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7]第3号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IPO审计关注重点
发文时间:2017-10-26
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7]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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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的审计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由于培训机构在国内IPO成功的案例极少,且适用政策较为特殊,IPO审计专家委员会针对培训机构IPO审计所面临的特殊问题做出如下提示:


  一、教育培训行业特点


  教育培训在拥有公益元素的同时还具有产业属性,属于现代服务业,具有以下行业特点:


  (一)行业资质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


  新民促法及其他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要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相应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从事互联网相关的教育培训、教学视频或图书业务的机构,需要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资质;从事留学培训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需要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等。同时,《教育法》、《教师法》及《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学人员的资质也有相应要求。这些资质要求,将直接影响培训机构是否能持续经营,以及能否满足IPO发行条件。


  (二)主体资格影响业绩连续计算、资产权属、合并范围以及披露


  如果拟申请IPO的培训机构原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为满足发行条件,应按照新民促法先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营利性机构,并进行财产确权和清算后再进行公司制改造。由于目前各地尚未发布相关实施细则,改制后的培训机构业绩是否能够连续计算尚未明确,因此,在申请IPO时需要关注政策风险。


  如果拟申请IPO的培训机构投资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培训机构,并将其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应考虑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控制程度及“取得合理回报”的实质。如果分配利润时所受到的限制影响重大,还应当披露该限制的性质和影响程度。


  (三)收入确认政策的判断较为复杂


  从教育培训服务的业务流程来看,包括服务和产品的研发、学员的招收、教学服务、教学后服务支持等四个环节。收入主要包括:1.教学内容或者教材交付收入,以及线上教育模式的直播、视频音频点播收取费用;2.平台使用费、广告收入;3.学费或者会员费;4.合作分成、加盟费等。


  注册会计师审计时,要充分了解培训机构的业务模式和产品特点,以复核确定培训机构所采用的收入确认政策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又客观反映培训机构的实际业务。


  (四)毛利率普遍较高,单项产品毛利率分析价值弱


  目前,资本市场上培训机构的平均行业毛利率在50%左右。由于培训产品设计和组合较为复杂,师资交叉使用,难以准确确认单项培训产品的收入和成本。因此,无法对单项产品毛利率进行同行业或者申报期各期的比较分析。


  (五)知识产权影响资产的完整性


  随着教育培训产品多元化、需求个性化的升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为了避免被市场淘汰,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对现有产品进行优化升级、组合,开发新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开发产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归属,将对培训机构IPO的资产完整性产生重大影响,还涉及到培训机构持续盈利能力和经营的合法性,从而直接影响其能否成功上市。


  (六)VIE架构影响培训机构的股权关系


  很多培训机构因在国内资本市场受阻,为寻求在海外上市而搭建了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即协议控制)架构。在国内申报IPO时,为使股权关系清晰,则需先拆除VIE架构,并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从而达到IPO的条件。


  二、收入真实、完整及准确性的审计关注重点


  目前,教育培训行业采用的收入确认政策主要有:按课程进度分摊确认;按合同有效期直线法分摊确认;按服务完成时点确认,以及开课即确认部分收入等方式。因此,收入的真实、完整和准确计量是重大错报风险点,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对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


  对培训机构的产品类型、业务模式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并对所采用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


  (二)内部控制的了解和测试


  由于培训机构大部分收入和成本的确认,高度依赖内部控制以及IT业务系统,内控和IT系统的不完善、不规范,将加大财务报表的错报风险。


  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1.是否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财务体制;2.对内控系统的建立和运行进行详细了解和测试;3.借助IT专家对IT业务系统进行有效性测试。


  (三)充分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


  充分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对培训机构与收入相关的各项技术指标,如运营指标、毛利率等,进行同行业的横向比较分析,以及培训机构自身各年度间的纵向比较分析。


  如,线下交易的主要指标包括:每个网点的设计招生数或开班数、实际招生率、学生/教师配比率、课时单价、每平米学费收入、新老网点业务指标比较、单个网点资本性投入分析、师资工资支出与营业收入比率;线上交易的主要指标包括:分月度或分地区的教学视频点击或上线流量分析,学员月度平均收入分析,学员活跃度分析,学员留存率等。分析是否符合同行业情况,关注不相符的差异原因,是否符合培训机构的竞争力差异。


  (四)对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实施核查


  由于培训机构个人客户较多,客户的特点是单笔金额小但数量巨大,且往往出现合同签订方、付款人、客户、发票开具方四方不一致的情况。因此,注册会计师要在保证样本覆盖率及重点运营网点的情况下,重点核查收入真实性和完整性。


  1. 将培训机构的系统数据与原始的招生简章、培训学员的合同/报名表、排期表、课程签到表、上课学员姓名、合同签约方或学员公司、是否退课/退款、发票信息、回款方、回款时间、回款金额和回款方式,以及学员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采用包括现场、电话、第三方公司调查的方式进行真实性核查。


  2. 核查程序尤其应针对现金交易、代付款、未签合同直接交款上课的情况进行重点核查,确保业务的真实性。核查过程中要关注公司名称及学员姓名、联系方式、参课情况以及付款主体、报名主体、参课学员和发票抬头不一致的原因等。


  3. 核查培训机构各网点的收款和确认收入记录,是否存在大额或集中收款、退款、确认收入的情况,针对大额或异常记录进行合理性分析和核查。


  4. 如果各省市地方政策要求培训机构公示收费价格,或对收费有限价规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核查单个学员消费金额是否与招生简章公示价格一致,且不高于限价学费金额。


  5. 针对培训机构存在的加盟费收入开展重点核查,主要有:(1)加盟商取得方式以及申报期加盟商的数量变化情况,包括新增、终止或关闭的原因;(2)申报期加盟商的名称及其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员,以确定培训机构与加盟商及其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加盟费收入及其占培训机构总收入的比重,详细了解收益分成模式;(4)加盟费的收费标准、退费标准,加盟费的支付方式,加盟费的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


  (五)对退课、退款的复核


  针对退课、退款情况,需根据业务的特点复核退课、退款的真实性,了解公司的退课制度,以确定是否存在刷人数情况,复核计算退课后的收入或预收学费冲销金额是否准确以及是否将无需退款部分确认为收入。对于培训收入、会员费类型的收入按照收入确认会计政策进行重新测算,确保计算的准确性。


  三、人工成本真实、完整及准确性的审计关注重点


  教育培训行业的人工成本一般占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存在人员流动性大及大量兼职的特点。教学人员计酬模式多种多样,对全职人员一般按“固定薪酬+变动工资”,对兼职人员一般按“底薪+课时增加费”和“按课时支付”等。在对各项目进行成本分配时,一般采用填报工时方式,即按课时分配成本。因此,项目间的工时匹配、成本核算对公司的内控制度和IT系统要求较高,容易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与人工成本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完善、有效,是否能够满足成本核算和分配的要求。


  (二)结合内部控制和IT系统复核成本核算相关原始记录和单据,复核重新计算人工成本是否符合规定的薪酬计算方式,是否符合业务实质。


  (三)结合培训机构在职员工的变化、薪酬政策、单位课时职工薪酬相关成本,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成本水平等进行人工成本占营业成本的合理性分析。


  (四)结合营业收入的核查,获取各网点授课老师工资收入,对工资支出与营业收入的比例进行合理性分析。


  (五)关注境内外教学人员的相关税费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


  四、特殊交易模式风险的关注重点


  针对支付介绍费、返利或者打折、打包销售培训产品组合、奖励积分、赠送免费听课券、购买延伸产品折扣券,以及互联网等特殊交易模式,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培训机构有关特殊交易模式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相关的原始数据或凭证是否保留完整,系统数据是否与原始凭证核对一致。


  (二)关注相关特殊交易模式确认为当期收入、递延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的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三)关注返利、打折、组合打包、积分、返券等,在各培训产品间分配是否合理,计量、分期是否准确。


  (四)判断或重新测算培训产品收入的划分是否与公司业务实质一致,以及核对收费金额与入账金额是否一致。


  (五)对互联网产品的考虑。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教育培训行业也在着力进行“互联网+”产品的创新。但由于独特的个性化需求,教育培训这种非标准化产品,在进行互联网创新时,是否符合市场需求、是否能持续经营,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注册会计师还要关注这类培训机构的可持续经营能力。


  五、研发支出的风险考虑


  为避免培训机构利用研发费用调节利润,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


  (一)与研发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完善有效,与内控流程相关的原始文件,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书、产品设计文件、评审会议纪要、项目验收单等,是否保存完整、内容真实。


  (二)研发支出相关费用是否归集准确,发生的相关原始凭证是否保存完整。


  (三)研发费用的划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要求。如,可以取得著作权作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时点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与教辅材料、教学视频等相关的开发和录制直接相关的成本,包括相关师资的稿酬、课酬等,属于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必要支出,可以在满足资本化时点计入资产成本。


  (四)研发支出所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摊销年限的选择是否符合产品的业务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如根据教辅材料、教学视频的平均更换期限等因素,合理估计预计可为培训机构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以此为摊销年限进行摊销。


  (五)各年度末,需重新复核这些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以确定是否存在已无实际应用价值或逐渐被替代的情况,并考虑该类资产的加速摊销。


  (六)研发支出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和加计扣除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六、VIE架构拆除和税务风险的考虑


  对于因回归国内资本市场,需要拆除VIE架构的培训机构,注册会计师要重点关注:


  (一)VIE架构拆除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二)拆除VIE架构过程中,对价支付的账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三)在支付海外投资机构对价时,是否按照中国税法进行了代扣代缴。


  (四)在原有VIE架构下,培训机构支付给境外投资主体设立在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的费用,是否按照中国税法进行了代扣代缴;拆除VIE后,原来支付的费用是否符合中国关于转移定价的相关税务规定。


  七、税收优惠适用的风险考虑


  对于IPO培训机构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的相关处理,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


  (一)培训机构享受免税的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存在超范围免税申报。


  (二)在进行免税申报时,是否在主管税务机关取得了免税资格认定。


  (三)对于由非营利性变更为营利性后申请IPO的培训机构,需关注其变更前后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考虑是否存在税款补缴,以及继续执行原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是否获得税务机关批准文件等问题。必要时要咨询律师、税务专家,利用其专业工作,降低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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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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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