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国税发[1998]7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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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告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国在全面落实、规范新税制的同时,加快了税收证管改革步伐,加强了税务稽查工作。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税务稽稽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领导

税务稽查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工作实现"两个转移"的重点内容之一。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对于建立税收征管新模式、确保税制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依法治税、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和保证税收收入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从税收土作全局出发,提高对税务稽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充分重视税务稽查工作。要按照集中、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强化税务稽查工作。要将税务稽查工作纳入主要议事日程,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领导。要紧紧依靠各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努力开创税务稽查工作的新局面。

二、建立健全税务稽查机构,合理确定各地税务稽查机构的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14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已经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统一设置稽查局,为直属机构,负责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协调和指导案件查处工作,办理重大案件稽查的具体事项。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结合贯彻执行《通知》精神,做好建立健全税务稽查机构和确定税务稽查机构职责的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可以将有关情况向当地编制部门汇报,比照国家税务局的做法,做好机构职责调整工作。为了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做好机构职责调整工作,现进一步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各级税务机关,凡未成立税务稽查机构的,应当根据深比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要求,尽快成立税务稽查机构。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所属税务稽查机构具有税务稽查管理和税务稽查执法双重职责,对内从事税务稽查管理工作,对外独立行使税务稽查执法权。省级和地、市级税务机关所属稽查局要加强对本地区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

(三)为了便于管理,各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所属税务稽查机构的名称可以统一定为XX省(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或XX省(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要求对有关部门的职责作适当调整。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按照总局《通知》的精神对有关部门的职责作适当调整,各级地方税务局可以比照总局《通知》的精神对有关部门的职责作适当调整。

(五)税务稽查部门作为直属机构,是各级税务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摆正位置,切实做好与税务机关内部其他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加强税务稽查制度建设

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税务稽查制度建设。

(一)建立健全税务稽查业务规章。要适应新形势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包括分税种稽查规章在内的税务稽查业务规章。

(二)建立健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适应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在所属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外公布电话号码和通信地址,受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按照同级税务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结合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制度。最近,总局下发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从有利于开展工作出发,遵照执行,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各地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登记、承办、督办、转办、催办、统计分析、归档、奖励及其他有关内容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税务违法案件协查制度。总局将制定下发《税务违法案件协查管理办法》,建立税务违法案件协查网络,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务违法案件协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从全国税收工作全局出发,遵照执行。

(四)建立健全税务违法案件查处制度。为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总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制定《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针对具体情况法规相应的处罚标准。总局还将商公安部建立涉税刑事案件移送制度。

(五)建立健全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制度。实行税务稽查公告制度有利于对税务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全社会的舆论压力,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同时有利于对税务稽查工作实施社会监督。总局将制定《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各级税务机关要按法规向社会公布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六)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总局下发的《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按时向总局报告税务稽查工作情况。总局还将适应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制定下发《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专报办法》,并建立税务稽查工作考核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遵照执行。

四、依法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权限和程序

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权限和程序,不仅是有效开展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保证,而且是税务稽查工作内在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内容。同时,严格执行税务稽查工作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所法规的权限和程序开展税务稽查工作。要适应新情况理顺涉税刑事案件中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关系,依法做好涉税刑事案件的移送工作。要切实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为了促进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权限和程序,严格依法执法,总局将结合每年一次的税收执法检查,对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自身实际,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本地税务稽查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五、加大税务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打击力度不足是各种税务违法犯罪活动猖撅的重要原因之一,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大税务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税务违法犯罪活动。要集中力量重点查处一批社会影响比较大的税务违法案件。要善于利用现代化手段提高税务违法案件查处效率,要依法加大处罚打击力度。该移送的涉税刑事案件要依法移送,该予以罚款的税务违法案件要在法定的幅度范围内提高罚款比例。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的税务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依法追究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六、加强税务稽查队伍建设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化,税务稽查部门的税务行政执法权将更加突出,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队伍建设。要按照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加强对所属稽查局的领导班子建设。要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选拔到稽查局的领导岗位上。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税务稽查人员的教育工作,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税务稽查干部队伍,切实提高税务稽查干部队伍的素质。要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在保证人员素质的前提下,合理配备税务稽查人员,1998年稽查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要达到25%左右。要充实一部分法律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员和懂计算机开发应用的专业人员以及懂外语和西方会计的专业人员加强税务稽查力量。要定期组织税务稽查人员业务培训,学政治,学业务,学法律,学管理,提高税务稽查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七、强化对税务稽查部门的监督制约

税务稽部门是税务系统行使税务行政执法权的重要单位。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从税务稽查工作的特殊性出发,强化对所属稽查局的监督制约,各级税务机关所属稽查局和税务稽查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监督制约的必要性,将这方面的工作作为稽查工作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税务稽查工作要按照专业化管理要求和税务稽查业务流程,建立按照确定选案对象、实施稽查、稽查审理、处理决定执行四个环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运行机制。

八、加强税务稽查经费装备管理

税务稽查工作处于打击税务违法犯罪活动斗争的前沿,任务非常繁重,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从经费装备上提供保障。目前,各级税务稽查部门的经费装备离有效完成繁重的税务稽查工作任务还有比较大的差距,各级税务机关要在保证所属稽查局的正常经费有稳定来源的基础上,多渠道增加税务稽查办案经费。同时,要保办案经费用于税务稽查办案。要从税务稽查工作的实际出发,增加计算机和交通、通讯工具的配备。认真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推广应用工作,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获取税务稽查工作所需信息资源。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经费装备管理制度,加强经费装备管理。在办案经费的使用上,要坚持勤俭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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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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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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