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减让的财税处理(六):执行2018版租赁准则企业的处理问题
发文时间:2020-07-14
来源:理税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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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财政部重新修订租赁准则(修订后的准则,以下简称2018版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之前,税喵分别与您分享了执行2006版租赁准则的企业在经营租赁、融资租赁下发生租金减让,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的相关问题,本期税喵将结合准则修订的主要变化,与您分享执行2018版租赁准则的企业,发生租金减让应如何进行处理的问题。


  一、2018版租赁准则主要变化


  2018版租赁准则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与租金减让业务无关的忽略):


  (一)承租方不再区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涉及两个一级会计科目: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其中,租赁负债涉及两个二级科目:租赁付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这一变化与2006版租赁准则下的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差异不大,原理相同,只是科目发生变化。2018版租赁准则下,租赁期开始日,会计处理模型为:


  借:使用权资产(原为: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原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原为: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使用权资产后续处理,同样涉及计提折旧问题,其会计处理与2006版租赁准则的规定相同。


  (二)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可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其中,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


  对于上述两种特殊情况,其简化会计处理与2006版租赁准则下,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相同。


  (三)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无论是经营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会计处理与2006版租赁准则的规定基本相同。其中,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主要会计处理如下:


  1.初始计量: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原为: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贷:融资租赁资产


  资产处置损益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原为:未确认融资收益)


  2.后续计量: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四)发生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处理。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均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与2006版租赁准则下发生或有租金的处理相同。


  小结:


  对比2018版与2006版租赁准则,可以看出,修订后准则对承租人影响最大,主要体现在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一律应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具体会计处理与2006版租赁准则关于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基本相同。修订后准则的其他变化主要体现在会计科目名称的变化,其实质内容未发生原则性变化。


  税喵分析:


  通过对照2018版与2006版租赁准则的主要变化,我们可否得出这样的结论?


  发生租金减让,对于承租方而言,除短期租赁及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其简化处理应与执行2006版租赁准则企业发生融资租赁的处理雷同;对于短期租赁与低价值资产租赁,发生租金减让应与执行2006版租赁准则的企业发生经营租赁的处理雷同。


  对于出租方而言,执行2018版租赁准则的企业应与执行2006版准则的企业发生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的处理雷同。


  二、租金减让的简化处理规定


  依照财会〔202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执行2018版租赁准则的企业,发生租金减让,应进行如下处理:


  (一)承租人


  1.两个继续。一是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折现率计算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二是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对使用权资产进行计提折旧等后续计量。


  2.发生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可变租赁付款额,在达成减让协议等解除原租金支付义务时,按未折现或减让前折现率折现金额冲减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同时相应调整租赁负债。


  税喵分析:


  (1)减免的租金作为可租赁付款额(2006版准则称作为或有租金,下同),意味减免的租金一次性处理,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处理。


  (2)应在达成协议时处理。


  (3)关于对“按减让前折现率折现金额冲减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的理解。同样,不必纠结,财政部会计司给出的应用案例中直接按减免应付租金处理,而不考虑现值。


  3.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前期确认的租赁负债。相当于达成协议时不做处理。


  4.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将原合同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发生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减免期间冲减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原支付期间将应支付的租金确认为应付款项,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前期确认的应付款项。


  (二)出租人。应区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


  1.经营租赁。


  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将原合同租金确认为租赁收入。


  (1)租金减免。出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减免期间冲减租赁收入。


  (2)延期收取租金。出租人应当在原收取期间将应收取的租金确认为应收款项,并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前期确认的应收款项。


  2.融资租赁。


  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折现率计算利息并确认为租赁收入。


  (1)租金减免。出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可变租赁付款额,在达成减让协议等放弃原租金收取权利时,按未折现或减让前折现率折现金额冲减原确认的租赁收入,不足冲减的部分计入投资收益,同时相应调整应收融资租赁款;


  (2)延期收取租金。出租人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前期确认的应收融资租赁款。


  以上与大家分享了2018年租赁准则修订的主要变化以及发生租金减让,执行2018版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如何进行简化处理的相关规定。至此,税喵与大家分享了财政部关于租金减让简化会计处理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会计司给出应用案例的全部重点内容(本期内容所涉及的案例与2006版准则所涉及的案例相同),前期相关内容,大家可以查阅理税有道公众号查阅。


  学习租金减让简化处理相关规定,税喵再次提醒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正确区分租金减让的形式:减免租金、延期支付还是两者的组合。


  二是正确把握简化处理的适用条件。


  三是正确区分应进行简化处理的时间。是达成协议时还是实际发生时。


  四是正确把握简化处理的核心。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均应一次调整到位。实务中,应注意正确冲减相关会计科目。如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处理,应首先冲减当期已确认租赁收入,不足部分借记投资收益。


  五是注意区分税会差异,包括会计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差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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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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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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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