是能够且有意愿取得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的,并以此纳税。因此,当转让方纳税义务发生时,应当一次性以协议约定的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二,认定分期收款的计税依据应为股权转让全款。

  裁判文书针对前述第二个问题说明,根据6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具有“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等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只要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转让方即使没有收到钱,纳税义务业已发生;受让方已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转让方纳税义务业已发生,要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款一次性纳税,而不是按照实际取得股权转让价款时分次纳税。当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时,转让方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股权转让收入应以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

  其三,认为财产转让所得没有预缴和汇算清缴的规定。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所得为综合所得,综合所得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末汇算清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没有预缴和汇算清缴的概念。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不存在所谓的预缴,转让方在股权转让时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此次纳税义务完结,没有多退少补的规定。

  其四,认定后续减少的收入并不减少股权转让收入。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虽然6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但并不能因此反推出后续减少收入也应当减少股权转让收入。

  其五,认定不符合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规定的不能退税。

  有关裁判文书载明,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规定了股权转让退税的情形,如果不符合该情形就不能退税,但并非意味着不符合该情形就不适用于该文件。因此,股权转让后股权转让价格减少的情形,不符合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不能退税。

  其六,明确有关不予退税情形的根本原因是未产生多缴税款。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关于税务机关退税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多缴税款,若不存在多缴税款,何来退税。转让方与受让方在签订转让协议前,一般都会评估标的股权,在协议中约定的转让价格基本接近评估价值,转让方以此为计税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续双方由于种种原因减少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但都是在承认标的股权转让约定价格的前提下进行的,即双方都没有否认标的股权价值。转让方基于其商业目的同意减少股权转让价款,导致实际收取经济利益减少,是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不应影响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股权价值的认定,从而不应影响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价格的认定。因此,转让方虽然实际取得款项减少了,但并不存在多缴税款。

  对赌协议亦然,对赌失败转让方支付给受让方补偿,是转让方对标的股权经营风险的补偿,并非对交易总对价的调整。交易各方约定了业绩目标值及未达目标值需补偿,但该约定并非对股权转让交易总对价的调整,而是对标的股权未来经营业绩的保证和经营风险的补偿安排。对赌协议并未对标的股权估值重新进行调整,也就是没有调整股权转让时的交易对价,因此不产生多缴税款。

  上述司法案例的启示

  从上述案例来看,多家法院认为,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格来源于标的股权的价值,转让方据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股权转让时点标的股权价值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即使由于种种原因转让方实际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减少,也并不影响股权转让时点标的股权的价值,也就没有产生多缴税款。因此,股权转让后价格减少不能退税的根源在于,这种情形下没有产生多缴税款。

  笔者注意到,在这些行政诉讼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诸多退税理由,审理法院逐一解释政策,格外注重释法说理,尤其是重点阐释了有关股权转让不存在多缴税款的原因,有效化解了有关涉税争议。

  法院判决通过释法说理讲清法理、讲明事理,不仅澄清了有关退税问题,而且进行了生动的普法。


又现福建灵工平台移送公安,虚开风险或掣肘行业发展

编者按:近期,福建某灵活用工平台因虚开发票16亿元被税务机关查处,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多家受票企业因取得该平台虚开的发票被认定为偷税,面临补税、滞纳金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文结合灵活用工行业常见业务模式,分析涉税风险高发环节,为企业提供申辩思路与合规建议。

  一、近期动态:某灵工平台虚开被移送公安,多家受票方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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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税务机关曝光一起灵活用工平台虚开案件。经查,福建某灵活用工平台在经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专票11781份,金额14.8亿元,税额8924.41万元;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普票1236份,金额1690.25万元。因情节严重,该案已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多家受票企业也受到税务处罚,以下为三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通过平台取得外包服务发票被定性偷税

  2023年4月,某广告公司向外包服务人员及其团队购入设计服务,因该外包团队无法开具发票,该公司与灵活用工平台签订协议,由平台提供代付款、开具发票等服务,被税务机关定性偷税并处以不缴、少缴税款60%的罚款合计6.30万元。

  案例二:通过平台支付部分员工的工资等费用被定性偷税

  2023年6月-2024年4月,某科技公司通过灵活用品平台支付部分员工的工资等费用,以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取得该平台开具的21份专票,价税合计318万元,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并处不缴、少缴税款50%的罚款合计9.47万元,其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行为被处罚款合计3170.14元。

  案例三:通过平台取得虚假推广费发票被定性偷税

  2025年2月,某科技公司取得灵活用工平台开具的专票16份,金额887万元,税额53万元,被证实为虚开发票。经查,因销售需要,某科技公司员工秦某生寻找业务推广公司进行产品推广并凭发票、结算单进行费用报销,该公司知晓并非所有推广均由灵活用工平台进行,但并未对推广渠道及对应公司进行核实,仅就员工提供的结算单,根据单位支付制度向开票方支付了推广费,因该员工已离职无法进行核实及补开发票,该公司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并处罚款合计86.88万元。

  二、灵活用工行业受票方企业应当关注四大涉税风险高发点

  实践中,一旦灵活用工平台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下游受票企业往往会被牵连,可能面临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对应成本费用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甚至被税务机关定性为接受虚开发票、构成偷税,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若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受票企业还可能因涉嫌虚开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些涉税风险通常集中于以下几类业务模式:

  一是事后补开模式:自由职业者已直接向用工单位提供了劳务或服务,用工单位为获取发票,事后通过灵活用工平台代为开具发票,此种补开行为往往难以被税务机关认可;

  二是形式走账模式:自由职业者在提供服务前虽已约定通过灵工平台结算,但用工单位因缺乏相应服务资质和能力,且未与自由职业者或平台签订清晰的挂靠、转包等协议,导致被认定为自由职业者直接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而非平台提供服务;

  三是代发薪酬模式:通过平台向本企业员工、高管发放工资、奖金或分红,实质是利用平台拆分收入、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若企业存在上述业务模式,且出现以下异常情况,更容易引发税务机关重点监管:

  (一)发票开具明显异常

  如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严重不符,如基础劳务开具为“技术服务费”;开票时间与用工周期明显不匹配;或用工人员信息异常集中(如高龄、偏远地区人员占比过高、身份证号段连续等),此类行为易触发税务预警。

  (二)务工人员由受票企业自行寻找或与员工信息大量重合

  若企业自行招募和管理人员,仅通过平台进行资金结算和开票,而平台未实际提供用工匹配服务,则易被认定为“形式走票、实质自雇”。另一种常见风险是企业将正式员工伪装为第三方劳务人员,导致个税、社保数据与实际情况矛盾,引发交易真实性怀疑。

  (三)资金回流痕迹明显

  若存在“先垫资结算、后平台回流”的资金操作模式,即便存在真实用工场景,仍可能因表面的资金回流触发虚开风险。具体表现为:受票企业直接向先行务工人员垫付劳务报酬,为满足票据合规要求,后续将资金转入灵活用工平台对公账户并扣除开票服务费,最终形成表面的资金回流。

  (四)务工人员提供高风险业务

  以咨询费、推广费等名义开展的劳务合作,因服务成果难以量化,常成为虚开高发区。尤其是大额咨询类发票,若缺乏咨询记录、成果交付证明、效果数据等证据链支撑,极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假交易。

  三、灵活用工平台被定性虚开,受票方企业可采取的五大申辩策略

  (一)申请核实异常凭证

  实践中,灵活用工平台走逃失联、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虚开发票的情况时有发生,受票企业取得的发票往往被列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导致企业面临进项税额转出和补缴税款的风险。受票企业若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附业务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90日内完成核实,若无疑问且符合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定,将出具通知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值得一提的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可在收到异常凭证通知后10日内提出核实申请,且暂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这一机制是企业挽回损失的关键渠道,务必把握时效、及时提交材料,避免丧失救济机会。

  (二)争取《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撤回

  在跨地区协查案件中,上游税务机关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往往是下游受票企业被稽查的导火索。尽管有企业尝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质疑该通知单,但其可诉性存在较大争议。该类文书本质上属于税务机关内部的协查线索,并不直接设定纳税人权利与义务,故法院通常不予受理。更可行的做法是,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举证说明交易真实、发票内容与实际一致,力争推动上游税务机关撤回该通知,如江苏甲公司所属税务局向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由于甲公司走逃失联,乙公司无法联系甲公司核实有关情况,因此乙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主张甲公司向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虚开。经调查核实后,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向甲公司所属税务局发送《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及《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真实货物交易,随后甲公司所属税务局将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予以撤回。

  (三)争取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定性

  除了积极向税务机关争取认定其取得的发票不构成虚开发票之外,企业如果符合(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可以积极争取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无法换开、补开的相关说明,以争取避免调增企业所得税的不利后果。

  (四)“非善非恶”定性: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

  如企业难以全面举证业务真实性,而税务机关亦无法认定其存在主观恶意,则可能落入“非善非恶”的中间状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即便受票企业与开票方存在真实交易,若发票本身被认定为虚开,企业仍需承担增值税进项转出及滞纳金的法律后果,但企业所得税成本仍可凭真实支出凭证予以税前扣除。

  (五)行政阶段及时介入避免税务风险升级

  若受票企业被定性虚开,则应当在行政阶段及时介入,避免行政风险升级为刑事风险。我们认为,开票方与受票方的法律责任需根据各自交易实质独立判定,二者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行政违法行为不存在必然关联,还应当考量受票企业主观是否存在骗抵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是否造成了税款损失。

  四、小结

  灵活用工模式在降低用工成本、提升组织灵活性等方面具有优势,但其涉税风险不容忽视。企业应注重以下方面:强化业务真实性管理,保留用工合同、考勤记录、成果交付、资金流水等全套证据链;审慎选择合作平台,关注其资质、风控能力和涉税合规情况;建立内部发票审核机制,杜绝发票内容与业务实质不符;一旦面临稽查,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提交如用工协议、服务交付凭证、资金支付记录等主张业务真实发生,争取良好定性,避免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