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的通报
发文时间:1997-05-23
文号:国税发[199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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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税务信息工作,是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两年来,全国税务机关各级办公室和从事税务信息工作的同志兢兢业业、克服困难、扎实工作,认真贯彻《全国税务信息工作规则》,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把信息工作作为办公室工作的重点,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努力探索新时期信息工作的新思路,及时反映税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上报信息的数量和质量比以往有很大进步,为各级领导机关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和科学决策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了推动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工作的深入开展,增强做好信息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在1995年和1996年税务信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等47个先进单位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濮璐等100名优秀信息员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办公室和从事税务信息工作的同志,要向这些先进单位和个人学习,加倍努力工作,为正确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把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工作不断推向前进,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名单

  附件2:全国税务系统优秀信息员表彰名单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名单


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名单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行政区划排列)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副省级城市(按行政区划排列)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三、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按行政区划排列)

  唐山市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泉州市地方税务局、潍坊市国家税务局、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安阳市国家税务局、安阳市地方税务局、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岳阳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柳州市国家税务局、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宝鸡市地方税务局、兰州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2:

全国税务系统优秀信息员表彰名单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行政区划排列)

  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濮璐贾玉敏牛杰

  天津市韩荃

  河北省郄禄秋白志武朱红王春青

  山西省蔺俊杰崔军康在风

  内蒙古自治区王向峰郑和利

  辽宁省李长军陈建中姚兴志蒋光哲

  吉林省于颖哲刘启庆

  黑龙江省刘宇波房冠江

  江苏省樊良生汤正洪王泽雷潘刚

  浙江省徐辉

  安徽省张文华王朝晖

  福建省顾志珊邱辉江敏

  江西省黎伦和肖晓兰

  山东省李刚昌王功胜王发升刁允涛

  河南省贾宝同张建华冯培海肖道成

  湖北省赵先锋

  湖南省夏维光刘传模朱祖纯许晖

  广东省林晓罗延军

  广西壮族自治区黎祥安何湘李临福

  四川省徐萍黄刚才

  重庆市黄艳

  贵州省赵光立

  陕西省洪洁

  甘肃省倪树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刘玉学

  二、副省级城市(按行政区划排列)

  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郑常青文静子李锦潘新月

  哈尔滨市李文先

  南京市李根汪胜利

  厦门市张毅林灿銮

  青岛市扬广铭刘桂进周宗安刘峻

  广州市谢毅舒

  深圳市陈俊峰熊铁军李小兰李英

  成都市张洁刘先富吴黎斌

  三、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按行政区划排列)

  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唐山市孟庆艳薛金亭

  鞍山市李星运扬文逸

  齐齐哈尔市宫惠卿

  苏州市谈建明刘东兴

  泉州市杨清池

  潍坊市刘波涛陈学俭

  安阳市王应赋郭娇丽

  岳阳市杜光荣李科全

  珠海市丘勤王丽平

  柳州市吴军洪巧意

  贵阳市王世筑

  宝鸡市李永峰

  兰州市曾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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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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