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实践中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发文时间:2021-04-28
作者:鲁建春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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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自4月1日起施行。推广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实践中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本期刊登来自税务执法一线人员的思考和建议。


“首违不罚”须把握三个基本前提


2021年04月28日   鲁建春


  国家税务总局推行全国统一的“首违不罚”清单制度,找准了处罚与教育的契合点,增进了税收执法优化与统一,对于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执法行为的公平和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在实践中,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须把握三个基本前提。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是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此次公布的“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一共有10项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等。


  清单所列出的问题,都是与市场主体日常办税息息相关、高频发生的事项。一些企业和个人首次纳税违法行为的产生原因很多,有的可能对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税收法律法规等不了解;有的是因为一时疏忽或者是不清楚情况造成的,并非有意违法。这些情况在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新办企业中较为多见,为经营者无形中增加了风险和困难。


  “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制度,不仅给了第一次在纳税方面轻微犯错的企业一个宝贵的整改机会,而且是对企业的一次提醒,敦促其在限定时间内积极主动改正或消除违法状态,防止再次犯错。“首违不罚”制度在于让犯错方记取教训,使税收执法方式更加科学优化,使市场主体不至于因为一次轻微的无心之过留下处罚记录。


  因此,在税收实务中,对于“首违不罚”的适用,必须把握好三个基本前提:一是首次发生;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


  实践中,“首违不罚”还需要注意两个方面。


  一是严格区分“首违不罚”范畴。推广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其目的体现在两个方面:为了推动税务执法部门和企业共同从快从简解决问题,降低执法成本,提升执法效率,促进税法遵从;为了更好地服务纳税人,让执法方式更适应市场变化、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但是,这不意味着只要是“首违”,就一定不处罚。如果不加区分地对企业违反税法行为免予处罚,会导致一些主动违法、恶意违法行为逍遥法外,是对营商环境的破坏,也是对自觉守法企业的不公。因此,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一定要做好是否属于“首违不罚”范畴的区分工作。


  二是“首违不罚”需严格执行裁量基准制度。“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在具体执行中如何界定,如何区别对待,如何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需要做好更多具体细致的工作,把区分的标准定得更细、要求说得更明,避免基层在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过大。要强化“首违不罚”清单和裁量基准的配套实施,压缩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而使“首违不罚”产生负面效应,避免自作主张、擅用“首违不罚”酿成执法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盐山县税务局)


“首违不罚”该适用哪种程序


2021年04月28日   胡宏


  从4月1日开始施行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主要包括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等常见的10项税收违法行为,并且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必须满足的条件,然而在具体适用程序问题上出现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另一种认为应适用普通程序办理。


  认为应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其理由主要有:一是提高案件办理效率,“首违不罚”所列清单的违法事项本身大多事实清楚、情节轻微,无须启动立案、调查等一系列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决定书即可,有效降低行政成本;二是有利于增加纳税人的获得感,“首违不罚”是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的重要措施,当场办结处罚事项降低了纳税人的处罚时间成本,有利于纳税人进一步办理其他涉税事项;三是减少执法风险,简易程序相较于普通程序涉及环节少,流程控制简单,执法风险点相应减少。


  认为“首违不罚”应适用普通程序的,其理由是: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了“首违不罚”的原因,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适用的程序主要是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法采用非此即彼的规则确定适用的程序。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除“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因此,“首违不罚”应适用普通程序。


  笔者认为,“首违不罚”中的违法行为是否轻微不需要过度深入调查取证即可证明,及时改正也容易做到,建议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作出补充性解释,即“首违不罚”可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目前,作为税务部门来说,可以在现有法律规范框架下,制定“首违不罚”事项办理指引,明确案件办理流程环节以及时限、列清所需资料、制定文书模板,依法快速办理。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推广“首违不罚”需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2021年04月28日   胡传权


  税务执法领域推广“首违不罚”制度是创新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是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重要途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在税务执法领域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需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完善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考核。重点考核税务行政处罚的质量高低,包括处罚程序、文书使用等。


  加强对税收执法痕迹的管理。严格落实税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首违不罚”案件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不予处罚、整改落实全过程进行记录并系统归档保存,做到全过程留痕管理,确保有据可查。


  实施“首违不罚”告知承诺制度。“首违不罚”的纳税人要签订承诺书,确保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如期整改到位。


  建立监督指导制度。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处罚电子台账和税务行政处罚信息共享制度,准确、及时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处罚情况。建立“首违不罚”案例指导制度,上级税务机关以具体案例形式分类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实施“首违不罚”,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确保“首违不罚”清单制度正确推广实施。


  另外,税务执法领域“首违不罚”清单内容是动态可调整的。随着税收征管法等法规的修订,应根据推广情况,研究确定进一步扩大、调整“首违不罚”清单范围。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首违不罚”中“首违”怎么认定


2021年04月28日   冯炎钧


  4月1日起施行“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基层税务机关在具体落实中,对“首违不罚”中“首违”的理解、把握、认定是关键。


  “首违”的时间维度问题。“首违”在现实中一般有两个时间维度,一是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如一个纳税年度)的首次发生违法;二是违法行为人从登记到注销的整个存续期的首次发生违法。


  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于“既往不咎”的传统法理与社会共同认知、“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的法律规定及“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的立法意图考量,笔者认为,可以用第三个时间维度,即以法律施行时间作为起点,一般违法行为以2年为一个周期、特别违法行为以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违法行为人首次发生违法,即认定为“首违”。


  “首次发生违法”中“次”的认定问题。这里的“次”如何认定,实质是“次”的计数与先后排序。一般来说,违法行为人每发生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从实施违法到受到税务机关查处,就是这里“次”的含意,这个过程就是一次违法。


  实务中,比较难以把握的是两种情况下“次”的界定。


  一是连续涉税违法行为下的界定。税务机关发现涉税违法行为,连同以前数次同样且未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即属于连续行为,应界定在“一次”范围内。如果涉税违法行为人被查处后,紧接着又实施同样的违法行为,尽管仍具连续性特点,但应界定为新的“一次”,是第二次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如按季申报的纳税人第一季度逾期未申报,税务信息管理系统认定为三个月逾期未申报。假设该纳税人具备其他情形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要解除非正常户而接受税务机关处罚时,“三个月逾期未申报”是一次违法而不是三次违法。同样,如该纳税人第一季度逾期未申报未被查处,第四季度又逾期未申报,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仍应只认定为一次违法,是“首违”;如果第一季度逾期未申报即被查处,是“首违”,第四季度又逾期未申报,则是第二次发生违法,不能认定为“首违”。


  二是持续涉税违法行为下的界定。涉税违法行为持续,指这种违法行为从开始到终止前,在时间上一直处于继续状态。对持续行为,笔者认为都应界定为“一次”。


  综上,笔者建议,以《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制度施行时间作为起点,一般违法行为以2年为一个周期、特别违法行为以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对违法行为人首次发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所列事项,第一次被税务机关查处的,都可认定为“首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认定的“首违”要成为“不罚”的“首违”,还必须同时符合规定的条件:违法事项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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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落地,技术封堵漏洞:

       11月底税务系统升级后,系统建立了硬性的“前馈控制”机制:在开具特定品目发票前,系统会强制校验是否存在已报送的对应服务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法开票,从技术上杜绝了不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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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办。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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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不具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能违规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四类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3、电子税务局开具发票的具体操作如下:

  (1)登录电子税务局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入电子税务局页面,选择【企业业务】,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手机号、密码,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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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入发票开具页面

  登录后,进入【我要办税】模块,选择【发票使用】,点击【蓝字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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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具涉税专业服务发票

  进入蓝字发票开具页面后,点击【立即开具】,可选择开具“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选择票类”可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选择后点击【确定】,跳转至提示选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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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择开票单位

  选择已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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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填写开票信息

  填写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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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开具发票

  根据实际业务,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输入开票信息中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填写完整开票信息后,点击【发票开具】,即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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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操作指引

  01如何报送协议要素信息

  规定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指引

  报送协议要素信息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起和委托方发起两种方式。

  (1)若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起信息报送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代理人员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image.png

第二步:报送协议信息。

  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如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在该界面选择“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进入)。点击“协议要素信息”下方“管理”,点击“新增”,录入相关信息,点击“确定”新增一条协议信息。点击“导入”,下载模板,按照模板要求填写完整后再选择文件进行清单导入,可批量导入协议信息。勾选需提交的协议,点击“提交”完成协议报送。

image.pngimage.pngimage.png

注意:若服务项目包含“纳税申报代理”或“其他税务事项代理”,还需委托方确认才能完成协议采集。委托方登录新电子税局后,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其他”-“办理”,确认信息无误,点击“同意”,协议采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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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最多可同时报送30条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

  (2)若由委托方发起信息报送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实名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image.png

第二步:报送协议信息。

  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我的代理机构”-“新增”。再次点击“新增”,根据业务实际填写委托服务项目,如“纳税申报代理”“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等,对应添加服务大类、服务中类、功能权限及服务人员,点击“确定”。

image.pngimage.png

第三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确认。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企业业务”登录新电子税局,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其他”-“办理”,确认信息无误,点击“同意”,协议采集成功。

image.pngimage.png

02变更或终止协议要素信息

  规定要求

  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指引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代理人员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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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变更或终止协议。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如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在该界面选择“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进入)。点击“协议要素信息”下方“管理”。点击“编辑”变更协议信息。勾选想终止企业信息,点击“终止”终止协议。image.pngimage.png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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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醒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热点问答

  Q:在批量采集协议要素模块提交导入的清册后,显示“部分信息导入失败”,是什么原因?

  A:提交清册后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在表格中填写信息时更改了表格的格式,如粘贴复制时带格式粘贴,改变单元格下拉选项里的内容等,因此填写该表格时务必注意不得改变原有表格的格式及选项内容。

  Q:报送协议后在办税进度查询里显示导入失败并提示“与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有效的服务协议”,是什么原因?

  A: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导入的新协议服务时间与以往导入的旧协议服务时间存在重叠,即新导入的协议服务时间起应在旧协议服务时间止之后,如旧协议服务时间为“2022-01-01至2023-01-01”,新协议服务时间起应为“2023-01-02”或之后。

  Q:之前报送了协议要素信息,但是有一些客户我已经不做了,协议要素怎么取消?

  A:协议要素信息在协议的服务期限到期后会自动终止,无需额外操作,若在未到期前停止服务,可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变更及终止】中选择相应协议要素信息进行终止操作。

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