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等四项规定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04-25
文号:国税发[1997]6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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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1999]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随着全国信息化工作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税务系统税收电子化工作也在稳步前进。为使税务系统计算机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根据各地的要求和计算机配备的现状,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的暂行规定》、《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税务系统新建和改建计算机场地的暂行规定》及《税务系统办公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建设和安全技术标准》(试行),经全国税务系统第三次计算机应用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本着节俭、效能的原则,因地制宜,因陋就简,量力而行地搞好本地区的计算机建设,切不可盲目攀比和追求豪华。配备计算机应重点在应用上下功夫,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附:

  1、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的暂行规定

  2、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略)

  3、税务系统新建和改建计算机场地的暂行规定(略)

  4、税务系统办公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建设、安装技术标准(略)


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计算机运行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各省、市、自治区税务部门计算机应用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分别建立计算机运行管理机构,即省、市、自治区税务局信息中心。运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职责明确。

  (二)各计算机使用部门(处、科、所、办税服务厅)须设置计算机运行管理员。管理员应选派业务技术好、工作责任心强的担任,在信息中心及本单位(部门)负责人领导下进行工作。

  (三)计算机运行管理机构

  1、负责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应用计算机处理各项业务的质量与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负责作好计算机运行中各应用单位、部门和专业技术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3、负责对所辖范围内计算机运行所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4、各计算机使用单位的运行管理员,应全面了解、随时掌握本部门计算机运行情况;负责监督有关计算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填写“运行状态日志”,随时汇报计算机运行中发生的问题。

  二、计算机运行状况的考核、检查与评比

  为了提高各单位计算机运行管理水平,促进计算机管理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特制定计算机运行状况的考核、检查与评比制度。

  (一)计算机运行状况的考核

  各省、市、自治区计算机管理部门应制定考核办法和拟定各类计算机运行状况的记录,用于考核计算机运行状况。

  (二)计算机运行状况的检查

  各级计算机管理部门对本单位辖区内的计算机运行状况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应用单位应积极配合信息中心的工作。凡被检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改正,对重大问题及时予以通报,保证良好运行状态。

  (三)评比工作

  各级信息中心根据各单位的计算机运行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评比。评比工作主要依据各单位汇总的运行状况记录报表和检查的结果进行。

  三、计算机机房管理规定

  (一)计算机机房(以下简称机房)是各级税务机构的重要部门,机房的日常管理是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行的基础,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外单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机房。

  (三)进入机房,必须换工作鞋;机房内严禁吸烟,不准在机房内吃、喝各种食物;机房内不准高声喧哗,不要在机房内会客。

  (四)机房内严禁带入和存放各种易燃、易爆、腐蚀和强磁物品。

  (五)建立机房卫生值日制度,以保证机房被的机器、设备、器具等整齐清洁。

  (六)机房内的一切物品,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随意挪用、拆卸和带出机房。

  (七)建立计算机上机登记制度,并认真记录机器运行情况和作业情况。

  (八)机房值班人员需经培训后方可允许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若需离开时必须有人代班。

  四、计算机机房运行值班制度

  (一)对中型机以上的机房,应设立值班室、值班员及值班电话,保证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值班室负责按设备要求,定时巡视仪器仪表提示以及设备运行状态,系统出现问题时,应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理措施。

  (三)值班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须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时处理有关事项不得积压。

  (四)值班人员须按设备管理规程,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

  五、设备管理规定

  (一)为保证税务系统机型的统一,便于管理,大中型机、小型机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计划,统一选型,超级微机及配套附属设备均要纳入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计划,每年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选型,各单位在购置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时必须按选型结果购置。

  (二)各单位购入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均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建立资产帐簿和购置、验收、领用、调拨、报损、报废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档案。内容包括厂牌、设备编号、设备来源、安装地点及变动情况、启用时间、设备故障情况及检修记录等。

  (四)各单位每年应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的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必须由专门运行管理人员安装,其他人不得随意装拆。

  (六)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出现故障时,硬件运行管理人员应努力排除故障,无法修复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厂商处理。

  (七)设备老化、性能落后、故障严重、不能应用于实际工作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应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按报废程序处理。

  六、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

  (一)计算机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二)计算机主机的上电下电操作,应由系统管理人员负责进行。

  (三)做好计算机用电安全防范工作,工作完毕必须关闭计算机和辅助设备电源。

  (四)使用各类计算机,应常备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时的替代措施及恢复操作所规定的文件。

  (五)认真编制和填写计算机的使用记录,及时掌握计算机运行状况。

  (六)使用计算机,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各类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七)禁止使用计算机玩游戏。

  七、网络使用管理规定

  (一)设置各用户口令,以防止非法用户对非授权数据的访问,规定用户访问权,防止非授权用户对文件的使用和修改等。

  (二)记录用户操作情况表,用以掌握各用户对网络的访问情况,使得网络在出现故障时,能及时查出故障原因。

  (三)对需传输的数据文件进行加密,以防止重要信息从通讯线路上泄露出去。

  (四)加强对有盘工作站和外来数据的安全检查,以防病毒等对网络系统的破坏。

  (五)经常对网络的通讯链路进行维护检查,以防线路和各设备因故障而影响网络的正常运行。

  (六)在增加新的网络资源时,需对其进行常规安全检查。

  (七)对系统软件和关键文件、重要数据进行定期备份,并妥善保管。

  (八)严格按网络操作规程进行上、下网的操作。

  八、计算机维护管理规定

  (一)计算机的维护管理应由专人负责,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硬件设备维护维修技术培训。

  (二)建立并执行设备检查维护制度,定期组织设备检查维护小组对计算机设备进行巡回检查。

  (三)进行计算机安装及维护工作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严禁带电作业,不得在通电情况下进行拆换、插拨零部件等操作。

  (四)对微机服务器等设备,应定期对机器内部进行除尘清洁处理并进行记录,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进行设备维修时,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六)应建立设备维修档案,认真记载设备的故障、修复以及部件更换等情况。并对所出现的故障进行认真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维护措施。

  九、空调电源使用管理规定

  (一)空调

  1、空调机安装工作,应由专业人员按产品要求负责实施,其电器部分安装应符合电力工程安装标准。

  2、使用空调时应严格参照说明书所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并由专人管理。

  3、应保持设备清洁,空气过滤网应每月清洗一次,分体空调室外机组应定期清洗,保持良好通风条件。

  4、空调机季节性停用,应切断电源。

  5、每年在使用之前进行保养一次。

  6、计算机专用空调运行管理人员应由接受正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二)UPS稳压电源设备

  1、电源设备应由专门技术人员安装和调试,运行正常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单位要派设备运行管理人员学习设备使用方法,熟练掌握各种操作规程。

  2、设备发生故障时,运行人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努力排除故障,确保电源的正常工作。

  3、设备的使用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操作须由专人负责。

  4、每3个月对UPS电源的电池进行充放电并作记录,确保电源正常工作。

  5、无人值班单位,下班后须停止设备运行,切断市电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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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