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20]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禁征收“过头税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13
文号:税总发[2020]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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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精神,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现就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禁征收“过头税费”有关要求进一步强调如下:


  一、坚决防止违规征税收费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坚持依法规范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坚决压实主体责任,严禁征收“过头税费”、违规揽税收费以及以清缴补缴为名增加市场主体不合理负担。坚决不搞大规模集中清欠、大面积行业检查,坚决禁止采取空转、转引税款等手段虚增收入。建立健全税费收入质量监控和分析机制,利用大数据完善分区县、分税种、分时段的收入实时监控体系,对收入畸高畸低等异常情况,及时分析排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并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强化以案示警的作用。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进一步争取对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的支持,避免采取不当的组织收入措施。上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税务部门组织收入工作的监督指导,想方设法帮助其化解征收工作面临的矛盾和压力。


  二、不断改进税收风险管理

  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基于大数据的“双随机、一公开”“信用+风险”监管方式,切实增强税收风险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既有效防范和打击偷骗税行为,又尽最大可能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统筹发挥好税收风险管理服务自主遵从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功能,以服务为导向,强化事前精准提示提醒,不得组织对某一行业开展多年期、撒网式的风险推送和自查补缴税费,重视和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对推送风险的自诉权益,促进其及时补正、精准纠错,避免违法违规风险;以规范为目的,强化事中精准控制、事后精准应对,严厉精准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涉税违法行为,防止税收流失,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三、积极支持新业态健康发展

  主动适应新经济不断发展的新要求,持续完善支持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业态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和管理服务措施,大力培育新兴经济增长点。继续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不得专门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组织开展全面风险应对和税务检查。积极运用税收大数据,深入分析线上经济发展情况,完善精准化、精细化税收服务和管理措施,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支持新兴业态持续健康发展。


  四、不折不扣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进一步落实落细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系列税费优惠政策,不断巩固和拓展政策实施成效。结合疫情防控,动态更新《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及时通过“云课堂”、线上答疑等方式,回应税收热点问题,深入开展针对性政策解读和辅导,助力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适时开展减税降费督查,狠抓发现问题整改,强化跟踪问效,畅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确保减税降费政策红利直达困难企业、直达市场主体。


  五、持续优化办税缴费服务

  大力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进一步扩大网上办税缴费事项范围,确保主要办税缴费事项均能网上办理。简化优化税费申报手续,加快推进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主附税合并申报和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继续深化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搭建“税银互动”信息共享平台,扩大受益范围,增进线上办理便利,更好满足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需求,助力缓解市场主体融资难题。


  六、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不能用老办法解决新问题,不能用泛泛的方法解决个性化的问题。要妥善处理好税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准确把握税务执法的时度效,提高工作的精准性和精细度,防止粗放式管理和执法。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渠道和实地走访、第三方调查等方式,深入开展向纳税人、缴费人问需活动,积极帮助纾困解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以作风建设的新成效,促进税收工作质效新提升。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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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