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20]1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10
文号:国办发[2020]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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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6月26日


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


  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助力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加快立法步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奠定坚实法律基础,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保障。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紧制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制度,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永葆生机活力。要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深化宪法学习宣传教育,以完备的制度推动和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推动发展、保障善治。要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以立法引领和保障改革,确保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为此,对国务院2020年立法项目作出如下安排:


  ——围绕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印花税法草案,制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修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公路法修订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围绕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修订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围绕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社会救助法草案、教育法修正草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围绕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监狱法修订草案,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地名管理条例。


  ——围绕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地下水管理条例,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围绕坚持和完善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确保人民军队忠实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兵役法修订草案。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适时提请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


  ——围绕坚持和完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制定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开展有关国际条约审核工作。


  ——围绕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法修订草案。


  ——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制定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为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着力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修正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生物安全法等法律,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修改相关配套行政法规。


  抓紧做好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涉及的法律法规清理工作。


  对于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


  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


  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新时代行政立法工作


  牢牢坚持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严格执行立法工作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项,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需要由党中央研究的立法中的重大问题,按照规定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立法工作计划、重要立法项目按照要求提交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审议或审批。要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以立法推动完善党领导各项事业的具体制度,把党的领导落实到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各方面。


  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立法工作与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高度重视、预先防范立法可能带来的重大风险隐患。要加强立法战略研究,对立法时机和各环节工作推进时机进行综合考虑和评估论证。要将党建工作与立法工作高度融合,筑牢党员干部思想防线,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本领和能力。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把好立法入口关,加强对立法项目的评估论证,起草部门报国务院的制定类立法项目送审稿需附立法前评估报告,修改类立法项目送审稿需附立法后评估报告,充分考虑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潜在风险。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立法修法工作,切实解决相关规定该硬的不硬、该严的不严、该重的不重等问题。在立法过程中,要科学评估拟设立制度对各类企业、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要探索开展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地气、聚民智的作用,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丰富民主立法形式。要严格依法立法,确保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切实做好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备案审查工作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重要方式。要健全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提高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综合运用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等方式,着重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等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依法作出处理。要提高信息化水平,探索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审查精准度,提升工作质效。


  大力加强行政立法宣传工作。立法宣传是普及法律法规、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全民守法的有效途径。要把法治宣传教育嵌入到立法工作当中,通过新闻发布、专家解读、媒体宣传、公开征求意见等丰富多样的形式,解读法律法规,回应群众关切,弘扬法治精神,把立法和修法的过程变成普法的过程。要探索建立年度重点新法专项宣传制度,配合立法进程开展集中普法宣传。要建立健全重点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时同步解读机制,作为法律法规规章出台的必备配套环节。要积极开展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对外宣传和翻译工作,讲好中国立法故事。


  三、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立法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加强沟通协调,集中精力高质高效按时完成重点立法项目。


  起草部门要重视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配齐配强立法工作人员,提高立法工作能力和水平。要提高送审稿质量,严格按照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做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及时上报送审稿、立法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送审稿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审改、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报送送审稿前,起草部门应当与司法部做好沟通,如实说明征求意见、协调分歧等情况。未沟通就报送送审稿的,司法部可以就是否启动审查工作向国务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司法部要加强与起草部门的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报送的送审稿存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退件情形的,司法部可以按照规定将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对于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司法部要加大协调力度,提高协调层级,妥善处理分歧,敢于在矛盾焦点问题上“切一刀”。经过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司法部、起草部门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司法部的意见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附件:《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附件


  《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


  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16件)


  1.印花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2.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起草)


  3.社会救助法草案(民政部、财政部起草)


  4.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版权局起草)


  5.教育法修正草案(教育部起草)


  6.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农业农村部起草)


  7.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公安部起草)


  8.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应急部起草)


  9.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部起草)


  10.监狱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11.兵役法修订草案(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等起草)


  12.审计法修订草案(审计署起草)


  13.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14.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海关总署起草)


  15.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卫生健康委起草)


  16.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司法部组织起草)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公路法修订草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修正草案等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6件)


  1.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


  2.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证监会起草)


  3.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人民银行起草)


  4.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


  5.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业农村部起草)


  6.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信办起草)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8.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保局起草)


  9.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


  10.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卫生健康委起草)


  1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起草)


  12.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1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


  1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


  15.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交通运输部起草)


  16.地下水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


  17.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外交部起草)


  18.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起草)


  19.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20.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科技部起草)


  2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起草)


  22.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起草)


  2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教育部起草)


  2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起草)


  25.地名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


  26.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自然资源部起草)


  三、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


  1.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


  2.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


  3.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涉及的法律法规清理项目


  4.修订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行政法规


  5.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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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及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合规指南

前 言

  在当下经济格局中,数字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而作为其核心引擎的平台经济,正以强劲的驱动力深刻重塑着商业生态。为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稳健发展,近期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意在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起更主动、更规范的涉税信息提供及扣缴申报、代扣申报义务,构建高效透明、多方协同的税收共治环境。

  2025年0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06月26日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及相应解读[3]。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及解读[5],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新规落地,互联网平台企业亟须明晰合规路径。本文旨在为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报送涉税信息及履行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义务提供指引。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一)涉税信息报送主体

  此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针对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15号公告的列举,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均应履行报送义务。

  结合15号公告第4条,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除前述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相关方,也应配合提供涉税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5号公告,“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而是与其平行的,有差异的企业。而在涉税信息提供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提供的也是“有限信息”,即仅在税务机关主动要求时,需要配合;而非像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样,周期性提供相关信息。换言之,在本政策项下,第三方平台企业负有“有限披露”的义务。

  在具体报送主体的确定上,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则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均无则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此外,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则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新规之下,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乃至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应寻求境内代理人的帮助。

  (二)应予报送、免予报送的涉税信息

  结合《规定》与15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予报送的内容为:(1)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具体而言,收入信息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交易(订单)数量。此外,不仅需要报告收入总额,还需报告退款金额及收入净额。

  针对第(1)项信息,正在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30日;新设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针对第(2)、(3)项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此后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报送(如2026年1月报送2025年第四季度信息)。首次报送截止日前,相关企业需尽早建立数据采集、报送的常态化机制。

  《规定》还明确了免予报送的情形。一是平台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二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无需报送。准确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可减轻企业报送负担。

  (三)未依法报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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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瞒报、谎报、漏报或拒绝报送等,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的后果,将会影响平台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且一个年度内存在2次以上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为避免罚款及停业整顿造成的经营不便,及时、诚实、全面履行报送义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16号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该公告与15号公告相衔接,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一)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16号公告,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变化较大,不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执行(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是采用61号文平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辅以一定的调整(费用抵扣机制接近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处理)。换言之,16号公告项下,相关人员所得的扣缴机制,接近于工资薪金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计算时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扣缴税款,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缴环节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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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号公告解读列举了17种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类型,其中9种,包括此前税务风险高发的直播行业,虽不在个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列举范围之内,可以理解为对个税法实施条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的进一步解释,涉猎相关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引起重视。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包括主播在内的从业人员,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公司或类似主体提供服务,规避相关的信息披露或者个税扣缴义务呢?对于主播来说,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可避免。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也就是说,只要相关收入性质是直播,那么无论是付给自然人,有限公司抑或有限合伙等主体,都需要披露相关信息。而其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个人,如非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即以公司等主体名义开展业务),则暂未需要进行相关披露。《规定》第二条明确:“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当然了,对于非直播收入之外的其他互联网个人运营收入,一般情况下个体收入相对较低,不会触发非常严重的税务问题。

(二)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6号公告明确,按月代办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内。代办申报门槛为: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及以下)。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难以自行判断是否达到代办申报门槛。因此16号公告规定,若从业人员从多个平台取得的收入合计超过免税标准,税务机关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向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留意税务机关推送的信息,避免漏报、错报。

  至于不慎错报如何处理?若为当期代办申报有误,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申请退税,若为往期代办申报有误,则由从业人员向税务申请退税,但互联网平台仍有告知义务。

  此外,与15号公告相衔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则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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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6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第63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将面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涉税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自2025年7月1日起首次报送涉税信息,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相关规定也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规明确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方应筑牢合规意识,加速内部制度构建,未来,我们将持续追踪新规实施动态,结合实操案例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前瞻性风险预警与可落地的合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敬请注意,本文章的内容,系我们根据法律法规、政府网站内容及实操服务经验总结,不构成我们针对特定事项的任何法律意见。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引言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是国家税务总局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而制定的重要制度文件。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引导纳税人缴费人诚信守法,提升税法遵从度。该部门规章即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为了更好地学习法规精神,落实法规要求,笔者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法规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并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纳税信用评级法规政策演变脉络

  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历经7次重大修订,逐步形成"税费一体化"监管新格局:

  1. 制度初创期(2014-2016)

  2014年:首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确立ABCD四级评价体系,标志信用管理法制化开端。

  案例:某省大型制造企业因2014年虚开发票被直接判D级,当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量从每月500份骤降至50份,被迫暂停生产线。

  2015年:补充《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办法》,建立动态修复机制。

  案例:某餐饮企业2016年因财务人员误操作逾期申报,通过复评流程纠正后,当年信用评分从85分恢复至92分。

  2016年:《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事项公告》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税务稽查联动

  案例:某外贸公司因2017年出口骗税被稽查,系统自动追溯调整2015-2017年信用等级,导致其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资格。

  2. 体系完善期(2018-2020)

  2018年:新增M级评定(新设企业/无营收企业),扩大覆盖面至90%市场主体。

  案例:某2019年成立的科技初创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申报,获评M级后顺利申请到"孵化器企业"税收减免。

  2020年:取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限制,优化评分规则(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从90分起评)。

  案例:某连锁零售企业2021年因分支机构违规列支费用被扣11分,但因总分仍达82分保住B级,避免发票降版降量。

  3. 数字化转型期(2025年)

  2025年:《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整合22项旧规,对纳税缴费信用一体管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与税收治理深度融合。

  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价值解析

  1. 制度创新点

  评价维度立体化:整合税务内部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海关/工商等)、外部评价信息(银行/房管等)

  案例:某食品企业因2025年供应商虚开发票被牵连,外部信息扣11分叠加内部申报错误扣5分,直接从A级降为C级。

  等级设计科学化:新增M级缓冲带,形成"A(90+)、B(70-90)、M(新设/无营收70+)、C(40-70)、D(<40)"五级梯度

  案例:某2025年新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无营业收入但申报合规,获评M级后即时解锁发票申领权限,助力业务快速拓展。

  修复机制人性化:允许6个月内纠错修复(最高恢复11分),建立"复评-修复-动态调整"闭环

  案例:某化工企业因2024年环保处罚被扣22分,通过缴纳罚款、整改污染设施,2025年评分从D级修复至C级,恢复普通发票供应。

  2. 技术赋能

  构建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库,日均处理2000万条涉税数据

  案例:某跨国集团子公司在境外涉税争议,系统自动比对全球关联交易数据,触发风险预警并下调信用等级。

  运用大数据算法实现动态风险扫描,自动触发预警指标

  案例:某零售企业因POS机刷卡流水与申报收入差异超30%,触发异常波动指标,税务机关启动专项核查。

  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23个部门联合奖惩

  案例:某物流企业因D级信用被铁路部门限制大宗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被迫调整供应链布局。

  三、新规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深远影响

  1. 正向激励效应

  A级尊享权益:发票用量提升3倍、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银税互动"贷款额度提升50%

  案例:某农业合作社连续三年获评A级,2025年通过"税银贷"获得低息贷款500万元,扩大有机种植面积2000亩。

  M级扶持政策:新设企业自动豁免D级风险,享受基础辅导服务

  案例:某大学生创业团队2025年注册科技企业,获M级评定后免费获得税务UKey和远程辅导,节省代理记账费用3万元。

  2.负面约束升级

  D级惩戒网络:

  发票管控:专票限额限量(月供≤25份)、普票验旧领新

  案例:某建材公司因D级被限制每月领购专票25份,错失某大型基建项目投标资格

  经营限制:政府采购投标禁入、工程招标扣分、海关通关查验率提升至100%案例:某外贸企业因D级被海关列为高风险企业,2025年出口货物查验率从5%升至100%,通关时间延长3倍

  金融制裁:银行贷款审批否决率提升至80%、利率上浮30%

  案例:某餐饮连锁企业因D级被银行抽贷2000万元,导致3家门店停业整

  3. 合规成本变化

  隐性成本增加:D级企业年均合规成本增加约12万元(税务检查频次×2.3倍)

  案例:某商贸公司2024年因D级被税务机关稽查3次,支付中介整改费用8万元,同比上升400%

  修复成本降低:通过"信用中国"在线修复系统,材料提交时间缩短70%

  案例:某酒店管理公司通过线上修复系统,2小时内完成材料上传,较线下流程提速90%

  四、纳税人缴费人风险应对策略

  1、构建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覆盖税费申报、发票管理、账簿记录的全流程合规制度,制定《税务合规操作指引》,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操作标准。定期通过智能系统监控申报逾期、发票异常等风险,设置"三级复核机制"(经办人初审-财务主管复审-法务终审),确保数据准确性。对高风险业务(如关联交易、大额现金交易)实行双签制,留存书面决策记录备查。

  2、建立动态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依托税务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测纳税信用指标变动,对扣分超11分的高危事项(如欠税超5万元、虚开发票嫌疑)启动预警响应。建立"红黄蓝"三级风险处置预案:红色级(直接判D行为)立即冻结发票权限并上报监管部门;黄色级(扣分累计达20分)开展专项审计;蓝色级(常规扣分)通过自查补正消除隐患。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留存履职痕迹。

  3、完善信用修复标准化流程

  制定《纳税信用修复操作手册》,明确三类修复情形:

  即时修复:非主观过失导致逾期申报,3日内补正并提交《情况说明》;

  常规修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需提供完税凭证、银行回单等佐证;

  特殊修复:重大违法案件撤案后30日内申请,需附司法文书及整改验收报告。

  建立修复材料"三审制"(业务部门初审-法务合规复核-管理层审批),确保材料完整性。

  4、针对性化解高频风险场景

  针对D级企业风险,实施"隔离-整改-重建"三步策略:

  隔离期:暂停发票申领,法定代表人签署《合规承诺书》,更换具备CPA资格的财务负责人;

  整改期:开展为期6个月的税务审计,逐项整改关联交易、账簿管理等漏洞;

  重建期:通过公开媒体发布《信用修复声明》,向合作方提供近三期完税证明(加盖税务章)。

  对联合惩戒措施(如银行限贷、招投标限制),同步准备《纳税信用修复进展报告》作为信用佐证。

  5、培育合规文化长效机制

  将信用管理纳入企业治理体系,董事会每年专题审议信用状况,高管绩效考核挂钩信用评级(A级奖励年薪5%,D级扣减20%)。建立“全员合规培训矩阵”:决策层每季度参加政策解读会,财务人员每月参加金税系统实操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税收违法案例警示课》。设立“合规先锋岗”,对主动报告风险隐患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新设企业误判风险

  情景:某科技公司成立次年因未开展经营被误评M级

  应对:

  1.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经营计划书》《研发投入预算》

  2.主动补录2024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

  3.最终评分从M级上调至B级,获增值税加计抵减资格

  案例2:发票管理危机

  情景:商贸公司因丢失空白发票被扣11分濒临D级

  应对:

  1. 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附报纸原件)

  2. 提交《发票管理制度整改报告》

  3. 经实地核查后修复至B级,恢复百万元版发票申领

  六、总结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治理进入"信用+"时代,纳税人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理。建议企业建立"合规-风控-修复"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充分利用信用工具提升竞争力,同时防范失信风险带来的连锁反应。未来十年,信用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

  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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