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等四项规定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04-25
文号:国税发[1997]6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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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1999]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随着全国信息化工作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税务系统税收电子化工作也在稳步前进。为使税务系统计算机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根据各地的要求和计算机配备的现状,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的暂行规定》、《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税务系统新建和改建计算机场地的暂行规定》及《税务系统办公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建设和安全技术标准》(试行),经全国税务系统第三次计算机应用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本着节俭、效能的原则,因地制宜,因陋就简,量力而行地搞好本地区的计算机建设,切不可盲目攀比和追求豪华。配备计算机应重点在应用上下功夫,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附:

  1、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的暂行规定

  2、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略)

  3、税务系统新建和改建计算机场地的暂行规定(略)

  4、税务系统办公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建设、安装技术标准(略)


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计算机运行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各省、市、自治区税务部门计算机应用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分别建立计算机运行管理机构,即省、市、自治区税务局信息中心。运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职责明确。

  (二)各计算机使用部门(处、科、所、办税服务厅)须设置计算机运行管理员。管理员应选派业务技术好、工作责任心强的担任,在信息中心及本单位(部门)负责人领导下进行工作。

  (三)计算机运行管理机构

  1、负责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应用计算机处理各项业务的质量与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负责作好计算机运行中各应用单位、部门和专业技术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3、负责对所辖范围内计算机运行所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4、各计算机使用单位的运行管理员,应全面了解、随时掌握本部门计算机运行情况;负责监督有关计算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填写“运行状态日志”,随时汇报计算机运行中发生的问题。

  二、计算机运行状况的考核、检查与评比

  为了提高各单位计算机运行管理水平,促进计算机管理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特制定计算机运行状况的考核、检查与评比制度。

  (一)计算机运行状况的考核

  各省、市、自治区计算机管理部门应制定考核办法和拟定各类计算机运行状况的记录,用于考核计算机运行状况。

  (二)计算机运行状况的检查

  各级计算机管理部门对本单位辖区内的计算机运行状况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应用单位应积极配合信息中心的工作。凡被检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改正,对重大问题及时予以通报,保证良好运行状态。

  (三)评比工作

  各级信息中心根据各单位的计算机运行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评比。评比工作主要依据各单位汇总的运行状况记录报表和检查的结果进行。

  三、计算机机房管理规定

  (一)计算机机房(以下简称机房)是各级税务机构的重要部门,机房的日常管理是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行的基础,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外单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机房。

  (三)进入机房,必须换工作鞋;机房内严禁吸烟,不准在机房内吃、喝各种食物;机房内不准高声喧哗,不要在机房内会客。

  (四)机房内严禁带入和存放各种易燃、易爆、腐蚀和强磁物品。

  (五)建立机房卫生值日制度,以保证机房被的机器、设备、器具等整齐清洁。

  (六)机房内的一切物品,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随意挪用、拆卸和带出机房。

  (七)建立计算机上机登记制度,并认真记录机器运行情况和作业情况。

  (八)机房值班人员需经培训后方可允许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若需离开时必须有人代班。

  四、计算机机房运行值班制度

  (一)对中型机以上的机房,应设立值班室、值班员及值班电话,保证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值班室负责按设备要求,定时巡视仪器仪表提示以及设备运行状态,系统出现问题时,应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理措施。

  (三)值班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须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时处理有关事项不得积压。

  (四)值班人员须按设备管理规程,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

  五、设备管理规定

  (一)为保证税务系统机型的统一,便于管理,大中型机、小型机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计划,统一选型,超级微机及配套附属设备均要纳入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计划,每年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选型,各单位在购置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时必须按选型结果购置。

  (二)各单位购入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均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建立资产帐簿和购置、验收、领用、调拨、报损、报废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档案。内容包括厂牌、设备编号、设备来源、安装地点及变动情况、启用时间、设备故障情况及检修记录等。

  (四)各单位每年应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的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必须由专门运行管理人员安装,其他人不得随意装拆。

  (六)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出现故障时,硬件运行管理人员应努力排除故障,无法修复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厂商处理。

  (七)设备老化、性能落后、故障严重、不能应用于实际工作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应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按报废程序处理。

  六、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

  (一)计算机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二)计算机主机的上电下电操作,应由系统管理人员负责进行。

  (三)做好计算机用电安全防范工作,工作完毕必须关闭计算机和辅助设备电源。

  (四)使用各类计算机,应常备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时的替代措施及恢复操作所规定的文件。

  (五)认真编制和填写计算机的使用记录,及时掌握计算机运行状况。

  (六)使用计算机,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各类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七)禁止使用计算机玩游戏。

  七、网络使用管理规定

  (一)设置各用户口令,以防止非法用户对非授权数据的访问,规定用户访问权,防止非授权用户对文件的使用和修改等。

  (二)记录用户操作情况表,用以掌握各用户对网络的访问情况,使得网络在出现故障时,能及时查出故障原因。

  (三)对需传输的数据文件进行加密,以防止重要信息从通讯线路上泄露出去。

  (四)加强对有盘工作站和外来数据的安全检查,以防病毒等对网络系统的破坏。

  (五)经常对网络的通讯链路进行维护检查,以防线路和各设备因故障而影响网络的正常运行。

  (六)在增加新的网络资源时,需对其进行常规安全检查。

  (七)对系统软件和关键文件、重要数据进行定期备份,并妥善保管。

  (八)严格按网络操作规程进行上、下网的操作。

  八、计算机维护管理规定

  (一)计算机的维护管理应由专人负责,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硬件设备维护维修技术培训。

  (二)建立并执行设备检查维护制度,定期组织设备检查维护小组对计算机设备进行巡回检查。

  (三)进行计算机安装及维护工作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严禁带电作业,不得在通电情况下进行拆换、插拨零部件等操作。

  (四)对微机服务器等设备,应定期对机器内部进行除尘清洁处理并进行记录,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进行设备维修时,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六)应建立设备维修档案,认真记载设备的故障、修复以及部件更换等情况。并对所出现的故障进行认真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维护措施。

  九、空调电源使用管理规定

  (一)空调

  1、空调机安装工作,应由专业人员按产品要求负责实施,其电器部分安装应符合电力工程安装标准。

  2、使用空调时应严格参照说明书所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并由专人管理。

  3、应保持设备清洁,空气过滤网应每月清洗一次,分体空调室外机组应定期清洗,保持良好通风条件。

  4、空调机季节性停用,应切断电源。

  5、每年在使用之前进行保养一次。

  6、计算机专用空调运行管理人员应由接受正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二)UPS稳压电源设备

  1、电源设备应由专门技术人员安装和调试,运行正常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单位要派设备运行管理人员学习设备使用方法,熟练掌握各种操作规程。

  2、设备发生故障时,运行人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努力排除故障,确保电源的正常工作。

  3、设备的使用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操作须由专人负责。

  4、每3个月对UPS电源的电池进行充放电并作记录,确保电源正常工作。

  5、无人值班单位,下班后须停止设备运行,切断市电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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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