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1%继续执行,客户非要3%的专票,咋办
发文时间:2021-04-19
作者:二哥
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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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最早是2020年13号文,从2020年3月1日到5月31。


  后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明确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目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7号将政策延续到了12月31日。


  所以,目前1%的执行情况就敲定了,具体就是按图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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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很简单,也就是目前到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开1%,开1%的发票!请牢记,开1%,按1%交税。


  那为什么有人说客户非要3%的发票呢?


  要3%的发票,肯定是要专票3%,因为可以抵扣,所有有客户想多抵扣进项税,所有可能出现索要3%专票的情况(普票不存在抵扣,索取3%的毫无意义)。


  很简单的道理,比如同样你收100块钱。


  如果以前你开3%,客户能抵扣2.91的进项税,现在你开1%,客户只能抵扣0.99的税,也就是说在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当然是开3%对客户划算。


  当然日常工作中必然有这种算盘打的精的,自然这种问题就被抛出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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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开3%专票不?


  2、开了3%专票,是不是意味这放弃1%,所有其他业务都需要开3%?


  可以开3%不?首先是这个问题。


  二哥建议尽量别开,站在销售方角度,这个优惠国家是给咱的,是支持咱小规模纳税人的,直接告诉客户,现在国家新政策,就是1%征收率,把文件给他看,反正是尽量不开。


  尽量不开就是可以开哦?


  确实是,实在没办法,遇到非要索取3%专票的客户,那其实也是允许你开的。


  3%减按1%本身就是个优惠,你要开3%专票,放弃优惠不就行了。


  其实这个问题去年1%政策出台时候,国家税务总局12366就给了一个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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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开3%这个是没疑问的,开了3%专票,你就需要放弃优惠,按3%纳税这个也是没有疑问的。


  毕竟购买方按3%抵扣,你再按1%交税,这个就不符合基本增值税原理了,相当于让国家给你们倒贴。


  那么现在关键的问题是很多纳税人也非常关心的问题又转变成,开了3%专票,是不是意味这放弃1%,也就是其他所有业务都必须需要开3%?


  比如我A客户索要了3%专票,但是B客户并不在意这个,我还可以按1%开吗,还可以享受1%吗?


  其实这个口径12366也是有回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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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小规模纳税人要放弃减免可以,不需要提交什么声明,而且放弃后也不影响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通俗的说就是你开3%就按3%纳税,开1%就按1%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吴晓强在去年的政策解读也明确这样说到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用免税、征税项目间的进项税额调节问题。所以相较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在征免税管理、发票开具等方面,政策规定均相对宽松。


  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逐笔选择是否适用减免增值税政策,给了小规模纳税人充分的自由选择权,以灵活应对市场需要。


  具体到发票开具上,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征免税政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发票;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


  所以,这个事情其实就很清楚了。


  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从现在到12月31日,你就开1%的发票享受优惠,如果购买方非要3%专票,尽量不开(谈合同时候就告知目前国家执行1%,开1%发票),实在没办法可以开,开了按3%纳税即可。


  但是你就别再开3%普通发票了,毫无意义,也给自己申报带去麻烦。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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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