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1997]2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集成电路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07-02
文号:国办发[1997]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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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集成电路卡(以下简称IC卡)具有信息存储量大、数据保密性好、读卡简单快速等优点,其应用范围极为广泛,并能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近年来,特别是从1993年开始实施金卡工程以来,IC卡在国内的生产、应用发展很快,目前已在金融、商贸、交通、电信、医疗卫生、公安以及城市公共事业管理等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取得了初步成效。IC卡市场的发展,促进了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培育了一批IC卡和与IC卡配套的读写设备的研制、生产企业。但是,IC卡在我国的应用目前还处于试点和初创阶段,一些行业和地区在IC卡,特别是非银行IC卡的引进生产、和应用方面,存在着一些混乱现象:

  一是IC卡的生产、应用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各部门、各地方各自为政,自行制作、自行发卡、自成体系,随意性大;

  二是IC卡的标准和规范化工作滞后,满足不了应用需要,导致设备和系统不能通用,互不兼容,对IC卡今后跨行业、跨地区使用和流通及资源共享带来不便,“多功能集一卡”优势的发挥受到限制;

  三是IC卡生产盲目上马,重复引进,缺乏规划与合理布局,造成资金浪费,设备闲置,企业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低下;四是IC卡所用集成电路芯片及模块目前多为进口或在国外加工,给IC卡的应用带来许多隐患。

  IC卡的应用直接关系到经济的繁荣、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和提高。为加强对IC卡生产的统筹规划和管理,规范市场和企业行为,保证IC卡应用的便捷、安全、可靠和金卡工程健康、有序地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IC卡生产、应用的统筹规划。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金卡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国IC卡生产、应用的领导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订我国IC卡应用的总体规划,指导各行业、各地区的IC卡生产、应用。行业性IC卡的应用必须统一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规划,统一发行并管理;各部门、各地方IC卡的应用计划要纳入和服从金卡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划和协调。

  二、制订IC卡生产、应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金卡领导小组负责提出制订全国IC卡生产、应用的统一标准和规范的计划;IC卡的标准化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各部门、各地区生产、应用IC卡都应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加强IC卡生产的管理。国家将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对IC卡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子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发放。金卡领导小组要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IC卡及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四、清理整顿IC卡市场。鉴于目前国内IC卡生产能力过大,各部门、各地方应立即停止新上IC卡生产线;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注册和颁发IC卡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已经开工生产和已经批准正在筹建的IC卡生产企业,在收到本通知一个月内,将有关生产、设备引进情况报金卡领导小组。今后IC卡生产的布局和定点工作,由国务院电子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和审批。对伪造IC卡或利用IC卡从事违法活动的,公安、工商、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提高IC卡芯片的自主设计和开发能力。我国的信息化建设必须立足于民族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基础之上,各地方和有关部门都要支持民族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电子工业部门要下大力气推动我国IC卡及读写设备和软件的生产、应用,“九五”期间要重点抓好IC卡芯片及软件的设计和制造,特别是集成电路芯片的设计要“以我为主”,尽快提高IC卡芯片的自主设计、开发能力并组织大批量生产,满足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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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