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07-25
文号:国税发[1997]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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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6年8月,我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6]502号),决定在全国各级税务稽查机构逐步推广应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并选定抚顺、厦门、赤峰、北京、郑州等17个城市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作为先期推广应用该软件到县级税务稽查机构的试点单位。近一年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都对地、市级税务局分别举办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培训班,配备了开展上述工作所需计算机和配套设备,并应用此套软件进行有关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上报电子数据工作。试点单位也按照总局的要求先期在市、县两级使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在税务稽查机构内建立了局域网,部分单位还实现了市、县(区)两级的通讯联网。通过《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达到了快速传递稽查信息,及时掌握稽查动态,了解稽查案源情况,为各级领导提供详细的稽查信息资料和决策依据的目的;进一步规范了税务稽查工作流程,加强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逐步培养出一批既善稽查实务,又会应用计算机的骨干力量。在该软件的应用过程中,各地也积累了一些经验,指出了该软件在业务上和技术上的不足,为总局进一步修改、完善《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了宝贵的意见。但是,也有少数单位没有认真落实总局的要求,至今仍有7个单位未举办《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培训班,有少数单位没有为稽查机构配备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名单附后),个别试点城市至今尚未开展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为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修改、完善的《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近期将分别通过电子信箱或软盘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请各地注意接收,并及时安装、使用。具体接收、安装方法见附件《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说明》。

  该软件系统是基于FOXPRO环境,考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已有维护能力,同时为便于与各地自行开发的征管软件相衔接,推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在下发完善的软件同时,下发源程序代码。为维护版本的统一性,该软件主体部分由总局统一进行维护。各地可通过增设模块或编制接口程序,增强软件的查询、统计功能或与自用的征管、计会软件相衔接,但各地均不得对源代码和数据库进行擅自修改,对于软件所作的任何改变,不得破坏向总局上报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也不得与稽查工作业务规程相抵触。

  二、各地要在1997年三季度内,完成对县(市)一级税务稽查机构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培训;尚未对地、市、州一级税务稽查机构组织上述培训的,务必在三季度同时完成对地、市、州一级税务稽查机构的培训任务。

  三、各地应当自收到新版本的《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后,即使用其进行有关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上报电子数据工作。尚未应用该软件的省级和地、市、州一级税务稽查机构,务必在三季度内安装、使用。1997年下半年度的《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情况统计表》及上报案例,应当使用新版软件产生,并向总局报送电子数据和纸制报表及案例。

  四、县(市)一级税务稽查机构应从1997年四季度开始,使用该软件进行有关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上报电子数据工作。各地应在此之前为县(市)一级税务稽查机构配备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和配套设备,所需经费可从总局下拨的1997年度计算机专项补助经费中安排。省级和地、市、州一级税务稽查机构尚未配备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和配套设备的,应当在三季度内补配。鉴于新版软件中新增稽查档案管理模块,各地可考虑为省级和地、市、州一级税务稽查机构各配备一台光电扫描仪。

  五、总局确定的17个推广应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试点城市计算机配备不足的,各地应当在1997年度总局下拨的计算机专项补助经费中追加安排。试点城市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502号文的规定,进一步开展好此项工作,并于1997年9月底前将试点进展情况向总局提交书面报告。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督促、检查,并于1997年11月底前,将此项工作的进展落实情况向总局提交专题报告。

  附件:

  一、关于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技术说明

  二、未举办培训班和未配齐计算机单位的名单

  附件一:


关于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技术说明


  新版的《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TAMIS)安装软件、源代码程序及“补充说明书”已全部存放于一期及二期广域网服务器(地址为130.9.1.1)的JCGL目录下,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装软件

  共8个压缩文件,文件名分别为DGK1.ABJ、DISK2.ABJ、…、DISK8.ABJ。将这8个文件解压缩到软盘后,即形成1#、2#、…、8#系统安装盘。其中,8#安装盘为扫描驱动程序,驱动程序名为setup.bat。

  二、源代码程序

  共4个压缩文件,存放于JCGL\SOURCE子目录下,是使用ARJ压缩软件进行多卷压缩而生成的。

  三、补充说明书

  存放于自解压缩文件README.EXE中,运行该文件可得到一个名为README.DOC的文档,该文档是使用WORD7.0 forWINDOWS95而编辑的。

  四、CuteFtp软件

  这是一个图形化的文件传输工具软件,各地可首先卸下并安装该软件,然后利用它来卸下其他软件及文档(注:一期广域网上没有此工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吉林、河北、山东、山西、河南、安徽、湖北、江西、甘肃、四川、广西、福建、海南、贵州、内蒙、重庆、宁波、厦门、青岛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西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可通过二期广域网接收上述软件,具体的接收方法为:以LOCAL/LOCAL从登录到一期广域网服务器并进入到LOCAL/JCGL目录下,或者以WAN2USER/LOCAL登录二期广域网服务器并进入到JCGL目录下;如需利用CuteFtp工具,则将其卸载到本地工作站进行安装;将JCGL目录下的所有内容分别卸载到本地工作站,进行解压缩并拷贝到软盘上。

  对于其他尚未与总局接通广域网的单位,总局将于7月下旬将全部新版程序及文档的磁盘寄发各地,请各地注意接收。至8月上旬仍未接收到《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单位,应及时与总局联系。

  各地计算机部门应及时协助稽查部门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安装和下发工作,尽快地将工作推向前进。各地在使用该“软件”过程中,应注意掌握以下几条原则:

  一、为维护版本的一致性,各地如遇到软件问题应及时上报总局,由总局统一进行软件维护。原则上,各地不得对源代码或数据库进行擅自修改。

  二、一些计算机应用水平较高的地区,可以通过增设模块或编制接口程序来增强软件的查询、统计功能或与自用的征管软件、计会软件相衔接。对于软件所作的任何改变均不得破坏向总局上报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也不得与稽查业务规程相抵触。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或信息中心进行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王若华(010—63417436)、廖朝晖(010-63417627)、刘书明(010—63417694)。

  附件二:

未举办培训班和未配齐计算机单位的名单


  一、未举办稽查规程业务和软件培训班的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省级税务稽查机构未配备计算机的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三、地、市、州一级税务稽查机构未配齐计算机的单位(按平均每个稽查分局至少配备一合计算机计算)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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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