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外函[1997]41号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政策法规司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补充通知
发文时间:1997-06-17
文号:国税外函[199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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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17日,总局在《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7]61号)中对1997年税务系统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为规范各级涉外税务部门的执法行为,更好地发挥涉外税收对外窗口的作用,现针对目前涉外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涉外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做如下补充:

  一、检查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

  1.我国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是:是否正确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是否自定与税法不符的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包括:生产性企业的认定、减低税率适用范围及审批权限的执行情况、定期减免的执行情况;已越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是否已按要求清理和纠正。

  2.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界定是否按税法规定执行。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务事项的处理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批准执行。

  4.对已投产的石油公司费用列支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1996年外商投资企业流转税增加税负返还政策执行情况

  1.是否超出规定范围适用增加税负返还政策。主要是:是否存在企业经营期满后继续执行该项政策的现象;因生产经营范围扩大,企业新办工商登记或变更工商登记后,是否超出规定享受了该项政策优惠。

  2.多缴税款及其返还金额的计算。主要是:计算多缴税款适用的工商统一税税率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统一口径执行;企业应取得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其所涉及的销售额,是否也计算了增加税负并予返还;违反法规的查补收入是否计算了增加税负并予返还;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当年度已返还税款是否追回;企业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进口环节已返还的税款,是否与生产环节税负统算帐作了必要的调整。

  3.增加税负返还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是否存在超越审批权限的情况。

  4.对于符合增加税负返还条件的企业,是否存在未予返还的情况(生产环节)。

  (三)国际税收协定执行

  国际税收协定执行检查,重点放在与我国经贸交往较多的国家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航空、海运协定中税收条款的执行上。

  主要是:

  1.居民身份证明文件。外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是否填报《外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并由有关国家税务当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文件。

  2.是否按要求填制税收协定年度报表。

  3.在承包工程作业的税务管理工作中,是否按规定严格判定常设机构。

  4.在常驻代表机构的税务管理工作中,对构成常设机构标准的掌握情况,重点了解对海运机构代表处的管理情况。

  5.对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减免税,是否严格按规定上报批准。

  6、对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务三个条件的界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正确执行。

  7.演员、运动员在我国从事活动的管理情况。

  8.国际运输以及香港包机业务的税务处理情况。

  (四)涉外税收征收管理

  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检查的内容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重点是有关纳税人违法处理的规定。具体是:

  1.对纳税人违法行为,是否严格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理)。

  2,所作出的税收处罚(理)决定、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二、时间和方法

  1.涉外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自7月1日开始,9月15日前全面结束,其中自查、重点检查、总结整改三个阶段时间划分,可根据当地情况做适当调整。

  2.各地结束检查后,总局涉外司将对部分地区涉外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3.各地涉外税收的执法检查、整改要纳入当地税收执法检查的总体部署,工作结束时,要进行认真总结。涉外税收执法检查的有关情况和结果,应纳入当地执法检查总体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中。同时还要单独向总局涉外司上报总结材料,上报的材料包括涉外税收执法检查总结报告和《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及《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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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